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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视科技: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2020-05-0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           于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 层 邮编:518009
24/F,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09, China
                电话/Tel: +86 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 755 8351 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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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4 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释义................................................................................................................................ 3
第一节 引言 ................................................................................................................. 8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8
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9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10
第二节 正文 ............................................................................................................... 11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7
四、发行人的设立...................................................................................................... 2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7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3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37
八、发行人的业务...................................................................................................... 5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7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96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03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0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06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0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1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1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22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2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26
二十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128


                                                               5-2-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44
二十三、结 论........................................................................................................ 145
第三节 签署页 ......................................................................................................... 146




                                                          5-2-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报告期、近三年          指   2016 年 1 月 1 日至基准日的期间
 本次发行及上市          指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律师
 本所律师                指
                              工作报告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发行人、公
                         指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盛视科技
                              深圳市盛视实业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7 月更名为深圳
 盛视实业                指
                              市盛视科技有限公司,系盛视有限前身
 盛视有限                指   深圳市盛视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深圳盛视                指   深圳市盛视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武汉盛视                指   武汉盛视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澳门盛视                指   盛视(澳门)技术一人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香港盛视                指   香港盛视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深圳市夏为科技有限公司,于 2006 年 5 月更名为深圳
 夏为科技                指
                              市虎升科技有限公司,系虎升科技前身
 虎升科技                指   深圳市虎升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原子公司
 智能人                  指   深圳市智能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云智慧                  指   深圳市云智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珠海分公司              指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              指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安徽分公司              指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湖北分公司              指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厦门分公司              指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指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龙华研发中心            指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华研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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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海口分公司              指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天津分公司              指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新疆分公司              指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宁波分公司              指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                指
                              和保荐人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及上市
 天健会计师              指
                              的审计机构
 宁波银行                指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银行                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                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                指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联评估                指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澳门法律意见               澳门洪荣坤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出具的关
                         指
 书》                         于盛视(澳门)技术一人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
 《香港法律意见               香港欧阳郑何田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2 月 9 日出具的
                         指
 书》                         关于香港盛视技术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9 年 8 月因机构合并已
 深圳市工商局            指
                              更名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汉市工商局            指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市监局            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田区发改局            指   深圳市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高交所              指   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深圳联交所前身
 深圳联交所              指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办                  指   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于 2016 年 6 月 1 日签订的《关于
 《发起人协议
                         指   深圳市盛视科技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
 书》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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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报规则 1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项目,与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同
 法律意见书              指   出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盛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的全体股东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签订的《全体
 《股东确认书》          指
                              股东确认书》
 发行人声明              指   发行人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经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其后
 《公司章程》            指
                              历次修改或重述的《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发行人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
 《公司章程(草               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指
 案)》                       (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本次发行上市
                              完成后正式施行
                              发行人 2019 年 4 月 25 日签署的《盛视科技股份有限
 《招股说明书》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天健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出具
 《内控鉴证报
                         指   的天健审[2019]7-31 号《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告》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立信会计师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盛视科技对发行人
 《股改审计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进
                         指
 告》                         行审计,并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2016]第 310633 号《审计报告》
 《申报审计报                 天健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出具
                         指
 告》                         的天健审[2019]7-30 号《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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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报告》
                              天健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出具
 《纳税专项鉴证
                         指   的天健审[2019]7-34 号《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
                              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健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 2019 年 2 月 28 日出具的
 《非经常性损益
                         指   天健审[2019]7-33 号《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
 鉴证报告》
                              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基准日                  指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
 中国                    指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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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


                                                GLG/SZ/A3549/FB/2019-004

致: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
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业务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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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一)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的前身为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4 年 2 月,为深圳首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1998 年参与发起设立国浩律
师集团事务所更名为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并于 2012 年 12 月更为现名。
     (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办公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2401、2403、2405。本所先后为百余家企
业改制、股票发行上市、并购和资产重组等提供法律服务。
     (三)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的本所律师的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主
要简历如下:
     丁明明律师,本所合伙人,法律硕士。2007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
为数十家企业提供证券发行、并购、投资等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0755-83515666
     传      真:0755-83515090
     通讯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层
     邮    编:518034
     电子信箱:dingmingming@grandall.com.cn
     幸黄华律师,本所合伙人,法律硕士。2009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
为数十家企业提供证券发行、并购、投资等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0755-83515666
     传      真:0755-83515090
     通讯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层
     邮 编:518034
     电子信箱:xinghuanghua@grandall.com.cn
     董凌律师,本所律师,法学硕士。2012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为数
十家企业提供证券发行、并购、投资等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0755-83515666
     传      真:0755-8351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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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通讯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层
     邮    编:518034
     电子信箱:dongling@grandall.com.cn


     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一)本所律师于 2015 年 10 月开始与发行人接触,后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正
式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主要参与
了发行人上市辅导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审查工作。
     (二)本所律师参加了由招商证券主持的历次发行人中介机构协调会,并就
发行人设立以来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所律师专程赴发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
工作,调查了发行人的资产状况、业务经营情况,调阅了发行人、发行人各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的工商登记材料或身份证明材料,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文件,研究
了发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与发行人聘请的本次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为发行人进行会计审计的天健会计师、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认真阅读了发行人本次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本所律师本次提供证券法律服务的工作时间约为
2,500 个工作小时。
     (三)在调查工作中,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其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
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
等资料、文件和说明在经本所律师核查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
人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征询取得相
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发行及上市至关重要而
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以及有关人员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
录,并取得了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在索取资料、确认事实和问题的过程中,本所律师特别提示发行人以及相关
人员,其在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确认的事项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律师
所信赖,其须对其承诺或确认之事项及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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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责任。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所出具、本所律师所得到的证言、承诺及确认函亦构
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业务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
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四)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文件;
     (六)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
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
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
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
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任
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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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股东大会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所履行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所履行
的程序如下:
     (1)发行人于 2019 年 1 月 7 日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的通知。该次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12 日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7 名,实
际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 7 名,发行人的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该次会议。
该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并决定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 月 12 日以书面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
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发行人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 3 名,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9,468 万股(占发行人本次
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100%),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该次会议。
该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
宜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所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审议<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盛
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
回购新股、赔偿损失及相应约束措施的承诺函的议案》《关于聘请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关
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公允性及合法性的议案》等议案。
     2.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
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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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人
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3,156 万股,占发
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本次发行前有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事
项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视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发行相关费用的分摊原则:
       ① 本次发行的承销费用由公司承担;
       ② 与本次发行承销相关的费用,保荐费、公告费用、宣传广告费用、招股
说明书等发行文件的制作和印刷费用、路演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③ 所得税、印花税及其他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发行及发售对象:符合条件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
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6)发行价格: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
它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7)拟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8)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或采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发行方式。
       (9)承销方式:由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10)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所募集的
资金用于投资“基于人工智能的智慧口岸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研发中
心升级建设项目”、“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
不超过 103,676 万元,计划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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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于人工智能的智慧口岸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71,129
 2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20,157
 3                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                12,390
合计                         --                           103,676

       如果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相对于上述项目所需资金存在不足,不足部分
本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
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在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若公司用自有资金投资于上述项目,则募
集资金到位后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11)决议有效期限: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有效期自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2.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对董事会的授权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上市
事宜对董事会作出以下授权:
       (1)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公司董事长以下权限:聘请保荐机
构、承销机构等中介机构,签署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合同、
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
       (2)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与公
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股票的申请,对监管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回复,并于获准发行后向证券交
易所提出上市的申请;
       (3)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市场与公司
实际情况,与有关机构协商确定股票发行时间、发行价格等事项;
       (4)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审阅、修
订及签署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及其它有关
文件、协议、合约;
       (5)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调整、修订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并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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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公
开发行完成后,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7)授权董事会开设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
金的专项存储账户;
     (8)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实
施与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其它有关事宜;
     (9)本授权的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2.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所作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决议
内容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其对董事会作出的上述授权亦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授权的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四) 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获得了其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但尚需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拟上市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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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深圳
市市监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2793071563 的《营业执照》,不
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
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盛视实业于 1997 年 1 月 16 日设立,
2002 年 7 月 31 日盛视实业变更为盛视有限,2016 年 6 月 23 日盛视有限以经审
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盛视实业设立至今,发
行人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三) 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其历次注册资本变动均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验,验证其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验资情况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二节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用权、专利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机器设备等,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
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主要资产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发
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设立以来的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
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于出资的财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
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申报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的相关描述,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提供智慧口岸整体解决方案及其智能产
品,包括陆路口岸、水运口岸、航空口岸,业务涵盖边检和海关(含原检验检疫)
等出入境旅客、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的智能通关查验和智能监管等系统,其目
前从事的经营活动与发行人《公司章程》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请参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的业务”),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之规定。
     (五)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为
提供智慧口岸整体解决方案及其智能产品,包括陆路口岸、水运口岸、航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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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业务涵盖边检和海关(含原检验检疫)等出入境旅客、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
的智能通关查验和智能监管等系统,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
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之规
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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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种
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款,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
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的新股种类及数额等事项
或其确定原则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并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相关职能部
门,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 2016 年
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4,689.51 万元、6,469.66 万元、13,574.07 万元,发
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之规定。
     3.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声明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
项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本次
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9,468 万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
容,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9,468 万股,拟发行 3,156 万股,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后的股本总额为 12,624 万股,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占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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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上市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
项之规定。
     6.发行人已与招商证券签订保荐及承销协议,聘请招商证券担任保荐人并
委托其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经本所律师核查,招商证券具有保荐和承销业务资
格,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1.发行人系由盛视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
自盛视有限 1997 年 1 月 16 日成立之日起其持续经营时间已逾三年,符合《管理
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设立时及此后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
额缴纳(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起
人或者股东用于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3.根据《招股说明书》和《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
营业务为提供智慧口岸整体解决方案及其智能产品,包括陆路口岸、水运口
岸、航空口岸,业务涵盖边检和海关(含原检验检疫)等出入境旅客、货物及交
通运输工具的智能通关查验和智能监管等系统,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参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的业务”),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4.根据《招股说明书》和《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
业务为提供智慧口岸整体解决方案及其智能产品,包括陆路口岸、水运口岸、
航空口岸,业务涵盖边检和海关(含原检验检疫)等出入境旅客、货物及交通运
输工具的智能通关查验和智能监管等系统,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的业务”)。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五、发行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参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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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根据向深圳市市监局复制的公司档案资料、发行人声明及发行人控股股
东声明,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
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6.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
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四、发行
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四条之规定。
     7.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声明其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
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
任,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8.根据发行人声明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
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9.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并经 2019 年 2
月 28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认为公司“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
内部控制制度并且有效地贯彻执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内部控
制制度合法、合理且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天健会计
师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鉴证报告》,认为“盛视科技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
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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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和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
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
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
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它情形。
     1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已明
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发行人《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
的文件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
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1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内控鉴证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发行人《申
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
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
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13.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所披露的数据,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
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
定。
     14.天健会计师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申
报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并
由天健会计师出具了《内控鉴证报告》,认为“盛视科技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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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根据上述《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
效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5.基于天健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申报审计报告》及《内控鉴
证报告》,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
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之规定。
     16.基于天健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申报审计报告》及《内控鉴
证报告》,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均以实际
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
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17.根据发行人《申报审计报告》和《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
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18.根据发行人《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以合并报表数据计算)累计
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以合并报表数据计
算)累计超过 3 亿元;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9,468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19.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天健会计师出具
的《纳税审核报告》《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纳税申报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近三年依法纳税,发行人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
条之规定。
     20.根据发行人《申报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重大合同及诉讼、仲
裁情况进行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
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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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根据发行人《申报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以及发行人的承诺,本所律
师基于发行人拟报送的书面申请文件的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
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22.根据发行人《申报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但尚
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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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第 95 条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按
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盛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2016 年 1 月 30 日,深圳市市监局向盛视有限核发了《企业名称变更
核准通知书》((国)名称变核内字[2016]第 455 号),载明“经国家工商总局批
准,企业名称变更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016 年 5 月 30 日,立信会计师向盛视有限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310633 号《审计报告》,盛视有限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为 14,293.64
万元。
     (3)2016 年 6 月 1 日,中联评估向盛视有限出具中联评报字[2016]第 877
号《资产评估报告》,盛视有限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的评估值为
15,898.11 万元。
     (4)2016 年 6 月 1 日,盛视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约定
本协议项下之各方确认并同意,盛视有限按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原
账面净资产值人民币 142,936,387.98 元折为普通股 9,3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 元,余额人民币 49,936,387.98 元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5)2016 年 6 月 1 日,盛视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按经审计的
账面净资产值将盛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6)2016 年 6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
发起人一致决定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
     (7)2016 年 6 月 17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310641 号的
《验资报告》对拟设立的盛视科技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资。
     (8)2016 年 6 月 23 日,发行人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完毕公司登记手续,
并领取深圳市市监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2793071563 的《营业
执照》。
     2.发起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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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的发起人为瞿磊、云智慧、智能人,其中瞿磊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中国国籍公民,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云智慧、智能人均系依据中国法律设
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并在中国境内设有住所;前述发起人符合《公司
法》第七十八条关于发起人资格的规定。
     3.盛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设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
当具备的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的股本为 9,300 万元,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与股份有限公司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
并经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盛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
     根据盛视有限全体股东于 2016 年 6 月 1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发行人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作出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的
工商登记资料等,盛视有限系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和验资等程序
     1.2016 年 5 月 30 日,立信会计师向盛视有限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310633
号《审计报告》,盛视有限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为 14,293.64 万元。
     2.2016 年 6 月 1 日,中联评估向盛视有限出具中联评报字[2016]第 877 号《资
产评估报告》,盛视有限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的评估值为 15,898.11 万
元。
     3.2016 年 6 月 17 日,立信会计师向盛视有限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310641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6 年 6 月 16 日止,公司已按规定将盛视有限的净
资产 142,936,387.98 元,以 1:0.6506 的比例折合按原出资比例认购公司股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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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额共计 9,300 万股,其中股东瞿磊为 8,110 万股,占股本总数 87.20%;股东
智能人为 600 万股,占股本总数 6.45%;股东云智慧为 590 万股,占股本总数
6.3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和验资程序,
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1.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6 年 6 月 1 日,盛视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授权发起人
筹备委员会办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相关事宜。
     (2)2016 年 6 月 1 日,发起人筹备委员会向各发起人发出了关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召开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2016 年 6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
发起人出席了会议。
     2.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逐项审议并以书面
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致通过了《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关
于设立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深圳
市盛视科技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情况的报告》《关于确认公司筹建工作
的行为和已签署的有关文件法律效力的议案》《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费用的报告》《关于选举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
选举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议案》《关于聘
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的议案》《关于授权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办理与股份有限公司设
立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设立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盛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盛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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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并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成员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
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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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经营范围为“计算机图像算
法、计算机软件、机电一体化产品、工业自动化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智能
产品、通讯信息设备、电子产品、安防产品、计算机网络及数据库的技术开发
与销售;弱电智能化系统、智能控制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安全系统、安
全防范系统的设计、技术咨询、安装维护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经营进
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
可后方可经营);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建筑工程施工。(以上项目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机电一体化产品、工业自动化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楼宇智能化控制设备、
通讯信息设备、电子产品、安防产品、计算机网络及数据库产品的生产。”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
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
计、施工、维修资格证》《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工程设计资质
证书》(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的业务”)。
     3.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和《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
营业务为提供智慧口岸整体解决方案及其智能产品,包括陆路口岸、水运口
岸、航空口岸,业务涵盖边检和海关(含原检验检疫)等出入境旅客、货物及交
通运输工具的智能通关查验和智能监管等系统。发行人已设立独立的业务部门
体系,独立从事经营范围中的业务。
     4.经核查发行人的重大采购、销售等业务合同,其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和
其他关联方。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瞿磊除持有云智慧及智能人的合伙财产份额外其并无控制的其他企
业,发行人其他股东云智慧、智能人的经营范围与发行人无重合且无控制的其
他企业,因此,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的情形(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
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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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经营和办公
场所,合法拥有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以及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软件
著作权(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具备与生产
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发行人设立了营销中心、研发
中心、集成与制造中心、综合管理中心、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具有独立的原料采
购、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系统;经查验发行人主要资产的产权证明,并根据《申
报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资产与股东的资产分离,产权关系清晰。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根据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与承诺和发行人提供的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的员工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无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其他股东云智慧、智能人为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不涉及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任职、
领薪或兼职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的员工名册,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于股东的员工,独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制
定了独立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发行人有权依法独立
自主地决定公司人员的聘用、解聘。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完全独立于
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等会议材料,发
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等决策、经营管理和监督机
构,并在董事会下设立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 4 个专门委员会。发行人设立的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和职能部门均能独立
履行职责。发行人组织机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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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发行
人内部设立了营销中心、研发中心、集成与制造中心、综合管理中心、财务部
等职能部门,并制定了相应的部门工作职责。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
经营管理权,未有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
构混同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制定了相关
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决策独立,不存在股东违规干预发行人资金使用的情况。发
行人在银行开立了独立账户,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发行人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混合纳税的情形,不存
在发行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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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
立、财务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发
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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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 发起人和股东的主体资格
       1.发起人
       根据发行人各股东于 2016 年 6 月 1 日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和发行人各股
东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签署的《公司章程》及立信会计师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出
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310641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是由盛视有限经核准,
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盛视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
人,发起人共计 3 名,包括 1 名自然人及 2 名有限合伙企业,各发起人持股数额
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瞿        磊            8,110               87.21
   2               智能人                    600                6.45
   3               云智慧                    590                6.34
 合计                   --                 9,300                100

       2.发行人股东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瞿        磊            8,110               85.66
   2               智能人                  729.5                7.70
   3               云智慧                  628.5                6.64
 合计                   --                 9,468                100

