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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博合金: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0-08-1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顺博合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发行保荐书



        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保荐人”、“保荐机构”)
作为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顺博合
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结合其他中介机构现场核查情况及出具的相关专业意见,对顺博合
金本次发行的合规性、可行性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查、了解和分析,对发行
人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并通过了必要的评审程
序,经国海证券内核会议集体审议后,认为顺博合金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有
关规定。国海证券同意保荐顺博合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
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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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 明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
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
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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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声 明 ............................................................................................................................. 2
目 录 .............................................................................................................................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机构名称................................................................................................ 4
       二、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情况................................................................ 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4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6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6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9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0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
       件.......................................................................................................................... 11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7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22
       六、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24
       七、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情况...................................................... 25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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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罗大伟:现任职国海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保荐代表人,完成过重庆百货
(600729)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黔轮胎(000589)配股、黔轮胎(000589)非公
开发行、川恒股份(002895)IPO等项目。
    郭刚:现任职国海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资格。
从2008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工作,先后主持并担任方向光电(000757,已更
名为“浩物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财务顾问、富春环保(002479)IPO项目协
办人、富春环保再融资项目保荐代表人、维业股份(300621)创业板IPO项目保
荐代表人、长江材料IPO项目(已过会)保荐代表人。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陈凯、辛莉莉、董丝旭、施彩琴、刘一笑、李威。
    截至发行保荐书签署日,陈凯、施彩琴因其他工作安排未再参与项目现场工
作,董丝旭已经离职,李威为反馈期间加入项目组的成员。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ONGQING SHUNBO ALUMINUM CO.,LTD.
    注册资本:38,6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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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日期:2003年3月21日
    住      所:重庆市合川区草街拓展园区
    联系电话:023-4246 0123
    传      真:023-4246 0123
    互联网网址:www.soonbest.com
    电子信箱:ir@soonbest.com
    经营范围:加工、销售铝合金锭,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批发、零售金属
                材料,机电产品,建材,工业硅;货物进出口;废旧金属回收。
                (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
                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主营业务:再生铝合金锭的生产和销售。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

     (二)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1、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2、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
行人除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
证券服务机构之外,2019年10月29日,发行人与上海九富价值企业管理顾问中心
(有限合伙)签订了《IPO项目媒体管理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服务协议书》,
聘请其在IPO期间的传播规划、路演推介、上市仪式及答谢酒会等方面提供专业
顾问服务。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对上海九富价值企业管理顾问中心(有限合伙)
的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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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
况。
    (二)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
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
情况。
    (三)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
者融资等情况。
    (五)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
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1、预立项

    2018年11月21日,保荐机构召集了项目的预立项会议,项目组介绍了发行人
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和主要风险等基本情况,并在会后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书面
回复。

       2、公司立项

    2018年11月29日,保荐机构召集了项目的公司立项会议,项目组介绍了发行
人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和主要风险等基本情况,在会议中回答了立项委员的询
问,会议结束后对公司立项小组成员提出的意见进行书面回复并完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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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质控部的审核过程

    2019年3月17日,项目组向质控部提交了申报文件、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质
控部依据文件审查情况,于2019年4月8日-12日开展现场核查。

    4、风险管理二部的审核过程

    项目申请材料、工作底稿验收通过后,项目组于2019年4月17日向风险管理
二部提出内核申请并报送材料。合规管理部及风险管理二部委派问核人员对项目
进行问核。风险管理二部指派专职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形成审核反
馈意见,项目组对审核意见提出的问题出具了回复说明。项目组落实初审意见的
相关问题后,风险管理二部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内核会议。

    5、内核会议

    2019年4月24日,风险管理二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内核会议经过充分讨论
后,内核委员对申请材料表决并通过。项目组对内核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逐一予
以回复,通过OA流程报内核委员会参会成员复核后表决,于2019年4月26日获得
通过。

