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顺博合金: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2020-08-10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 18 号君悦大厦 B 座 8 楼 邮编:300051
          电话:022-8558 6588    传真:022-8558 6677
                  网址:http://grandall.com.cn

                      2020 年 4 月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称“本

次发行”)于 2019 年 6 月 5 日出具了《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关于重庆顺博铝

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

作报告》”), 2019 年 9 月 24 日出具了《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2019 年 10 月 14 日出具了《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2019 年 11 月 15 日出具了《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2020 年 2 月 28 日出具了《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现针对需要律师进一步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关于重庆顺博铝合

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下称“本

补充法律意见”)。




                                  5-1-6-1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第一节 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另有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

法律意见书(四)》中使用的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现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5-1-6-2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第二节 正文


     问题:请发行人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补充说明以下事项:(1)疫情
对发行人近期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包括:具体影响面,停工及开
工复工程度,日常订单或重大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障碍,预计一季度及上半年
产能产量销量等业务指标情况及是否有重大变化,相应期间预计营业收入、扣
非前后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及与上年同期相比是否有重大变化,发行人
管理层的自我评估及依据。(2)如新冠疫情对发行人有较大或重大影响,该影
响是否为暂时性或阶段性,是否已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未来期间是否能够逆
转并恢复正常状态,是否会对全年经营业绩情况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对发行人
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是否有重大不利影响。(3)请在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
披露上述重大信息,并完善下一报告期业绩预计信息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
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判断依据和结论,明确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一、疫情对发行人近期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包括:具体影响
面,停工及开工复工程度,日常订单或重大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障碍,预计一
季度及上半年产能产量销量等业务指标情况及是否有重大变化,相应期间预计
营业收入、扣非前后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及与上年同期相比是否有重大
变化,发行人管理层的自我评估及依据。

     (一)疫情对发行人近期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共有三个生产基地,受疫
情影响春节后开工时间均有推迟,其中:重庆合川基地和广东清远基地于2月10
日复工,受疫情影响停工10天;江苏溧阳基地于2月12日复工,受疫情影响停工
12天。发行人复工后,受各地政府疫情防治措施的影响,实际返工率较往年有
所下降,客户、供应商以及物流企业也未能达到往年的正常生产经营状态,因
此发行人复工后的产销量受到影响,但生产经营也在逐步恢复。

                                5-1-6-3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截至 2020 年 3 月中下旬,发行人三个生产基地的各个岗位已经全部复工,

   生产恢复正常。

           发行人与下游客户的生产经营在短期内都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但是,

   随着疫情的控制,发行人与客户都逐渐恢复正产生产,发行人与客户之间不断

   加强沟通与合作,日常订单或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障碍。

           发行人 2020 年一季度及上半年预计的主要生产经营数据与去年同期的比

   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吨;万元
                      2020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19 年
       项目                                      变动率                                      变动率
                      一季度       一季度                    上半年(预计)      上半年
产能                        9.75      10.39         -6.16%           19.50          20.77     -6.11%
产量                        6.17        7.99       -22.78%           14.36          16.18   -11.25%
销量                        6.08        8.32       -26.92%           13.96          16.20   -13.83%
营业收入             76,956.70     98,211.63       -21.64%      180,633.60     201,888.53   -10.53%
扣非前归母净利润      3,329.62      3,732.04       -10.78%        6,551.56       6,953.98     -5.79%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3,164.62      3,583.86       -11.70%        6,297.30       6,716.54     -6.24%




           (二)发行人管理层的自我评估及依据

           根据对发行人的管理层以及生产、采购、销售、财务等部门负责人的访谈,

   发行人管理层认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发行人 2020 年一季度的主要生

   产经营数据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但是,发行人二季度的生产经营将恢复正常,

   发行人预计新冠肺炎疫情对 2020 年上半年及全年的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主要

   依据在于:

