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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28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作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
资料,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 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
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一)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二)本次董事会提
名的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瞿磊先生、蒋冰先生、黄鑫先生、胡刚先生
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
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亦不
是失信被执行人。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上述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提名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 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一)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二)本次董事会提名
的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曹玮女士、张雪莲女士、黄新先生不存在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不得提名为董
事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
人。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
人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上述候选
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回购 注销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一)公司拟对 7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2,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
购及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黎秋霞                   李   胜                  郭   玉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