       3.发起人股东的主体资格
       (1)瞿磊
       瞿磊,男,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4010419640209****,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2)智能人
       ①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本所律师查询的智能人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智
能人成立于 2015 年 10 月 14 日,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3587431322
的《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一路 1 号 A 栋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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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苗应亮,经营范围
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智能人的合伙人出资和任职情况如下,除
瞿磊、苗应亮为普通合伙人外,其余均为有限合伙人:
序号 姓     名 任职公司          任职岗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瞿   磊   发行人           董事长                409.375        44.89
  2    蒋   冰   发行人           总经理                125.000        13.71
  3    沈伟文    发行人    集成服务部高级技术支持        43.750         4.80
  4    王   峣   发行人   研发中心(武汉)总工程师       37.500         4.11
  5    关庆佳    发行人           保密总监               37.500         4.11
  6    苗应亮    发行人    研发中心(武汉)总经理        25.000         2.74
  7    高   宁   发行人        审计部审计总监            18.750         2.06
  8    秦   操   发行人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        12.500         1.37
  9    王和平    发行人    软件研发部(二部)经理        12.500         1.37
 10    何   旋   发行人      嵌入式研发部副经理          12.500         1.37
 11    宋   瑜   发行人       营销支持部副经理           12.500         1.37
 12    胡   伟   发行人    软件研发部(一部)经理        12.500         1.37
 13    陆莉丽    发行人      保密管理办公室主任          12.500         1.37
 14    魏新建    发行人       集成服务部副经理           11.250         1.23
 15    程连强    发行人        设计工艺部经理            11.250         1.23
 16    罗富章    发行人        硬件研发部经理            11.250         1.23
 17    汤常敏    发行人    采购与成本控制部采购员        11.250         1.23
 18    谢佳友    发行人        质量控制部经理            10.000         1.10
 19    李   松   发行人          营销部销售              10.000         1.10
 20    何建明    发行人        营销部销售经理            10.000         1.10
 21    张同永    发行人       集成服务部副经理           10.000         1.10
 22    张   浒   发行人     人工智能算法部副经理         10.000         1.10
 23    陈   涛   发行人     生产与调试测试部经理         10.000         1.10
 24    王妙燕    发行人     采购与成本控制部经理         7.500          0.82
 25    杨明辉    发行人        人力资源部经理            6.250          0.69
 26    覃   武   发行人        营销部销售经理            6.250          0.69
 27    张新桂    发行人      嵌入式研发部工程师          3.750          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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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           名 任职公司            任职岗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8     戎成功         发行人        嵌入式研发部工程师           3.750         0.41
 29     肖武平         发行人        嵌入式研发部工程师           2.500         0.27
 30     杨        勇   发行人      营销部(武汉)技术支持         2.500         0.27
 31     艾安娜         发行人       智能视觉算法部工程师          1.250         0.14
 32     孙        燕   发行人      营销部(武汉)销售助理         1.250         0.14

合计         --          --                    --                911.875         100


       ③经本所律师核查,智能人系发行人员工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仅持有发行
人股份,除王峣为返聘的退休人员之外,其他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在职员工。
       ④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智能人合伙协议的约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智能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3)云智慧
       ①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本所律师查询的云智慧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云
智慧成立于 2015 年 9 月 2 日,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350052118F
的《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赖时伍,经营范围
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云智慧的合伙人出资和任职情况如下,除
瞿磊、赖时伍为普通合伙人外,其余均为有限合伙人:
序号 姓           名   任职公司          任职岗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黄        鑫    发行人           副总经理               108.750         13.84

  2     瞿        飞    发行人    研发中心(武汉)行政总监      106.250         13.52

  3     胡        刚    发行人           副总经理               106.250         13.52

  4     赖时伍          发行人           副总经理               100.000         12.73

  5     龚        涛    发行人           副总经理                87.500         11.14

  6     瞿        磊    发行人            董事长                 67.500         8.59

  7     陈芳明          发行人      集成服务部项目总监           20.000         2.55

  8     向克俊          发行人    营销部营销总监兼市场总监       18.750         2.39

  9     岳        超    发行人       软件研发部工程师            18.750         2.39

 10     胡长柏          发行人     软件研发部(武汉)经理        12.500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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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     名   任职公司          任职岗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1    李   军    发行人      集成服务部项目经理           11.250         1.43
 12    谭健生     发行人       营销支持部工程师            10.000         1.27

 13    黄   飞    发行人         营销部区域经理            10.000         1.27

 14    陈少强     发行人       软件研发部工程师            7.500          0.95
 15    张阳珠     发行人    市场与产品规划部商务经理       6.250          0.80

 16    詹淦亮     发行人       软件研发部工程师            6.250          0.80

 17    巫晓月     发行人       营销支持部工程师            6.250          0.80

 18    吴   勇    发行人          财务部经理               6.250          0.80

 19    彭锦文     发行人       硬件研发部工程师            6.250          0.80

 20    张   刚    发行人       营销支持部工程师            3.750          0.48

 21    沈慧玮     发行人         集成服务部主管            3.750          0.48

 22    陈春平     发行人       软件研发部工程师            3.750          0.48

 23    舒   岳    发行人      集成服务部技术支持           3.750          0.48

 24    史   甜    发行人      澳门盛视项目协调员           3.750          0.48
 25    张   源    发行人         营销部销售经理            3.750          0.48

 26    杨   纲    发行人       集成服务部工程师            3.750          0.48

 27    陈勇勇     发行人      集成服务部技术支持           3.750          0.48

 28    唐新云     发行人       软件研发部工程师            3.750          0.48

 29    林继中     发行人       软件研发部工程师            3.750          0.48

 30    张场庆     发行人     生产与调试测试部技术员        3.750          0.48

 31    周   敏    发行人       硬件研发部工程师            3.750          0.48
 32    刘胜龙     发行人       软件研发部工程师            3.750          0.48

 33    谷   娟    发行人         财务部会计主管            3.125          0.40

 34    石   浩    发行人       软件研发部工程师            3.125          0.40

 35    彭玉宇     发行人       软件研发部工程师            2.500          0.32

 36    周佳菊     发行人         营销支持部助理            2.500          0.32

 37    胡军会     发行人       软件研发部工程师            2.500          0.32

 38    黄正钟     发行人       软件研发部工程师            1.875          0.24

 39    董华伟     发行人       软件研发部工程师            1.250          0.16

 40    刘建波     发行人      集成服务部技术支持           1.250          0.16

 41    赖泰彬     发行人       软件研发部工程师            1.250          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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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姓        名   任职公司      任职岗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42     郭龙生       发行人    软件研发部工程师       1.250          0.16

合计      --           --               --           785.625         100


       ③经本所律师核查,云智慧系发行人员工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仅持有发行
人股份,其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在职员工。
       ④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云智慧合伙协议的约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云智慧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4)发起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起人外,发行人无其
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瞿磊身份证明及发起人智能人、云智慧的营业执照、
合伙协议等文件,瞿磊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智能人、云智慧均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合
伙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住所,符合发行人设立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
       (二) 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盛视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共 3 名,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的人数、
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智能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苗应亮、云智慧的执行事
务合伙人为赖时伍。
       (三)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盛视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其所持盛视有限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投入发行人。
根据立信会计师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310641 号《验
资报告》,各发起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完毕,各发起人所持盛视有限股权清晰。
各发起人以其在盛视有限中相应比例的净资产折股投入发行人,其产权关系明
确,不存在以其作为出资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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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四)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
人,不存在所投入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的法律障碍或
风险。
     发行人系由盛视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变更设立后,发
行人系承继盛视有限资产、债权债务的唯一主体。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在投
入发行人前即已由盛视有限合法拥有,不存在所投入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由发
起人转移给发行人的法律障碍或风险。
     (五)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瞿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瞿磊通过直接持有方式持有发行人 8,110 万
股的股份,通过智能人、云智慧间接持有方式持有发行人约 381.5 万股的股份,
合计持有发行人约 8,491.5 万股的股份,占发行人股权比例约为 89.69%,为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未发生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瞿磊在报告期内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一直持有发行人 85%
以上的股权/股份,拥有发行人的控股权、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实
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年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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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发行人的前身盛视有限的股权设置及演变
      1.1997 年 1 月 16 日,盛视实业设立
      1997 年 1 月 2 日,瞿磊、沈伟文、魏清、黄进光签订《公司章程》,载明
盛视实业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
      1997 年 1 月 7 日,深圳市工商局向申请人瞿磊、沈伟文、魏清、黄进光核
发《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NF6765),同意公司名称注册为盛视实业。
      1997 年 1 月 7 日,深圳市公恒会计师事务所向盛视实业出具编号为深公会
所验字[1997]第 N23 号《验资报告书》,验证截至 1997 年 1 月 7 日止,盛视实
业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100 万元,股东出资合计 100 万元于
1997 年 1 月 7 日缴存中信银行营业部临时账户(账号 285-95-35)。
      1997 年 1 月 16 日,深圳市工商局核准盛视实业本次设立登记手续,盛视实
业领取了注册号为 27930715-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盛视实业设立时,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金额(万元)     实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瞿        磊         35                   35                35

  2         沈伟文               35                   35                35

  3         魏        清         25                   25                25

  4         黄进光                5                    5                 5
合计             --              100                  100               100

      本所律师注意到,深圳市公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述《验资报告》未将股
东出资 100 万元的银行进账单列为附件,根据当时有效的验资依据文件(《独立
审计实务公告第 1 号——验资》)的规定,验资报告附件包括“投入资本(股本)
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其他附件,但未明确要
求将银行进账单作为验资报告附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设立以来经过多次搬迁,且时间较久远,上述 100 万元原始入账凭证未能妥善保
管;验资开户行因银行系统更新及客户资料保管期限已届满等原因,亦无法提供
100 万元的银行进账单。
      在无法取得原始出资凭证的情况下,公司股东瞿磊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向
公司投入了 100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科目。

                                       5-2-3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同时,本所律师注意到上述股东之间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关于代持事宜参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 2005 年 7 月股权转
让部分)。
       2.1999 年 2 月,盛视实业增资至 300 万元
       1999 年 1 月 6 日,盛视实业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盛视实业注册资
本增加至 300 万元,新增的 200 万元注册资本分别由瞿磊认缴 100 万元,沈伟文
认缴 100 万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999 年 1 月 22 日,深圳财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深财验字[1999]第 096 号
《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1999 年 1 月 21 日,盛视实业已收到各股东认缴的新增
资本 200 万元,均为货币资金。
       1999 年 2 月 2 日,盛视实业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完毕本次增资工商登记手
续。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金额(万元)       实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瞿        磊         135                    135                 45
   2          沈伟文               135                    135                 45
   3          魏        清         25                      25                8.33
   4          黄进光                5                      5                 1.67
 合计              --              300                    300                 100

       3.2001 年 4 月,盛视实业增资至 500 万元
       2001 年 3 月 1 日,盛视实业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盛视实业注册资
本增加 200 万元,新增的 200 万元注册资本分别由瞿磊认缴 90 万元,沈伟文认
缴 90 万元,魏清认缴 15 万元,黄进光认缴 5 万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01 年 3 月 30 日,深圳光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光明验资报字[2000]第
036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1 年 3 月 30 日,盛视实业已收到各股东认缴
的新增资本 200 万元,均为货币资金。
       2001 年 4 月 2 日,盛视实业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完毕本次增资工商登记手
续。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金额(万元)        实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瞿        磊           225                       225             45
   2          沈伟文                 225                       225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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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          魏           清               40                     40           8
   4          黄进光                        10                     10           2
 合计                 --                   500                    500          100

       4.2002 年 7 月,变更公司名称并增资至 1,010 万元
       2002 年 7 月 15 日,盛视实业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盛视实业注册资
本增加 510 万元,注册资本由原 500 万元增加至 1,010 万元。新增的 510 万元注
册资本中,由未分配利润转增 400 万元,剩余的 110 万元由瞿磊、沈伟文各自以
55 万元现金方式出资。并同意公司由“盛视实业”变更为“盛视有限”。并相应修
改公司章程。
       2002 年 7 月 20 日,深圳市中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深中洲(2002)验字第
187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2 年 7 月 19 日,公司已将未分配利润 400 万
元转增注册资本,公司已经收到瞿磊、沈伟文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110 万元,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总额为 1,010 万元。
       2002 年 7 月 31 日,盛视有限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完毕本次增资工商登记手
续。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金额(万元)      实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瞿        磊              460                   460              45.55
  2         沈伟文                    460                   460              45.55
  3         魏        清              72                    72               7.12
  4         黄进光                    18                    18               1.78
合计             --                  1,010                 1,010              100

       本所律师注意到,盛视有限本次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增资款,股东均未
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处理事宜参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 2014 年 6 月增资后处理情
况)。
       5.2005 年 7 月,股权转让
       2005 年 7 月 26 日,盛视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魏清将其持有公
司 4.45%的股权以 1 元转让给瞿磊,将其持有公司 2.67%的股权以 1 元转让给股
东沈伟文;黄进光将其持有公司 1.78%的股权以 1 元转让给沈伟文。并相应修改
公司章程。


                                                 5-2-3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05 年 7 月 27 日,转让方魏清、黄进光与受让方瞿磊、沈伟文签署《股权
转让协议书》,约定魏清将其持有公司 4.45%的股权以 1 元转让给瞿磊,将其持
有公司 2.67%的股权以 1 元转让给沈伟文;黄进光将其持有公司 1.78%的股权以
1 元转让给沈伟文。深圳高交所于 2005 年 7 月 27 日出具《股权转让见证书》(深
高交所见[2005]字第 2360 号),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了见证,证明
《股权转让协议书》上各方当事人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各方当事人签字属实,各
方当事人在深圳高交所发生的交易过程真实。
      2005 年 7 月 28 日,盛视有限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完毕本次股权变更登记手
续。本次股权变更完成后,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金额(万元)       实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瞿        磊         505                    505               50
  2         沈伟文               505                    505               50
合计             --             1,010                  1,010              100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自盛视有限设立至本次股权转让期间,
魏清、黄进光所持有的盛视有限股权实际由瞿磊、沈伟文履行了出资义务。
      (1)黄进光持股系股权代持关系:根据盛视实业设立时有效的《深圳经济
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该条例于 1993 年 7 月 1 日实施,2006 年 11 月 28 日
废止)第 15 条规定,公司应当由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其中至少
应有一人在特区有住所,且公司设立时深圳市工商局的《填报说明》第三条要求
“自然人作为股东的至少有一人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但在盛视实业设立时,瞿
磊、沈伟文及魏清均尚未取得深圳户口,故请持有深圳户口的黄进光通过代持股
权的方式协助设立盛视实业。随着经营达到稳定状态,公司对股权情况进行了清
理,黄进光将其代持的盛视有限 1.78%的股权以人民币 1 元转让给沈伟文,黄进
光代持的盛视有限股权行为即时终止。
      (2)魏清持股系为其预留的股权:根据本所律师对魏清的访谈,魏清系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瞿磊的前同事,瞿磊邀请魏清参与设立公司,负责市场
信息业务,并为其预留了股权、实缴了出资,但魏清直至 2005 年 7 月股权转让
之前未实际在盛视实业入职。随着盛视实业经营达到稳定状态,公司对股权情况
进行了清理,收回了对魏清的预留股权。



                                         5-2-4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基于上述原因,本次股权转让魏清以 1 元的价格分别将其持有的盛视有限
股权转让给瞿磊及沈伟文,黄进光将其所持有的盛视有限股权以 1 元的价格转让
给沈伟文。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瞿磊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与瞿磊、沈伟文、魏清
访谈及深圳高交所的见证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因解除代持及收回预留股权
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6.2005 年 9 月,增资至 2,010 万元
       2005 年 8 月 15 日,盛视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盛视有限注册资
本增加 1,000 万元,注册资本由原 1,010 万元增加至 2,010 万元。新增的 1,000
万元注册资本中,由税后利润转增 550 万元,剩余的 450 万元由瞿磊、沈伟文各
自以 225 万元现金方式出资。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05 年 8 月 29 日,深圳市光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光明验资报字[2005]第
186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5 年 8 月 26 日,公司增加投入资本总额 1,000
万元,变更后的实收资本为 2,010 万元。
       2005 年 9 月 6 日,盛视有限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完毕本次增资工商登记手
续。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金额(万元)   实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瞿 磊             1,005              1,005              50
  2         沈伟文            1,005              1,005              50
合计           --             2,010              2,010              100

       本所律师注意到,盛视有限本次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增资款,股东均未
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处理事宜参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 2014 年 6 月增资后处理情
况)。
       7.2009 年 5 月,股权转让
       2009 年 5 月 11 日,盛视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沈伟文将其持有
公司 50%的股权以 1 元转让给瞿磊,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09 年 5 月 11 日,转让方沈伟文和受让方瞿磊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
定,沈伟文将其持有公司 50%的股权以 1 元转让给瞿磊。深圳高交所于 2009 年
5 月 11 日出具《股权转让见证书》(深高交所见[2009]字第 03653 号),对双

                                       5-2-4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了见证,证明各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时的意思表示真实,各方当事人签字属实。
       2009 年 5 月 20 日,盛视有限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完毕本次股权变更登记手
续。本次股权变更完成后,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金额(万元)        实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瞿        磊        2,010                   2,010              100
 合计             --             2,010                   2,010              100

       本所律师注意到,本次《股权转让协议书》虽约定股权转让款为 1 元,但根
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瞿磊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与沈伟文、瞿磊的访谈情况,本
次股权转让的实际转让价格为 636 万元,沈伟文已全部收到该等股权转让款。
       8.2009 年 6 月,股权转让
       2009 年 6 月 9 日,盛视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定,同意瞿磊将其持有公
司 5%的股权以 1 元转让给彭维超。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09 年 6 月 9 日,转让方瞿磊和受让方彭维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
定,瞿磊将其持有公司 5%的股权以 1 元转让给彭维超。深圳高交所于 2009 年 6
月 9 日出具《股权转让见证书》(深高交所见[2009]字第 04702 号),对双方签
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了见证,证明各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
的意思表示真实,各方当事人签字属实。
       2009 年 6 月 23 日,盛视有限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完毕本次股权变更登记手
续。本次股权变更完成后,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金额(万元)        实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瞿        磊        1,909.5                 1,909.5            95

   2         彭维超              100.5                   100.5               5
 合计             --             2,010                   2,010              100

       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的员工彭维超系瞿磊妹夫,根据本所律师与瞿磊
以及彭维超的访谈,为避免《公司法》所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限制与要求
(2005 年修订的《公司法》第 59 条第 2 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瞿磊将其所持有盛视有限 5%的股权以 1 元的价格转让给彭维超,并由彭维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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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为持有(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 2015 年
9 月,股权转让及增资至 9,000 万元处理情况)。
       9.2011 年 5 月,增资至 4,010 万元
       2011 年 4 月 6 日,盛视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盛视有限注册资
本增加 2,000 万元,注册资本由原 2,010 万元增加至 4,010 万元。新增的 2,000
万元注册资本为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1 年 5 月 5 日,深圳联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深联创立信所(内)
验字[2011]24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公司以未分配利
润转增资本 2,000 万元,变更后的实收资本为 4,010 万元。
       2011 年 5 月 13 日,盛视有限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完毕本次增资工商登记手
续。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金额(万元)         实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瞿 磊              3,809.5                 3,809.5            95

  2          彭维超              200.5                  200.5               5
 合计           --               4,010                  4,010              100

       本所律师注意到,盛视有限本次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增资款,股东均未
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处理事宜参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 2014 年 6 月增资后处理情
况)。
       10.2012 年 4 月,增资至 5,010 万元
       2012 年 1 月 30 日,盛视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盛视有限注册资
本增加 1,000 万元,注册资本由原 4,010 万元增加至 5,010 万元。新增的 1,000
万元注册资本为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2 年 4 月 13 日,深圳联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深联创立信所(内)
验字[2012]21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2 年 1 月 1 日,公司以未分配利润
转增资本 1,000 万元,变更后的实收资本为 5,010 万元。
       2012 年 4 月 19 日,盛视有限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完毕本次增资工商登记手
续。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金额(万元)      实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瞿 磊            4,759.5                 4,759.5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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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         彭维超            250.5                  250.5                 5
 合计             --           5,010                  5,010                100

