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 18 号君悦大厦 B 座 8 楼 邮编:300051 电话:022-8558 6588 传真:022-8558 6677 网址:http://grandall.com.cn 2020 年 2 月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称“本 次发行”)于 2019 年 6 月 5 日出具了《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关于重庆顺博铝 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 作报告》”), 2019 年 9 月 24 日出具了《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2019 年 10 月 14 日出具了《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2019 年 11 月 15 日出具了《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现结合发行人 2019 年度财务报告等有关事宜出具《关于重庆顺 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下 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5-1-2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第一节 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可分割 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 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另有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使用的 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现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5-1-3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第二节 正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19年4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 行上市的有关事宜,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具体事宜,前述 决议及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截止本补充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前述决议及授权尚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现持有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川区分局于2018年11月6日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77474835577的《营业执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一家依 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需要清算或予以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 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众华会计师出具的众会字(2020)第0651号《审计报告》(以 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合并报表截至2019年12月31日归属于公司所有 的净资产为1,272,093,085.22元;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无形资产(土 地使用权除外)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 项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其他 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独立 5-1-4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性情况。 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在独立性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在独立经营能力、资产、人员、财务、 机构和业务上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 方,其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五、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 相关情况。 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 及演变情况。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等第三方权利,不存在司法冻结等 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 5-1-5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 业务。 (三)发行人业务范围的变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 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经营范围没有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合并报表的 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4,297,094,370.97 4,185,131,718.57 3,889,708,801.43 营业收入 4,353,332,677.96 4,249,276,336.40 3,930,536,176.31 占比 98.71% 98.49% 98.96%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以来一 直合法经营,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尚未了结或者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除此之外,发行人亦未从事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产业。以本所 律师具有的专业知识所能作出的判断,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因公司监事张力担任两家公司董事,公 司新增两家关联法人,具体情况如下: 1、青海洁神环境能源产业有限公司 青海洁神环境能源产业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1 月 10 日,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630000781400866Y,注册资本为 7,546.4666 万,住所为西宁城东经济 技术开发区金桥路 39 号 1 号楼 39-13 号、15 号,法定代表人柴建中,主营业 5-1-6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务为餐厨垃圾处理及污水处理,经营范围为:生活废弃物(含餐厨垃圾)、生 物质能源与臭气处理技术的研发、咨询及其成套设备和专业设备的研发、制造、 销售、安装,服务和零配件供应;生活废弃物(含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 处置、生物柴油及调和生物柴油零售与其它附属产品的销售;生活废弃物(含 餐厨垃圾)、生物质能源与臭气处理设施的设计、咨询与系统集成、项目投资、 工程建设及运营;城市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垃圾填埋场渗漏液污水等污水处 理技术的研发、咨询及其成套设备和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服 务及零配件供应;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垃圾填埋场渗漏液污水等污水处理设 施的设计、咨询与系统集成、项目投资、工程建设及运营;其它环保技术及设 施设备的研发、咨询、系统集成设计与应用;其他环保项目的投资、咨询、工 程建设和运营;工业废弃物分类处理;销售 BBR(原 JS-BC)污水处理的工艺应 用及装置用微生物营养剂与其他微生物营养剂产品;进、出口贸易经营(经营 国家禁止和限制公司经营以外的进出口产品);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以上项 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经活动)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张力为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的高级投资经理,因所在 单位及其相关基金投资青海洁神环境能源产业有限公司,张力被选为青海洁神 环境能源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青海洁神环境能源产业有限公司为公司监事能够 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 2、北京盈和瑞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和瑞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4 