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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18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审慎负责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发
表如下意见:

   一、对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惠州博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科新材”)
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28,000 万元的借款,有利于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保证控
股子公司业务运营的资金需求,促进控股子公司博科新材业务发展。博科新材的
其他参股股东中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胡先念先生、关联方惠州博科汇富
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惠州博科汇金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等,前述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出资比例向控股子公司博科新材提供财务资
助,应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对控股子公司博科新材提供
借款,有利于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保证控股子公司业务运营的资金需求,促
进控股子公司博科新材业务发展。本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
定价公允、公平、合理;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提
供借款事项。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二、对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惠州宇新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借
款,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募
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和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惠州宇新新材料有限公司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向
其提供借款期间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借款形成坏
账的可能性极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
施募投项目。




独立董事:     KEYKELIU      罗绍德        李国庆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