       本所律师注意到,盛视有限本次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增资款,股东均未
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处理事宜参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 2014 年 6 月增资后处理情
况)。
       11.2014 年 6 月,增资至 8,110 万元
       2014 年 6 月 24 日,盛视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盛视有限注册资
本增加 3,100 万元,注册资本由原 5,010 万元增加至 8,110 万元。新增的 3,100
万元注册资本为公司税后利润转增资本。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4 年 5 月 31 日,深圳联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深联创立信所(内)
验字[2014]7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4 年 1 月 1 日,公司以未分配利润
转增资本 3,100 万元,变更后的实收资本为 8,110 万元。
       2014 年 6 月 24 日,盛视有限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完毕本次增资工商登记手
续。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金额(万元)        实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瞿        磊        7,704.5                7,704.5             95

  2          彭维超               405.5                  405.5                  5
合计              --              8,110                  8,110              100

       本所律师注意到,公司 2002 年 7 月以 400 万、2005 年 8 月以 550 万、2011
年 5 月以 2,000 万、2012 年 4 月以 1,000 万、2014 年 6 月以 3,100 万元未分配利
润转增股本,均未缴纳个人所得税。2015 年 8 月 10 日,盛视有限向深圳市中小
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提交《关于我公司
改制上市过程中有关个税问题的报告》,申请市上市办出具缓交股东个人所得税
的协调函。2015 年 9 月 22 日,市上市办向福田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地
税局”)出具《深圳市上市培育办关于协调深圳市盛视科技有限公司转增股本有
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深上市办字[2015]27566 号),协调区地税局按照深
圳市相关规定允许盛视有限的自然人股东在五年内分期缴纳有关公积金和未分
配利润转增股本应纳个人所得税。2015 年 12 月 7 日,盛视有限取得区地税局就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事宜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深地税福受执[2015]16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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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载明盛视有限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申报的备案材料已完成备案登记,应严
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该备案事项。
      公司已就缓缴历次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事宜取得地方税务部门的备案,本所
律师认为,该等事宜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12.2015 年 9 月,股权转让及增资至 9,000 万元
      2015 年 9 月 9 日,盛视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彭维超将其所持
有盛视有限 5%的股权以 1 元价格转让给瞿磊;同意盛视有限注册资本增加 890
万元,注册资本由原 8,110 万元增加至 9,000 万元。新增的 890 万元由云智慧认
缴出资,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5 年 9 月 9 日,彭维超与瞿磊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彭维超将
其所持有盛视有限 5%的股权以 1 元价格转让给瞿磊。深圳联交所于 2015 年 9
月 9 日出具《股权转让见证书》(JZ20150909129),对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
协议书》进行了见证,证明各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的意思表示真
实,各方当事人签字属实。
      2015 年 9 月 14 日,盛视有限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完毕本次增资和股权变更
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和股权变更完成后,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实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瞿 磊            8,110                 8,110             90.11

  2           云智慧            890                    0               9.89
合计             --            9,000                 8,110              100

      本所律师注意到,自 2009 年 6 月彭维超成为盛视有限股东至本次股权转让
期间,彭维超所持有的盛视有限股权系代瞿磊持有,为还原代持的股权,彭维超
将其所持有的盛视有限股权以 1 元的价格转让给瞿磊。根据深圳联交所的《股权
转让见证书》,以及本所律师对瞿磊和彭维超的访谈确认,本次因解除代持而发
生的股权转让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13.2015 年 10 月,股权转让及增资至 9,300 万元
      2015 年 10 月 15 日,盛视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云智慧将其持
有公司 3.33%的股权以 1 元转让给智能人,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9,000 万元增加
至 9,300 万元,新增的 300 万元注册资本由智能人认缴出资,并相应修改公司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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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 10 月 15 日,云智慧与智能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云智
慧将其持有公司 3.33%的股权以 1 元转让给智能人。2015 年 10 月 15 日,广东省
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出具《公证书》([2015]深前证字第 007217 号),证明云智
慧和智能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其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
人的签字、印鉴属实。
      2015 年 10 月 2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 311009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收到云智慧、智能人缴纳
的货币资金 1,487.5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1,190 万元,余下 297.5 万元计入资
本公积。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 9,300 万元。
      2015 年 10 月 16 日,盛视有限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完毕本次增资工商登记
手续。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实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瞿 磊               8,110                 8,110             87.21

  2          云智慧              590                    590              6.34

  3          智能人              600                    600              6.45
合计            --               9,300                 9,300              100

      本所律师注意到,云智慧将其持有公司已认购尚未实际出资的 3.33%股权
以 1 元转让给智能人。根据云智慧及智能人出具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与云智慧及
智能人合伙人瞿磊访谈,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其他
利益安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盛视有限历次股权变动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并办理了相应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二) 盛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及此后的股本演变
      1.2016 年 6 月,整体变更
      2016 年 6 月 16 日,盛视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四、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向深圳市市监局复制的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盛视有限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市监局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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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6 年 6 月 23 日核准发行人本次变更登记手续。本次整体变更完成后,公司股
东及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瞿        磊               8,110               87.21

  2               云智慧                     590                  6.34

  3               智能人                     600                  6.45
合计                   --                    9,300                100

       本所律师注意到:
       (1)盛视有限 2016 年 6 月整体变更为盛视科技所涉及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
本事宜,但本次整体变更的直接和间接股东均未缴纳个人所得税。2016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向市上市办提交《关于我公司改制上市中有关个税问题的报告》
申请市上市办开具联络函用于向区地税局申请备案证明。2016 年 10 月 27 日,
市上市办向区税务局出具《深圳市上市培育办关于协调深圳市盛视科技有限公司
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深上市办字[2016]36192 号),协调区地
税局按照深圳市相关规定允许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在五年内分期缴纳有关公积
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纳个人所得税。2017 年 2 月 22 日,发行人取得区地
税局就拟上市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事宜出具的《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 深
地税受执福 Y2017022201 号)。
       公司已就缓缴本次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事宜取得地方税务部门的备案,且截
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间接股东(云智慧和智能人两个员工持股
平台中除瞿磊以外的合伙人)已按办理拟上市企业转增股本备案事宜而出具的
《代扣代缴税款承诺书》承诺的时点(税款 10 万元以下转增股本满 3 年;税款
10 万元以上转增股本满 5 年)缴清转增股本时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所律师认为,
该等事宜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2)2016年5月30日,立信会计师就盛视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出具了
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6]310633号的《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盛视有限
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值为人民币142,936,387.98元。
       2016年6月1日,盛视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310633号)审计的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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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人民币142,936,387.98元为基数,按1:0.6506折为股份公司股本9,300.00万股,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剩余49,936,387.98元转作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2019年2月28日,天健会计师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编号为天健审
[2019]7-30号的《申报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发行人所有者权益合计期初
余额为143,530,763.03元,较原改制时点审计报告净资产略高594,375.05元。
       2019年3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对追溯调整导致折股所有者权益增加事宜予以确认的议案》,确认本次审计所
做的调整高于公司整体变更时的净资产值,不会导致公司整体变更时的注册资本
减少,即截至2016年6月1日,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变,仍为9,300万元,股本数量
仍为9,300万股。
       2019年4月10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验[2019]7-29号《实收资本复核报告》,
对上述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增加59.44万元事项予以复核,认为:
“截至2016年6月16日止,盛视科技公司已收到经审计净资产缴纳的股本9,300.00
万元,资本公积4,993.64万元。”
       2.2016 年 6 月,增资至 9,468 万元
       2016 年 6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注
册资本由 9,300 万元增加至 9,468 万元,总股份数由 9,300 万股增加至 9,468 万
股。新增 168 万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由智能人及云智慧按每股 2 元的价
格认购,认购总价款为 336 万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6 年 6 月 29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310656 号《验资
报告》,截至 2016 年 6 月 28 日止,公司已收到云智慧和智能人缴纳的货币资金
合计 336 万元,其中确认新增注册资本 168 万元,余下 168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公
司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 9,468 万元,股本 9,468 万股。
       2016 年 6 月 29 日,盛视有限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完毕本次变更工商登记手
续。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瞿        磊               8,110            85.66

   2                智能人                     729.5            7.70

   3                云智慧                     628.5            6.64
 合计                    --                    9,468             100


                                      5-2-4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盛视有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以及此后股份变动行为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
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发起人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纠纷或者潜在纠纷情形
     根据在深圳市市监局、深圳联交所复制的公司登记档案资料、发行人的股
东名册、发行人及其股东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起人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不
存在质押、纠纷或者潜在纠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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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图像算法、计算机软件、机电一体化产品、工业自动化
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智能产品、通讯信息设备、电子产品、安防产品、计
算机网络及数据库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弱电智能化系统、智能控制系统、通信
网络系统、信息安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技术咨询、安装维护服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
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建
筑工程施工。(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
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机电一体化产品、工业自动化设备、办公自动化
设备、楼宇智能化控制设备、通讯信息设备、电子产品、安防产品、计算机网
络及数据库产品的生产。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提供智慧口岸整体
解决方案及其智能产品,包括陆路口岸、水运口岸、航空口岸,业务涵盖边检和
海关(含原检验检疫)等出入境旅客、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的智能通关查验和智
能监管等系统。
     (二) 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取得了如下批
准、备案登记或资质证书:
     1.2018 年 11 月 16 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盛视科技核发《安全生产
许可证》((粤)JZ 安许证字[2016]020733 延),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
至 2019 年 7 月 13 日。
     2.2016 年 10 月 10 日,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向盛视科技核发《信息系统
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XZ1440320162678),资质等级为壹级,有效期至 2020
年 10 月 9 日。
     3.2018 年 10 月 10 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盛视科技核发《建筑业企
业资质证书》(D244096356),资质等级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有
效期至 2021 年 5 月 30 日。



                                  5-2-5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2017 年 11 月 15 日,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向盛视科技核
发《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粤 GB035 号),资格
等级为壹级,资格范围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有效期至 2019
年 11 月 15 日。
     5.2018 年 10 月 18 日,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向盛视科技核发《安防工
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ZAX-NP01201844010020),能力等级为壹级,
有效期至 2021 年 5 月 30 日。
     6.2018 年 8 月 1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盛视科技核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A144025497),资质等级为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甲级,有效期至 2023 年
8 月 1 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取得了从事经营范围内业务所必需的许可、批
准和登记,有权在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发行人的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通
过新设方式拥有的全资子公司为澳门盛视、香港盛视,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及
发行人的说明,澳门盛视主要承担澳门销售平台的搭建,香港盛视主要承担香港
业务的开拓与维护服务(澳门盛视和香港盛视的设立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二节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发行人的关联方”)。除设立上述经营机构外,
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投资设立其他生产经营机构或在中国大陆以外进行其
他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聘请的澳门律师出具的《澳门法律意见书》,澳门盛视系根据其
注册地的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并已依据其注册地法律就其设立和经营取
得了必要的许可。
     根据发行人聘请的香港律师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声明,香港
盛视系根据其注册地的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暂未实际经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
外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5-2-5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如下:
     1.1997 年 1 月 16 日,盛视实业设立时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机电一体化产品,
计算机软硬件,多媒体机器计算机网络工程的研究、设计与开发;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2.1998 年 12 月 8 日,盛视实业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经营范围
变更为“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机电一体化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工
业自动化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楼宇智能化控制设备的技术开发;医疗设备
的购销及其它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
目)”。
     3.2001 年 3 月 1 日,盛视实业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
更为“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机电一体化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工业
自动化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楼宇智能化控制设备的技术开发;医疗设备的
购销及其它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
通信信息产品、电子产品、计算机网络及数据库的技术开发”。
     4.2005 年 3 月 29 日,盛视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经营范围
变更为“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机电一体化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工
业自动化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楼宇智能化控制设备的技术开发及其它国内
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通信信息产品、
电子产品、计算机网络及数据库的技术开发”。
     5.2012 年 9 月 19 日,盛视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经营范围
变更为“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机电一体化产品、工业自动化设备、
办公自动化设备、楼宇智能化控制设备、通讯信息设备、电子产品、安防产
品、计算机网络及数据库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计算机信息系统、弱电智能系统、
智能控制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安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技术咨
询、上门安装及维护;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以上均凭相关
行政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经营)”。
     6.2014 年 11 月 24 日,盛视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经营范围
变更为“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机电一体化产品、工业自动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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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自动化设备、楼宇智能化控制设备、通讯信息设备、电子产品、安防产
品、计算机网络及数据库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计算机信息系统、弱电智能系统、
智能控制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安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技术咨
询、上门安装及维护;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经营进出口业
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
可经营)”。
     7.2016 年 3 月 8 日,盛视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
更为“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机电一体化产品、工业自动化设备、办
公自动化设备、楼宇智能化控制设备、通讯信息设备、电子产品、安防产品、
计算机网络及数据库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计算机信息系统、弱电智能系统、智能
控制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安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技术咨询、
上门安装及维护;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经营进出口业务(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机电一体化产品、工业自动化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楼宇智能化控制设
备、通讯信息设备、电子产品、安防产品、计算机网络及数据库的生产”。
     8.2016 年 3 月 15 日,盛视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经营范围
变更为“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机电一体化产品、工业自动化设备、
办公自动化设备、楼宇智能化控制设备、通讯信息设备、电子产品、安防产
品、计算机网络及数据库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计算机信息系统、弱电智能系
统、智能控制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安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技
术咨询、上门安装及维护;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经营进出
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后方可经营)。机电一体化产品、工业自动化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楼宇智能
化控制设备、通讯信息设备、电子产品、安防产品、计算机网络及数据库产品
的生产”。
     9.2016 年 6 月 16 日,发行人于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计算机图像算法、计算机软件、机电一体化产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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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自动化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智能产品、通讯信息设备、电子产品、安防
产品、计算机网络及数据库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弱电智能化系统、智能控制系
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安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技术咨询、安装维
护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
赁)。(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
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机电一体化产品、工业自动化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
楼宇智能化控制设备、通讯信息设备、电子产品、安防产品、计算机网络及数
据库产品的生产”。
     10.2016 年 10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图像算法、计算机软件、机电
一体化产品、工业自动化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智能产品、通讯信息设备、
电子产品、安防产品、计算机网络及数据库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弱电智能化系
统、智能控制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安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技
术咨询、安装维护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设备租
赁(不含金融租赁);建筑工程施工。(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机电一
体化产品、工业自动化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楼宇智能化控制设备、通讯信
息设备、电子产品、安防产品、计算机网络及数据库产品的生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办理
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效。
     (五) 发行人的分支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申报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设有 11 家分公司,分别为:珠
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安徽分公司、湖北分公司、厦门分公司、上海分公司、
龙华研发中心、海口分公司、天津分公司、新疆分公司、宁波分公司。各分公司
具体情况如下:
     1.珠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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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 海 分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9 月 8 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4404007684018808 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机电一体化产品、计算机软硬
件、工业自动化设备、楼宇智能化控制设备、通信信息产品、电子产品、计算机
网络及数据库的技术开发,经营场所为珠海市香洲区国防路 101 号 8 栋 503 房,
负责人为赖时伍。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珠海分公司不存在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需要终止的情形。
     2.北京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7 月 10 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664624924X 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机电一体化产品、计算机软硬
件、工业自动化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网络及数据库的技术
开发与销售,经营场所为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 51 号院 4 号楼 1 层 175 室,负责
人为龚涛。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北京分公司不存在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需要终止的情形。
     3.安徽分公司
     安徽分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7 月 20 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664228331C 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经营(除
专项许可项目),经营场所为合肥市濉溪路 168 号新天地广场办公 8-1008 室,负
责人为瞿飞。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安徽分公司不存在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需要终止的情形。
     4.湖北分公司
     湖北分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5 月 16 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0668368204 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机电一体化产品、工业自动化
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楼宇智能化控制设备、通讯信息设备、电子产品、安防
产品、计算机网络及数据库的技术开发与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弱电智能系统、
智能控制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安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技术咨询、
上门安装及维护;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经营场所为武汉市东
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科技产业大厦第 6 层,负责人为苗应亮。