     (二)内核意见

    2019年4月24日,保荐机构召开内核会议审议了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经内核委员表决,同意推荐重庆顺博铝合
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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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就如下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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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1、2019年3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
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各项议案。
    2、2019年4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
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各项议案。
    3、2019年5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
改<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修改<关于<重庆顺博
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修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修改<关于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
行及上市相关的各项议案。
    4、2019年5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
改<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修改<关于<重庆顺博
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修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修改<关于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
行及上市相关的各项议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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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和与会股东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2、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对本
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做出决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之
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授
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授权有效期为两年。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9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
有效。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
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因此,发行人已就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进行逐项核
查,并确认: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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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

定的发行条件

     (一)主体资格

    1、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确认发行人依法设立且合法持
续经营,系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成立于
2003年3月21日,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原母公司截至2012年12月31日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且截至目前仍然依法存续。因此,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
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2、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查阅了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
验资复核报告及相关资料,确认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
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文件,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发行人主要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况。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分析了
行业研究报告,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
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实地察看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确认发
行人主要从事再生铝合金锭的生产与销售,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之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
    4、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工商档案、历次股权变动材料、审计报告等资料,访
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最近三年一直从事再生铝合金锭
的生产和销售,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三年,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直为王增潮、王真见、
王启和杜福昌等四人,最近三年未发生变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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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5、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文件,访谈了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了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
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规范运行

    1、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
工作细则》等治理文件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取得
了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图,确认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等公司治理体系,选举了董事、独立董
事、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即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与股票发行上市、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辅导与培训,全体被辅导
对象考试合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
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查阅了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资料并进行了访谈,取得了相关人员的声明文
件,取得了相关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
备法定任职资格,不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述之
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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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保荐机构与协助发行人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进行了专业沟通,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并与会计师进行了
沟通,取得了发行人的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出具的《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
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众会字(2020)第0657号),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保荐机构通过走访并取得了工商、税务、土地、环保等部门的证明文件、
发行人说明性文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所述之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
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向中国人民银行取得了发行人的信用
记录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确认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
保的情形。因此,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
规定。
    7、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核查了发行人往来款项,查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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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财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会计师进行了沟
通,了解发行人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
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的规定。

     (三)财务与会计

    1、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对发行人会计政策的适当性和部分重点会
计科目进行审慎核查,并对财务报表勾稽关系进行分析,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众会字(2020)第0651
号)予以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
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并与会计师进行沟通,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出具《重庆顺博铝合
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众会字(2020)第0657号),认为发行
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众
会字(2020)第0651号),确认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均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
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
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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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和会议记录,
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合同,取得了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发行人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查阅了发行人的财务报
告和审计报告,确认发行人已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
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如下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均为正数,累计为47,355.46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为正数,累计为45,155.61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累计净利润均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为1,253,314.52万元,超过人民币3亿
元;
    (3)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38,60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无形资产主要为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
(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0.06%,未超过20%;
    (5)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未分配利润为57,963.81万元(合并口径),
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保荐机构审阅了发行人历次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税收优惠政策批文
及备案等文件,取得了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能够依法纳税,各
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分析了发行人财务报告,确认报
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重大商务合同和相关资料,走访了相关金融机构,
向银行取得了《企业信用报告》等文件,核查了发行人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文件,
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析了发行人《审计报告》。保荐机
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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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重大或有事项,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
    发行人有关偿债能力指标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流动比率                                  2.00          1.95            1.66
 速动比率                                  1.61          1.57            1.24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5.24%          39.59%          47.20%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27,396.23       23,654.33       24,364.97
 利息保障倍数                             11.57         10.50          10.16

    9、保荐机构审慎核查了发行人申报文件,确认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保荐机构查阅分析了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
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等,核查分析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重大资产权属文件、财
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不
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之规定: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首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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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在制造业的产业链中,再生铝行业属于上游的原材料行业,其生产的各种牌
号的铝合金锭在汽车、机械设备等行业广泛应用,而汽车、机械设备等周期性行
业的需求变动直接决定了再生铝行业景气状况的周期性特征。
    行业的周期性是指行业的景气状况与宏观经济波动之间密切相关,再生铝行
业具有较强的周期性。
    再生铝行业的景气状况可以通过再生铝产品的市场供求关系的状况进行反
映。再生铝企业一般实行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产品的生产情况基本反映了产品
的销售情况,因此再生铝的行业产量基本上反映了市场供求平衡的产品交易量,
再生铝行业的景气状况可以通过行业产量的变动情况进行反映。由于国内生产总
值(GDP)及其变动情况可以反映宏观经济的波动情况,因此再生铝行业的周期
性可以通过再生铝行业的产量与国内生产总值之间的相关性进行反映。
    2005年-2019年,国内再生铝的行业产量与国内生产总值之间的变动趋势高
度吻合,再生铝的行业产量与国内生产总值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98,再生铝行业
属于周期性较强的行业。
    2018年10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当前经济运行稳中有变,经济
下行压力有所加大”。由于再生铝行业的强周期特征,如果宏观经济环境不能改
善,社会投资、消费和出口放缓或停滞,将对再生铝行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铝价波动的风险

