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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新股份:安信证券关于宇新股份2020年度内部控制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2021-04-2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内部控制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湖南
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新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针对宇新股份出具的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宇新股份2020年度内部控
制情况,采取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以及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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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领域。2020 年度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惠州宇
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惠州宇新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惠州博科环保新材
料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9.15%,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99.38%;纳入评价
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和权责分配、人力资源、发展战略、企业文
化、社会责任、内部审计、反舞弊、信息与沟通、资金营运活动、投资活动、采
购业务、安全生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财务
报告、全面预算、税务管理、合同管理、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重点关注的高
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风险、安全生产风险、供应链风险、工程项目风险、
资产管理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和会计信息风险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
致的损失与利润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
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1%但小于 3%,则认
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3%,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
产总额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1%但小于 3%,则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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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3%,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
告中的重大错报。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控制环境无效;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
能发现该错报;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5)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6)对已公布的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重报;
    7)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
告中的错报,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但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5)日常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
    6)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纠
正。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
致的损失与利润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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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导致或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1%但小于 3%,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3%,
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
产总额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1%但小于 3%,则认定为重
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3%,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
性作判定。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
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
    3)重要业务制度性缺失或系统性失效;
    4)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5)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有效整改;
    6)安全、环保事故等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
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非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的缺陷;
    2)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
    3)重要业务系统运转效率低下;
    4)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
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非财务报告一般缺陷的迹象包括:
    1)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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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3)一般业务系统运转效率低下;
    4)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
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会根据内外环境变化
及自身发展需要逐步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以
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需要
说明的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

    四、宇新股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情况,董事会认为,
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
陷,并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和重要方面保
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安信证券关于宇新股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在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主要从内部控制的环境、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监督等多方面对宇新股份内部控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5
进行了核查,并采取了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公司“三会”会议资料;(2)
查阅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内控制度;(3)调查内部审计工作情况;(4)
调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兼职情况;(5)与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沟通;(6)现场检查内部控制的运行和实施;(7)核查了公司董事会
出具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宇新股份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的要求;
    2、宇新股份在业务经营和管理各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3、宇新股份出具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
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6
(此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志超                      翟平平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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