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明科技: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16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和《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
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
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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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孝春 任富增 李后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