    再生铝行业的产品和主要原材料分别为各种牌号的铝合金锭和各种类型的
铝材料,铝材料的成本构成了铝合金锭的主要生产成本,以公司为例,报告期内
铝材料成本在铝合金锭销售成本中的平均比例为87.86%。由于铝材料和铝合金锭
的价格变化是紧密相关的,因而铝价波动在此泛指铝材料价格波动以及铝合金锭
价格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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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铝价波动的风险主要表现为铝价持续下跌的风险。一方面,由于原材料周转
期或存货周转期(原材料周转期+产品销售周期)的存在,从铝材料采购入库到
产品完工入库,或到产品销售收入确认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在铝价下跌
的情况下,由于上述时间间隔,产品完工入库时或产品销售收入确认时,产品的
铝材料成本已经相对提高,或者说,产品的销售价格(相对于铝材料采购入库时)
已经相对降低。这意味着,由于储备、生产、销售的时间间隔,在铝价下跌的情
况下,铝材料与铝合金锭产品之间的价差将相对减小,从而影响单位产品的毛利
润。另一方面,如果在铝价下跌前,再生铝企业的铝材料库存水平较高,那么铝
价下跌对单位产品毛利润的减少作用将更为明显。

     (三)市场竞争的风险

    公司为再生铝行业内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之一,报告期内,公司的产量在行
业内的排名为第4位,市场份额分别为4.42%、4.69%、4.72%,这表明再生铝行
业的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程度的分散性。一般而言,在行业集中度不够高的发展阶
段,也是行业竞争较为充分的阶段。
    公司作为再生铝行业的领先企业之一,相比国内中小型再生铝企业,公司在
生产规模、生产装备、技术工艺、产品质量、产品种类、销售网络、管理水平上
具有全方位的竞争优势;相对于大型再生铝企业或主要竞争对手,公司在资产周
转率及净资产收益率、营运资金周转率、生产区域布局多元化、产品应用行业多
元化等方面具有竞争优势。但是,再生铝行业尚处于竞争较为充分的发展阶段,
如果公司不能继续保持、发展已有的竞争优势,那么将对公司未来业绩的持续增
长和行业地位造成不利影响。

     (四)原材料成本控制不当的风险

    报告期内,由于公司的经营效率较高(较高的营运资金周转率),经营规模
较大,因而公司保持了较强的盈利能力,但是,再生铝行业的毛利率尚处于较低
水平。再生铝行业的产品成本主要由原材料成本构成,如果原材料采购成本控制
不当,或者原材料生产损耗控制不当,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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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应收账款规模较大的风险

    公司的经营规模较大,营业收入较高,因而应收账款的金额较大。报告期内,
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93,053.62万元、424,927.63万元、435,333.27万元,各期
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66,666.71万元、75,073.87万元、81,191.75万元。
    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但是,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的比例在
98%以上,应收账款的账龄风险较小;而且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在各期营业收入
中的比例分别为 18.35%、19.31%、20.56%,应收账款余额在营业收入中的比例
较小且保持相对稳定,因此不存在应收账款累计拖欠的重大风险。
    公司对应收账款的相关风险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内控制度。公司在产品销售环
节,业务人员对客户的信用风险已履行了调查、评估的内部程序,在销售完成后
对大额交易客户持续跟踪,关注回款进度,同时公司制定并执行了较为审慎的坏
账准备的计提政策。
    但是,如果客户所在行业的经营状况发生较为严重的系统风险,或者宏观经
济发生较为严重的系统风险,导致客户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出现群体性风险,
那么由于应收账款的规模较大,因而可能给公司造成较大的坏账损失。