月 6 日,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11010877335269XR,注册资本为 3,117.4223 万,住所为北京市房山 区阎富路 69 号院 23 号楼-1 至 4 层 101 一层 01,法定代表人李旭源,主营业务 为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废水处理,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 毒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承包;建设工程 项目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 5-1-7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张力为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的高级投资经理,因所在 单位相关基金投资北京盈和瑞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力被选为北京盈和瑞 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盈和瑞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监事能 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 3、西安蓝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蓝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8 月 18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610131311185225X,注册资本为 524.1488 万,住所为西安市高新区新区 都市之门 D 座 2 幢 1 单元 9 层 10911 号房,法定代表人冯志军,主营业务为精 细化工、吸附分离树脂,经营范围为:环保工程设计、施工及技术服务;水处 理材料及其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水处理技术的系统集成;环保技术、水 处理技术、生物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化工原料(除专控及易燃 易爆危险品)、化工产品、化工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进出口经营(国家 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以上经营范围不得涉及外商投资准 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的项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张力为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的高级投资经理,因所在 单位投资西安蓝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力被选为西安蓝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西安蓝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监事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存在向宇虹冶 金采购硅的经常性关联交易,2019 年关联交易的金额及其在同类交易中的比例 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向宇虹冶金采购硅的金额 1,740.52 在硅采购金额中的比例 8.68% 2019 年 1 月 2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9 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在 2019 年度拟与宇虹 5-1-8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冶金实施总额不超过 4,000 万元的关联采购,宇虹冶金向公司提供生产所需的 工业硅原材料,参照市场价格执行。公司 3 名独立董事出具《独立董事关于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确认公司 2019 年度拟与宇虹 冶金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相关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2019 年 1 月 2 日,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2019 年 1 月 18 日,发行人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发行人及子公司广东顺博向宇虹冶金采购了硅材料。根据发行人对宇虹冶 金的采购合同,采购硅的当月结算价格,是以中铁合金在线上个月 20 日-30 日 不通氧 553#硅,四川地区交广州港口的主流成交均价下浮 200 元/吨结算。中 铁合金在线公布的硅价为行业的市场价格,宇虹冶金为四川地区的硅生产企业, 若产品交付重庆地区销售,则应从四川地区交广州港口的主流成交均价中扣除 相当于重庆至广州的运费,即合同规定的下浮 200 元/吨。根据广东顺博对宇虹 冶金的采购合同,采购价格根据合同签订时硅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发行人及 子公司向宇虹冶金采购硅的价格依据市场价格而确定,关联采购的定价依据合 理。 (三)同业竞争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投资或任职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 王增潮、王真见、王启、杜福昌遵守其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与 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对外投资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0月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人持有重庆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A股650,000股,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 5-1-9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676129728J 住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忠 注册资本 1,135,700 万元人民币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总数为 11,357,000,000 股,其中境内 A 股 8,843,663,959 股, 股东/出资比例 占比 77.87%,境外上市股份 H 股 2,513,336,041 股,占比 22.13%。发行人持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 A 股 650,000 股,占总股本的 0.0057%。 股份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HK.03618;A 股 企业类型 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SH.601077)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经营范围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成立日期 2008 年 6 月 27 日 除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自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对外 投资没有其他变化。 (二)土地使用权 发行人的子公司清远市顺博铝合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名称变更为 “广东顺博铝合金有限公司”,广东顺博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书也进行了名 称变更,变更后的土地情况如下: 土地房屋 土地取 权证号 权利人 地址 土地面积 土地终止日期 用途 得方式 广东清远高新技 粤(2020)清远市不 广东 术产业开发区雄 51,183.74 ㎡ 工业 2066 年 11 月 4 日 出让 动产权第 0005146 号 顺博 兴工业园 (三)房屋出租 2019年9月,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重庆博鼎与重庆大朗冶金新材料有限公司签 订了《租赁合同》,重庆博鼎将8,000㎡的厂房库房租赁给重庆大朗冶金新材料 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租金为每月8万元。 