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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视科技: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2022-06-3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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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Tel:(+86)(755)8351 5666 传真/Fax:(+86)(755)8351 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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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六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3459/FY/2022-352


致: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盛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相
关的事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书面说明及口头证言;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及披露的事实均不存在任何
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副本资料与正本
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
所有口头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与本次解除限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
等专业文件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
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中国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境外法律或
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同意公司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但公司做引用或披露时应当全面准确,
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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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
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1 年 5 月 18 日至 2021 年 5 月 27 日,公司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与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9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1 年 6
月 3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
调整并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2 日,授予价格为 16.035 元/股。公司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名单及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登记工作,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
公告》。
     6、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
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和预留授予事项进行审核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 年 1 月 20 日,公司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登记工作,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
公告》。
     8、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 7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20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回购注销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1、2022 年 6 月 29 日,根据《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
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公
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42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
售事宜。
     2、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除限售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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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不存在不得解除限售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的相关事宜。
       3、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
意公司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
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
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29 日,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届满。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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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及《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
等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激励对象中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3、根 据 《 激 励 计 划 》 的 规 定 , 本 次 激 励 计 划 的 解 除 限 售 考 核 年 度 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层面业绩进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
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具体考核目标为: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
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值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2)以 2018-2020 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 50%。
     根据《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3-184 号),
公司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 1,126,809,481.64 元。根据公司 2018、2019、2020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18-2020 年度营业收入的平均值为 749,911,706.14 元。
公司 2021 年度营业收入较 2018-2020 年度营业收入的平均值的增长率为
50.26%,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4、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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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具体考核要求如下:

         考核评价结果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的考核结果,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148 名,其中 6 名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将由公司另行安排回购注
销,其他 142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可按照《激励计划》
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
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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