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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视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1-04-29  

                        证券代码:002990           证券简称:盛视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1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1〕
第 187 号)。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回复说明,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你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 2.24 亿元,同比增长 5.3%。请你公司结合所处行业成长性、公司近三
年业务发展状况和主要财务数据以及未来发展规划、发展战略等详细说明本次
高比例转增股本的必要性,转增比例是否与公司业绩增长幅度相匹配。

    (一)公司所处行业成长性、公司近三年业务发展状况

    1.公司所处行业成长性
    公司专业提供智慧口岸查验系统整体解决方案及其智能产品,包括航空口
岸、陆路口岸、水运口岸,业务涵盖边检和海关(含原检验检疫)等出入境旅客、
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的智能通关查验和智能监管等,基于在智慧口岸领域的技术
积累,公司已将业务拓展至智能交通、智慧机场等其他应用领域。
    (1)智慧口岸
    口岸是一个国家对外交往的门户,在我国改革开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为有
效推进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扩大对外开放,加快自贸区建设,国家出
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不断加强口岸发展的宏观设计和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口岸
开放、建设和运行工作,并明确了建设智慧口岸的发展方向。
    根据国家口岸办的相关数据统计,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全国共有经国务
院批准对外开放口岸 310 个(不含暂未获批永久开放的临时口岸)。随着“一带
一路”战略实施,新建口岸数量将不断增加。以目前公司业务占比较高的航空口
岸为例,根据国家发改委、中国民航局、各地政府和机场网站对外公开信息以及
招商证券的统计,“十四五”期间拟加快实施 10 个枢纽机场的改扩建工程,未
来五年我国有新建/改扩建计划的国际机场数达 49 个。
    口岸作为国家出入境窗口,国际形势和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同时,跨境电子
商务等新兴业态蓬勃发展,安全与便利关系统筹难度大,对口岸管理提出了更高
的要求,必须依靠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手段突破改革发展中的瓶颈,对存量口岸实
施智慧化改造,持续加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投入。
    (2)智能交通
    近几年来,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陆续出台了《国家新型
城镇化发展规划》、《推进“互联网+”便捷交通促进智能交通发展的实施方案》、
《交通运输部关于改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的若干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提出将
基础设施智能化列为建设方向,包括发展智能交通,实现交通诱导、指挥控制、
调度管理和应急处理的智能化、将“一体化”和信息“互联互通”作为关键点进
行突破,推进交通产业智能融合等要求,为各地智能交通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
根据赛文交通网的统计数据,2011~2020 年,我国城市智能交通市场投资规模合
计 3,460 亿,复合增长率达到 18%。
    (3)智慧机场
    2020 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对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作出重要部署。2020
年初,中国民航局发布了《中国民航四型机场建设行动纲要(2020-2035 年)》,
推进新时代民用机场高质量发展和民航强国建设。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
算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成为打造智慧机场的必然选择。此外,目前机场的信息系统
中,包括机场行李系统、电子客票系统、空管系统在内的诸多系统尚未完全实现
国产化,对于民航这种关乎国家安全的领域,国产化替代是必然趋势。
    市场需求的驱动,政策的加码,同时近年来,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
云计算、生物识别等新技术、新产业、新应用的不断涌现,且不断取得新的突破
和进步,推动了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2.公司近三年业务发展状况
       经过多年的积累和沉淀,公司已发展成为人工智能智慧口岸应用领域的领先
企业,形成了明显的技术研发水平、整体方案解决能力、品牌影响力等竞争优势。
近年来,公司业务规模和行业地位不断提升,在巩固智慧口岸行业领先地位的同
时,正逐步形成智慧口岸、智能交通、智慧机场、其他智慧系统“多轮驱动”战
略。
       (1)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营业收入(元)                935,109,861.04     807,386,424.94    507,238,832.4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24,394,143.50     213,097,873.99    141,768,797.27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204,117,680.03     202,113,647.47    135,740,674.76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总资产(元)                 2,470,235,160.18   1,253,269,047.37   860,254,176.4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886,611,305.37    625,323,877.52    412,219,284.62
