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 上市保荐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590 号”文核准,重庆顺博铝 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顺博合金”)不超过 5,3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总量为 5,3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 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海证券”或“保荐机构”)认为顺博合金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中小板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ONGQING SHUNBO ALUMINUM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38,600 万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 43,9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真见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3 年 3 月 21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3 年 6 月 4 日 公司住所: 重庆市合川区草街拓展园区 加工、销售铝合金锭,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批发、零售金属 材料,机电产品,建材,工业硅;货物进出口;废旧金属回收, 经营范围: 普通货运(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以 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 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邮政编码: 402760 联系电话: 023-4246 0123 传真号码: 023-4246 0123 互联网网址: www.soonbest.com 电子邮箱: ir@soonbest.com 1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再生铝合金锭的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利用各种废铝材料, 通过分选、熔炼、浇铸等生产工序,生产各种牌号的铝合金锭,用于各类压铸铝 合金产品和铸造铝合金产品的生产,从而实现铝资源的循环利用。 报告期内,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提供的资料,公司为国 内再生铝行业中产量排名第4的生产企业。公司在重庆、广东清远、江苏溧阳拥 有生产基地,2019年铝合金锭的产量达到34.23万吨,产品主要销往西南、华南、 华东等地区,主要应用于汽车、摩托车、机械设备、通讯设备、电子电器、五金 灯具等行业的产品生产。 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公司系由重庆顺博铝合金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5月23日,重庆顺博铝合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以截至2012年12月31日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账面值 429,072,939.60元为基础,其中222,000,000.00元作为公司的股本总额,超过部分 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变。 2013年6月4日,公司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核准登记,领取了注册号 为50022700001679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38,6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5,300万新股,不存在发 行人原股东转让股份,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2.07%。本次发 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发行前 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王增潮 110,583,001 28.6484% 110,583,001 25.1897% 2 王真见 105,768,000 27.4010% 105,768,000 24.0929% 3 王 启 27,669,001 7.1681% 27,669,001 6.3027% 4 杜福昌 27,668,999 7.1681% 27,668,999 6.3027% 5 陈 飞 16,995,000 4.4028% 16,995,000 3.8713% 新兴温氏成长壹 6 10,000,000 2.5907% 10,000,000 2.2779% 号股权投资合伙 2 发行前 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企业(有限合伙) 7 夏跃云 9,522,600 2.4670% 9,522,600 2.1692% 8 包中生 9,000,000 2.3316% 9,000,000 2.0501% 9 朱昌补 6,822,000 1.7674% 6,822,000 1.5540% 10 朱胜德 6,693,525 1.7341% 6,693,525 1.5247% 其他有限售条件 11 55,277,874 14.3207% 55,277,874 12.5918% 的流通股份 12 公开发行的股份 - - 53,000,000 12.0729% 合 计 386,000,000 100.00% 439,000,000 100.00%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众会字(2020) 第0651号,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156,660.49 145,553.37 127,323.17 非流动资产 63,897.64 56,998.13 52,790.85 总资产 220,558.13 202,551.50 180,114.02 流动负债 78,437.94 74,502.24 76,607.89 非流动负债 5,070.00 4,775.83 5,244.16 总负债 83,507.94 79,278.08 81,852.04 股东权益 137,050.19 123,273.42 98,261.98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 127,209.31 112,741.92 89,341.58 东权益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营业收入 435,333.27 424,927.63 393,053.62 营业利润 20,682.26 18,053.59 19,111.37 利润总额 20,911.43 17,774.39 19,266.90 3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净利润 17,584.36 15,052.57 16,582.7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16,817.79 14,387.98 16,149.69 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16,065.81 13,490.32 15,599.48 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290.80 12,070.87 7,217.3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648.94 -8,567.43 -7,812.2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701.45 3,873.34 4,339.6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增加额 2,940.07 7,292.36 3,351.60 4、主要财务指标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主要财务指标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流动比率 2.00 1.95 1.66 速动比率 1.61 1.57 1.24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5.24% 39.59% 47.20% 每股净资产(元) 3.55 3.19 2.73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外)占净 0.06% 0.06% 0.04% 资产比例 主要财务指标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5.07 5.51 6.20 存货周转率(次/年) 13.62 12.88 13.04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27,396.23 23,654.33 24,364.97 利息保障倍数(倍) 11.57 10.50 10.16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元) 0.42 0.31 0.20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08 0.19 0.09 扣 除 非 经 常 基本每股收益 0.44 0.39 0.45 性损益前每 稀释每股收益 0.44 0.39 0.45 股收益(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加权平 14.10% 14.90% 16.98% 均净资产收益率 4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主要财务指标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扣 除 非 经 常 基本每股收益 0.42 0.37 0.43 性损益后每 稀释每股收益 0.42 0.37 0.43 股收益(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13.47% 13.97% 16.40% 均净资产收益率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股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5,3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07%,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4、每股发行价格:8.41 元/股 5、发行后每股收益:0.3660 元(按照 2019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发行市盈率:22.98 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 7、发行前每股净资产:3.30 元/股(按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前股本计算)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84 元/股(按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再除以发行后股本计算) 9、发行市净率:2.19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10、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 (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 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 网下 IPO 申购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5 本次网下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530 万股,有效申购数量 7,356,940 万股。本次 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4,770 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 149,510,589,500 股,中签率 为 0.0319040947%,有效申购倍数为 3,134.39391 倍。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 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 89,516 股,包销比例为 0.17%。 11、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及 其他投资者。 12、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3、募集资金金额: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573.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3,265.09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1,307.91 万元。众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了审验,并出具了“众会字(2020)第 6921 号”《验资报告》。 (二)股份锁定、持股意向以及减持股份的承诺 1、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真见、王增潮、王启、杜福昌及其亲属夏跃云、 包中生、吴德法、王冬贞、吴飞跃、朱昌补、朱胜德、朱关良承诺: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全体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于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 司股票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真见、王增 潮、王启、杜福昌、吴江华、王珲另外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 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 6 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2月28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股东违反该承诺, 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该项承诺不因上述人员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失效。 2、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约束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真见、王增潮、王启、 杜福昌,上述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如下:(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后24个月内,如个人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 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量的20%;(2) 减持行为将通过大宗交易、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3)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4)减持行为违反 上述承诺的,减持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由相关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 43,9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为 5,300 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份总 额的 12.07%,不少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00%;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7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 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8 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 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 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 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 (一)持续督导事项 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控股股东、 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 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 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董事、监事、 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 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决策权限、表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决程序、回避情形等工作规则,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 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 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 况,保荐机构将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交易发表意见 3、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2、督导发行人在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立即书面通 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知保荐机构,并将相关资料、信息披露文件及报送证监会、交 易所的其他文件送保荐机构审阅。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 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 2、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 等承诺事项 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方 1、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发行人提供对外担保及履行的相应审批 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 程序情况,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规范对外担保的制度; 9 事项 安排 见 2、要求发行人在对外提供担保前,提前告知保荐机构,保荐 机构根据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和保荐协议 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在持续督导期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 间内,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 的其他主要约定 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当地证监局报告;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 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专业 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履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 行保荐工作,为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 亦依照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机 职责的相关约定 构对发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 人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中介机构进行协 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住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 联系地址: 大银行大厦 29 楼 电话: 0755-8371 6909 传真: 0755-8370 8796 保荐代表人: 罗大伟、郭刚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国海证券认为:顺博合金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海证券同意 推荐顺博合金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10 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11 (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保荐代表人: 罗大伟 郭 刚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