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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声迅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0-11-09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 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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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股发字【2019】第 0220 号




                                    二〇一九年九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释     义............................................................................................................................ 3

第一部分          对发行人相关事项的补充核查................................................................ 7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主体资格的补充核查........................................................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条件的补充核查........................................................ 8

三、关于发行人独立性的补充核查.......................................................................... 13

四、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补充核查.......................................... 19

五、关于发行人业务的补充核查.............................................................................. 21

六、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补充核查.............................................................. 22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补充核查.......................................................................... 30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核查.................................................................. 39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补充核查.......... 49

十、发行人的税务及享受的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情况的补充核查...................... 50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的补充核查.......................... 53

十二、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补充核查...................................................... 54

十三、结论.................................................................................................................. 54

第二部分          对《反馈意见》的补充核查.................................................................. 54

一、对反馈问题 9 的补充核查.................................................................................. 54

二、对反馈问题 27 的补充核查................................................................................ 59




                                                             5-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发行人/声迅股份     指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声迅有限                 指   发行人前身,北京声迅电子有限公司
                              发行人本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本次发行上市/首发        指
                              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
天福投资                 指   江苏天福投资有限公司
合畅投资                 指   北京合畅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中金泰达电液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北京中金泰达工
中金泰达                 指
                              程材料有限公司
                              快检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原名江苏声
快检保安                 指
                              迅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声迅电子有限公司
快检保安南京分公司       指   快检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声迅设备                 指   声迅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陕西声迅                 指   陕西声迅安防服务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北京声迅                 指   北京声迅安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重庆声迅                 指   重庆声迅安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天津声迅                 指   天津声迅安防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云南声迅                 指   云南声迅安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广州声迅                 指   广州声迅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湖南声迅保安             指   湖南声迅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广东声迅                 指   广东声迅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上海声迅                 指   上海声迅企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湖南声迅保安岳阳分公司   指   湖南声迅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江苏安防                 指   江苏声迅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广州分公司               指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湖北分公司               指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设备制造分公司           指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分公司
湖南分公司               指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声迅保安长沙分公司   指   湖南声迅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江西声迅安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子
江西声迅                 指
                              公司,已于 2017 年 1 月注销。
                              湖南声迅安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子
湖南声迅                 指
                              公司,已于 2017 年 12 月注销。


                                   5-1-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四川声迅安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子
四川声迅                     指
                                  公司,已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注销。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于 2017 年
深圳分公司                   指
                                  11 月注销。
广州未然                     指   广州未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达林顿                       指   重庆市达林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妍华宏信                     指   妍华宏信(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所/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西部证券/保荐机构            指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永拓会计师/财务审计机构      指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生效并
                                  实施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
《编报规则》                 指   发 行 证 券 的法 律 意 见 书和 律 师 工 作报 告 》 ( 证监 发
                                  [2001]37 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指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 41 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
                             指
行)》                            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               指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永拓会计师出具的“京永审字(2019)第 130002 号”《北
《审计报告》                 指
                                  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永拓会计师出具的“京永专字(2019)第 310325 号”《北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康达股
                                  发字【2019】第 0031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
《法律意见书》               指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发
                                  字【2019】第 0032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指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股发字【2019】第 0048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股发字【2019】第 0220 号)

                                        5-1-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反馈意见》               指
                                (190770 号)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华夏银行                   指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                   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                   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                     指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6 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

五入原因造成。




                                     5-1-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股发字【2019】0220 号


致: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在审核、查证发行人的相关资
料基础上,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于 2019 年 9 月 1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构成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修
改或进一步的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
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
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
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
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
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


                                  5-1-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
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
申请文件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招股说
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并确认不存在上述情形。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
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对发行人相关事项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主体资格的补充核查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发行
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法律、

                                 5-1-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应予终止、解散的情形,即未出现《公司章程》
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亦未出现股东大会
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宣告破产的情形,以及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解散
公司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条件的补充核查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一补充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声迅有限成立于 1994 年 1 月
28 日,于 2010 年 12 月 28 日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是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依
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前身声迅有限成立于 1994 年 1 月 28 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
已经连续 3 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根据永拓会计师出具的京永验字(2019)第 210012 号《验资报告》及京
永验字(2019)第 210013 号《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
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
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
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

                                 5-1-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
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7、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
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
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
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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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土地、税收、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
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以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
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
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
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税收征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
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
常,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
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并由永拓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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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声迅电子 2019 年 6 月 30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9
年 1-6 月、2018 年度、2017 年度、2016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由永拓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四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
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
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
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
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
六条的下列规定:

    (1)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6 月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20,346,411.50 元、69,923,186.48 元、72,520,914.68
元、988,988.39 元;前述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分别为 18,328,617.28 元、69,777,458.10 元、70,475,939.93 元、822,243.86
元,累计为 159,404,259.17 元。

    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项之规定;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
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6 月前述会计年
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192,676,657.26 元、376,386,651.42 元、317,456,623.3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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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93,276.24 元。

    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0,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6,138 万
元,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4)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
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款的规定。

    (5)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形,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7、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
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
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
定: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其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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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公司申请首发的实质条件。



