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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博合金: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0-08-10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 18 号君悦大厦 B 座 8 楼 邮编:300051
          电话:022-8558 6588    传真:022-8558 6677
                  网址:http://grandall.com.cn

                      2019 年 9 月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称“本

次发行”)于 2019 年 6 月 5 日出具了《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关于重

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

“《律师工作报告》”)。现结合发行人 2019 年 1-6 月财务报告等有关事宜

出具《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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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节 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期间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本所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补

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除另有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简称同样适

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现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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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19年4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
行上市的有关事宜,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具体事宜,前述
决议及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截止本补充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前述决议及授权尚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现持有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川区分局于2018年11月6日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77474835577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
业执照》记载,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为: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草街拓展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真见;

     注册资本:38,600万元;

     成立日期:2003年3月21日;

     营业期限:2003年3月21日至永久;

     经营范围:加工、销售铝合金锭,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批发、零售金
属材料,机电产品,建材,工业硅;货物进出口;废旧金属回收,普通货运(须
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一家依
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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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程》的规定不存在需要清算或予以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
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众华会计师出具的众会字(2019)第6132号《审计报告》(以
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合并报表截至2019年6月30日归属于公司所有
的净资产为1,172,045,662.84元;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发行人无形资产(土地
使用权除外)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
项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其他

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今,发行人在
独立性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在独立经营能力、资产、人员、财务、机
构和业务上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
其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五、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股东

     经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长春融慧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的合伙企业出资额增加了1,500万元。长春融慧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现

持发行人1,700,0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约0.4404%。

     长春融慧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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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名 称            长春融慧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01096390946U
          类 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投长春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春市净月高新区生态大街6666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
         经营场所
                           楼B116室
                           长春融慧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于2017年1月23日办
                           理了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S32489。
         备案情况
                           管理人中投长春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4月17
                           日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0823。
         成立日期          2014年4月8日

       长春融慧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现在的合伙人名单和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比例

  1      中投长春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0.0154%
  2      孙景营                                                 2,300    35.3846%
  3      孙   薇                                                1,500    23.0769%
  4      董   莉                                                1,000    15.3846%
  5      刘春光                                                   880    13.5385%
  6      刘   明                                                  200     3.0769%
  7      刘   琳                                                  140     2.1538%

  8      王丁丁                                                   140     2.1538%

  9      赵玉成                                                    65     1.0000%

  10     易芳冰                                                    65     1.0000%

  11     姜   洋                                                   60     0.9231%
  12     司   男                                                   45     0.6923%
  13     朱海涛                                                    30     0.4615%
  14     周晨曦                                                    30     0.4615%
  15     王尤楠                                                    20     0.3077%
  16     程继明                                                 17.65     0.2715%
  17     姜旭鸿                                                  6.35     0.0977%
                         合 计                                  6,500     100.00%

       其中中投长春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长春融慧达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其余合伙人均为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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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长春融慧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外,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其他股东没有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仍为王增潮、王真见、王启、杜福昌,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
人并未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等第三方权利,不存在司法冻结等

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经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2、顺博合金原持有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运输管理处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

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 500382014326 号),许可

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有效期为 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6 日。

因顺博合金的货运车辆是为其自身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提供货运服务的,不

存在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有偿运输服务的行为,其货运车辆从事的运输活动

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顺博合金不属于道路运输企业,无需办理车辆运营

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因此,顺博合金与 2019 年 8 月 5 日注销了该《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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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江苏顺博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取得了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

   许可证》(证书编号 91320481MA1MFYPB2F001P),有效期为自 2019 年 0

   7 月 22 日至 2022 年 07 月 21 日止。

        除上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江苏顺博取得排污许可证外,发行人持

   有的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许可、资质和证书没有变化。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审慎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

   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业务。

        (三)发行人业务范围的变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经营范围没有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6

