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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明科技: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12-23  

                         证券代码:002992           证券简称:宝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1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宝明科技”)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军、李晗、谢志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13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军、李晗、谢志坚:

    经查,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测 2020 年盈利情况时,存在如下问
题:

    (一)公司预测背光源产品营业收入不审慎

    宝明科技预测 2020 年背光源产品销量时,依据部分客户新项目询价订单的
全部需求量进行预测,未根据历史情况考虑新项目询价订单的实际承接转化率,
预测过程不审慎。

    (二)公司预测触摸屏薄化业务收入依据不充分

    宝明科技预测 2020 年触摸屏薄化产品销量时,未取得客户最新的产能、需
求量等相关数据,预测依据不充分。

    上述问题导致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李军作为宝明科技
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李晗作为时任总经理,谢志坚作为财务总
监,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宝明科技、李军、李晗、谢志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责任人,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
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依法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
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有序
发展。

    针对公司 2020 年业绩实现数低于盈利预测数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和法定代
表人在此向广大投资者诚恳致歉。

    三、备查文件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军、李晗、谢志坚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8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