           (1)根据过去 15 年我国 GDP 与再生铝产量的统计数据,两者的相关系数

   为 0.98,若 2020 年我国 GDP 仍能维持正增长,那么我国再生铝行业的产销量

   应能保持正增长。

           (2)发行人客户均为国内客户,发行人不存在产品出口,而且,据不完全

   统计,发行人客户的大部分产品为满足内需的内销产品,因此,发行人的业绩

   受国外经济环境的影响相对较小。

           (3)2020 年 5G 基站建设提速,发行人产品已在移动基站产业链布局多年,

   发行人在通讯设备行业的产品收入将实现较大增长。
                                               5-1-6-4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4)发行人位于江苏溧阳的生产基地,自 2017 年 9 月起逐步投产,集中

在江浙地区拓展产品市场,报告期内的产量分别为 1.03 万吨、6.39 万吨、8.25

万吨,江浙地区经济较为发达,再生铝产品的市场空间广阔,2020 年江苏溧阳

基地仍处于增长周期。

     (5)发行人在广东、江浙、华中等地区的汽车行业的产品销售还处于增长

周期。发行人在广东、江浙、华中等区域市场的开拓时间相对较短,一方面,

发行人在这些地区的汽车行业的产品收入占比相对较低,报告期内,该等区域

市场的汽车产品的收入比例分别为 24.79%、32.81%、37.74%,汽车产品的收入

比例低于再生铝行业的总体比例和发行人在西南市场的比例。另一方面,由于

市场开拓时间相对较短,而且广东、江浙以及华中地区的汽车市场较西南地区

更为广阔,发行人在这些区域市场的汽车行业的市场份额还处于增长周期,汽

车行业的客户群体还有较大的拓展空间。

     (6)发行人在五金家电行业的产品销售还处于增长周期。随着发行人在广

东清远、江苏溧阳的生产基地的建设和发展,不断加大广东、江浙地区的市场

拓展和产品销售,广东、江浙是五金家电行业的产业规模最大的区域市场,发

行人在广东、江浙地区的五金家电行业的市场份额还处于增长周期,尚有较大

的市场空间。

     (7)发行人产品销售的区域市场和应用行业的分布较为广泛,其中部分区

域或行业的增长可能放缓,在存量市场博弈的情况下,发行人的单厂规模较大、

产品竞争力较强,有望在竞争中取得更多市场份额。

     (8)在一季度因疫情影响减少的订单,至少有一部分会在疫情控制后作为

增量订单,实现恢复性增长。



     二、如新冠疫情对发行人有较大或重大影响,该影响是否为暂时性或阶段
性,是否已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未来期间是否能够逆转并恢复正常状态,是
否会对全年经营业绩情况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
件是否有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本所律师访谈,新冠疫情对发行人2020年一季度

                                 5-1-6-5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的生产经营造成暂时性或阶段性的不利影响,但发行人已积极采取各种生产恢
复措施,随着疫情在全国范围的控制,发行人二季度的生产经营将恢复正常,
发行人预计新冠肺炎疫情对2020年上半年及全年的业绩不存在重大负面影响,
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三、请在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上述重大信息,并完善下一报告期业绩
预计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二、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和“第十一节管理
层讨论与分析”之“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
情况”中补充披露新冠肺炎疫情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2020年一季度、
上半年预计的业绩的信息。




     四、请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判断依据和结论,明确发表专业意
见。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2020年一季度的财务报表,复核了2020年上半年经
营收入及利润的预测过程与依据,对发行人的管理层以及生产、采购、销售、
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了访谈,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新冠疫情对发行人
2020年一季度的生产经营造成暂时性或阶段性的不利影响,但发行人已积极采
取各种生产恢复措施,随着疫情在全国范围的控制,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已经恢
复正常,新冠肺炎疫情对2020年上半年及全年的业绩不存在重大负面影响,对
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




                                5-1-6-6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梁   爽 律师                                  宋   茵 律师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游明牧 律师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梁   爽 律师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李   根 律师




                                    5-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