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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17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我们作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
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
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进行了
回避表决。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激励对象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等以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
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二、《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
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力,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
目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黎秋霞                     李   胜                   郭   玉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