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明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8-24
证券代码:002992 证券简称:宝明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3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78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 深 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20]666 号)同意,核准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45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22.35 元/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71,075,000.00 元,扣除券商承销费用 45,000,000.00 元(承
销费用和保荐费用合计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 47,169,811.32 元,公司已以自有资
金支付人民币 2,169,811.32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 726,075,000.00 元。募集
资金已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中。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0]230Z014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近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
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宝明精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中
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止 2020 年 7 月 29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存
序 开户 募集资金投
开户行 银行账号 放金额
号 主体 资项目
(万元)
LED 背光源扩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1 公司 747173785308 34,938.21
产建设项目 司深圳观澜支行
电容式触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2 公司 屏扩产建设 632204117 30,906.03
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项目
研发技术中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200000146840
3 公司 6,763.26
心建设项目 司深圳分行营业部 00035456226
宝明 LED 背光源扩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4 758873808249 0
精工 产建设项目 司深圳观澜支行
电容式触摸
宝明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5 屏扩产建设 643068999 0
精工 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项目
宝明 研发技术中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200000187158
6 0
精工 心建设项目 司深圳分行营业部 00035592987
合 计 72,607.50
三、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47173785308,截止 2020 年 07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34,938.21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LED 背光源扩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32204117,截止 2020 年 07 月 29 日,
专户余额为 30,906.03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电容式触摸屏扩产建设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 年_/_月
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
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唐满云_、 陈默_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1000_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二)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1: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上述“甲方 1”及“甲方 2”合称“甲方”;“甲方 1”、“甲方 2”、“乙方”及
“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各方”。
1、甲方 2 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58873808249,截止 2020 年 07 月 29 日,专户余
额为 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LED 背光源扩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 2 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43068999,截止 2020 年 07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电容式触摸屏扩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 1 已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00014684000035456226,
截止 2020 年 07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6,763.26 万元;甲方 2 已在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00018715800035592987,截止 2020 年 07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 年_/_
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
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_唐满云__、 陈默__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1000_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2_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四、 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
[2020]230Z0141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