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11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
制度的规定,作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变更实施地点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有助于进一
步整合公司内部资源,提升运营效率,是公司根据内部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作出
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
方式、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
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进行变更。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
独立董事:王孝春、任富增、李后群
2020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