    三、关于发行人独立性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公司股东均全额缴纳了出资,公司独立完整地拥有股东所认缴的出资。发行
人具备与其经营有关的相关资产及完整的业务体系,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占用、支配上述资产或者越权干预发行人对上述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形。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二)发行人业务独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均已承诺不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补充核查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单位:人

                             2019 年 6 月 30 日


                                 5-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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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公积金缴
  公司
             人数    缴纳人数   缴纳人数    缴纳人数    缴纳人数   缴纳人数     纳人数
 发行人        233     221        221          221        221        221        184
北京声迅       107     102        102          102        102        102         90
湖南声迅
               67       62         62              63      62         62         64
  保安
陕西声迅       9        9          9               9       9          9          9
四川声迅       0        0          0               0       0          0          0
天津声迅       0        0          0               0       0          0          0
广州声迅       79       79         79              79      79         79         79
云南声迅       4        2          3               3       3          2          3
重庆声迅       40       40         40              40      40         40         36
快检保安       149      65         65              65      65         65         64
声迅设备       0        0          0               0       0          0          0
江苏安防       11       11         11              11      11         11         11
广东声迅       7        7          7               7       7          7          7
上海声迅       0        0          0               0       0          0          0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部分员工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如下:

                                                                              单位:人

                                  2019 年 6 月 30 日
                                                                               公积金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未缴纳理由                                                                   缴纳人
                     缴纳人数   缴纳人数    缴纳人数    缴纳人数   缴纳人数
                                                                                 数
自行缴纳回公司报
                        1          0               0       0          0           0
        销
 在其他公司缴纳         27         27              27      27         27         24
个人自愿放弃缴纳        43         42              42      42         43         98
当月入职,次月缴
                        13         14              13      14         14         14
        纳
    退休返聘            22         22              22      22         22         23
  部队转业干部          2          2               2       2          2           0
      合计             108        107          106        107        108        159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
期内员工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合规证明开具情况如下:

    ①声迅股份



                                        5-1-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信》,自 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6 月期间,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发现声迅股份有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声迅股份也未有因违法受到该局给予行
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记录。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城管理部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证明》,经其审核,声迅股份在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没
有因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未发现声迅股份存在住房公
积金违法违规行为。

    ②北京声迅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信》,自 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6 月期间,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发现北京声迅有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北京声迅也未有因违法受到该局给予行
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记录。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城管理部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
明》,经其审核,北京声迅在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没有
因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未发现北京声迅存在住房公积
金违法违规行为。

    ③广州声迅

    根据广州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该中心未发现广州
声迅欠缴社保费,也未接到广州声迅员工有关社保事项的投诉。

    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广州声
迅自 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6 月未曾受到过该中心的行政处罚。

    ④湖南声迅保安

    根据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社会保险金缴纳证明》,湖南声
迅保安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按时足额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
的保险金,缴费比例、缴费金额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拖欠、不
足额缴纳或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定的情形,亦未受到过该局行政处
罚。


                                  5-1-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湖南
声迅保安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自建立账户以来未有该单位行政处
罚记录。

    ⑤快检保安

    根据句容市劳动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关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的证明》,
快检保安自 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7 月,已在句容市劳动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
并交纳了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无欠缴现象。

    根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句容分中心出具的《关于快检保安服务有限
公司住房公积金情况的证明》,快检保安遵守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依法
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至 2019 年 7 月,不存在任何违反国家及地方关于住房公
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与该中心也无任何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
的争议。

    ⑥声迅设备

    根据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2016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 月 11 日,声迅设备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已与员工按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无欠薪行为,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劳
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该局调查的情况。(根据
发行人书面确认,自 2018 年 5 月起,声迅设备不再雇佣员工)

    根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句容分中心出具的《关于声迅电子设备住房
公积金情况的证明》,声迅设备遵守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依法为员工缴
纳住房公积金至 2017 年 12 月,不存在任何违反国家及地方关于住房公积金方面
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与该中心也无任何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争议。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自 2018 年 5 月起,声迅设备不再雇佣员工)

    ⑦陕西声迅

    根据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
陕西声迅自 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
规,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未发现违反国家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律、
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违法行为,未收到相关投诉。


                                 5-1-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陕西声迅于 2012 年 2 月在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登记,缴存至 2019 年 6 月。截至 2019 年 7 月 3 日,
陕西声迅没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过处罚。

    ⑧天津声迅

    根据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南开区用人单位无违规违
法记录证明》,天津声迅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未有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处罚记录。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天津声迅
住房公积金缴存至 2018 年 7 月,自开户缴存以来未受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的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自 2018 年 8 月起,天津声迅不再雇
佣员工)

    ⑨云南声迅

    根据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云
南声迅自 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7 月 3 日均认真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保障法
律、法规,按时足额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截至 2019 年 7 月 3 日,不
存在拖欠、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或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定的情形,
亦未受过相关行政处罚。

    根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城区城西管理部出具的《证明》,云南声
迅自 2016 年 5 月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起至 2019 年 7 月期间,没有被昆明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罚的记录。

