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视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03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我们作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
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
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属于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调整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属于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
利益结合在一起,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
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为 2021 年 6 月 2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48 名激励对象授予 449.90 万股
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黎秋霞 李 胜 郭 玉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