5-1-10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四)域名 发行人子公司广东顺博办理了域名续期,续期后域名权的情况如下: 域名 域名注册人 注册时间 到期时间 qysoonbest.com 广东顺博 2018年11月16日 2020年11月16日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除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披露的重大 关联交易合同外,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或已经履行完毕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 元以上的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重大影响的重大合 同/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1、银行合同 序 金额 借款方 贷款方 合同名称及编号 合同期限 担保情况 号 (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 HTZ440760000LDZJ 广东 2019.07.24- 顺博合金提供保 1 股份有限公司 201900023《人民币流 7,500 顺博 2020.07.23 证担保 清远市分行 动资金贷款合同》 王真见、王增潮、 重庆九龙投资有 中国建设银行 HTU500180000FBW 顺博 2019.09.29- 限公司提供连带 2 股份有限公司 B201900007《人民币 3,000 合金 2020.09.28 责任保证,顺博合 璧山支行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金提供房屋及相 关土地抵押担保。 王真见、王增潮、 重庆九龙投资有 中国建设银行 HTU500180000FBW 顺博 2019.09.29- 限公司提供连带 3 股份有限公司 B201900003《人民币 4,000 合金 2020.09.28 责任保证,顺博合 璧山支行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金提供房屋及相 关土地抵押担保。 2、销售合同 序 合同金额 履行 销售主体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期限 号 或数量 情况 重庆市璧山正发有色 2020.01.01- 正在 1 顺博合金 ADC12 铝锭 2,000 吨 金属有限公司 2020.12.31 履行 宁波斯贝科技缸套有 2020.01.01- 正在 2 顺博合金 ADC12 铝锭 5,000 吨 限公司 2020.12.31 履行 5-1-11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重庆惠正机械制造有 2020.01.01- 正在 3 顺博合金 5 种铝锭 2,700 吨 限公司 2020.12.31 履行 重庆鑫丽鸿精密压铸 2020.01.01- 正在 4 顺博合金 ADC12 铝锭 5,000 吨 有限公司 2020.12.31 履行 重庆佳利德汽车部件 2020.01.01- 正在 5 顺博合金 ADC12 铝锭 2,800 吨 有限公司 2020.12.31 履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上述重大合同,本所认为,上述合同的内容 和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影响该等合同履行的法律障碍。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与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 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重大劳动安全、重大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其他侵权之债。 (三)除已披露的因关联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外,发行人与发行人关联方 之间目前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且发行人和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相互提 供担保的情形。 (四)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19年12 月31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 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拟进行 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公司章程未发生修改。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监事会会议如下: (一)股东大会 5-1-12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9年12月27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年上半年融资计划的议案》、《关于拟继续接受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 内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董事会 2019年8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拟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2019年8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审议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公司 截止至2019年6月30日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2019年12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年上半年融资计划的议案》、《关于拟继续接受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 内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向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 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0年2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关于审议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 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期财务报告并同意对外报 出的议案》、《关于审议<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截止 至2019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度 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监事会 2019年8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审议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2019年12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继续接受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经常性关联 交易计划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内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 于向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2020年2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审议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 5-1-13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期财务报告并同意对外报 出的议案》、《关于审议<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截止 至2019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监事会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相关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不存在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的情形。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1、江苏顺博 根据发行人的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2019年11 月22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公示江苏 省2019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江苏顺博拟认定为高新技术 企业,2019年度江苏顺博按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广东顺博 根据发行人的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6年11月30 日,广东顺博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 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编号为GR201644003838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 效期三年。2016年度至2018年度,广东顺博所得税税率为15.00%。 根据2019年12月02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 的《关于公示广东省2019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广东顺博 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度广东顺博按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的企业所得 税税率。 