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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04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
制度的规定,作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拟签署投资协议并设立子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的发展规划,为进一步扩大公司的影响力,优化公司的战略布局,
实现公司长期战略目标,公司拟在合肥投资建设新型显示器件智能制造基地,就
近配套客户。因此,公司拟与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政府签署《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并在合肥设立全资子公司实施《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
营。如本次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将提升公司对客户的配套能力,促进公司长期可
持续发展。我们认为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外投资事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新增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顺应公司的发展需要,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公司
拟新增向浦发银行深圳分行龙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2.8 亿元,授信期
限 1 年,用于日常经营周转。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的实际需求确定(最终以银
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代表)审核并签
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所有文件。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
效。我们认为取得一定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
的需求,从而为公司及子公司保持可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公司
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浦发银行深圳分行龙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
民币 2.8 亿元,授信期限 1 年,用于日常经营周转。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的实
际需求确定(最终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授权董事长(或其
指定的代表)审核并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所有文件。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独立董事:王孝春、任富增、李后群
                                                     2021 年 01 月 0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