     (六)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顺博合金、重庆博鼎和清远顺博分别依据西部大开发战略和高新
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15%的所得税税率,2019 年江苏顺博依据高
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15%的所得税税率,顺博合金依据残疾人就业
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增值税退税。报告期内,增值税的税收返还金额分别为
2,135.08 万元、1,726.80 万元、1,493.40 万元,在当期利润总额中的比例分别为
11.08%、9.72%、7.14%,该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影响较小。
    上述有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起到了一定
的促进作用,如果国家调整有关西部大开发战略、残疾人安置企业、高新技术企
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七)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风险

    再生铝企业生产过程会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报告期内,公司三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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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噪声的排放或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污要求及标准,但是,如果环保主管部
门未来对再生铝企业提出更高的环保要求,那么可能会由此增加公司在环保方面
的支出和成本。
    在铝合金锭生产过程中,熔炼环节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可能会发生烫伤事故。
公司历来重视安全生产,建立了员工安全生产工作手册,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
修,报告期内未发过重大安全事故。但是,如果未来安全生产制度不能得到有效
执行,因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就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八)外贸政策的风险

    2018年,国家发布了若干涉及废铝进口的外贸政策。2018年3月1日,《进口
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GB16487-2017)实施,
废有色金属夹带物控制标准从2%提高到1%。2018年4月2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
员会决定对美国进口废铝碎料加征25%关税。2018年4月19日,有关部委发布了
《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16个品种固体
废物从限制进口调整为禁止进口,其中包括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电缆、五金
电器。2018年6月1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
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大幅减少以至停止固体废物的进口。2018年12
月21日,有关部委发布了《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
68号),将废钢铁、铜废碎料、铝废碎料等8个品种固体废物从非限制进口调整
为限制进口。(国家标准《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 38472-2019)已于2019
年12月31日发布,定于2020年7月1日实施,符合原料标准的再生铝原料将按一般
商品进口,不属于固废管理范围)
    公司的废铝采购基本来自国内供应商,仅有少量废铝材料来自境外采购,报
告期内公司分别进口了 7,558.32 万元、0.00 万元、678.90 万元的废铝材料,在废
铝采购金额中的比例分别为 2.77%、0.00%、0.22%。随着国内废铝的社会保有量
快速增长,国内的废铝材料供应日益充足,公司的废铝材料基本来自国内采购,
公司在国内拥有丰富的供应商资源,因而上述有关废铝进口的贸易政策不会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但是,在短期内上述有关废铝进口的外贸政策可能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行业部分地区的原材料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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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募投项目实施后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建设、运营湖北襄阳生产基地,其设计产能为年产20万吨铝
合金锭。募投项目的产能利用率预计为83.47%,与募投项目立项前三年(2015
年-2017年)公司产能利用率的平均水平一致,据此测算,募投项目新增的铝合
金锭的年产量为16.69万吨。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经过了充分的研究论证,待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增
强公司生产区域布局多元化的竞争优势,进一步拓展区域市场并有助于提高产品
应用行业多元化的水平。但是,如果未来国家产业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公司预料
之外的不利变化,导致募投项目市场开拓不利,新增产能不能及时消化,那么有
可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十)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预计本次
发行完成当年,公司存在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随着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投产运营,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也将回升至正常水
平。

       (十一)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王增潮、王真见、王启和杜福昌,四人签订
了一致行动协议。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70.39%的股份,本
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虽然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
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公司实际控制人如果利用其控股地位,对公司发展战略、
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不当控制,则存在公司决策偏离中小股东最
佳利益目标的风险。

       (十二)铝合金锭毛利润对铝价变动具有较高敏感性的风险

    由于铝合金锭的销售价格和铝材料的采购价格之间具有较强的联动关系,因
而可以假设两种价格等幅上涨或等幅下跌。报告期内,在其他因素保持不变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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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若铝合金锭的销售价格和铝材料的采购价格同时下降 1%,则铝合金锭的
毛利润将分别减少 695.12 万元、751.95 万元、767.71 万元,铝合金锭的毛利润
对铝价变动的敏感系数分别为 2.57 倍、3.02 倍、2.72 倍。这意味着如果铝价大
幅下降,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较大影响。