   月合并报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9年1-6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1,995,841,332.89   4,185,131,718.57   3,889,708,801.43    3,029,269,727.94
营业收入        2,018,885,263.49   4,249,276,336.40   3,930,536,176.31    3,065,190,641.17
    占比              98.86%           98.49%             98.96%               98.83%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以来一

   直合法经营,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尚未了结或者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除此之外,发行人亦未从事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产业。以本所

   律师具有的专业知识所能作出的判断,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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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1、关联自然人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发行人因监事会换届选举,原监事李踔不再担任公司监事,选举新监事张力。

因此发行人新增关联自然人张力。

     2、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发行人新增一家关联法人深圳九章云极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深圳九章云极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440300MA5FNT0G5D,注册资本 200 万,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

南光社区南海大道 2239 号新能源大厦 AB 座 3A4 北半层 403-L,法定代表人李

踔,经营范围为:软件设计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从事计算机、网络信

息科技、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大数

据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及相关产品、机械设备、电

子产品。

     发行人原监事李踔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李踔全资投资

的上海幻鲲商务咨询中心持有深圳九章云极科技有限公司 70%股权,参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深圳九章云极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关

联自然人控制的企业。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与关联方间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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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增关联担保

           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增关联担保如下:
                     担保金
             被担                                                                            履行
 担保方              额(万                             担保事项
             保方                                                                            情况
                      元)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Z8003322201916000007 号《最高额保
             江苏               证合同》,王真见对江苏顺博 2019 年 5 月 28 日至 2020 年      正在
王真见               3,000.00
             顺博               5 月 24 日在该银行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为           履行
                                3,000 万元。
王真见、                        工商银行重庆沙坪坝支行:2019 年保 0301 号的《最高额保
吴阿儿、     顺博               证合同》,王真见、吴阿儿、王增潮、包秀娟对顺博合金           正在
                     8,000.00
王增潮、     合金               2019 年 3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1 日在该银行的融资,提供    履行
包秀娟                          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为 8,000 万元。
九龙投                          工商银行重庆沙坪坝支行:0310000248-2019 年小支(抵)
资、重庆                        字 0016 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九龙投资和重庆众心驰
             顺博                                                                            正在
众心驰恒             8,000.00   恒商贸有限公司以其房产为顺博合金 2019 年 2 月 26 日至
             合金                                                                            履行
商贸有限                        2023 年 2 月 26 日在该银行的融资提供抵押担保,最高额为
公司                            8,000 万元。
                                中国银行重庆合川支行:2019 年合川顺博保证字 001 号《最
                                高额保证合同》,王真见、王增潮对顺博合金和该银行签订
                                的 2019 年合川顺博授信额度字 001 号《授信额度协议》下
王真见、
                                最高授信额度 9,000 万元(期限 2019 年 4 月 9 日至 2020 年
王增潮、     顺博                                                                            正在
                     9,000.00   3 月 5 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包秀娟、     合金                                                                            履行
                                吴阿儿、包秀娟分别出具了《同意函》,同意以吴阿儿与王
吴阿儿
                                真见的夫妻共同财产、包秀娟与王真见的夫妻共同财产,承
                                担合川顺博保证字 001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责
                                任。
                                中国建设银行璧山支行:2019 年 7 月 4 日签订的《最高额
                                保证合同》(HTC500180000ZGDB201900010)、《最高额
                                保证合同(自然人版)》(HTC500180000ZGDB201900011)、
                                《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 自 然 人 版 ) 》
王真见、
             顺博               (HTC500180000ZGDB201900012),王真见、王增潮、九            正在
王增潮、            29,760.00
             合金               龙投资在 2018 年 7 月 25 日至 2020 年 7 月 25 日期间,就顺   履行
九龙投资
                                博合金与中国建设银行璧山支行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
                                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
                                出具保函协议及其他法律性质文件项下的债务在 29,760 万
                                元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关联方往来余额


