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鹄模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2021-09-29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
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工具、存货和长期资产。
(一)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
工具的合同。
(二)存货是指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
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原材
料、在产品、产成品、周转材料等。
(三)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
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
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
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一节 金融工具的减值准备
第五条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金融工具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
备。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
值。信用损失,是指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
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本公司
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
率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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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
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
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
预计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
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第六条 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
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
段,本公司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
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公司按照该工具
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
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本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
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本公司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按照其
未扣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
具,按照其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及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
成分,本公司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A.应收款项/合同资产
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应收
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票据、应
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
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等划分为若干组合,
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组合1 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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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组合2 银行承兑汇票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
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
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账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账款组合1 账龄组合
应收账款组合2 合并范围内公司组合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
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
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其他应收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其他应收款组合1 账龄组合
其他应收款组合2 合并范围内公司组合
应收款项融资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款项融资组合1 应收票据
应收款项融资组合2 应收账款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款项融资,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
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
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合同资产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合同资产组合1 未到期质保金
合同资产组合2 账龄组合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合同资产,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
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
预期信用损失。
B.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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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本公司按照投资的性质,根据交易对手和风险
敞口的各种类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②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如果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较低,借款人在短期内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
力很强,并且即便较长时期内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存在不利变化但未必一定降低借
款人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该金融工具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③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本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与
在初始确认时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
生违约概率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本公司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
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本公司考虑的
信息包括:
A.信用风险变化所导致的内部价格指标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B.预期将导致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是否发生显著变化的业务、财务或
经济状况的不利变化;
C.债务人经营成果实际或预期是否发生显著变化;债务人所处的监管、经济或
技术环境是否发生显著不利变化;
D.作为债务抵押的担保物价值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或信用增级质量是否发生显
著变化。这些变化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或者影响违约
概率;
E.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F.借款合同的预期变更,包括预计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可能导致的合同义务的
免除或修订、给予免息期、利率跳升、要求追加抵押品或担保或者对金融工具的合
同框架做出其他变更;
G.债务人预期表现和还款行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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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合同付款是否发生逾期超过(含)30日。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本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
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时,本公司可基于共同信用风
险特征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例如逾期信息和信用风险评级。
通常情况下,如果逾期超过30日,本公司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
加。除非本公司无需付出过多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证明虽然
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30天,但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以来并未显著增加。
④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当对金融资产预
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
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
约或逾期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
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第七条 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
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公司进行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损失
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
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
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
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
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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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
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经法院批准破产重组计划后,无法追偿的部分;
账龄超过5年以上的应收款项,经追查债务人已注销或无法联络债务人且无其
他连带债务人或债务承接人,无法主张债权的,作为坏账损失。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中有关应收账
款收账政策的规定,根据客户欠款时间的长短选择合适的催收方式,并将应收账
款回收情况与销售部门及销售人员的业绩考核进行挂钩,及时跟踪应收账款的回
收情况。
第九条 为了尽量减少应收款项的损失,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注意
充分考虑下列问题:
(一)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应收账款等管理制度。
(二)必须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对财务状况良好、信誉高的客户在采取必
要的债权保证措施后方可签订分期销售合同,对资信状况不好的客户不准采取赊销
方式。
(三)在赊销的情况下,必须在合同内详细规定收款条件,除不可抗力造成
的损失外,发生的坏账损失根据金额的大小和应负的责任,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公司应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或
经法院裁决,以债务重组的方式收回部分款项。
第十条 应收款项在确认减值损失后,如公司取得客观证据表明该资产价值
己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
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
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二节 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一条 资产负债表日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
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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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①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
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
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
的计量基础;如果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
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计量基础。用于出售的材料等,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
值的计量基础。
②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
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
定其可变现净值。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按成本
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按可变现
净值计量,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③存货跌价准备一般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
按存货类别计提。
④资产负债表日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予
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为了减少存货损失,公司应当加强采购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
理、仓储管理,尽量减少库存积压,并建立建全仓库保管制度,若因保管不当产生
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
存在的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
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
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
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十五条 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
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十六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制度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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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权人批准或授权,不得进行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开办延伸企业、联营
企业、投资参股等)。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或处置的,由公司相关部门
作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投资(或处置)的原因、被投资单位的情况、投资的金
额、股权比例、期限、预计投资回报(或实际收益)等内容,投资或处置按照
《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的跟踪和监督,建立健
全长期股权投资的台账,包括投资的单位、时间、金额、股权比例、投资收益以及
回收等情况;收集和整理被投资单位的重要文件,如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合同章
程、年度报告等;及时了解、分析被投资单位的经营、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定
期或不定期汇总投资总额、投资收益,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领导上报长期股权投资
情况表。
第四节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十八条 期末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对固定资产可
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或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
差额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十九条 期末在建工程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单项在建
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二十条 公司负责财产管理的部门,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实物保管账,落实固
定资产的保管、保养、维修和安全的责任人。在中期和期末, 财产管理部门应会同
财务部、财产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如有问
题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汇报,提出处理及改进意见。财产管理部门应对在
建工程的投资额进行严格控制,对财产安全完整负责。出租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
产,必须签订租赁协议并按程序审批。
第五节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的各项
无形资产,如果由于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效
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该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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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或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
金额的情形的,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加强对专利权、非专利
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并必须能够控制无形资产
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比如公司拥有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或公司与他人签订协
议使得公司的相关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等。
第六节 商誉减值准备
第二十三条 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相关
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
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二十四条 期末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帐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
备。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
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可
收回金额, 如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
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章 减值准备的核销
第二十五条 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由相关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交拟核销资
产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财务部门拟定申请核销资产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至少包
括下列内容:
(一)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二)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三)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六)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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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产减值、核销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六条 资产减值及核销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相关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
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相关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
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或者核销资产,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审批后实施。
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 核销后管理
第二十 七条 公司对所有核销明细应收款建立备查账目,保留以后可用以继续
追索的资料,继续落实责任人随时跟踪,一旦发现对方有偿债能力将立即追索(债
务重组等因债权人、债务人双方达成一致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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