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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明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29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股
东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
导;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
查阅资料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是股东、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资本市场各
类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其相关职责有:
    (一)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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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二) 负责信息披露的审查和答复投资者提问的文字资料的审核。
    (三) 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业务培训,结
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
    (四) 联系安排新闻媒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采访;组织公司新闻报道;筹备
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五) 持续关注和收集新闻媒体上有关公司的信息和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安排与其他上市公司、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进行业务交
流。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
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
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负责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有:
       (一) 跟踪收集国家新发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监管动态。
       (二) 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公
司信息。
       (三) 审核整理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的相关人员提供所需资料。
       (四) 统计分析公司在册投资者情况,研究分析投资者的需求,为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五) 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本公司信息、投资者所反映的问题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材料、影像资料档案的收集管
理工作。
       (七) 负责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建立、维护。
       (八) 对投资者来函、来电、来访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归纳及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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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采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提供的信息的
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投资者关系管
理资料的收集和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
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内容包括:
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方式、接待对象、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是指法定信息披露之外的信息披露即自愿性信
息披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其
能在同等条件下获取信息,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避免误导投资者。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准确性原则。做到事实准确、使用文字准确。在披
露预测性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说明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
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持续性原则。对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应持续
和完整地履行披露义务;当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
时,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正。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时不得引用或刊登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应将公司宣传、公
告资料与媒体报道明确区分;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渠道包括各类新闻媒体及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箱
等。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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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各部门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将本部门的信息整理后形成文字稿件。
    (二) 各部门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
查并签署意见。
    (三) 董事会办公室将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分类。
    (四) 董事会秘书对披露信息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批准披露。
    (五) 由董事会办公室将合规信息通过前条所列渠道进行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应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关系互动易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
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
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结合资本运作的需要或根据投资者的要求,以公开方式
不定期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扩大与投资者的沟通。
    第二十二条 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公司可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
一对一的沟通,提供当面交流的机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可以安排到公司现场参观,以
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传真、信函、网站、电子邮件等
方式,开展日常性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答复投资者问题时必须与公司已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
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将视情况考虑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投资者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条件,为
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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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预约前来调研,原则上应有书面预约,书面预约内容包括:
来访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来访调研提纲、拟拜访公司人员;投资者预约
前来公司调研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到公司后应填写《投资者来访人员登记表》(附件 2),内容
包括:来访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持股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
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来访,应有两名以上人员接待,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必须参加接待并负责接待记录。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要求拜访公司领导的,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联系及制订
接待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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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
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
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
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
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6/7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附件 1:《投资者来访预约表》

    来访单位                                      电话
    联系姓名                                      电话
    调研提纲
拟拜访公司人员


附件 2:《投资者来访人员登记表》

                                                           持股情况
     单位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单位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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