2020年2月18日,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下发了《关于广东省 2019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对包括广东顺博在内的相关企业予以 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5-1-14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广东顺博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在2019年-2021年 期间将继续享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除上述情况外,根据发行人的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新增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19年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新增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计入当期损益的 项目 补贴总金额(元) 依据文件 金额(元) 合川财政局年产 30 万吨 《重庆市合川区招商引资优惠政 铝合金锭生产项目基础 28,070,629.00 1,462,612.28 策》 设施补贴(递延收益) 清远市 2018 年失业监测 《清远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 1,000.00 1,000.00 补贴 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 发行人与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 管委会关于项目基础设 31,250,580.00 3,125,058.00 管委会签订的《顺博合金项目投 施配套建设的补贴(递延 资协议补充协议》 收益)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 清远市人民政府创新十 500,000.00 500,000.00 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 条 知》 老河口财政局关于拨付 顺博铝合金湖北有限公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与发行人《项 7,230,000.00 —— 司项目建设专项扶持资 目补充协议书》 金(递延收益)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2018 年度市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专利 2,000.00 2,000.00 级专利资助单位(个人)名单公 资助 示》 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重庆市合川区稳岗补贴 1,406,398.00 1,406,398.00 障局《关于合川区困难企业稳岗 返还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点 做好 2018-2019 年重点行业废气 行业废气深度治理及升 200,000.00 200,000.00 深度治理及升级改造项目有关工 级改造项目补贴 作的通知》(渝环办[2019]229 号) 重庆市合川区 2019 年外 重庆市合川区政府《2019 年外贸 40,000.00 40,000.00 贸稳增长专项资金补助 稳增长专项资金拨款公示表》 5-1-15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计入当期损益的 项目 补贴总金额(元) 依据文件 金额(元) 溧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溧阳市 溧阳市 2018 年度工业企 财政局《关于申报 2018 年度奖补 266,600.00 266,600.00 业奖补资金 资金的通知》(溧经信发[2018]194 号) 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常州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州市科学 常州市 2019 年“三位一 技术局、常州市财政局《关于下 171,000.00 171,000.00 体”专项补贴 达 2019 年“三位一体”专项资金 加快企业有效投入项目资金的通 知》(常工信投资[2019]192 号) 发行人与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 溧阳市企业扶持奖励 724,792.00 724,792.00 管委会签订的《顺博合金项目投 资协议补充协议》 2019 年溧阳市第二批科 溧阳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奖励资 50,000.00 50,000.00 技奖励 金拨付审核表》 《关于下达 2019 年度第一期清远 清远市高新区 2019 年市 4,000.00 4,000.00 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的通知》(清 级高新区科技引导资金 高财[2019]54 号) 《关于下达 2019 年省、市、区级 清远市高新区生产工艺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 679,000.00 679,000.00 流程技术改造补贴 惠性)资金的通知》(清高财 [2019]79 号) 《清远市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 清远市 2018 年度研发资 43,968.00 43,968.00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清 金补助费用 财工〔2016〕62 号) 《清远市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 清远市 2019 年度研发资 101,704.16 101,704.16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清 金补助费用 财工〔2016〕62 号) 《关于下达 2019 年度第二期清远 清远市高新区创新科技 20,300.00 20,300.00 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产业发展 资金 十条)的通知》 清远市 2019 年就业失业 《清远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 1,500.00 1,500.00 监测补贴 管理实施细则》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5-1-16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近三年遵守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质 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说明,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运用计划未发生变更。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说明,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更。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1、自用货车运输过程中超限运输 2017年7月6日,广东顺博粤R47982重型厢式火车运载铝材时,超限运输 9.339吨,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作出了粤佛 交罚[2017](01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广东顺博罚款0.45万元。根据 广东顺博的说明,该部分罚款由驾驶员个人承担缴纳;广东顺博知悉上述处罚 后,组织广东顺博的全体货车驾驶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 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 的罚款。本所律师认为,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的上述处罚属于《公路安全保护条 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额度中罚款数额较小的处罚,违法行为情节相对轻 微,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社会恶劣影响,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行政处罚,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5-1-17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 项。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以下无正文) 5-1-18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梁 爽 律师 宋 茵 律师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游明牧 律师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梁 爽 律师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李 根 律师 5-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