                                  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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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湖北分公司不存在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需要终止的情形。
     5.厦门分公司
     厦门分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5 月 26 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50203302825630X 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及辅
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零售;其他电子产品零售;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不
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经营场所为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 156 号 1802 室之二,
负责人为张阳珠。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厦门分公司不存在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需要终止的情形。
     6.上海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7 月 11 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6398749707W 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软件设
计,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机器人,机电产品,电子设备,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
设备销售,自有设备租赁,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从事货物进出口及
技术进出口业务,经营场所为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 688 号 1 号楼 3 单元
302 室 C 座,负责人为彭维超。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分公司不存在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需要终止的情形。
     7.龙华研发中心
     龙华研发中心成立于 2015 年 10 月 22 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3591323413 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机电一体化产品、工业自动化
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楼宇智能化控制设备、通讯信息设备、电子产品、安防
产品、计算机网络及数据库的技术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弱电智能系统、智能
控制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安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技术咨询;计
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经营场所为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 39
号龙观西路龙城工业区龙城工贸御祥厂区 3 号厂房,负责人为赖时伍。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龙华研发中心不存在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需要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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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海口分公司
     海 口 分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3 月 8 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460100MA5RCGCP0B 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机电一体化
产品、工业自动化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楼宇智能化控制设备、通讯信息设备、
电子产品、安防产品、计算机网络及数据库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弱电智能系统、
智能控制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安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技术咨询、
安装维护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经营进出口业务,经营场所为海南省海口
市龙华区龙昆北路 2 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 907 房,负责人为巫晓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海口分公司不存在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需要终止的情形。
     9.天津分公司
     天津分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3 月 10 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222MA05J45WX4 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机电一体
化产品、工业自动化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楼宇智能化控制设备、通讯信息设
备、电子产品、安防设备、计算机网络及数据库的技术开发与销售,计算机信息
系统、弱电智能系统、智能控制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安全系统、安全防范
系统的设计、技术咨询、安装及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经营场所为天津市
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 8 号楼 706 室-26(集中办公区),负责人为沈慧玮。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天津分公司不存在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需要终止的情形。
     10.新疆分公司
     新疆分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54004MA77PB5G5A 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计算机图像算法,计算机软
件,机电一体化产品,工业自动化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智能产品,通讯信息
设备,电子产品,安防产品,计算机网络及数据库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弱电智能
化系统,智能控制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安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
技术咨询,安装维护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经营场所为新疆伊犁州霍尔果
斯口岸卡拉苏河欧陆经典小区 9-4-9,负责人为陈芳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新疆分公司不存在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需要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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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宁波分公司
     宁波分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3MA2CL4BT4M 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计算机图像算法、计算机
软件、机电一体化产品、工业自动化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智能产品、通讯信
息设备、电子产品、安防产品、计算机网络及数据库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弱电智
能化系统、智能控制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安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
技术咨询、安装、维护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建筑工程施工以及其他按法
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
展负面清单的项目,经营场所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雅戈尔大道 165
号 529 室,负责人为向克俊。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宁波分公司不存在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需要终止的情形。
     (六)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1.根据《招股说明书》和《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依据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主营业务类别为“I65 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提供智慧口岸整体解决方案及其智能产
品,包括陆路口岸、水运口岸、航空口岸,业务涵盖边检和海关(含原检验检
疫)等出入境旅客、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的智能通关查验和智能监管等系统。
     2.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的主营
业务收入分别为 23,871.05 万元、33,262.89 万元、50,605.78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
比例分别为 99.12%、99.57%、99.77%。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没有
发生重大变化。
     (七)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不存在需要
终止或禁止、限制其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
     2.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标准)分别
4,689.51 万元、6,469.66 万元、13,574.07 万元,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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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分别为 88.24 万元、5,634.09 万元、
18,882.41 万元,报告期内连续盈利,发行人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
     3.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截至基准日,发行人的货币资金为 32,893.43 万
元,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为 15,885.33 万元,其他应收款为 1,140.07 万元,短期
借款为 0 万元,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为 8,399.26 万元,其他应付款为 251.57 万
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 41,221.93 万元,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51.72%,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参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第二节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
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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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参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
《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界定,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为瞿磊,具体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六、发起人或股东
(实际控制人)”。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发行
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发行人控股股东瞿磊外,还包括云智慧和智能人,具体
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瞿磊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除控制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外,瞿磊担任发行人的股东云智
慧和智能人的普通合伙人,除上述持股平台外,瞿磊未控制其他企业。
     4.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瞿磊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瞿磊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发行
人控股子公司以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瞿磊未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
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共 7 名,分
别为瞿磊、蒋冰、胡刚、黄鑫、黎秋霞(独立董事)、郭玉(独立董事)、李胜
(独立董事);发行人的监事共 3 名,分别为罗富章、汤常敏、陈涛;发行人的
高级管理人员共 7 名,分别为蒋冰(总经理)、胡刚(副总经理)、黄鑫(副总
经理)、赖时伍(副总经理)、龚涛(副总经理)、田磊(财务负责人)、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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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董事会秘书)。具体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五、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
女配偶的父母。
       (2)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共同控
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共同控制、施
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为本公司的关联方。其中,发行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
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董事长瞿磊胞弟瞿锐持股50%并担任法定代表
  1    合肥畅之福建材有限公司
                                          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董事长瞿磊胞弟瞿锐持股50%并担任法定代表
                                          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2    合肥萍玉装饰装潢材料有限公司
                                          董事长瞿磊胞弟瞿锐的配偶张玉萍持股50%的
                                          企业

                                          董事长瞿磊胞弟瞿锐的配偶张玉萍设立的个
  3    合肥瑶海区通畅五金供应站
                                          体工商户

                                          董事长瞿磊胞妹瞿丽持股50%并担任法定代表
  4    合肥丽卓福装饰装潢材料有限公司
                                          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5    合肥瑶海区创业五金经营部           董事长瞿磊胞妹瞿丽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董事长瞿磊胞妹瞿丽的配偶张圣余设立的个
  6    合肥瑶海区圣余装饰材料批发部
                                          体工商户

  7    深圳绿阡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秦操母亲王芝华持股85%的企业

                                          副总经理赖时伍胞兄赖时章持股80%并担任法
  8    湖南乐共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副总经理赖时伍胞兄赖时章持股60%并担任法
  9    长沙慢慢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湖南乐共享联合文化创意产业股份有 副总经理赖时伍胞兄赖时章持股20%并担任董
 10
       限公司                             事长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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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1 智梦教育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黎秋霞持股100%的企业
                                             独立董事郭玉持股25%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
 12 深圳市天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事长的企业

       6.发行人参股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除持有
深圳盛视、武汉盛视、澳门盛视、香港盛视 100%的股权外,未持有其他企业的
股权。
       7.发行人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申报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子公司为深圳盛视、武汉盛
视、澳门盛视、香港盛视共 4 家公司。各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 深圳盛视
       ① 基本情况
       深圳盛视成立于 2015 年 10 月 12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核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440300356514782P 的《营业执照》,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区前海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为胡刚,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
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机电一体化产品、工业自动
化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楼宇智能化控制设备、通讯信息设备、电子产品、
安防产品、计算机网络及数据库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弱电智能化系统、智能控制
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安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技术咨询、安装
维护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
经营期限自 2015 年 10 月 12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核查,深圳盛视已公示 2017 年度报告,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深圳盛视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实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发行人               3,000                  100                   100
 合计            --                3,000                  1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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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暂未实缴深圳盛视的全
部注册资本未违反深圳盛视章程约定的出资时间要求。
       ②深圳盛视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
       a.2015 年 10 月,深圳盛视设立
       深圳盛视成立于 2015 年 10 月 12 日,系由盛视有限出资设立。根据盛视有
限签订的《深圳市盛视技术有限公司章程》约定,深圳盛视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由盛视有限出资,盛视有限持有深圳盛视 100%的股权。
       2015 年 10 月 12 日,深圳盛视取得深圳市市监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440300356514782P 的《营业执照》。
       深圳盛视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实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盛视有限           500                    100               100
合计           --              500                    100               100

       b.2016 年 6 月,增资至 3,000 万元
       2016 年 6 月 17 日,深圳盛视股东作出决定,同意深圳盛视注册资本由 500
万元增资至 3,000 万元,新增的 2,500 万元由盛视有限认缴出资,并相应修改公
司章程。
       2016 年 6 月 21 日,深圳盛视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本次
增资完成后,深圳盛视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实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盛视有限          3,000                  100               100
 合计           --             3,000                  100               100

       c.2016 年 7 月,股东名称变更
       盛视有限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盛
视科技。2016 年 7 月 12 日,深圳盛视股东作出变更决定,同意将股东名称由“深
圳市盛视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修改相应深圳盛视
章程。
       2016 年 7 月 18 日,深圳盛视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本次
股东名称变更后,深圳盛视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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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实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发行人           3,000                   100               100
 合计           --             3,000                   100               100

       d.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6 年增加注册资本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深圳盛视未发生股权变更事项。
       (2) 武汉盛视
       ① 基本情况
       武汉盛视成立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现持有武汉市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420100MA4KX8FY80 的《营业执照》,公司住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华工科技产业大厦第 6 层,法定代表人为苗应亮,公司注册资本为 3,6
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
范围为人工智能、计算机图像算法的研发;计算机软件、智能交通产品、机电一
体化产品、工业自动化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智能产品、通讯信息设备、电
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安防产品的批发兼零售;数据处理及存储服务;弱电智
能化系统、智能控制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安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
计、技术咨询、安装维护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安防设备、通信信息设
备、智能化设备、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的租赁;建筑工程。(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6 日至无固定
期限。
       经核查,武汉盛视已公示 2017 年度报告,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武汉盛视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实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发行人            3,600                  3,600             100
 合计            --             3,600                  3,600             100

       ②武汉盛视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
       a.2017 年 12 月 6 日,武汉盛视设立
       武汉盛视成立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系由发行人出资设立。根据发行人签订
的《武汉盛视技术有限公司章程》约定,武汉盛视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
由发行人出资,发行人持有武汉盛视 10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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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7 年 12 月 6 日,武汉盛视取得武汉市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MA4KX8FY80 的《营业执照》。
       武汉盛视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实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发行人           2,000                 2,000              100
 合计           --             2,000                 2,000              100

       b.2018 年 9 月,增资至 3,600 万元
       2018 年 9 月 28 日,武汉盛视股东作出决定,同意武汉盛视注册资本由 2,000
万元增加至 3,600 万元,新增的 1,600 万元由盛视科技认缴出资,并相应修改公
司章程。
       2018 年 9 月 29 日,深圳盛视在武汉市工商局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本次
增资完成后,武汉盛视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实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发行人            3,600                  3,600             100
 合计          --              3,600                  3,600             100

       c.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8 年 9 月增加注册资本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武汉盛视未发生股权变更事项。
       (3)澳门盛视
       根据《澳门法律意见书》及澳门盛视持有的《商业登记证明》,澳门盛视成
立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澳门盛视现持有编号为 67978(SO)的《商业登记证明》,
澳门盛视法人住所为澳门南湾大马路 762-804 号中华广场 14 楼 G 座,资本为 25,
000 澳门币,所营事业为计算机图像算法、机电一体化产品、工业自动化设备、
人工智能产品、电子产品、安防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弱电智能化系统、智能
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技术咨询、集成、安装维护服务。
       (4)香港盛视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及香港盛视持有的《公司注册证明书》,香港盛视
成立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现持有编号为 2778559 的《公司注册证明书》,香港
盛视地址为香港荃湾柴湾角街 66-82 号金熊工业中心 19/F 楼 AD 座,注册资本为
港币 50 万元,从事的业务性质为计算机图像算法、机电一体化产品、工业自动



                                       5-2-6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化设备、人工智能产品、电子产品、安防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弱电智能化系
统、智能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技术咨询、集成、安装维护服务。
       8.发行人报告期内已注销/解散的子公司(虎升科技)
       (1) 基本情况
       虎升科技成立于 2006 年 3 月 27 日,注销于 2017 年 7 月 5 日,曾持有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865669376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泰
然六路泰然苍松大厦南座 510(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为赖时伍,注册资本 2
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机电一体化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工业自动化设备、办公
自动化设备、楼宇智能化控制设备的技术开发与销售;通信信息产品、电子产
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2) 虎升科技设立及历史股权变更
       ①2006 年 3 月 27 日,夏为科技设立
       夏为科技成立于 2006 年 3 月 27 日,系由瞿磊、沈伟文出资设立。根据 2006
年 3 月 1 日瞿磊、沈伟文签订的《公司章程》约定,夏为科技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其中瞿磊以现金认缴出资 100 万元,持有夏为科技 50%的股权,沈伟
文以现金认缴出资 100 万元,持有夏为科技 50%的股权。
       深圳市中瑞泰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6 年 3 月 17 日出具了深中瑞泰验字(2006)
第 048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6 年 3 月 16 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
的注册资本合计 200 万元,均为货币资金。
       2006 年 3 月 27 日 , 夏 为 科 技 取 得 深 圳 市 工 商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44030110656668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夏为科技设立时,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金额(万元)      实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瞿        磊         100                   100                50

  2          沈伟文               100                   100                50
合计              --              200                   200                100

       ②2006 年 5 月,变更公司名称
       2006 年 5 月 9 日,夏为科技股东会作出决议,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虎
升科技有限公司”,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06 年 5 月 12 日,虎升科技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5-2-6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③2013 年 8 月,股权转让
       2013 年 7 月 18 日,虎升科技股东会作出决议,一致同意股东沈伟文将其持
有公司 50%的股权以 1 元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赖时伍。
       立信会计师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出具的编号为信会师深报字[2015]第 00477
号的《审计报告》,载明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虎升科技净资产为-844.01 万
元,期初净资产为-809.39 万元。
       2013 年 7 月 25 日,沈伟文与赖时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沈伟文
将其持有的虎升科技 50%股权以 1 元价格转让给赖时伍。
       2013 年 7 月 25 日,深圳市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股权转让见证书》
(JZ20130725056)。
       2013 年 8 月 6 日,虎升科技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本次
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实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瞿 磊              100                100               50
  2         赖时伍             100                100               50
合计          --               200                200               100

       ④2015 年 10 月,股权转让
       2015 年 10 月 29 日,虎升科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瞿磊、赖时伍将
其所持有的虎升科技全部股权以 1 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盛视有限。
       根据 2015 年 9 月 30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信会师深报字[2015]
第 00477 号),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虎升科技净资产为-1,049.96 万元。
       2015 年 10 月 29 日,盛视有限与瞿磊、赖时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约定瞿磊、赖时伍将其持有的虎升科技 50%股权以 1 元价格转让给盛视有限。
       2015 年 10 月 29 日,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出具编号为(2015)深前证字第
007959 号的《公证书》,为前述《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公证。
       2015 年 10 月 29 日,虎升科技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本
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实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盛视有限            200                200               100
合计          --               200                200               100


                                       5-2-6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注意到,自赖时伍成为虎升科技股东至本次股权转让期间,赖时
伍所持有的虎升科技股权均系代瞿磊持有,基于此,本次股权转让系赖时伍将
其所持有的虎升科技股权根据瞿磊的要求以 1 元的价格转让给盛视有限。根据
瞿磊、赖时伍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与瞿磊、赖时伍的访谈,本次因解除
代持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⑤2016 年 7 月,股东名称变更
     由于盛视有限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变更为盛视科技,2016 年 7 月 12 日,虎
升科技股东作出决定,同意将股东名称由“深圳市盛视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盛
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修改相应公司章程。
     2016 年 7 月 20 日,虎升科技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3) 虎升科技注销事项
     2017 年 1 月 25 日,虎升科技股东做出决定,同意虎升科技注销并进入清算
程序。
     2017 年 3 月 29 日,虎升科技取得区地税局核发的《清税证明》,证明区地
税局对虎升科技的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2017 年 4 月 17 日,虎升科技清算组在《晶报》刊登了《清算公告》。
     2017 年 6 月 14 日,虎升科技取得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核发的《税务事
项通知书》(深国税福税通[2017]117537 号),通知虎升科技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申请的注销登记事项,经核查符合注销登记的条件,决定准予核准。
     2017 年 7 月 5 日,深圳市市监局出具《企业注销通知书》,核准虎升科技
的注销登记事项。
     (二)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
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本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指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或者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金额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本所律师依其性质
认为应该披露的关联交易,但不包括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5-2-6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
为向何长碧(瞿磊配偶之母亲)与沈巧生(沈伟文之父亲)租赁房屋,该等交易
的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序   出租                           承租                    单价      面积         租金
                     房屋                     租赁期限
号   方                               方                   (元/m )2      2
                                                                      (m )      (元/月)
            深圳市福田区泰然苍      虎升     2015.03.01-
1                                                            90       224.74     20,226.6
               松大厦南座 510       科技     2016.02.29
            深圳市福田区泰然苍
            松大厦南座 511、512、   盛视     2015.03.01-
2                                                            90       988.27     88,944.3
            513、515、516、517、    有限     2016.02.29
                     518
            深圳市福田区泰然苍      虎升     2016.03.01-
3                                                           105       224.74     23,597.7
               松大厦南座 510       科技     2017.02.28
            深圳市福田区泰然苍
            松大厦南座 511、512、   盛视     2016.03.01-
4                                                           105       988.27    103,768.35
     何长   513、515、516、517、    有限     2017.02.28
     碧、            518
     沈巧   深圳市福田区泰然苍      深圳     2017.05.01-
5                                                           110       224.74     24,721.4
     生        松大厦南座 510       盛视     2018.02.28
            深圳市福田区泰然苍
            松大厦南座 511、512、   发行     2017.03.01-
6                                                           110       988.27    108,709.7
            513、515、516、517、    人       2018.02.28
                     518
            深圳市福田区泰然苍      深圳     2018.03.01-
7                                                           115       224.74     25,856.1
               松大厦南座 510       盛视     2018.12.16
            深圳市福田区泰然苍
            松大厦南座 511、512、   发行     2018.03.01-
8                                                           115       988.27    113,651.05
            513、515、516、517、    人       2018.12.16
                     518

     经本所律师检索发行人租赁期间的第三方房屋租赁网站和同栋其他租户的
租赁价格,截至基准日前后,上述办公楼的租赁价格范围约为 100-125 元/月/平
方米,报告内的同栋办公楼租赁价格范围约为 90-140 元/月/平方米,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报告期内租赁上述办公楼的单价在上述价格的正常区间。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及关联方依据同一区域相同地段、类型和使用要求根据市场原则确定的租赁
价款,定价政策和依据具有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偶发性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盛视、董事长瞿磊和配偶(官亚灵)在报告期内为发
行人贷款提供担保而签署担保协议系偶发性关联交易,该等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具
体情况如下所示:



                                           5-2-6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担保是
序                 被担   担保额度
       担保方                             主合同期限              担保期间       否履行
号                 保方    (万元)
                                                                                  完毕

                                                             债务履行期限届
     瞿磊、官亚    发行
1                          12,000    2016.12.30-2017.12.29   满/提前到期之日        是
         灵         人
                                                             后两年止
                                                             债务履行期限届
                   发行
2       瞿磊               3,000     2017.01.13-2018.01.13   满/到期之日起两        是
                    人
                                                             年
                                                             债务履行期限届
     深圳盛视、    发行
3                          5,000     2017.11.17-2018.11.17   满/到期之日起两        是
        瞿磊        人
                                                             年
                                                             债务到期日/垫款
     瞿磊、官亚    发行
4                          3,000     2017.11.03-2018.11.02   日届满后另加两         是
         灵         人
                                                             年
                                                             债务到期日/垫款
                   发行
5       瞿磊               5,000     2017.12.28-2020.12.28   日届满之日起两         是
                    人
                                                             年
                                                             债务履行期限届
     瞿磊、官亚    发行
6                          10,000    2018.01.16-2019.01.15   满日/提前到期日        是
         灵         人
                                                             后两年
                                                             债务到期日/垫款
     瞿磊、官亚    发行
7                          3,000     2018.11.16-2019.11.15   日届满后另加三         否
         灵         人
                                                             年
                                                             债务履行期限届
     瞿磊、官亚    发行
8                          5,000     2018.12.25-2019.12.25   满日/提前到期日        否
         灵         人
                                                             起两年

     (1)2016 年 12 月 30 日,瞿磊、官亚灵分别与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签订《自
然人额度保证合同》(保 2016 综 0427 福田-1)、《自然人额度保证合同》(保 2016
综 0427 福田-2),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担保额
度为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向公司提供总额人民币 12,000 万元的授信总额度,主
合同为《授信额度合同》,授信合同编号为借 2016 综 0427 福田。2017 年 3 月 28