(元)
       2020 年,公司虽受疫情影响导致部分项目开工、交付延迟,但营业收入仍
取得了同比上年 15.82%的增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上年增长
5.30%。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35.78%,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 25.81%。
       (2)主营业务稳定发展,市场地位进一步提升
       在智慧口岸业务方面,凭借对客户需求的深度理解,强大的研发实力,高质
量、性能稳定的产品,及时、专业、高效的服务,公司智慧口岸业务稳步推进,
市场优势进一步凸显。公司产品已覆盖边检、海关等出入境旅客、货物及交通运
输工具查验,截至 2020 年末,公司智慧口岸查验系统整体解决方案已成功推广
至全国 40 多个口岸。2020 年,公司成功承接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口岸项目、海口
美兰机场 T2 航站楼项目、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 T3 航站楼项目、济南机场北指
廊改造项目等重大项目,上述重大项目为公司智慧口岸查验系统整体解决方案的
再次落地应用,其中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口岸项目合同金额为 4.08 亿元,该项目
使用了公司自主研发的多项创新产品,在公司智慧口岸查验系统整体解决方案的
应用推广中具有标杆性意义。
       在智能交通业务方面,经过近几年的积累,公司智能交通业务竞争力不断增
强,公司荣获深圳市智能交通行业协会 2019-2020 年度中国智能交通技术创新奖
(多功能综合执法仪),并被协会评为 2019 年第八届中国智能交通三十强企业。
2020 年度,公司智能交通及其他板块的业务收入同比上年实现了 641.31%的大幅
增长。
    在智慧机场业务方面,公司首创的自助安检系统成功应用于上海虹桥机场、
昆明长水机场。公司创新研发的过境旅客国际中转通道系统成功应用于首都机场
T3 航站楼项目、上海浦东国际机场 T2 中转过境系统项目,较大提高了国际中转
效率并提升了旅客的过境体验。同时公司承建了香港国际机场中转区域旅客查验
通道、自助登机通道、机场员工通道等项目。
    (3)持续加大自主创新投入,研发体系不断完善
    公司高度重视研发创新,在深圳、武汉两地分别设立了研发中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拥有各类研发类专业人才 422 人,占公司总人数的 44.89%,
为公司不断推出新产品、新应用,保持核心技术优势提供有力保障。
    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2018 至 2020 年度公司研发投入分别为 4,098.35 万
元、6,437.04 万元,8,250.74 万元,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达到 8.08%、
7.97%、8.82%。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合计获得授权专利 229 项,软件
著作权 358 项。此外,还有多项专利申请已获受理。
    2020 年公司经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广东省智慧口岸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
司“智慧口岸查验防控系统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荣获 2020 年度深圳市
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此外该项目通过了科技部授权机构的科技成果评价。专家组
一致认为该项目总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其中口岸视频防尾随检测和集装箱
检测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此外,公司申请了软件能力成熟度 CMMI 5 级(最高级)评估认证,并于
2021 年 3 月取得 CMMI 5 级评估认证证书。2020 年,公司结合自身研发技术储
备及行业发展需求,成立了新技术研究院,制定研发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和优
化研发体系架构,持续深耕行业领先技术,以加强公司技术储备,形成持续创新
发展的内在动力。
    经过多年高比例研发投入,公司积累了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并形成
了完善的研发创新机制,可以快速转换为产品研发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为公司
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4)高度重视品牌建设,品牌优势明显
    公司深耕智慧口岸二十余年,在行业内积累了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盛视”品牌已入选深圳知名品牌,同时公司获得了政府部门授予的多项荣誉称
号,包括 2019-2020 深圳 500 强企业、2019 年度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深圳
市自主创新百强中小企业、深圳市自主创新标杆企业、2018/2019 年度深圳市软
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2020(第四届)中国品牌博鳌峰会“中国自主品牌 500
强”和“中国(行业)标志品牌”等。“盛视”品牌已成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
强大推力,公司将持续加强品牌建设,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进一步发挥品牌效
应,利用品牌优势将公司做大做强。

