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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明科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4-26  

                          证券代码:002992         证券简称:宝明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3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4 月 25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表决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22 年 4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2 年 4 月 25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综合产
业园宝明科技园 B 栋 2 楼多媒体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8 人,回避表决股东 2 人,通过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89,478,87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89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89,474,2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9.88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6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440,87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6.93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436,20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6.934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6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6%。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均出席了本
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 1.00《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474,2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4,6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36,2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5%;反对 4,67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张春、李云龙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提案 2.00《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474,2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4,6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36,2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5%;反对 4,67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张春、李云龙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提案 3.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474,2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4,6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36,2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5%;反对 4,67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张春、李云龙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本所律
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胡光建、严家呈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