                                         5-2-7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日,瞿磊、官亚灵与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借 2016 综 0427
福田),对《授信额度合同》部分条款予以变更。
     (2)2016 年 2 月 21 日,瞿磊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到期之日起两年,担保额度为宁波银行深圳分行
向公司提供总额人民币 3,000 万元的授信总额度,主合同为《最高额保证合同》,
最高额保证合同附属条款编号为 07301KB20178020。
     (3)2017 年 11 月 8 日,深圳盛视、瞿磊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深布吉授信(保证)字(2017)第 039-1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深布吉授信(保证)字(2017)第 039-2 号),担
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到期之日起两年,担保额度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向公司提供总额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授信总额度,主合同为《基本额
度授信合同》,授信合同编号为兴银深布吉授信字(2017)第 039 号。
     (4)2017 年 10 月 27 日,瞿磊、官亚灵分别向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出具《最
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2017 年蛇字第 0017340191-01 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
保书》(2017 年蛇字第 0017340191-02 号),担保期间为债务到期日/垫款日届满
后另加两年,担保额度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向公司提供总额人民币 3,000 万元的
授信总额度,主合同为《授信协议》,授信合同编号为 2017 年蛇字第 0017340191
号。
     (5)2018 年 1 月 15 日,瞿磊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期间为债务到期日/垫款日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额度为宁波银行深圳分行
向公司提供总额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授信总额度,主合同为《最高额保证合同》,
最高额保证合同附属条款编号为 07300KB20179211。
     (6)2018 年 1 月 16 日,瞿磊、官亚灵分别与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签订《自
然人额度保证合同》(保 2017 综 35213 福田-1)、《自然人额度保证合同》(保 2017
综 35213 福田-2),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担保额
度为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向公司提供总额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授信总额度,主
合同为《综合融资额度合同》,融资合同编号为借 2017 综 35213 福田。
     (7)2018 年 11 月 12 日,瞿磊、官亚灵分别向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出具《最
高 额 不 可撤 销 担保 书》( 755XY201803216401 )、《最 高 额不 可 撤销 担 保 书 》
(755XY201803216402),担保期间为债务到期日/垫款日届满后另加三年,担保

                                      5-2-7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额度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向公司提供总额人民币 3,000 万元的授信总额度,主合
同为《授信协议》,授信协议编号为 755XY2018032164 号。
     (8)2019 年 1 月 2 日,瞿磊、官亚灵与华夏银行深圳泰然支行签订《个人
最高额保证合同》(SZ03(高保)20180036-11),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提前到期日起两年,担保额度为华夏银行深圳泰然支行向公司提供总额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最高融资额度,主合同为《最高额融资合同》,融资合同编号为
SZ03(融资)20180036 号。
     (三) 关联交易公允性
     2019 年 1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作出决议,
确认公司报告期(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内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
易,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由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遵
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内容及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况。
     2019 年 1 月 12 日,发行人的独立董事郭玉、李胜、黎秋霞出具了《关于公
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认为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与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真实、合法、有效,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公
司与关联方最近三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的
情况。
     2019 年 1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并作出决议,确认
公司报告期(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内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由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遵循
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内容及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况。
     2019 年 1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确
认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由交易双方在平
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内容
及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由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经协商一致达成,其内容及价格公允,不存在由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
交易而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5-2-7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四)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1.《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了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分别在董
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时的回避制度和决策程序。
     《公司章程》第 41 条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章程》第 78 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章程》第 119 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 33 条规定:“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公司
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 39 条规定: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 14 项规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
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 21 条规定:“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
案回避表决:
     (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5-2-7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必须
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
以回避。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3.此外,发行人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作出了具体
明确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建立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五) 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瞿磊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瞿磊除
持有云智慧及智能人份额外,其与云智慧及智能人均无其他投资,且云智慧、智
能人经营范围与发行人相关业务无重合,因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瞿
磊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云智慧、智能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云智慧、智能人系仅用于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员工持股平台,无与发行
人相同或类似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与发行人之
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在未来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向发行人出具《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确认:
     “1. 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盛视科技(含其下属控股子
公司,下同)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
述承诺而给盛视科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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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对于本人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本人将通过在该等企业中的控股
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盛
视科技进行同业竞争。
     3. 本人承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盛视科技经营的业务存在同
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将立即通知盛视科技,本人承诺采用任何可以被监
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本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之
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盛视科技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4. 若盛视科技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盛视科技享有优先权,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5. 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盛视科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
任,且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在盛视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盛视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盛视科技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
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则转让所得
归公司所有,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本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作为盛视科技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
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发
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七) 申报文件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核查,发行人的申报文件已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关系,按照重要性原则恰
当披露了上述重大关联交易,并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进行了充分的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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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拥有不动
产权 3 项,有限产权房产 1 项,具体情况如下表所列示:
序   权利     不动产权                         面积               权利             使用
                                  坐落                  宗地号             用途
号    人      证书编号                       (m2)               类型             期限
                           福田区滨河路                          国有建
            粤(2018)深
                           与香蜜湖路交                          设用地
     发行   圳市不动产                                  B115-0
1                          汇处天安创新       496.38             使用权
      人    权第 0157896                                050
                           科技广场(二                          / 房 屋
            号                                                                    2002.09
                           期)东座 1601                         所有权    工业
                                                                                  .10-205
                           福田区滨河路                          国有建    厂房
            粤(2018)深                                                          2.09.09
                           与香蜜湖路交                          设用地
     发行   圳市不动产                                  B115-0
2                          汇处天安创新       571.14             使用权
      人    权第 0157937                                050
                           科技广场(二                          /房屋
            号
                           期)东座 1605                         所有权
            鄂(2019)武   东湖新技术开                 420115
                                                                 国有建    商务   2018.10
     武汉   汉市东开不     发区神墩三路                 086009
3                                            8,344.89            设用地    金融   .30-205
     盛视   动 产 权 第    以南、松涛路                 GB000
                                                                 使用权    用地   8.10.29
            0002799 号     以东                           23

                           福田区梅林二                                           2012.04
     发行                                               B403-0
4                 --       街颂德花园 2       64.79                —      住宅   .12-208
      人                                                 019
                           号楼 703 房                                            2.04.11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及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于 2019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不动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武汉市不动产登
记局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出具的《武汉市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取得上述序号 1、2 和 3 号不动产权,并不存在抵押或其他
权利限制情形,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上述序号 4 的房产系发行人根据福田区人民政府于 2015 年 3 月 21 日颁布的
《福田区企业人才住房配售管理办法》(福府办[2013]8 号)取得的人才住房,
企业人才住房是由区政府筹集,按照市政府统一确定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出
售,再由企业按限定价格向本企业人才出租的住房。企业对所购买的人才住房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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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有限产权,即企业不得向政府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产权交
易。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产购买合同和房屋价款支付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申请上述有限产权房产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上述有限产权房产的使用符合购买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 注册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域名等无形资产
     1.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持有 6 项
境内注册商标,权利人均登记为发行人,具体情况如下表所列示:
序   商标样   注册       国际                                            专用权    取得
                                          商品/服务核定范围
号     式     号         分类                                              期限    方式
                                验手纹机;商品电子标签;电子公告牌;
                                                                         2016.1
                                可视电话;特制摄影设备和器具箱;光学
              4180                                                       2.21-20   原始
1                         9     字符读出器;用于计算器操作仪器的机械
               488                                                       26.12.2   取得
                                装置;自动旋转栅门;火灾报警器;电子防
                                                                         0
                                盗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
                                磁性识别卡;电脑软件;录像机;摄像机;密码   2016.1
              4180              磁卡;磁编码器;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监视    2.21-20   原始
2                         9
               489              器(计算机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周   26.12.2   取得
                                边设备;已录制好的计算机程序              0

                                计数器;数量显示器;停车记时器;投币启动
                                的停车场门;考勤机;自动指示牌;信号灯;电
                                子公告牌;亮灯的电指示牌;内部通讯装置;    2014.0
              8049              导航仪器;信号遥控电子启动设备;答话机;    8.21-20   原始
3                         9
               480              可视电话;车辆用导航仪器(随车计算机);卫   24.08.2   取得
                                星导航仪器;光通讯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特    0

                                制摄影设备和器具箱;测速仪(照相);车辆测
                                速器;声音警报器;电子防盗装置
                                技术研究;工程;研究与开发(替他人);节能    2011.0
              8049              领域的咨询;工程绘图;工业品外观设计;计    4.07-20   原始
4                         42
               511              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     21.04.0   取得
                                统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                6

              8049              技术研究;工程;研究与开发(替他人);节能    2014.0    原始
5                         42
               530              领域的咨询;工程绘图;工业品外观设计       6.07-20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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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商标样   注册       国际                                             专用权     取得
                                             商品/服务核定范围
号     式     号         分类                                               期限     方式
                                                                          24.06.0
                                                                          6
                                磁性识别卡;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密码磁      2009.0
              5472              卡;电子防盗装置;内部通讯装置;光通讯设     7.14-20    受让
6                         9
               120              备;录像机;网络通讯设备;放映设备;测程器    29.07.1    取得
                                (测量仪器)                                3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及国家商标局于 2019 年
1 月 2 日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已取得
上述 6 项商标的专用权并处于有效状态,该等商标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
情况。
     2.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共拥有 53
项专利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取得方
          专利名称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日期
号                            类型                                                   式
                              实用                                                  原始取
1    一种身份验证台                  ZL201020222372.6     2010.06.03   2010.12.29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2    一种指纹验章柜                  ZL201020669161.7     2010.12.20   2011.09.07
                              新型                                                   得
                              外观                                                  原始取
3    机器人型闸机                    ZL201230330158.7     2012.07.20   2013.01.02
                              设计                                                   得
                              外观                                                  原始取
4    移动式闸机                      ZL201230330043.8     2012.07.20   2013.06.12
                              设计                                                   得
     一种移动式船舷梯         实用                                                  原始取
5                                    ZL201220355077.7     2012.07.20   2013.01.23
     口监护设备               新型                                                   得
     一种便携式船舷梯         实用                                                  原始取
6                                    ZL201220355057.X     2012.07.20   2013.01.09
     口监护设备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7    一种印章校验装置                ZL201220482784.2     2012.09.20   2013.03.06
                              新型                                                   得
                              发明                                                  原始取
8    一种印章校验方法                ZL201210351995.7     2012.09.20   2015.11.25
                              专利                                                   得


                                             5-2-7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专利                                                取得方
            专利名称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日期
号                       类型                                                 式
                         外观                                                原始取
9    验证台(1-1)                ZL201230555089.X   2012.11.15   2013.04.10
                         设计                                                 得
                         外观                                                原始取
10   验证台(2-2)              ZL201230555080.9   2012.11.15   2013.04.17
                         设计                                                 得
                         外观                                                原始取
11   验证台(1-2)              ZL201230555045.7   2012.11.15   2013.04.10
                         设计                                                 得
                         外观                                                原始取
12   验证台(2-1)              ZL201230555043.8   2012.11.15   2013.04.17
                         设计                                                 得
     一种跨网安全传输    实用                                                原始取
13                              ZL201320015817.7   2013.01.11   2013.09.25
     装置                新型                                                 得
                         外观                                                原始取
14   督导台                     ZL201430499232.7   2014.12.04   2015.06.03
                         设计                                                 得
                         外观                                                原始取
15   督导台                     ZL201430498987.5   2014.12.04   2015.06.03
                         设计                                                 得
                         外观                                                原始取
16   多功能智能验证台           ZL201430498910.8   2014.12.04   2015.05.20
                         设计                                                 得
                         外观                                                原始取
17   多功能智能验证台           ZL201430498738.6   2014.12.04   2015.05.20
                         设计                                                 得
                         外观                                                原始取
18   综合查验台                 ZL201530142868.0   2015.05.14   2015.12.30
                         设计                                                 得
                         外观                                                原始取
19   督导操控台                 ZL201530142735.3   2015.05.14   2015.12.23
                         设计                                                 得
                         外观                                                原始取
20   机械臂                     ZL201530494693.X   2015.12.01   2016.09.07
                         设计                                                 得
                         外观                                                原始取
21   便携式测速仪               ZL201530494656.9   2015.12.01   2016.05.25
                         设计                                                 得
                         实用                                                原始取
22   智能检疫检验台             ZL201520984737.1   2015.12.01   2016.10.12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23   智能检疫通道               ZL201520984653.8   2015.12.01   2016.06.01
                         新型                                                 得

24   便携式测速仪        实用   ZL201520982290.4   2015.12.01   2016.04.13   原始取



                                      5-2-7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专利                                                取得方
            专利名称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日期
号                       类型                                                 式
                         新型                                                 得
     机器人出入口控制    实用                                                原始取
25                              ZL201520982288.7   2015.12.01   2016.04.13
     系统                新型                                                 得
     机器人出入口控制    发明                                                原始取
26                              ZL201510870235.0   2015.12.01   2017.10.24
     方法及系统          专利                                                 得
     智能检疫检验台及    发明                                                原始取
27                              ZL201510869769.1   2015.12.01   2018.10.09
     检疫方法            专利                                                 得
                         外观                                                原始取
28   智能查验闸机               ZL201730018131.7   2017.01.17   2017.07.28
                         设计                                                 得
                         外观                                                原始取
29   口罩自动分发器             ZL201730018126.6   2017.01.17   2017.08.22
                         设计                                                 得
                         外观                                                原始取
30   移动式测速仪               ZL201730017694.4   2017.01.17   2017.07.07
                         设计                                                 得
     光学多手指指纹采    外观                                                原始取
31                              ZL201730017690.6   2017.01.17   2017.09.05
     集仪                设计                                                 得
     口罩自助配发装置    实用                                                原始取
32                              ZL201720060670.1   2017.01.17   2017.08.04
     及系统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33   自动盖章机                 ZL201720060409.1   2017.01.17   2017.08.22
                         新型                                                 得
     光学多手指指纹采    实用                                                原始取
34                              ZL201720060407.2   2017.01.17   2017.08.11
     集仪及系统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35   移动式测速仪               ZL201720058587.0   2017.01.17   2017.08.04
                         新型                                                 得
                         外观                                                原始取
36   验证台(TM306)              ZL201730068886.8   2017.03.10   2017.08.29
                         设计                                                 得
                         外观                                                原始取
37   安检终端                   ZL201730068880.0   2017.03.10   2017.08.25
                         设计                                                 得
                         实用                                                原始取
38   安检台                     ZL201720237349.6   2017.03.10   2017.10.03
                         新型                                                 得
     视频防尾随装置及    实用                                                原始取
39                              ZL201720237330.1   2017.03.10   2018.01.19
     系统                新型                                                 得



                                      5-2-8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专利                                                取得方
          专利名称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日期
号                       类型                                                 式
                         实用                                                原始取
40   智能验证台                 ZL201720237329.9   2017.03.10   2017.10.03
                         新型                                                 得
                         外观                                                原始取
41   贴标机                     ZL201730086854.0   2017.03.22   2017.08.25
                         设计                                                 得
                         实用                                                原始取
42   智能贴标机及系统           ZL201720283039.8   2017.03.22   2017.10.20
                         新型                                                 得
     智能卡片识别收集    外观                                                原始取
43                              ZL201730088979.7   2017.03.23   2017.08.29
     仪                  设计                                                 得
     智能卡片识别收集    实用                                                原始取
44                              ZL201720292834.3   2017.03.23   2017.10.20
     仪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45   门式闸机                   ZL201720919076.3   2017.07.26   2018.03.02
                         新型                                                 得
     一种多指纹仪及人    实用                                                原始取
46                              ZL201720918141.0   2017.07.26   2018.02.16
     脸自助采集装置      新型                                                 得
     球形摄像机及其快    实用                                                原始取
47                              ZL201720918091.6   2017.07.26   2018.02.16
     速安装装置          新型                                                 得
     一种多指纹仪及人    实用                                                原始取
48                              ZL201720916425.6   2017.07.26   2018.02.16
     脸采集一体装置      新型                                                 得
     一种面相及十指指    实用                                                原始取
49                              ZL201720925471.2   2017.07.27   2018.03.20
     纹一次性采集装置    新型                                                 得
     自动捕捉头像的视    实用                                                原始取
50                              ZL201720937035.7   2017.07.28   2018.02.06
     频装置              新型                                                 得
     升降式信息采集装    实用                                                原始取
51                              ZL201720930464.1   2017.07.28   2018.01.23
     置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52   一种集装箱检测仪           ZL201820175270.X   2018.01.31   2018.08.21
                         新型                                                 得
                         外观                                                原始取
53   智能机器人                 ZL201830000543.2   2018.01.02   2018.10.30
                         设计                                                 得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查询日,



                                      5-2-8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已取得上述 53 项专利的专用权并处于有效状态,该等专利不存在质押或
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拥有 108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持有                                     发表                            取得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编号
          人                                      日期                            方式
         发行                                     2001.   2011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1             盛视楼宇智能化控制系统
          人                                      02.08   067106   201621927 号   取得
         发行   虎升虎视通网络视频监控管理        2006.   2017SR    软著登字第    受让
  2
          人    系统                              12.01   596299    2181583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智警 MV3000 多功能电子        2007.   2012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3
          人    警察系统软件                      07.11   128521   201621905 号   取得
         发行                                     2007.   2012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4             盛视自助查验系统软件
          人                                      09.27   123713   201621875 号   取得
         发行                                     2007.   2013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5             盛视一站式电子验放系统软件
          人                                      12.20   018897   201621891 号   取得
         发行                                     2008.   2009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6             出入境旅客自助通关系统
          人                                      08.25   06675    201621881 号   取得
         发行                                     2008.   2013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7             盛视档案管理系统软件
          人                                      10.20   114661   201621899 号   取得
         发行                                     2008.   2013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8             盛视通道控制器系统软件
          人                                      11.01   112737   201621887 号   取得
         发行                                     2008.   2013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9             盛视卡管理中心软件
          人                                      11.03   115113   201621883 号   取得
         发行                                     2008.   2013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10            盛视海关车辆验放系统软件
          人                                      11.05   114610   201621892 号   取得
         发行                                     2008.   2013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11            盛视边检车辆验放系统软件
          人                                      11.08   113696   201621890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检验检疫车辆验放系统软        2008.   2013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12
          人    件                                11.10   113682   201621889 号   取得
                                                  2008.   2009SR
  13     发行   盛视智警 MV3000 多功能电子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12.06   06674