     (十三)新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风险

    2020 年春节前后,新冠状病毒疫情开始在国内各地蔓延,公司位于重庆、
广东、江苏的生产基地在春节后的开工时间较往年延迟,春节后员工的返工率较
往年下降,类似的情况也普遍发生于公司的供应商与客户,同时,部分地区的道
路交通管制对公司的货物运输也造成一定阻碍,因此,在短期内新冠状病毒疫情
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再生铝行业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

    再生铝行业使用废铝生产铝合金锭,属于废旧有色金属资源的循环利用,对
发展循环经济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多年来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经济发展,城
市中各种报废的工业、建筑、交通工具和消费用品大量增加,众多报废的城市用
品中含有大量可以回收利用的金属资源,不仅利用价值巨大,且回收成本较低,
再生金属企业通过开发“城市矿山”变废为宝,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
用,满足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若不加利用,这些“城市矿山”将给社会造成
较大的环境压力和资源浪费。此外,发展再生铝产业不但节约了国家有限的矿产
资源,减少了大量建设资金和成本的投入,也大大降低了原铝生产带来的能耗及
对环境的污染,据统计再生铝生产中的单位能耗和温室气体排放不到原铝生产的
5%,具有显著节能减排效应。
    近年来,国家先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有
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十二五”资源综合
利用指导意见》、《金属工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外商
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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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大力发展资源再生产业和循环经
济。

       (二)再生铝行业具有较大的市场增长空间

    近年来,国内废铝社会保有量不断增加,再生铝生产工艺不断进步,从供给
侧推动了再生铝行业快速发展。再生铝行业生产的各种牌号的铝合金产品,在汽
车、摩托车、机械设备、通讯设备、电子器材、五金电器等行业有着广泛的应用
空间,我国工业体系健全、产业链完整,生产能力和市场规模庞大,再生铝行业
的发展在中国具备坚实的市场基础,从需求侧为再生铝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
保障。
    我国电解铝行业产能较高,原铝生产量较大,但是,电解铝行业不会对再生
铝行业造成竞争威胁。由于废铝的材料成本明显低于原铝,再生铝合金相比原铝
合金在生产成本上具有竞争力,因此,凡是再生铝合金广泛生产的铝产品,基本
上不会再用原铝合金生产。由于电解铝行业存在的产能过剩、污染高、耗能大的
特点,电解铝被列为限制类产业,近年来又成为供给侧改革的限产调控对象,因
而原铝存在涨价趋势,使得再生铝合金的成本优势得以巩固。
    此外,由于铝合金的质量较轻、成本较低,适合汽车、轨道交通工具、建筑
物、电子电器、包装物等行业轻量化和低成本的生产要求,因而再生铝合金在替
代钢、铜、木等材料上的空间越来越大,再生铝应用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提升。
    截至目前,全球再生铝产量在全部铝产量中的比例约为30%,这一比例在美
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超过了50%,而国内再生铝比例还不到20%,我国再生铝行
业的渗透率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三)不断提高的环保要求将更有效地促使行业清理落后产能

    报告期内,再生铝行业的环保要求进一步提高,集中体现在2018年8月17日
发布实施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工业-再生金属)》,参见
招股说明书本章之“二、(三)3、(5)环境保护的壁垒”。在环保实践中,生
态环境部门对再生铝企业主要的环保要求将不再局限于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浓度,
还将通过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方式,对再生铝企业提出更为严格的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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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土开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已经开始减弱,或者大气(水)环境容量
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
护措施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将更为严格地控制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进一步降
低污染物排放限值,提高对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要求,这种要求也可能通过降低对
企业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方式来实现。
    除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外,不断提高的环保要求及执法力度在
一定程度上可以更有效地出清再生铝行业的落后产能,能够与时俱进、始终适应
不断提高的环保要求的再生铝企业,未来有可能获得更多的生存、发展的空间。

