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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视科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0-31  

                        证券代码:002990           证券简称:盛视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7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0月30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0月30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
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十路天安
创新科技广场二期东座1601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4.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
    5.会议主持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瞿磊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4,806,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002%,其
中中小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6,536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2%。
    参会股东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94,68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1,9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6%。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
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如下议案,并形成以
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684,6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4%;反对
12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685,1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9%;反对
12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89%;反
对12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41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685,1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9%;反对
12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董凌、陈烨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