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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视科技: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4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作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经过审阅相
关资料,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
资金往来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就本次核查情况发表如下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实际签署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3.6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19%,其中报告期内新增担保金
额为 1.3 亿元,原有担保到期续期担保 0.5 亿元。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全资子
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防控对外担保风险,维护了中小股东利益。

    二、《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
所处的发展阶段、经营的实际情况和股东的合理回报。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四、《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的
实际需要。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五、《关于 2023 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 2023 年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进行预计,是基于子公司业
务发展需要,且能够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日常管理与业务开
展有充分的了解和控制,风险可控。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3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发行主体优质、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保本型投资品种,是在确保
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以及募集资金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
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且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建立了健全的
内控机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拟使用部分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优质、投资期
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投资品种,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能够有效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建立了健全的内控机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方案的
制定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九、《关于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方案的制定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十、《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
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据充分合理,能客观公允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
和财务状况;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十一、《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投项目延期,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
金投资用途和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公司日常业务开展,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募投
项目延期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十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十三、《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及注销的原
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曹 玮                   张雪莲                   黄 新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