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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鹄模具: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5  

                        证券代码:002997            证券简称:瑞鹄模具           公告编号:2023-033
转债代码:127065            转债简称:瑞鹄转债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
政策变更的议案》,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
(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
售的会计处理规定”)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
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
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和其他相
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则解释
第 16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
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
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
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
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
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
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
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
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
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
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
金额等。
    (二)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
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
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
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
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
——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
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
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
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
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
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
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
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
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
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
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
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
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
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
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
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
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
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审批程序
    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
合理变更,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