                                         5-2-8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持有                                   发表                            取得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编号
          人                                    日期                            方式
          人    警察系统                                         201621880 号   取得
         发行                                   2009.   2009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14            盛视网络视频监控管理软件
          人                                    06.22   041143   201621882 号   取得
         发行                                   2009.   2017SR    软著登字第    受让
  15            闯红灯后台管理系统
          人                                    10.23   021364    1606648 号    取得
         发行                                   2009.   2011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16            盛视网络视频集中存储系统
          人                                    11.28   065253   201621872 号   取得
         发行                                   2010.   2017SR    软著登字第    受让
  17            MV3100 电子警察系统
          人                                    01.15   021425    1606709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智能验证台嵌入式控制系      2010.   2012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18
          人    统软件                          07.12   102596   201621904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智能验证台前台验放系统      2010.   2012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19
          人    软件                            07.12   107085   201621918 号   取得
         发行                                   2010.   2011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20            盛视流量统计及录像系统软件
          人                                    10.26   065260   201718090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旅客通道防尾随检测算法      2011.   2011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21
          人    软件                            01.01   065248   201621879 号   取得
         发行                                   2011.   2012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22            盛视验讫章联网跟踪系统软件
          人                                    01.17   107073   201621874 号   取得
         发行                                   2011.   2012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23            盛视验讫章校正仪系统软件
          人                                    01.17   106997   201621873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智能验章柜嵌入式控制系      2011.   2012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24
          人    统软件                          01.17   102540   201621902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智能验章柜后台管理系统      2011.   2012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25
          人    软件                            01.17   102504   201621917 号   取得
         发行   虎升 iView 网络视频监控管理     2011.   2017SR    软著登字第    受让
  26
          人    系统                            04.15   021430    1606714 号    取得
         发行                                   2011.   2011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27            盛视网络视频监控管理系统
          人                                    08.06   072972   201621898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边检机关行政案件办理辅      2011.   2011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28
          人    助系统软件                      08.30   076420   201718091 号   取得



                                       5-2-8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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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编号
          人                                    日期                            方式
         发行   盛视梯口监护后台监管平台软      2011.   2012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29
          人    件                              09.15   102598   201621900 号   取得
         发行                                   2011.   2012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30            盛视梯口控制系统软件
          人                                    09.15   106965   201621906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勤务指挥中心综合管理系      2011.   2011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31
          人    统软件                          11.01   101202   201621871 号   取得
         发行   虎升 MV3300 高清治安卡口系      2011.   2017SR    软著登字第    受让
  32
          人    统                              11.28   021372    1606656 号    取得
         发行                                   2012.   2012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33            盛视信息隔离管理系统软件
          人                                    01.18   102601   201621901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高清(三合一)电子警察      2012.   2012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34
          人    系统软件                        05.07   069685   201621903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智能交通综合管理平台系      2012.   2013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35
          人    统软件                          09.30   086629   201621888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智能交通综合管理平台        2013.   2014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36
          人    CS 版系统软件                   10.09   032221   201621907 号   取得
         发行                                   2013.   2014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37            盛视远程证件甄别系统软件
          人                                    11.20   032219   201621886 号   取得
         发行                                   2013.   2014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38            盛视边检绩效管理软件
          人                                    11.20   026346   201621884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前台工作站远程控制管理      2013.   2014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39
          人    系统软件                        12.16   032272   201621885 号   取得
         发行                                   2014.   2014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40            盛视智能摄像机软件
          人                                    01.14   026336   201621908 号   取得
         发行                                   2015.   2015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41            盛视智能检疫通道系统软件
          人                                    01.23   028421   201621925 号   取得
         发行                                   2015.   2015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42            盛视船舶信息管理系统软件
          人                                    01.30   071133   201621920 号   取得
         发行                                   2015.   2015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43            盛视智能出入口管理系统软件
          人                                    01.30   070939   201621921 号   取得

  44     发行   盛视智能交通图片网关软件        2015.   2015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5-2-8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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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编号
          人                                    日期                            方式
          人                                    01.30   067151   201621922 号   取得
         发行                                   2015.   2015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45            盛视资产智能管控系统软件
          人                                    01.30   067143   201621923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机房环境智能监控系统软      2015.   2015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46
          人    件                              01.30   067134   201621924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智能交通综合管理平台        2015.   2015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47
          人    BS 版系统软件                   01.30   071187   201621869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国检智能会商指挥平台系      2015.   2015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48
          人    统软件                          02.02   030410   201621926 号   取得
         发行   虎升边检勤务指挥中心管理软      2015.   2017SR    软著登字第    受让
  49
          人    件                              03.31   021369    1606653 号    取得
         深圳                                   2015.   2016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50            盛视技术出入境自助通关系统
         盛视                                   11.05   233506    1412123 号    取得
         发行                                   2015.   2016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51            盛视车牌识别算法软件
          人                                    11.20   008140   201621877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机器人出入口控制系统软      2015.   2016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52
          人    件                              11.20   008136   201621910 号   取得
         发行                                   2015.   2016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53            盛视车辆视频检测算法软件
          人                                    11.20   008070   201621909 号   取得
         发行                                   2015.   2016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54            盛视便携式测速仪软件
          人                                    11.20   008148   201621876 号   取得
         深圳   盛视技术自助查验系统嵌入式      2016.   2016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55
         盛视   软件                            01.29   243221    1421838 号    取得
         发行                                   2016.   2016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56            盛视限定区域管控系统软件
          人                                    05.10   161671   201621916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地感线圈视频检测切换型      2016.   2016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57
          人    高清卡口系统软件                05.10   162557   201621878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视频检测雷达测速型高清      2016.   2016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58
          人    卡口系统软件                    05.16   161640   201621919 号   取得
         发行                                   2016.   2016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59            盛视移动式高清雷达测速系统
          人                                    05.16   162233   201621913 号   取得



                                       5-2-8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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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编号
          人                                      日期                            方式
         发行                                     2016.   2016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60            盛视固定式高清雷达测速系统
          人                                      05.16   162652   201621912 号   取得
         发行                                     2016.   2016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61            盛视旅客通道防尾随系统
          人                                      05.20   162238   201621915 号   取得
         发行                                     2016.   2016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62            盛视智能管理终端系统
          人                                      05.20   162229   201621914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高清视频检测电子警察系        2016.   2016SR   软著变补字第   原始
  63
          人    统软件                            05.20   161675   201621911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检验检疫旅检业务信息化        2016.   2016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64
          人    平台软件                          06.10   259054    1437671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海关行李物品智能判图系        2016.   2016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65
          人    统软件                            06.10   299930    1478547 号    取得
         发行                                     2016.   2016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66            盛视海关风险拦截系统软件
          人                                      07.08   301355    1479972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海关智能管控通道系统软        2016.   2016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67
          人    件                                09.01   301359    1479976 号    取得
         发行                                     2016.   2016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68            盛视海量人像识别系统软件
          人                                      10.31   343469    1522085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基于指定接口的面相算法        2016.   2017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69
          人    性能测试系统软件                  10.10   019445    1604729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大容量比对库的人脸考勤        2016.   2017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70
          人    机系统软件                        11.01   029668    1614952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海关旅客智能分类通关闸        2017.   2017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71
          人    机软件                            01.10   501429    2086713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海关旅客自助通道集中管        2017.   2017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72
          人    控平台软件                        01.10   497716    2083000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海关旅客智能分类通关系        2017.   2017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73
          人    统软件                            04.08   381014    1966298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软        2017.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74
          人    件                                05.01   179541    2508636 号    取得

  75     发行   盛视检验检疫健康卡自助申报        2017.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5-2-8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持有                                   发表                           取得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编号
          人                                    日期                           方式
          人    软件                            05.05   142006   2471101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口岸动植物疫病疫情风险      2017.   2017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76
          人    分析和预警系统软件              06.01   599923   2185207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旅检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软      2017.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77
          人    件                              07.03   180371   2509466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记录凭证自助打印系统软      2017.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78
          人    件                              08.02   014688   2343783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旅客行李物品自助申报系      2017.   2017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79
          人    统软件                          10.13   683299   2268583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生物特征自助采集系统软      2017.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80
          人    件                              10.17   014720   2343815 号    取得
         发行                                   2017.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81            盛视自助办证终端软件
          人                                    10.23   082791   2411886 号    取得
         发行                                   2017.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82            盛视健康卡识别收集仪软件
          人                                    10.23   082740   2411835 号    取得
         发行                                   2017.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83            盛视安检自助通道查验软件
          人                                    10.31   141996   2471091 号    取得
         发行                                   2017.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84            盛视旅检自助申报终端软件
          人                                    11.13   080841   2409936 号    取得
         发行                                   2017.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85            盛视生物特征采集终端软件
          人                                    12.01   014687   2343782 号    取得
         发行                                   2017.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86            盛视智能机器人交互系统软件
          人                                    12.01   141988   2471083 号    取得
         深圳   盛视技术出入境记录打印系统      2017.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87
         盛视   软件                            12.08   407151   2736246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集装箱空箱检测仪系统软      2017.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88
          人    件                              12.20   010839   2339934 号    取得
         深圳   盛视技术旅客自助申报缴税采      2017.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89
         盛视   集终端软件                      12.27   405020   2734115 号    取得
         深圳   盛视技术集装箱空箱检测算法      2018.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90
         盛视   软件                            01.10   230275   2559370 号    取得



                                       5-2-8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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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编号
          人                                      日期                           方式
         深圳   盛视技术指纹面相采集一体机        2018.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91
         盛视   软件                              01.12   407161   2736256 号    取得
         深圳   盛视技术指纹面相自助采集软        2018.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92
         盛视   件                                01.25   407143   2736238 号    取得
         发行                                     2018.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93            盛视视频结构化分析平台软件
          人                                      01.29   380729   2709824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车辆大数据联网应用平台        2018.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94
          人    软件                              02.05   380643   2709738 号    取得
         深圳   盛视技术自助证件办理系统软        2018.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95
         盛视   件                                02.28   407134   2736229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 MV3600 固定式测速系统        2018.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96
          人    软件                              04.07   887923   3217018 号    取得
         发行                                     2018.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97            盛视自助安检通道系统软件
          人                                      04.07   528416   2857511 号    取得
         发行                                     2018.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98            盛视集中管控系统软件
          人                                      04.20   536553   2865648 号    取得
         发行                                     2018.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99            盛视智能预警终端软件
          人                                      08.06   887213   3216308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占用公交车道抓拍一体机        2018.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100
          人    系统软件                          08.08   885998   3215093 号    取得
         发行                                     2018.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101            盛视测速反馈屏系统软件
          人                                      08.28   887221   3216316 号    取得
         发行                                     2018.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102            盛视手持式测速仪系统软件
          人                                      08.30   887880   3216975 号    取得
         发行   盛视占用应急车道抓拍一体机        2018.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103
          人    系统软件                          08.30   887234   3216329 号    取得
         发行                                     2018.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104            盛视边境智能管控系统
          人                                      09.01   831418   3160513 号    取得
         发行                                     2018.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105            盛视智能检疫管控平台软件
          人                                      10.09   877038   3206133 号    取得

 106     发行   盛视海关智慧旅检人脸识别系        2018.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5-2-8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持有                                         发表                                 取得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编号
           人                                          日期                                 方式
           人     统软件                               10.26   995768        3324863 号     取得
          发行    高分可视化指挥中心综合管理           2018.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107
           人     系统                                 11.01   1045828       3374923 号     取得
          发行    室内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在线           2018.   2018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108
           人     监测平台软件                         11.05   1046762       3375857 号     取得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中国版
权保护中心出具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查询日,发行人已取得上述 108 项软件著作权的专用权并处于有效状态,该等软
件著作权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4.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拥有 2 项域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域名            生效日期              到期日期              ICP 备案号

 1      maxvision.cn             2017.05.24            2019.05.24       粤 ICP 备 09136412 号-1

 2      maxvision.com.cn         2005.02.25            2027.02.25       粤 ICP 备 09136412 号-1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发行人提供的《域名注册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上述 2 项域名的专用权并处于有效
状态,该等域名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三)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招股说明书》《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主营业务为
提供智慧口岸整体解决方案及其智能产品,包括陆路口岸、水运口岸、航空口
岸,业务涵盖边检和海关(含原检验检疫)等出入境旅客、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
的智能通关查验和智能监管等系统,发行人固定资产主要为电子设备、办公设
备、运输设备,截至基准日,发行人固定资产期末合计 3,665.50 万元。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原值 10 万元以上的部分电子设备、办公设
备、运输设备等财产的付款凭证。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本所律师核查的结果,
发行人所拥有的主要电子设备、办公设备、运输设备以购买的方式取得,截至
基准日,该等设备不存在设定担保和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5-2-8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四) 根据发行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上
述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披露的房产外,发行
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需取得权属证书的,发行人已
取得相应完备的权属证书。
     (六)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限制,亦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
制的情况。
     (七) 房屋土地租赁情况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的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序   承租                                                      租金       面积
             出租人            租赁房产地址            用途                          租赁期限
号    人                                                      (元/月)    (㎡)
             上海金
             山化工      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
     发行                                                                           2014.06.18-
1            孵化器      秋实路 688 号 1 号楼 3        办公     750        30
      人                                                                             2024.06.17
             发展有      单元 302 室 C 座
             限公司
             深圳市      龙城工贸御祥厂区 3 号
2                                                      厂房   116,377    3,658.08
             龙城工      厂房 1-4 楼
     发行                                                     元,每满              2015.03.29-
             贸实业
      人                 龙城工贸御祥厂区号宿                 1 年递增              2020.03.28
3            有限公                                    宿舍                997
                         舍-                                  5%
               司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
     发行   汪澜、何                                                                2015.12.30-
4                        溪路 168 号新天地广场         办公    2,000       83
      人      一鸣                                                                   2020.12.29
                         办公 8-1008 室
             天津京
             滨工业      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
     发行                                                                           2016.03.09-
5            园开发      园京滨睿城 8 号楼 706         办公        0       80
      人                                                                             2026.03.08
             有限公      室-26(集中办公区)
               司




                                              5-2-9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承租                                                       租金       面积
             出租人           租赁房产地址             用途                           租赁期限
号    人                                                       (元/月)    (㎡)
                                                              47,541.6
     发行                武汉市洪山区华工科技                                        2019.04.01-
6             李燕                                     办公   每年 5%     1,188.54
      人                 产业大厦 6 层                                                2020.03.31
                                                                递增
     发行                洪山区珞喻路 243 号科                                       2018.10.15-
7            朱慕婷                                    办公    12,500     403.86
      人                 技大厦 3 层 3 号                                             2019.10.14

             深圳市
     深圳    华江实      天安车公庙工业区天发                 102,118.               2018.11.01-
8                                                      厂房               1,134.65
     盛视    业有限      大厦 F1.62B                             5                    2021.10.31

              公司
     发行                珠海市香洲区国防路                                          2018.11.20-
9            陈朝春                                    办公    3,800      109.25
      人                 101 号 8 栋 503 房                                           2019.11.19

                         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
     发行                                                                            2018.12.01-
10           叶小勇      雅戈尔大道 165 号 529         办公    2,500       38.35
      人                                                                              2019.11.30
                         室
     发行                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                                          2019.01.01-
11           杨笔裕                                    办公    1,000        30
      人                 156 号 1802 室之二                                           2019.12.31

             深圳市
             龙城工                                    生
     发行                龙城工业村七栋一层                                          2019.01.01-
12           贸实业                                    产、    84,800      1,060
      人                 (厂房)                                                     2021.11.30
             有限公                                    仓库
               司
             北京乾
             通天投      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
     发行                                                                            2019.01.19-
13           资管理      51 号院 4 号楼 1 层 175       办公   6,200/年      12
      人                                                                              2020.01.18
             有限公      室
               司
             海南百
     发行    思特翻      海口市龙昆北路 2 号珠                5,000 元/              2019.02.27-
14                                                     办公               135.92
      人     译有限      江广场帝豪大厦 907 房                   年                   2020.02.26

              公司
                                                                                     2019.04.01-
15   发行    王广洁      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          办公   1,433.33      86
                                                                                      2020.03.31


                                              5-2-9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承租                                                       租金     面积
             出租人             租赁房产地址            用途                       租赁期限
号    人                                                       (元/月)   (㎡)
      人                 欧陆经典小区 9-4-9


                         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樱
     发行                                                                         2017.05.25-
16            宋昕       花园三区 2 号楼 2 门           宿舍   4,900     157.5
      人                                                                           2019.05.24
                         202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
     发行                区关山一路 74 号保利                                     2018.03.15-
17            吴刚                                      宿舍   4,800      154
      人                 花园 36 栋 1 单元 504                                     2021.03.15

                         室
     发行                武汉市洪山区常青藤名                                     2018.05.01-
18           黄晓玲                                     宿舍   2,300     98.27
      人                 苑 4-1-603                                                2019.04.30

     发行                                                                         2018.05.14-
19           师丹玮      福田区泰安轩 A 座 502          宿舍   4,000     39.02
      人                                                                           2019.05.14

     发行                                                                         2018.05.19-
20           蒋玲丽      福田区泰安轩 A 座 806          宿舍   2,600       40
      人                                                                           2019.05.18

     发行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                                     2018.06.20-
21           招冬颖                                     宿舍    640        40
      人                 楼镇联围路 107 号                                         2019.06.20

     发行                                                                         2018.06.30-
22            聂卉       福田区泰安轩 B 座 710          宿舍   4,200       51
      人                                                                           2019.06.29

     发行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国                                     2018.07.11-
23           付显贵                                     宿舍   1,200     90.55
      人                 安路 12 号 1 单元 501                                     2019.07.11

     发行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                                     2018.07.21-
24           萧沃池                                     宿舍    850        60
      人                 城东 15 巷 24 号 302                                      2019.07.21

                         成都市双流区机场路常
     发行                                                                         2018.08.10-
25           赖雪波      乐一段 36 号诚信家园 1         宿舍   1,800      130
      人                                                                           2019.08.09
                         栋 1101
                         绥芬河市迎泽市场赛军
     发行                                                                         2018.08.18-
26           王雷鸣      区长东湾 6 号楼 3 单元         宿舍   2,800     105.9
      人                                                                          2019.08.19
                         902
     发行                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永                                     2018.11.25-
27           骆新添                                     宿舍    900        60
      人                 红村                                                     2019.11.25




                                               5-2-9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承租                                                    租金     面积
             出租人          租赁房产地址            用途                       租赁期限
号    人                                                    (元/月)   (㎡)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
     发行                                                                      2018.12.16-
28           陆丽娟      川环南路 408 弄二幢 4       宿舍   2,500       36
      人                                                                       2019.12.15
                         号楼 501 室
     发行                武汉市黄陂区天河镇中                                  2019.02.15-
29           余运清                                  宿舍   2,000     251.31
      人                 兴路 59 号                                            2019.05.14

                         山东省青岛胶州市胶东
     发行                                                                      2019.02.20-
30           王金栋      镇润福园小区 4 号 1 单      宿舍   1,292      120
      人                                                                       2020.02.19
                         元 102
                         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
     发行                                                                      2019.02.27-
31           骆燕伟      旺源雅苑 6 幢 18 号         宿舍   2,800     72.44
      人                                                                       2020.02.26
                         1101 室
     发行                上海市宝山区宝林八村                                  2019.03.10-
32           秦宏华                                  宿舍   4,500     72.62
      人                 3#302 室                                              2020.03.09

     发行                                                                      2019.03.22-
33           师丹玮      福田区泰安轩 A 座 505       宿舍   4,500     39.02
      人                                                                       2020.03.21

     发行                上海市长宁区剑河路                                    2019.04.15-
34           高伟锋                                  宿舍   5,600     71.39
      人                 2001 弄 22 号 201 室                                  2020.04.14