    (二)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发展规划

    公司作为智慧口岸的先行者,提出智慧口岸理念并付诸实践,成功将人工智
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口岸领域,首创了多项口岸智能查验产品,开创了口
岸旅客查验、车辆查验及卫生检疫等领域智能查验的先河,推动了中国口岸信息
化的发展。
    1.公司发展战略
    综合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高新技术,加大研发投入、扩大营销
网络,继续巩固在智慧口岸领域的领先地位、竞争优势,大力拓展智能交通、智
慧机场及其他人工智能应用领域,并逐步开拓海外市场,致力成为国内领先、世
界一流的智慧系统服务商和智能产品提供商。
    2.公司未来发展规划
    (1)坚持研发创新,持续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内核价值
    公司始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紧密跟踪客户需求,完善客户需求前后端反馈
机制,提高市场响应速度,结合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
升级现有产品功能,并推陈出新,为客户提供更多高质量的创新产品和服务,不
断丰富公司产品矩阵;持续关注疫情常态化下口岸疫情防控的新需求,推出新的
防疫抗疫产品;发挥新技术研究院的引领作用,加大对延伸应用和人工智能、大
数据等前沿技术的研发投入。
    (2)积极拓展新业务,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公司在巩固现有智慧口岸市场地位的同时,继续加大智能交通、智慧机场领
域的拓展力度,提高业务占比。充分利用公司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
技术领域的技术和平台优势,努力开拓新赛道,如海关特殊监管区、智慧园区等
智慧系统应用领域。积极寻求与相关行业和应用领域优秀企业的合作,加快在新
业务领域的市场突破进度。根据海外疫情控制情况,适时拓展海外业务,让中国
的“智慧口岸”走出国门,打开公司业务增长新空间。
       (3)稳健推进外延式发展,完善业务布局
       在保持现有主营业务稳步增长的同时,公司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优
势,稳步推进外延式发展战略,围绕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领域和与
公司现有业务具有协同效应的项目,探讨多样化的项目运作方式,通过投资并购
加速新赛道的涉入,持续优化和调整公司业务结构,为公司业务增长提供新的动
力。

       (三)本次高比例转增股本的必要性,转增比例与公司业绩增长幅度的匹
配性

       目前公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行业市场前景广阔。近年来,公司依靠良好的
经营模式在市场中建立了良好的口碑,发展迅速,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经综合考
虑业绩增长情况,未来发展前景以及公司资产规模、股本及资本公积金情况,公
司提出了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以下为主要考虑因素的具体情况:
       1.收入及净利润增长情况
       2018 至 2020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50,723.88 万元、80,738.64 万元、
93,510.99 万元,复合增长率为 35.7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
为 14,176.88 万元、21,309.79 万元、22,439.41 万元,复合增长率为 25.81%。公
司具备稳健、可持续的盈利能力,本次转增具有合理的业绩基础。
       2.净资产变动情况
       2020 年 5 月,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156 万股。扣除
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103,676.00 万元。2020
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2,439.41 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融资和良好的经营业绩,使公司 2020 年末净资产增加至 188,661.13 万元,增
幅 201.70%,实现了净资产的大幅度增长。本次转增的规模与公司净资产增长相
匹配,具有合理性。
    3.股本数量及资本公积情况
    公司自 2016 年末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公司股
本数一直为 9,468 万股。而在此期间,公司的资产规模和盈利水平稳步增长,产
品结构不断完善,核心竞争力持续提升。除 2020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3,156
万股新股外,股本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增加,相对于目前的经营规模,公司当前
股本规模较小。本次转增的实施能够扩大股本规模,使股本规模与公司目前发展
阶段相匹配,具有必要性。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资本公积为 106,173.88 万元。按照每 10
股转增 10 股的方案,需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12,624.00 万元。公司资本公积金充
足,满足利润分配预案的实施条件。
    4.必要性与匹配性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目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基于公司当前稳健的经营能力和良
好的财务状况,净资产较高、股本总额较小、资本公积金充足,并充分考虑了广
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
的前提下,扩大股本不仅可以使股本规模与公司经营规模相匹配,也有助于投资
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和提振投资者对公司未来经营的信心。
    本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有利于与全
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有利于优化公司股本结构,增加公司流通股的
数量,提高公司股票流动性,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发展预期,与公司经营业绩及
未来发展相匹配,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二、请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1 号——高比例送
转股份(2021 年修订)》,逐条说明你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一)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下简称“公
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1 号——
高比例送转股份(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1 号指引》”)第三条的相
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
回报规划》,公司上市后三年的利润分配安排为: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为现金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现金分配股利方
式优先于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 10.00%。上市后前三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00%。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00%,且超过 5,000.00 万元。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0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0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0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中,现金分红总额为 6,312.00 万元,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 28.13%。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1 号指引》第三条“上市
公司高送转方案应当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并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作出的
相关承诺”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1 号指引》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 1.50 元、2.25 元和 1.98 元,
均高于 1 元;公司净利润分别为 14,176.88 万元、21,309.79 万元和 22,439.41 万
元,净利润均为正且呈持续增长趋势。按照每 10 股转增 10 股的方案实施后,以
全面摊薄口径计算,2020 年的每股收益变为 0.89 元,高于 0.5 元。综上,公司
利润分配预案符合《1 号指引》第四条“上市公司报告期净利润为负、净利润同
比下降 50%以上或者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低于 0.2 元的,不得披露该报告期的高送
转方案”以及第五条第(三)项“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三年每股收益
均不低于 1 元,上市公司认为确有必要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充分披露高送转
的主要考虑及其合理性,且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不低于 0.5 元”的规定。

