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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明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2-04-29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
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
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
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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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
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方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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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前三天
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之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后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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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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