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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明科技: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31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
时)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为二级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为赣州宝明担保事项,是基于赣州宝
明正常经营所需作出的,且充分考虑了赣州宝明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赣
州宝明为公司二级子公司,对于此次担保,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本次担保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
章制度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
不良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为二级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设立子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拟设立的子公司,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使公司的业务规模和
市场空间得到进一步的提高,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求,有助力于增强公
司综合盈利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投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
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目前的日常生产经营。基于以上原因,
对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王孝春                 任富增              李后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