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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鹄模具: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5-19  

                        证券代码:002997        证券简称:瑞鹄模具        公告编号:2021-038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柴震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18日(星期二)下午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8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1

年5月18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下午3:00。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9人,

代表股份136,35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4.2647%。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

股份96,15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369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40,200,000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8954%。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7人,代表股份40,200,000 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8954%。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听取独立董事述职)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6,35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

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0,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6,35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

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0,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6,35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

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0,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 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6,35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

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0,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6,35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

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0,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六) 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6,35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

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0,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七) 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增加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9,35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

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股东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0,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王文豪律师、王玉蓉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