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博合金: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3-3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博合金”)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
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结束,根据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持续
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 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保荐代表人:罗大伟、郭刚
联系电话:0755-8371 6909
传真:0755-8370 8796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CHONGQING SHUNBO ALUMINUM CO.,LTD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顺博合金
股票代码:002996
注册资本:人民币 43,9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真见
注册地址:重庆市合川区草街拓展园区
办公地址:重庆市合川区草街拓展园区
邮政编码:400000
董事会秘书:王珲
联系电话:023-86521019
传真:023-42463119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普通货运、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加工、销售铝合金锭,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批发、
零售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建材,工业硅;废旧金属回收(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辅导以及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
作。 具体工作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
职调查、规范整改;统筹协调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公司的委托,组织编制相关
申请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
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与公司共同协商确定发行时间安排;协助公司完成股票上
市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1、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等规定,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
2、现场检查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按照要求分别于 2020 年 12 月、2021 年 12 月、
2022 年 12 月,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有关信息披露制度的情况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主要包括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外
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等。
4、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
等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截至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保荐机构已出具了关于公
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5、关注及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及
其表决事项,保荐代表人曾列席过公司股东大会。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规定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使用自
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公司及主要股东切实履行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相关承诺,公司及相关人员均切实履行承诺。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
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
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
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
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
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
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司
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相
关专业意见。
八、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的情形。
九、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三方监管协议进行; 公
司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
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罗大伟 郭刚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