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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明科技: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29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和《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
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以及《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28 日,
以 6.49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王孝春                 任富增              李后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