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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28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相关材料,经审慎分
析,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
    二、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属于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
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
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认为: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
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并同意按照 16.03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0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2.47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黎秋霞                     李    胜                  郭   玉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