                                               5-1-10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在报告期各期末,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余额
     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            2019 年      2017 年         2016 年
       科目        关联方名称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重庆众心驰恒
     应付账款                            ——               ——         ——                6.11
                  商贸有限公司




          (三)同业竞争

          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投资或任职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
     王增潮、王真见、王启、杜福昌遵守其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与
     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对外投资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的子公司清远市顺博铝合金有限公
     司于2019年6月14日名称变更为“广东顺博铝合金有限公司”。除前述情况外,
     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对外投资没有其
     他变化。

          (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

          1、发行人土地、房屋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在重庆市合川区的原有土地、房产
     合证等原因对不动产权证书进行了变更,另外101号厂房已办理完不动产权证
     书、湖北顺博之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亦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变更后的情况如
     下:
序                                                                      土地房 土地终止 土地取 他项
      权证号       权利人        地址           土地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
号                                                                      屋用途     日期      得方式 权利


                                                  5-1-11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土地房 土地终止 土地取 他项
         权证号         权利人          地址         土地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
号                                                                                屋用途      日期      得方式 权利
     渝(2019)合川区            合川区草街街道
                         顺博
1      不动产权第                古圣路 6 号 102                   39,769.38 ㎡    工业                           抵押
                         合金
      000606599 号               厂房
     渝(2019)合川区            合川区草街街道
                         顺博                                                               2062 年 8
2      不动产权第                古圣路 6 号办公 168,151 ㎡        4,445.82 ㎡     工业                 出让      抵押
                         合金                                                                月7日
      000605975 号               楼
     渝(2019)合川区            合川区草街街道
                         顺博
3      不动产权第                古圣路 6 号 101                   25263.64 ㎡     工业
                         合金
      000848331 号               厂房
     渝(2017)合川区            重庆市合川区草
                         顺博                                                               2066 年 2
4      不动产权第                街街道古圣村 6 6,508.95 ㎡          2,850 ㎡      工业                 出让      抵押
                         合金                                                               月 19 日
      001029039 号               号宿舍楼
     鄂(2019)老河口            老河口市仙人渡
                         湖北                                                               2069 年 6
5      不动产权第                镇王楼村飞翔路 93,650.81 ㎡                       工业                 出让
                         顺博                                                                月4日
       0003094 号                西侧

              2、涪陵厂房续租

              2018年9月6日,重庆博鼎与重庆渝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
        重庆博鼎将2,991.84㎡的成品库房租赁给重庆渝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用途为汽
        车零部件、通用机械零部件的压铸加工,租赁期限为半年,自2018年9月1日至
        2019年3月31日。2019年5月30日,重庆博鼎与重庆渝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续签
        《租赁合同》,续租2,991.84㎡的成品库房,并新租赁办公楼一层4间办公室、
        一楼男女卫生间、安保室、厨房、宿舍楼2楼和3楼,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9年
        5月30日至2022年5月30日。

              (三)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子公司增加的专利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权利人      专利类型               专利号              有效期至
               铝材熔炼炉以及铝材
         1                                     顺博合金    实用新型      ZL201820314517.1            2028.03.07
               熔炼加工系统
               —种高效节能铝液循
         2                                     顺博合金    实用新型      ZL201821197115.4            2028.07.26
               环双室炉
         3     一种冷却装置                    顺博合金    实用新型      ZL201821198253.4            2018.07.26
         4     一种流水槽模具                  顺博合金    实用新型      ZL201821200162.X            2018.07.26

                                                          5-1-12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     一种原料分选装置     顺博合金    实用新型   ZL201821197112.0      2018.07.26
       一种用于叉车燃油冷
 6                          顺博合金    实用新型   ZL201821198385.7      2018.07.26
       却的风冷系统
       一种再生铝铝料切割
 7                          江苏顺博    实用新型   ZL201820204907.3      2028.02.06
       设备
       一种铝锭模具卸锭装
 8                          江苏顺博    实用新型   ZL201820197868.9      2028.02.05
       置
 9     一种铝锭模具焊接机   江苏顺博    实用新型   ZL201800204908.8      2028.02.06
       一种铝锭生产熔炉除
 10                         广东顺博    实用新型   ZL201820630637.2      2028.04.28
       尘热量回收系统