    (三)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1 号指引》第六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方案的提议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均处于限售期内,并将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解除限售。本预案公布时
间距离上述解除限售时间间隔较长。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在本预案
披露前后 3 个月不存在所持限售股限售期届满的情形,在本预案公布前三个月不
存在减持情形,且在本预案披露后三个月不存在减持计划,不存在通过披露公司
利润分配预案炒作股价以及配合股东减持的情形。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1 号
指引》第六条“上市公司不得利用高送转方案配合股东减持。公司提议股东和控
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前三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
者后三个月存在减持计划的,公司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和第八条“上市公司在
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除外)限售期届满前后三个月内,不得披
露高送转方案”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1 号指引》关于利润分配和高送转要求
的各项规定。


    三、请补充说明筹划此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过程,包括推出方案的提议
人、参与筹划人、内部审议程序、保密情况等,并核实是否存在信息泄漏。
    公司回复:

    (一)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筹划过程
    2021 年 4 月 1 日,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报告初
稿后,公司董事长瞿磊先生、财务总监田磊先生初步探讨了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研究是否具备高送转的条件,认为符合高送转的要求,并形成了以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的意向,但未确认具体转增比例。
    2021 年 4 月 9 日上午,公司董事长瞿磊先生就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的方案与独立董事沟通,并提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对预案表示认
可,并签署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预案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2021 年 4 月 9 日晚间,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
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
    2021 年 4 月 18 日开始,年报编制进入最后校验阶段,年报编制的相关人员
获悉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内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向年报编制人员特别强调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内幕信息扩散,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的议案》,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26,24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63,120,000.00 元(含
税),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合计转增股本 126,240,000 股。

    (二)公司在防止信息泄露方面采取的措施

    公司已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在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筹划过程中,
公司严格遵守该制度,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并及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同时要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该预案,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
易的告知义务,以确保内幕信息不被泄露。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了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四、请补充说明你公司近三个月内接受投资者调研的详细情况;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是否存在向特定投资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情形。
    公司回复:
    公司在披露《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高送转预案的公告》前三个月内不
存在接受投资者调研或媒体采访的情形,不存在向特定投资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情形。


    五、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5.4.11 条的要求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
    公司回复:
    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了信息披露义务人
查询业务申请,查询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一个月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近亲属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前一个
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近亲属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你公司认为其他应予说明的情况。
    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特此公告。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