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鹄模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09-29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提高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滥用知情权进行内幕交易,促进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管理部门、子公司及负责人。
(三)其他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11]第 30 号公告);
(三)《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五)《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
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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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
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
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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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主要责任人,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具体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九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等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内幕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由公司按相关管
理制度对责任人予以处理;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 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 遵循信息披露原则,属于本制度第二章第三节范围内的内幕信息
在公司公开披露前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表)。
第十三条 控制知情人范围原则,公司及公司各管理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有
责任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因工作原因必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内。
第十四条 全面登记原则,应对内幕信息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以及合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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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传递、报告、审议、编制、披露等过程中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第三节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发生较大
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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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
息。
第四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明确知悉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
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十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产生的内幕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
作知情人登记,公司经理层产生的内幕信息由综合管理部作知情人登记,其他公
司管理部门及子公司应对本部门牵头工作中的涉及的内幕信息进行知情人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应按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
定的时间和程序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所报重大信息属于本制度第十五条
规定的内幕信息的,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应对该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行政审批等各阶段所有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知
悉内幕消息的时间及地点、知悉内幕信息的形式、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等信息,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于内幕信息事项发生后 2 日内报董事会办公室备
案。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如有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对其进行补充登
记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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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按要求在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报送相关监管
部门。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以及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其它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内幕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工作,并报董事会
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填写必须真实、清晰、完整;董事会
办公室可以根据有关方面规定或要求,提请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者负责登记工作的
有关部门或子公司,提供或补充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
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促使其在正常工作范围内使
用内幕信息,对知情人员予以登记,并将登记情况送交公司备案。如内幕信息涉
及事项具有阶段性,相关业务部门应督促上述主体根据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资料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必要时可
对之前档案做补充完善,自登记(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如档案
有补充完善的内容,保存时间自补充完善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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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进行内幕交易、擅自泄露内幕信息,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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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瑞鹄模具 证券代码:002997
报送单位
内幕信息
主要内容
登记时间
知情人 知情人 知晓信息 联系 知情人
序号 身份证号码 所属单位 知晓信息时间、地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姓名 类型 的方式 方式 签字
1
2
3
登记人
填报单位领导审批
注:1. 知晓信息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2. “知情人类型”指重组时重组相关方(如发行对象、交易对手方、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政府相关部门等)或自然
人在重组相关方的相关岗位、职务或与相关方的亲属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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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信息
应分别记录。
4.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承办工作、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 如有外部信息知情人,还应按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规定,填报《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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