       另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重庆博鼎已于2019年4月底全面停产,其所拥有的
6项实用新型专利未续缴年费终止失效,剩余5项实用新型专利重庆博鼎股东目
前暂无续缴专利费的安排,相关专利信息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权利人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状态
 1     熔炉余热利用装置     重庆博鼎    实用新型   ZL201620871318.1         已失效
 2     脱模装置             重庆博鼎    实用新型   ZL201620871320.9         已失效
 3     加热炉热循环装置     重庆博鼎    实用新型   ZL201620871310.5         已失效
 4     熔炉气体净化装置     重庆博鼎    实用新型   ZL201620871308.8         已失效
 5     熔炉加温装置         重庆博鼎    实用新型   ZL201620871280.8         已失效
 6     熔炉废渣回收装置     重庆博鼎    实用新型   ZL201620875621.9         已失效
       一种汽车装配件制造
 7                          重庆博鼎    实用新型   ZL201720975704.X      专利权维持
       用炼铝除渣装置
       一种汽车零件加工用
 8                          重庆博鼎    实用新型   ZL201720975702.0      专利权维持
       铝锭叠锭装置
       一种汽车部件加工用
 9     铝块熔炼后废渣全封   重庆博鼎    实用新型   ZL201720975705.4      专利权维持
       闭式炒灰装置
       一种汽车零部件加工
 10    用便于更换铝块工件   重庆博鼎    实用新型   ZL201720975950.5      专利权维持
       的锻造装置
       一种汽车零部件加工
 11    用炼铝用氮气分离装   重庆博鼎    实用新型   ZL201720975949.2      专利权维持
       置

       (四)资产权限受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产权证编号为:渝(2019)合川区不动产权第000606599号、
渝(2019)合川区不动产权第000605975号、渝(2017)合川区不动产权第


                                       5-1-13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001029039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32764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32765号、渝
     (2018)璧山区不动产权第000206961号、渝(2018)璧山区不动产权第00207116
     号、渝(2018)璧山区不动产权第000207009号、渝(2018)璧山区不动产权第
     00207064号、渝(2018)璧山区不动产权第000220185号、渝(2018)璧山区不
     动产权第00206918号、101房地证2014字第32749号、101房地证2014字第32722
     号、101房地证2014字第32724号、101房地证2014字第32725号、粤(2016)清
     远市不动产权第0005235号、苏2018溧阳市不动产权第0007656号、苏2018溧阳
     市不动产权第0007657号的土地使用权和/或房屋均已用于抵押贷款。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除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披露的重大
     关联交易合同外,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或已经履行完毕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可
     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重大影响的重大合同/协议的具
     体情况如下:

          1、银行合同
序                                                      金额
        借款方          贷款方     合同名称及编号                   合同期限           担保情况
号                                                     (万元)
                  江苏江南农村    8003322201916200                                王真见、顺博合金
         江苏                                                      2019.05.28-
1                 商业银行股份    0004《最高额借款        3,000                   提供连带责任保
         顺博                                                      2020.05.24
                  有限公司        (信用)合同》                                  证
                                                                                  王真见、王增潮提
                  中国银行股份    2019 年合川顺博借                               供保证担保,江苏
         顺博                                                      2019.08.08-
2                 有限公司重庆    字第 002 号《流动       3,000                   顺博以工业厂房
         合金                                                      2020.08.07
                  合川支行        资金借款合同》                                  和工业用地抵押
                                                                                  担保