                         珠海市横琴新区南山嘴
     发行                                                                      2019.04.18-
35           蔡川渝      路 138 号 4 号楼 2 单元     宿舍   3,300     91.65
      人                                                                       2020.04.17
                         603 房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第 5、12、21、24-32 项房屋
的出租方尚未取得或提供房屋产权证书,亦未提供其他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或房
屋所有权人提供的授权出租人出租的证明文件,若出租方无权出租该等房屋,
存在该等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尚未取得或提供房屋产权
证书的房屋除第 5 项用作办公,第 12 项用作厂房、仓库外,其它尚未取得或提
供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均为员工在项目所在地进行维护所使用的宿舍。上述第
12 项目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期间于 2018 年 7 月 4 日已届满,出租方暂未取得续
期后的土地权属证书,2019 年 1 月 31 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召开业务会
议出具相应会议纪要,审议了《关于行政划拨用地土地使用年期续期申请时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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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关问题的请示》《关于龙城工贸公司行政划拨用地续期有关问题的请示》,会议
明确对行政划拨用地申请办理续期的,除住宅用地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
按照深府[2004]73 号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第 12 项虽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主管部门已出具相应的会议纪要,
上述房屋被强制拆除或被依法征收、征用的概率较低,且发行人仅将上述房屋用
作仓库,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发行人租赁的其它物
业主要用于员工宿舍,对房屋没有特殊要求,即使被要求搬迁,发行人或其控
股子公司可及时找到可替代性房产,不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瞿磊已承诺若盛视科技
所租赁的房产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强制拆除或被依法征收、征用或拆迁
的,本人愿意在无需盛视科技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盛视科技因不能继续
承租该等房产而搬迁所产生的成本与费用,并对其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济损
失承担足额、全面的经济补偿。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和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实质性
障碍。
     4.发行人与出租方签订的上述房屋租赁除第 2、3、6、7、8、22 项外,其他
房屋租赁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
有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
是,该等未办理备案的情形,违反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当事人
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
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规定。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
备案手续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才被处以罚款。鉴于发行人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房屋主
要用于员工在项目所在地进行维护进行临时性居住及分公司办公等非生产厂
房,且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收到任何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该等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和
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实质性障碍。
     (八)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租
赁土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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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九)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其他
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限制,亦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
制的情况。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以合法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前
述财产需要取得权属证书的,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均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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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本节中所述重大合同,是指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000
万元以上的业务合同,以及根据资产规模、业务性质等判断可能对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其他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重大合同如
下:
     1.采购合同
     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因公司采购活动存在小额、高频
的特点,公司以订单形式向供应商下达采购需求,单笔金额较小。
     2.销售合同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 4,000 万元以上销售合同
如下所示:
     (1)2018 年 1 月 16 日,发行人与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甲方)根
据中标结果就《海关总署 2017 年集装箱空箱检测仪采购项目》签订合同,约定
甲方向发行人采购集装箱空箱检测仪 100 套,总价为 4,895 万元,收货后海关用户
与发行人开展到货调试工作,调试合格后由海关用户与发行人签定验收报告,设
备质保期 5 年,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六十天内不能解决,提交北京仲裁
委员会进行裁决。
     (2)2018 年 5 月 27 日,发行人与舟山普陀山机场有限公司(甲方)根据
中标结果签订了《舟山普陀山机场航站楼(国际口岸开放航站区)改扩建联检工
程项目合同书》,约定发行人承担甲方舟山普陀山机场航站楼改扩建联检工程项
目的联检信息化及专业查验系统施工项目,合同价款为 4,098.9672 万元,竣工验
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经
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质量保
证金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 2.5%,保修期从发包人批准的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
算,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2018 年 6 月 14 日,发行人与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口岸管理局(买方)
根据中标结果签订了《项目合同书》,约定发行人承担买方新疆霍尔果斯市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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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联检区旅检货检通道查验设备安装工程及配套信息化系统项目,合同总价为
12,118 万元,项目由双方共同验收,买方应在项目设备到达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
毕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作出验收结果报告,产品的保修期为项目验
收合格或默认验收合格之日起 1 年,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2018 年 6 月 29 日,发行人与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甲方)
根据中标结果签订了《广西桂林机场航站楼及站坪配套设施扩建工程 T2 航站楼
口岸检查检验设备设施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发行人承担甲方广西桂林机场航
站楼及站坪配套设施扩建工程 T2 航站楼口岸检查检验设备设施采购及安装服
务,合同价款为 6,556 万元,甲方应在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且收到
发行人初步验收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完成初步验收,在货物试运行期满且收到发
行人最终验收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完成最终验收,产品质保期为 24 个月,从货物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起算,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桂林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2019 年 2 月 22 日,发行人与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方)
根据中标结果签订了《青岛新机场边检信息化及查验设施设备项目设备供货合
同》,约定发行人向采购方提供边检专业设备设施及软件系统,包括智能查验台、
智能验章柜、指挥中心平台、证件研究设备等相关专业软件系统,合同价款为
4,937.92 万元,发行人确认货物验收合格并移交采购方正常使用之前,货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发行人承担,项目的质保期为项目行业验收合格之日起 36 个月,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
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采购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019 年 2 月 25 日,发行人与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方)
根据中标结果签订了《青岛新机场卫生检疫信息化及查验设施设备项目设备供货
合同》,约定发行人向采购方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专业设备设施及软件系统,包
括卫生检疫查验系统、微小气候在线监测系统、AR 设备指挥系统、有害生物远
程鉴定系统等相关专业软件系统,合同价款为 4,298 万元,发行人确认货物验收
合格并移交采购方正常使用之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发行人承担,项目的质
保期为项目行业验收合格之日起 36 个月,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



                                  5-2-9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采购方所在地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2019 年 3 月 29 日,发行人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甲方)根
据中标结果签订了《莲塘口岸“一站式”通关信息系统项目(主体工程建设)》,
约定发行人按照合同清单提供智能卡口、通关信息平台、海关监管核放系统、边
检监管核放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网络主机存储及安全系统、机房工程、门户式
车辆核辐射监测设备等货物,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4,079.9939 万元,甲方应当在
到货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需要发行人对货物或系统进行安装调试
的,甲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的 45 个工作日内进行质量验收,质保期为项
目完成最终验收正式投入使用后 2 年内,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
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授信合同
     (1)2018 年 11 月 12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授信协议》
(755XY2018032164),约定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向发行人提供人民币 3,000 万元的
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 12 个月,即从 2018 年 11 月 16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15
日止,协议项下发行人所欠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的一切债务由瞿磊、官亚灵作为连
带责任保证人另行出具担保书,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
解除,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
一方可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为深圳市。
     2018 年 11 月 12 日,瞿磊、官亚灵向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分别出具《最高额
不可撤销担保书》(755XY201803216401、755XY201803216402),同意为发行人
在《授信协议》(755XY2018032164)项下所欠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受让
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或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因担
保书所产生的争议及纠纷,采取《授信协议》所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
     (2)2019 年 1 月 2 日,发行人与华夏银行深圳泰然支行签订《最高额融资
合同》(SZ03(融资)20180036),约定发行人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币 5,000 万元,
额度有效期自 2018 年 12 月 25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25 止,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
生效,但在发行人及担保人按照华夏银行深圳泰然支行的要求签订担保合同及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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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理担保合同约定的手续并生效之前,华夏银行深圳泰然支行无义务允许发行人使
用任何融资额度,双方因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可向华夏银行深圳泰然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具体业务合同对该合同项下
的争议管辖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2019 年 1 月 2 日,瞿磊、官亚灵与华夏银行深圳泰然支行签订《个人最高
额保证合同》(SZ03(高保)20180036-11),约定瞿磊、官亚灵愿意在《最高额
融资合同》(SZ03(融资)20180036)的最高债权额度 5,000 万元限度内向华夏
银行深圳泰然支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等华
夏银行深圳泰然支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提前到期日起两年,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因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
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华夏银行深圳泰然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
诉。
     (3)2019 年 1 月 11 日,发行人与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签订《综合融资额
度合同》(借 2018 综 31213 福田),约定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同意向发行人提供
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亿元整的综合融资总额度,其中包括的各分项额度的种
类与金额为用于开立三年(含)以内的工程类(从属性)投标保证、履约保证、
预付款保证和一年(含)以内的工程类(从属性)质量保证。其中开立一年(含)
以内质量保证不超过 1,000 万元,开立一年以上三年(含)以内投标保证、履约
保证、预付款保证不超过 1,000 万元,单笔保函免保证金。合同额度有效期间自
2019 年 1 月 11 日至 2020 年 1 月 10 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经发行
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
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019 年 1 月 11 日,瞿磊、官亚灵分别与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签订《自然人
额度保证合同》(保 2018 综 31213 福田-1、保 2018 综 31213 福田-2),约定瞿磊、
官亚灵愿意为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与发行人签订的编号为借 2018 综 31213 福田
的《综合融资额度合同》项下发行人的一系列债务提供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
项下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亿元整的本金金额以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发行人
应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支付的其他款项,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
自单笔授信业务起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合同履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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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所在地人民法院
起诉,合同自发行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及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
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4)2019 年 1 月 15 日,瞿磊、官亚灵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
保证合同》(07300KB20198027),担保的合同业务发生期间自 2019 年 1 月 11
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11 日止,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8,000 万元,担保的范围为合同
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担保方
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
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垫付之日起两年,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
定的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且合同项下约定的款项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双方在履行
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合同签署地深圳福田法
院管辖。
     4.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重大合同均合法
有效,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5.根据发行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的部分重大
合同进行了抽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
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 9 条的规定,以盛视有限名义签订的
合同虽未变更为发行人,但该等合同由发行人承继,因此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
律障碍。
     (三) 根据发行人作出的声明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
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在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
争”披露的关联交易之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
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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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金额较大
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包括:
       1.其他应收款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截至基准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1,140.07
万元,其他应收款中欠款金额前五名如下:
                                                         账面余额   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
序号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万元)   额合计数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出入   履约保证金、质
  1                                                       188.21          13.66
         境边防检查总站             量保证金
         广西柳州市建设投资开发
  2                                履约保证金             128.69           9.34
         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
  3                                质量保证金             126.15           9.16
         境边防检查总站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
  4                                履约保证金             107.69           7.82
         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出入
  5                                质量保证金              90.3            6.56
         境边防检查总站
合计                     --             --                641.03          46.54

       2.其他应付款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截至基准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251.57
万元,其他应付款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期末数(万元)              期初数(万元)

  1              押金保证金                      6.02                     41.88
  2              应付暂收款                      1.62                      1.9
  3            应付员工报销款                   216.99                   221.93
  4                   其他                      26.94                     35.83
 合计                    --                     251.57                   301.54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不存在应付
持本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关联方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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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
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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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设立至今已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增
资均符合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
序。该等增资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资
产收购行为。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未发生合
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出售重大资产的行为。
     (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
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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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
     1.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盛视有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后的首份《公司章程》系由瞿磊、云智慧、智能人等全体发起人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章程已
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了备案手续,制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盛视实业设立时,其公司章程于 1997 年 1 月
2 日由盛视实业当时的股东予以签署,并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了备案手续,制
定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发行人公司章程近三年的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初的公司章程系经盛视有限 2015 年 10 月
15 日的股东会决议修改并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公司章程近三年
的修改情况主要如下:
     (1)2016 年 3 月 8 日,盛视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因经营范围
变更而修改公司章程。该章程修正案已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备案手续。
     (2)2016 年 3 月 15 日,盛视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因经营范
围变更而修改公司章程。该章程修正案已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备案手续。
     (3)2016 年 6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并作出决
议,盛视有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公
司章程。该章程已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备案手续。
     (4)2016 年 6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因增加注
册资本而修改公司章程。该章程修正案已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备案手续。
     (5)2016 年 10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因经营范
围变更而修改公司章程。该章程修正案已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备案手续。
     (6)2017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因住所变
更而修改公司章程。该章程修正案已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备案手续。
     (7)2017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因住所变
更而修改公司章程。该章程修正案已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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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018 年 9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因住所变更
而修改公司章程。该章程已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备案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已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当
时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合法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系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
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自身
实际情况制定,内容完备,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
     发行人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召开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公司章程(草案)》。经本所律师核查,该《公司章程(草案)》主要依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
定,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制定程序符合法律
规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发行上市后实施生效并取代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
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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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法人治理
结构,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健全的组织机
构,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发行人的股东大会
     (1)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行
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2)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
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监事会和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法定条件下亦享有股东大会召集权;股东大会
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
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2.发行人的董事会
     (1)发行人的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
事长 1 人。董事会下设 4 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
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行人的董事由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负责。
     (2)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方可作
出决议;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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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行人的监事会
     (1)发行人的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成员由
2 名股东代表监事、1 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组成。
     (2)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
以上人数通过。
     4.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 1 名,负责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 4 名,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发行人特定部门日常工作,由
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财务负责人 1 名,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工作,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5.发行人制定了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董事会秘书制
度,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了职
责清晰、分工明确的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各机构和部门能依法独立履行职能。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建立健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
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组织机构健全、清晰,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体现了
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盛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
年 1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制定,该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股东
大会的议事程序、决议和表决、会议记录、决议的执行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发行人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主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该议事
规则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等内容作了规定。发行
人的《监事会议事规则》主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该议事规则
对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等内容作了规定。

                                  5-2-10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该等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
召开股东大会 18 次,董事会会议 20 次,监事会会议 10 次。本所律师注意到,
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
的召集程序,但发行人全体股东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作出《盛视股份全体股东确
认书》,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性均予认可。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
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及重
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5-2-10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十五、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1)发行人现任董事
     ①瞿磊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 年 2 月生,硕士研究生
学历。曾任合肥动力机械总厂技术员助理工程师、深圳东华视频设备厂产品研发
部主任副总工程师。1997 年创立盛视实业并一直担任公司重要经营管理者,现
任公司董事长。
     ②蒋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 年 8 月生,大专学历。
曾任重庆轴承工业公司技术员、组长,成都双流木材公司班长、质检。2000 年
加入公司,历任项目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
经理。
     ③胡刚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 年 3 月生,大学本科学
历。2004 年加入公司,历任研发工程师、软件研发部经理、研发总监兼营销支
持部经理、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④黄鑫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 年 9 月生,硕士研究生
学历。曾任电子科技大学机电一体化工程应用研究所工程部经理。2007 年加入
公司,历任项目发展部经理、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⑤郭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 年 10 月生,大学本科学
历,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曾任安徽省颍上县工业学校教师、
深圳市运发实业总公司财务副经理、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深
圳君合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市天诚华信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深圳鹏盛会
计师事务所副所长、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高级经理、亚太鹏盛税务师
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副所长、本公司独立董事。
     ⑥黎秋霞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 年 7 月生,大学本科
学历。曾任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合规总监、深圳市黄金投资有限公司
合规风控总监,现任广东汇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弘震投资(深圳)有限公
司监事、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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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⑦李胜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 年 10 月生,硕士研究生
学历。曾任广州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工程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
UT 斯达康通迅有限公司工程师,现任深圳第二高级技工学校教师、公司独立董
事。
     (2)发行人现任监事
     ①罗富章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9 年 10 月生,大学本科
学历。2012 年加入公司,历任硬件研发工程师、硬件研发部主管,硬件研发部
副经理,现任公司监事、硬件研发部副经理。
     ②陈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 年 4 月生,大专学历。
2007 年加入虎升科技,历任调试测试部职员、公司生产与调试测试部经理,现
任公司监事、生产与调试测试部经理。
     ③汤常敏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 年 6 月生,中专学历。
2000 年加入公司,担任采购与成本控制部采购员,现任公司监事、采购与成本
控制部采购员。
     (3)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①蒋冰先生,参见本节之“(一)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的任职”
之“(1)发行人现任董事”。
     ②胡刚先生,参见本节之“(一)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的任职”
之“(1)发行人现任董事”。
     ③黄鑫先生,参见本节之“(一)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的任职”
之“(1)发行人现任董事”。
     ④赖时伍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 年 10 月生,硕士研究
生学历。2002 年加入公司,历任研发工程师、项目主管、部门经理、副总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⑤龚涛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 年 7 月生,大学本科学
历。曾任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北京分公司会计、深圳合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会计。2001 年加入公司,历任会计主管、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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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秦操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 年 11 月生,硕士研究生
学历。曾任深圳市星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2002 年加入公司,历任
行政专员、行政部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⑦田磊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 年 1 月生,硕士研究生
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深圳市金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深圳晶福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2018 年加入公司,现任公
司财务总监。
     2.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及《管理办法》
第 20 条规定的禁止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
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二)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的变化
     1.发行人董事变化情况
     (1)2016 年 6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选举瞿磊、蒋冰、黄鑫、胡刚、高虹(独立董事)、黎秋霞(独立董事)、李
胜(独立董事)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
     (2)2018 年 1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因独立董
事高虹辞任公司独立董事,补选郭玉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2018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独立董事郭玉为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
会届满为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上述变更外,发行人董
事会成员近三年内未发生其他变化。
     2.发行人监事变化情况
     (1)2016 年 6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汤常敏为第一届监事
会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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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6 年 6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选举罗富章、陈涛为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监事会成员近三年
内未发生其他变化。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1)发行人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请蒋冰
为总经理,黄鑫、胡刚、赖时伍为副总经理,龚涛为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秦
操为董事会秘书。
     (2)发行人于 2017 年 3 月 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聘请鲁道辉
为财务负责人。
     2017 年 9 月 30 日,鲁道辉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财务总监的职务。
     (3)发行人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聘请田
磊为财务负责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上述变更外,发行人高
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未发生其他变化。
     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三年的变化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
人最近三年补选董事或变更高级管理人员是由于发行人管理及业务需求、向中
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需要,而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的必要
调整与规范,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最近三年均未发生变
化。因此,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最近
三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三) 发行人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发行人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高虹、黎秋霞、李胜为发行人的独立董
事,其中高虹为财务专业人士。
     发行人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郭玉担
任独立董事,根据上述三名独立董事作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发行人任
职的独立董事李胜、黎秋霞、郭玉已经取得相应独立董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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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在发行人任职的三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所规定的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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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申报审计报告》和《纳税审核报告》,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及税
率如下:
序号         税种                   税率                  适用对象
                             16%、13%、10%、6%            盛视科技

  1         增值税                  16%                   深圳盛视

                                    3%                    武汉盛视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盛视科技、深圳盛视、武汉盛视

  3       教育费附加                3%           盛视科技、深圳盛视、武汉盛视

  4     地方教育费附加              2%           盛视科技、深圳盛视、武汉盛视

                                    15%                   盛视科技

                                    25%                   深圳盛视

                                    25%                   武汉盛视
  5       企业所得税
                                    12%                   澳门盛视


