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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明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29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和《深圳
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其中
职工监事一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候选人存在《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监事。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投资、财产处置、财务、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合
并分立等事项,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并就
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交专项报告。

    当监事会发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时,
监事会应当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提
议。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就监事会的提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当监事会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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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当对证券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且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的次数
不应少于公司定期报告审议的次数。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通过了违反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

    (三)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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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提案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
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或者直接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本人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个工作日内,
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当在会
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
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
将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随时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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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
开,但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特殊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
在会后应当及时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邮
寄至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
投票理由。

                          第六章 会议决议与记录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
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
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书面等方式进行;如
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需进行详细明确的会议记录。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
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
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
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
会议上接收超过两名或超过监事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监事的委托。

    监事未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会后应及时审查
会议决议及记录。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指定工作人员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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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监事会应当及时按照会议记录完成监事会决
议并呈监事会主席签发,且应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监
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反
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等。

    如会议决议需由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则应将有关决议文件发送至各执行单位。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要求相关人员对监事会决议
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
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5/6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半””、“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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