          2、建设施工合同
 序                                                    金额
         发包方         承包方    合同名称及编号                  合同期限               内容
 号                                                   (万元)
                   重庆浩森建
                                                                  计划竣工日     承建湖北顺博废
          湖北     筑工程(集    《建设工程施工合      暂估
    1                                                                期          铝资源综合利用
          顺博     团)有限公    同》                 7,400
                                                                  2020.02.29     项目建设工程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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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上述重大合同,本所认为,上述合同的内容
和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影响该等合同履行的法律障碍。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与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其他侵权之债。

     (三)除已披露的因关联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外,发行人与发行人关联方
之间目前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且发行人和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相互提
供担保的情形。

     (四)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19年6
月30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
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
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发行人公司章程未发生修改。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发行人新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监事会会议如下:

     (一)股东大会

     2019年6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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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于公司2019年下半年融资计划的议案》、《关于推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关于推举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
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二)董事会

     1、2019年6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9年下半年融资计划的议案》、《关于推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9年6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
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选举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
委员的议案》。

     3、2019年8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拟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4、2019年8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审议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公
司截止至2019年6月30日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三)监事会

     1、2019年6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推举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
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2、2019年6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3、2019年8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公司会计
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审议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经查阅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会议


                                  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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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表决票、会议决议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及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相关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换届情况
                  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届董事会
         姓名               任职                  姓名             任职
         王真见     董事长                      王真见     董事长
         王增潮     副董事长、总经理            王增潮     副董事长、总经理
         吴江华     董事、副总经理              吴江华     董事、副总经理
         王 珲      董事、董事会秘书            王 珲      董事、董事会秘书
         唐 尧      独立董事                    唐 尧      独立董事
         李华容     独立董事                    李华容     独立董事
         梁 萍      独立董事                    梁 萍      独立董事

     2、监事换届情况
               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届监事会
         姓名            任职                     姓名           任职
                 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会                    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会
         罗 乐                                  罗 乐
                 主席、技质部副部长                      主席、技质部副部长
         李 踔   股东代表监事                   张 力    股东代表监事
                 职工代表监事、采购部                    职工代表监事、采购部
         左 雷                                  左 雷
                 外贸主管                                外贸主管

     3、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
           第二届董事会聘任的高管                   第三届董事会聘任的高管
         姓名              任职                   姓名              任职
         王增潮    总经理                       王增潮      总经理
         吴江华    副总经理                     吴江华      副总经理
         吕路涛    财务总监                     吕路涛      财务总监
         王 珲     董事会秘书                   王 珲       董事会秘书

     如上所述,除监事会换届时选举新监事张力外,发行人的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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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的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适用的其他主要税种及税率未发生变
化。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新增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19年1-6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新增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补贴金额(元)
           项目                                                   依据文件
                            2019 年 1 月至 6 月
 合川财政局年产 30 万吨                           《 重 庆 市 合 川 区 招 商 引资 优 惠 政 策
 铝合金锭生产项目基础设             731,306.14    (暂行)》、《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基
 施补贴                                           础设施建设补贴兑现审核表》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                           发行人与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委
 委会关于项目基础设施配            1,562,529.00   会签订的《顺博合金项目投资协议补
 套建设的补贴                                     充协议》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激励
 清远市人民政府创新十条             500,000.00
                                                  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
 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                  1,000.00   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
                                                  发有关事项的通知》、《清远市促进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老河口财政局关于拨付顺                           老河口财政局《关于拨付顺博铝合金
 博铝合金湖北有限公司项            3,200,000.00   湖北有限公司项目建设专项扶持资金
 目建设专项扶持资金                               回复的意见》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
务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


                                        5-1-18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近三年遵守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质
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说明,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
资金运用计划未发生变更。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说明,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未发生变更。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
罚事项。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王真见、总经理王增潮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以下无正文)




                                  5-1-19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梁   爽 律师                                 宋   茵 律师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游明牧 律师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梁   爽 律师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李   根 律师




                                    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