                                8.25%、16.5%              香港盛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税收优惠政策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盛视科技
       2015 年 11 月 2 日,发行人取得由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
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1544201182 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发行人为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有效期三年。
       2016 年 5 月 30 日,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向发行人核发《企业所得税优
惠事项备案表》,载明发行人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在 2016 年度减按 15%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根据 2018 年 4 月 25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事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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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
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
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
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并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1844203589,有
效期三年。根据上述情况,发行人本报告期执行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深圳盛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
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
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2016 年 7 月 13 日,经深圳市前海国家税务局向深圳盛视颁发的
《深圳市前海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深国税前海减免备
案[2016]0277 号),深圳盛视在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减
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澳门盛视
     根据澳门律师出具的《澳门法律意见书》,根据第 16/2017 号法律第 22 条
第一款规定以及第 19/2018 号法律第 22 条第一款规定,需课征所得补充税之 2017
年度以及 2018 年度收益的豁免限额均订为澳门币 60 万元,而对于超出该金额之
收益,使用百分之 12%的税率。澳门盛视 2017 年度未实际营运,2018 年度收入
所课之所得补充税可课税收益未超过上述豁免额。
     (4)香港盛视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采取利得税两级制,自 2018/19
课税年度起,法团业务首 200 万港币应评税利润的利得税率为 8.25%,其后超过
200 万港币的应评税利润的利得税税率为 16.5%。香港盛视 2018 年度末刚设立,
暂未涉及利得税课税事项。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的规定,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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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016 年 3 月 2
日,经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向盛视有限颁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资格备
案通知书》(深国税福备案[2016]0019 号),盛视有限软件产品增值税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2016 年 12 月 20 日,盛视科技取得国
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通知书)》(深国税福税通[2016]124807 号),盛视科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
退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要求,准予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三) 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所享受的 50 万以上的财政补贴包括:
     1.2016 年 3 月 31 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布《深圳市科技创新委 2016
年第一批项目公示》,盛视有限因真实场景下的复杂海量人像分析关键技术研究
项目收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于 2016 年 7 月 6 日支付的 300 万元资助。
     2.2016 年 11 月 16 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发布
《2016 年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第三批支持企业及项目公
告》,发行人因科技小巨人奖励项目收到深圳市福田区国库支付中心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支付的 50 万元资助。
     3.2017 年 3 月 9 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布《关于 2016 年企业研究开
发资助计划第二批资助企业的公示》,发行人因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收到深圳
市财政委员会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支付的 214.6 万元资助。
     4.2017 年 9 月 12 日,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发布《2017 年深圳市民营及中
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公示名单》,发行人因企业
改制上市培训项目收到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支付的 50 万
元资助。
     5.2017 年 11 月 27 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发布
《2017 年福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第四批拟支持企业及项目公
示》,发行人因科技创新-科技计划配套事项收到深圳市福田区国库支付中心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支付的 100 万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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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6.2017 年 12 月 3 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布《关于 2017 年企业研究开
发资助计划第二批拟资助企业的公示》,发行人因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收到深
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支付的 153.5 万元资助。
     7.2018 年 11 月 16 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发布
《2018 年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第一批拟支持企业及项目公
示》,发行人因 R&D 投入支持事项收到深圳市福田区国库支付中心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支付的 104.3 万元资助。
     8.2018 年 11 月 27 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发布
《2018 年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部服务制造业分项第六批拟支持企业及项
目公示》,发行人因总部认定支持事项收到深圳市福田区国库支付中心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支付的 50 万元资助。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近三年的纳税情况
     1.根据发行人声明,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税收管理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重大处罚的情
形。
     2.根据深圳盛视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盛视
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税收管理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重大处罚的情形。
     3.根据武汉盛视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武汉盛视
自成立之日起至基准日不存在违反税收管理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重大处罚的
情形。
     4.根据澳门律师出具的《澳门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澳门盛视
自成立之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涉及税务的处罚情形。
     5.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香港盛视
自成立之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涉及税务的处罚情形。
     经核查《申报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的纳税申报材料,根据
发行人的说明、相关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依
法纳税,不存在因严重税务违法被税务部门给予重大税务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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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
     2017 年 12 月 19 日,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向发行人核发编号为
深龙华环批[2017]101061 号的《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审查批复》,同意发行人龙华研发中心在龙华区大浪街道龙观西路 39 号龙
城工贸御祥厂区 3 号厂房开办建设项目,如改变性质、规模、地点或生产工艺,
须另行申报,并不得从事除油、酸洗、磷化、喷漆、喷塑、电镀、电氧化、印刷
电路板、丝印、移印、浸绝缘漆等生产活动,不得使用含铅焊锡;不得设置备用
发电机;不得设置锅炉。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为基于人工智能的智慧口岸系统研发
及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名录》(2018 年修订)及环境保护部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发出的编号为环评
[2016]95 号的《“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文件规定“动态调整分类
管理名录。对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且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由
省级环保部门确定其环评分类,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对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的
其他项目,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发行人拟投资的三个项目(除办公用房的建设)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且不属
于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无需履行环评手续。发行人使用募集资
金投向的基于人工智能的智慧口岸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武汉场所和研发中心
升级建设项目使用的项目地址涉及办公用房的建设,武汉盛视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194201000100000505)对上述项目所
涉及的办公用房建设进行了备案登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和拟使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近三年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5-2-11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2018 年 3 月 7 日,中规(北京)认证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颁发《知识产权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 18117IP0041R0M,证明发行人的知识产权管理
体系符合 GB/T29490-2013 标准,认证范围为计算机应用软件(人工智能产品软
件、勤务指挥中心系统软件、智慧城市领域和智能交通领域)研发设计、销售及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含弱电智能控制系统、通信网络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控制
系统、电子监控安全防范系统)的研发设计、采购、安装、销售的知识产权管
理,有效期至 2020 年 2 月 26 日。
     2.2018 年 5 月 25 日,华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颁发《信息安全管理
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 02118I10129R1M,证明发行人的信息安全管理体
系符合 GB/T22080-2016/ISO/IEC27001:2013 标准,认证范围为与计算机软、硬
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含弱电智能控制系统、通信网络控制系统、信息
安全控制系统、电子监控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开发、施工及服务相关的信息
安全管理活动,有效期至 2021 年 5 月 24 日。
     3.2018 年 5 月 25 日,华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颁发《信息技术服务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 U00662018ITSM0170R1MN,证明发行人的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符合 ISO/IEC20000-1:2011 标准,认证范围为发行人向外
部客户提供与计算机软硬件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含弱电智能控制系统、
通信网络控制系统、电子监控安全防范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服务管理体系,有
效期至 2021 年 5 月 24 日。
     4.2018 年 6 月 26 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向发行人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
书 》 , 证 书 编 号 为 2018010901047433 , 证 明 发 行 人 的 产 品 符 合
GB17625.1-2012;GB4943.1-2011;GB/T9254-2008(A 级)标准,认证产品为出入
境卡片自助打印终端、出入境记录凭证自助打印终端、生物信息自助采集终
端、航班信息自助采集终端、自助发卡终端、自助申报终端、旅客健康自助申
报 终 端 , 规 格 型 号 为 MV1020 、 MV1025 、 MV8028 、 MV8029 、 MV1102 、
MVCUS1362、MVCW1308,有效期至 2023 年 2 月 11 日。
     5.2018 年 10 月 18 日,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向发行人颁发《安防工程
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正面编号为 ZAX-NP01201844010020,证载发行
人的设计施工维护能力等级为壹级,有效期至 2021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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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018 年 11 月 8 日,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向发行人颁发《职业健康
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 00917S10498R1M,证明发行人的职业健
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 GB/T28001-2011/OHSAS18001:2007 标准,认证范围为计
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含弱电智能控制系统、通信网络控制
系统、信息安全控制系统、电子监控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开发、施工及服
务。(有行政许可要求的,按行政许可范围),有效期至 2020 年 11 月 19 日。
     7.2018 年 11 月 18 日,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向发行人颁发《环境管理
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 00918E10963R2M,证明发行人的环境管理体系符
合 GB/T24001-2016/ISO14001:2015 标准,认证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计
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含弱电智能控制系统、通信网络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控制系
统、电子监控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开发、施工及服务。(有行政许可要求
的,按行政许可范围),有效期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
     8.2019 年 1 月 8 日,北京军友诚信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颁发《武器装
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为 19QJ30012R0M,证明发行人的质量管理
体系符合 GJB9001C-2017 标准,该质量管理体系适用于计算机软、硬件产品(智
慧口岸产品)研发和生产;计算机软件(指挥系统产品)研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集成(含弱电智能控制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安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
计、施工和维护服务),有效期至 2022 年 1 月 7 日。
     9.2019 年 1 月 28 日,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向发行人颁发《信息技
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证书编号为 ITSS-YW-3-440320190142,载
明发行人经评估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成熟度为
三级,有效期至 2022 年 1 月 27 日。
     10.2019 年 3 月 20 日,北京军友诚信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颁发《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为 07019Q30117R0M,证明发行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符合 GB/T19001-2016/ISO9001:2015 标准,该质量管理体系适用于计算机应用软
件开发、人工智能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智能化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和服
务;多场所范围:人工智能产品的生产,有效期至 2022 年 3 月 19 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深圳市市监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没有违反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5-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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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的生产经营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
技术监督标准要求等方面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不存
在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
受到处罚的情况。




                                5-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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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及备案情况
     发行人本次拟募集资金 103,676 万元,其中对基于人工智能的智慧口岸系统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投资 71,129 万元,对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投资 20,157 万
元,对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投资 12,390 万元。
     1.基于人工智能的智慧口岸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1)项目备案情况
     2019 年 2 月 27 日,福田区发改局向盛视科技核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
案证》,项目名称为基于人工智能的智慧口岸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备案编号
为深福田发改备案(2019)0046 号,项目建设地点为福田区沙头泰然十路天安
创新科技广场二期,项目总投资 42,328 万元。
     2019 年 3 月 12 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武汉盛视核发《湖
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名称为基于人工智能的智慧口岸系统研发
及产业化项目和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备案代码为 2018-420118-65-03-081147,
项目建设地点为神墩三路以南松涛路以东,项目总投资为 48,958 万元,其中基
于人工智能的智慧口岸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武汉场所的投资为 28,801 万元。
     (2)项目用地情况
     本项目将在深圳、武汉两个场所开展建设,拟选址于深圳市福田区以及武汉
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其中,深圳市福田区场所将通过购置取得,武汉市东湖新
技术开发区场所将在公司自有土地开展建设,公司已取得武汉场所所在地编号为
鄂(2019)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 0002799 号的《不动产权证书》。
     (3)项目环评情况
     本项目属研发类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和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
发区,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项目未列入分类
管理名录且不属于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本项目无需进行环境保
护评价。
     本项目拟使用的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项目建设地点涉及办公用房的建
设,武汉盛视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1942
01000100000505)对上述项目所涉及的办公用房建设进行了备案登记。

                                   5-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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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1)项目备案情况
     2019 年 3 月 12 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武汉盛视核发《湖
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名称为基于人工智能的智慧口岸系统研发
及产业化项目和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备案代码为 2018-420118-65-03-081147,
项目建设地点为神墩三路以南松涛路以东,项目总投资为 48,958 万元,其中研
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投资为 20,157 万元。
     (2)项目用地情况
     本项目拟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公司自有土地开展建设,公司已取得
本项目所在地编号为鄂(2019)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 0002799 号的《不动产权
证书》。
     (3)项目环评情况
     本项目属研发类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不会对环
境造成不利影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分类管理名录》(201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项目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且不属
于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本项目无需进行环境保护评价。
     本项目拟使用的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项目建设地点涉及办公用房的建
设,武汉盛视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1942
01000100000505)对上述项目所涉及的办公用房建设进行了备案登记。
     3.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
     (1)项目备案情况
     2019 年 2 月 28 日,福田区发改局向盛视科技核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
案证》,项目名称为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备案编号为深福田发改备案
(2019)0051 号,建设地点为福田区沙头泰然十路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项
目总投资 12,390 万元。
     (2)项目场地情况
     本项目拟选址于深圳市福田区沙头泰然十路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项目的
建设场地将通过购置取得。
     (3)项目环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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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属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为发行人的办公场所,不会对
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项目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且
不属于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本项目无需进行环境保护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三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均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
准,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履行必要的备案登记手续。
     (二) 根据经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
上市方案,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合作,无需订立相关合
同;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亦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三) 根据《招股说明书》、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
人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
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未来资本支出
规划等相适应。




                                 5-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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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
     公司以建设智慧社会为企业使命,以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智慧系统服务
商和智能产品提供商为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为提供智慧口岸整体解决方案及其
智能产品,包括陆路口岸、水运口岸、航空口岸,业务涵盖边检和海关(含原检
验检疫)等出入境旅客、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的智能通关查验和智能监管等系
统,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致。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5-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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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申报审计报告》《香港法律意见书》及《澳门
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未受到行政处罚。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香港法律意见书》《澳门法律意见书》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
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5%以上股份的股东瞿磊、云智慧和智能人出
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等
主体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瞿磊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长瞿磊和总经理蒋冰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 本所律师对已经存在的诉讼、仲裁的调查和了结受到的限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基于中国法
院、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程序和公告体制,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董事长、总经
理、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已经存在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核查
尚无法穷尽。
     2.本所律师的结论是基于确信上述各方所提供的书面说明是按照诚实和信
用的原则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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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
(含 5%)的主要股东、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是否涉及
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在报告期内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事项向相
关当事人进行了问卷调查并由相关当事人出具了《声明与承诺》,走访发行人住
所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并检索了发行人住所地法院系统、仲裁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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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主要承诺及约
束措施如下:
     (一)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盛视科技(含其下属控股子
公司,下同)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
述承诺而给盛视科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本人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本人将通过在该等企业中的控股地
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盛视科
技进行同业竞争。
     3.本人承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盛视科技经营的业务存在同
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将立即通知盛视科技,本人承诺采用任何可以被监管
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本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之实
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盛视科技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4.若盛视科技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盛视科技享有优先权,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5.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盛视科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
任,且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在盛视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盛视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
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盛视科技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
红,同时本人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则转让所得归公司所
有,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本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作为盛视科技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
止。”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如下:
     “本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盛视科技(含其下属控股子
公司,下同)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本企业将来不从
事、亦促使本企业控制、与他人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不从事任何在
商业上与盛视科技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5-2-12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承诺书自本承诺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本承诺人继续为
盛视科技的 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盛视科技、
盛视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二) 关于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瞿磊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并规范与盛视科技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本人均会
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盛视科技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盛视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3、本人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盛视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盛视科技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盛视科技利益
的行为;
     5、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盛视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
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
     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盛视科技、盛视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
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2.发行人股东智能人、云智慧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如下: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并规范与盛视科技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本企
业均会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盛视科技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企业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影响谋求盛视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
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3、本企业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影响谋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盛视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5-2-12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盛视
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盛视科技
利益的行为;
     5、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盛视科技、盛视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
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三)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瞿磊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如下:
     “(1)盛视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盛
视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也不由盛视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减持前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盛视科技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盛视科技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
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发行人股东云智慧及智能人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如下:
     “1、盛视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盛
视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也不由盛视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盛视科技、盛视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
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盛视科技股票的收益将归盛视科技所有。”



                                 5-2-13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发行人董事(除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如下:
     “(1)盛视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自盛视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也不由盛视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上市后六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自股份承诺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
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5)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减持所持有的盛视
科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述减持前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盛视科技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盛视科技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
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四)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瞿磊及发行人的董事瞿磊、蒋
冰、胡刚、黄鑫、高级管理人员蒋冰、黄鑫、胡刚、赖时伍、龚涛、秦操、田
磊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5-2-13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
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
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
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
案,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
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
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一)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
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
内,实施完毕。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
“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一)完成利润分配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一)时,公司应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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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
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
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
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届时将回购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的股
份。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
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二)完成公司回购股
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二)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5 个交易日
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
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
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
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
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且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5%的股份。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
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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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三)完成控股股东增
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三)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
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
取税后薪酬额的 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
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
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
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
毕。
     (三)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
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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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内容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承诺,系公司、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
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五) 关于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约
束措施
     1.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
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
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瞿磊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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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
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
诺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
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
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瞿磊、蒋冰、胡刚、黄鑫、黎秋霞、郭
玉、李胜、赖时伍、龚涛、秦操、田磊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
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
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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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
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
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六)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瞿磊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按照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
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
内不减持盛视科技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人在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10%,在限售期满后第二年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盛视科技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 20%。本人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
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其中:
     ①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
内,其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五。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在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
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盛视科技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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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
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
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盛视科技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盛视
科技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云智慧、智能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将按照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
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
期限内不减持盛视科技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企业在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本
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50%,在限售期满后第二年减持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 100%。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
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其中:
     ①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五。
     (3)减持股份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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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
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盛视科技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
的收益(如有)上缴盛视科技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
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七)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将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完善分红政策
等措施,以提高投资者回报。具体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1)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对募集资金进
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
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
设进度。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全部建设完成,公司业务覆盖能力、项
目管理效率、营销服务水平等将有较大提升,预期将为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
益。
     2、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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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将保持持续的研发投入,加快研发成果转换步伐,应用新技术、
开发新产品,以提升公司的销售规模和盈利能力。
     (2)持续重视成本管理,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管理效率。公司积极推
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进一步释放规模效应,提升公司利润率水平。
     3、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在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等文件中作出制度性安排,同时,制订《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
回报规划》,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
     (二)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将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
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瞿磊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
侵占公司利益。”
     (八)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1.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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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
项义务和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
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不进行公开再融资;
     3、 对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停发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
红;
     4、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
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将依法履行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承诺事项。
     2、如果本人未履行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
诺事项,本人将在盛视科技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盛视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承诺事项给
盛视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盛视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盛视科技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盛视科技
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若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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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企业将依法履行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
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
项,本企业将在盛视科技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盛视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
承诺事项给盛视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盛视科技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的盛
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同时盛视科技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作出的
所有公开承诺,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
出新的承诺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为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盛视科技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得的收益支付到盛视科技指定账户;
     (3)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主动申请停发薪酬或津
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
相关承诺事项。
     (4)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承
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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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尽快研究将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
在最大限度范围内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九)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十)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
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
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
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
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
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3.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因本所为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人全体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审计机构已就其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中作
出的承诺提出了相关约束措施,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
见》中“二(三)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的规定,相关未履行承诺
时的约束措施内容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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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编制《招股说明书》,但就《招股说明书》所涉及的相关法
律问题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进行了讨论,本所律师审阅了《招股说明书》及其摘
要,特别是对《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对本所出具的律师
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引用真实、准确,不存在因引用本所律师工作报告和
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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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结      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除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和深交所的同意外,发行人已依法具备了本次发
行上市应具备的实质性和程序性条件;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招股说
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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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签署页)


     本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9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丁明明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幸黄华



                                           经办律师:

                                                          董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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