     (四)发行人的竞争优势为持续盈利能力提供了保障

    发行人是国内再生铝行业的领先企业之一,发行人在运营效率、生产区域布
局多元化、产品应用行业多元化等方面具有竞争优势。
    第一,公司通过保持较高的资产周转率,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创收能力,
实现了较高的净资产收益率。第二,发行人的营运资金周转率较高,体现了发行
人全业务流程较高的运营效率,有利于发行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利用资金
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第三,发行人生产区域布局多元化,由于再生铝行业的原材
料采购、产品销售、售后服务等存在一个适度的地理半径,因此生产区域布局多
元化有利于拓展产品的销售市场。第四,发行人通过在不同区域拓展生产基地,
拓展产品销售的区域分布,也有利于分散不同销售区域的市场风险。第五,由于
不同区域的产业结构不同,在生产基地、销售区域分布多元化的同时,发行人提
高了产品应用行业的多元化水平,有利于分散不同下游行业的市场风险。第六,
发行人的产品销售全部在国内市场,原材料采购也基本来自国内供应商,因此发
行人的生产经营受外贸政策影响的风险较小。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发行人业务发展
目标明确、市场基础坚实、盈利预期良好,具有较强的可持续盈利能力。


六、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
书出具之日,保荐机构认为: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除新冠状病毒疫情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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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生产经营造成的短期影响外,发行人在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
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
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不存在重大变化,发
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七、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就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基金备案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私募投资基金定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
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标的”。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第二条规定:“私募投资基金
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
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二)核查对象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中共有8名非自然人股东,其余股东
均系自然人,公司非自然人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新兴温氏成长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000         2.5907%
赣州超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000,000         1.5544%
深圳市中航永邦并购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4,950,000         1.2824%
吉林中投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700,000         0.9585%
珠海德辰新三板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3,000,000         0.7772%
中投长春国家光电信息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000,000         0.5181%
长春融慧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700,000         0.4404%
长春中投金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00         0.2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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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核查结果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均为私募基金,均已完成私募
基金备案,其管理人均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新兴温氏成长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7年5月4
日,由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5月
26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号为P1002409;新兴温氏成长壹号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已经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ST8196。
    (2)赣州超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于2016年12月9日,由北京启源厚
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北京启源厚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1
月7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号为P1060083;赣州超逸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已经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ST2544。
    (3)深圳市中航永邦并购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5年5月,由深圳
市永邦友谊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负责管理。深圳市永邦友谊投资管理企业
(有限合伙)已经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号为P1016673;深圳市中航永
邦并购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已经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S63576。
    (4)吉林中投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6年5
月12日,由中投长春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中投长春创业投资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已于 2014 年4 月17日 完成 私募基金 管理 人登记 ,登 记号为
P1000823;吉林中投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经完成私募
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S32555。
    (5)珠海德辰新三板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5年5月,由
珠海启辰星投资咨询企业(普通合伙)负责管理。珠海启辰星投资咨询企业(普
通合伙)已经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号为P1018595;珠海德辰新三板股
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已经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S66284。
    (6)中投长春国家光电信息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成立于2013年8月30
日,由中投长春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中投长春创业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4月17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号为P1000823;
吉林中投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经完成私募基金备案,
基金编号为SD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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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投长春国家光电信息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之一盈富泰
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7707),其投入到中投长春国
家光电信息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资金来源于其受托管理的中央财政资金
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基金备案编号:SH6540)。
    (7)长春融慧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14年4月8日,由中投
长春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中投长春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已于2014年4月17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号为P1000823;吉林中投科
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经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32489。
    (8)长春中投金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6年4月29日,由中
投长春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中投长春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已于2014年4月17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号为P1000823;吉林中投
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经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
为S32449。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在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健
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经营运作规范,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主营业务突出,具备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为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且通过本次募投项目
实施可进一步提升发行人整体竞争力;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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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的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辛莉莉


保荐代表人:
                  罗大伟            郭     刚


内核负责人:
                  吴凌翔


保荐业务负责人:
                           燕文波


保荐机构总裁:
                    卢凯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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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本公司作
为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授权罗大
伟、郭刚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
等保荐工作,并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
和专业能力。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罗大伟          郭刚




法定代表人签名:

                        何春梅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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