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视科技: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1-12-28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6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7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7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 7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1
六、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 15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16
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 18
第七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 20
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22
2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盛视科技”或“上市公司”、“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
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在盛视科技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以供盛视科技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盛视科技提供,盛视科技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
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
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盛视科技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
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
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
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
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3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旨在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
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
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盛视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
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盛视科技、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 指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计划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
限制性股票 指
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
授予价格 指
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
限售期 指 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予限
制性股票上市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解除限售期 指
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指
的条件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
有效期 指
销完毕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业务办理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5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盛视科技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
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6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盛视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
责拟定,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
计划的股票来源。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82.00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2,624.0000 万股的 2.23%。其中,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 225.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2,624.0000 万
股的 1.7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0%;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 56.4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2,624.0000 万股的
0.4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
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
7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
划。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
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
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
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上市日起计。授
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
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
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
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
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
8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
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5%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5%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授予,则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3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3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授予,则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
9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
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
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
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2.57 元。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32.57 元;
10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32.17 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为 32.57 元/股。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11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2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值为基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2、以 2018-2020 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
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1、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值为基
票以及在 2021 年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5%;
的预留限制性股票 2、以 2018-2020 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
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值为基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2、以 2018-2020 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
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值为基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5%;
2、以 2018-2020 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
在 2022 年授予的预留 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5%。
限制性股票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值为基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2、以 2018-2020 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
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13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
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考核评价结果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注:根据公司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月度平均得分为 60 分以
上(含 60 分)的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综合评价结果为
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
对象在上一年度个人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从事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研究,为用户提
供更贴近实际需求和符合未来发展的智能产品及智慧系统解决方案,服务智慧
社会建设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专注于提供智慧口岸查验系统整体解决
方案及其智能产品,首创了多项口岸智能查验产品,开创了口岸旅客查验、车
辆查验及卫生检疫领域的多项智能查验先河。
公司作为人工智能智慧口岸应用领域领先企业,已形成了明显的技术研发
水平、整体方案解决能力、品牌影响力等竞争优势。公司长期专注智慧口岸查
验产品的创新攻关,并持续加大对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
术的研发,已成功将口岸领域的技术优势和应用延伸至智能交通、智慧机场及
14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其他智能产品。公司将在巩固现有智慧口岸市场地位的同时,继续加大智能交
通、智慧机场领域的拓展力度,提高业务占比,并充分利用公司在人工智能、
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的技术和平台优势,努力开拓新赛道,如海关特
殊监管区、智慧园区等智慧系统应用领域。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
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
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值为基数,2021-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
于 50%、75%、100%;(2)以 2018-2020 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2021-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50%、75%、100%。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
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
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
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够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
标的实现,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
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15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
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1 年 5 月 18 日至 2021 年 5 月 27 日,公司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9 日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37)。
3、2021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1 年 6 月 3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39)。
4、2021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为 2021 年 6 月 2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登记工作,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
16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告》(公告编号:2021-047)。
6、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预
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
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和预留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
17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1 年 12 月 27 日
(二)授予数量:112.475 万股
(三)授予人数:104 人
(四)授予价格:16.035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预留限制 占激励计划预留 占截至本公告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万 限制性股票总数 日股本总额比
股) 比例 例
赖时伍 副总经理 3.00 2.67% 0.01%
秦操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4.00 3.56% 0.02%
核心骨干人员(102 人) 105.475 93.78% 0.41%
合计 112.475 100.00% 0.4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
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
果四舍五入所致。
(七)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要求。
二、关于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8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由于首次授予过程中,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且公司实施了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并相应调整了预留部分授予数量。调整后,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150 人调整为 148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
由 282.00 万股调整为 562.375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25.60
万股调整为 449.90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6.40 万股调整为 112.475
万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32.57
元/股调整为 16.035 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19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七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20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
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1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盛视科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
数量的确定及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
情形。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