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明科技: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2-04-29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董事、监事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
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
部投向一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
向多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获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分
别按应选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股东大会就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细则所称的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其操作
细则如下:
(一)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并分别积累计算,即公
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可享有与应选出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对应部分投票权
只能分别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
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股东大会依据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候选人所得表决票数多少,
决定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人选;当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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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数还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四)如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得
票总数相等,全部当选将导致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
应选出人数或法定限制,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候选人在下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如
当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应就所缺名额在下次股东大
会进行选举。
第四条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时,应当在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时,投票股东必须在
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票数。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果
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票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票数,则该选票无效;
反之为有效选票。如果股东所投的候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
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无效。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
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表决完毕后,由计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之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后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过半”
不含本数。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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