    ⑩重庆声迅

    根据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重庆声迅从参保
至今,能自觉遵守并贯彻落实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依法为职工办理了
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截至 2019 年 7 月 22 日,重庆声迅未发生欠费,且
无劳动举报投诉案件发生,未发现因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行政
处罚等情形。根据重庆市南岸区医疗保障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重庆声迅截至
2019 年 7 月,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无欠费。

    根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关于重庆声迅安防技术服务有限公


                                  5-1-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司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证明》,证明重庆声迅自 2011 年 7 月起为职工缴存住
房公积金,缴存至 2019 年 6 月。截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重庆声迅未受到该中
心相关行政处罚。

    江苏安防

    根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自 2017 年 1 月至 2019
年 1 月,未发现江苏安防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发生。

    根据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的证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 23 日,江苏安防在南京行政区域内未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发生。

    根据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截至 2019
年 7 月 24 日,江苏安防没有因违反公积金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广东声迅

    根据广州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截至 2019 年 7 月
10 日,未发现广东声迅欠缴社保费,也未接到员工有关社保事项的投诉。

    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广东声
迅于 2019 年 6 月在该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2019 年 6 月未曾受到该中心的
行政处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等文
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选举、更换或聘任、解聘,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主要股东干预或超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干预公司上述人事任
免决定的情形。

    3、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
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发行人的
人事及工资管理与股东完全分离。发行人已建立劳动、人事与工资管理制度,并
与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

                                 5-1-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
度,发行人开立了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共用一个银
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并办理了税务登记。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
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财务人员全部为专职,未在股东或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中担任职务。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发行人的行政管理
(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完全独立。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会、监事
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均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或监督权;发行人已建立自
主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管理机构和经营体系,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办公机构和经营
场所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
办公的情况。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拥有自主经营所需的独立完整的经营资产和业务体系,取得了相关的
经营许可,并建立了自主经营所必须的管理机构和经营体系,具有与其自主经营
相适应的场所、机器、设备等,其经营不依赖于任何股东或者其他关联方;根据
《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6 月的净利
润均为正数,发行人持续盈利。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
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
独立,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满足发行监管对于独立性的要求。



    四、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现有股东的补充核查



                                 5-1-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合畅投资
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外,发行人现有股东未发生变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合畅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合畅投资现持有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39836106N),根据该营业执照,合畅投
资成立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丰贤东路 7 号 1 幢地下一层
B1-01,法定代表人为李颖,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承办展览展示活动;
会议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
集资金;2.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其他金融衍生品;3.不得发放贷款;4.不
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所投资者承诺投资资本金不
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合畅投资依法有效
存续,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李颖                     2,100.00                  70.00
   2               刘建文                      900.00                  30.00
            合计                             3,000.00                 100.00

    (二)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之间存在如下关联关系:

    1、发行人股东谭政与发行人股东聂蓉为夫妻关系;

    2、发行人股东谭政与发行人股东谭天为父子关系;

    3、发行人股东聂蓉与发行人股东谭天为母子关系;

    4、谭政、谭天合计持有天福投资 100%股权。

    5、发行人股东谭政与发行人股东李夏为舅甥关系;

    6、发行人股东聂蓉与发行人股东聂红为姐妹关系;


                                 5-1-3-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7、发行人股东余和初与发行人股东何丽江为夫妻关系;

    8、发行人股东楚林与发行人股东梁义辉为夫妻关系;

    9、发行人股东吴克河与发行人股东李为为夫妻关系;

    10、李颖、刘建文为夫妻关系,合计持有合畅投资 100%的股权;

    除上述关联关系之外,发行人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关于发行人业务的补充核查

    (一)经核查,发行人主要为客户提供安防解决方案和安防运营服务,具体
包括智能监控报警解决方案、监控报警运营服务、智能安检解决方案、安检运营
服务。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在其《营业执照》所列示的经营范围之内。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资质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证书如下:

    1、发行人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证书

    (1)2019 年 6 月 25 日,发行人取得湖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核发的《单
位会员证》(编号:190458),有效期至 2020 年 6 月 24 日。

    (2)2019 年 6 月 25 日,发行人取得湖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核发的《湖
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登记备案证书》(编号:195016),备案等级为“壹级”,
有效期至 2020 年 6 月 24 日。

    2、湖南声迅保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证书

    (1)2019 年 6 月 25 日,湖南声迅保安取得湖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核发
的《单位会员证》(编号:190459),有效期至 2020 年 6 月 24 日。

    (2)2019 年 6 月 25 日,湖南声迅保安取得湖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核发
的《湖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登记备案证书》(编号:191184),备案等级为“壹

                                 5-1-3-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级”,有效期至 2020 年 6 月 24 日。

    3、陕西声迅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证书

    2019 年 5 月 31 日,陕西声迅取得陕西省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核发的《工
程资质证》(编号:G20190347),有效期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

    4、重庆声迅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证书

    2019 年 4 月,重庆声迅取得重庆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核发的《重庆市
安防工程从业资质证书》(编号:渝安协资证第 0191122 号),资质等级为壹级,
有效期至 2020 年 4 月。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形。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 3 年经营范围未发生重大变更,发行人
的主营业务最近 3 年内未发生变化。

    (五)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6 月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为 192,676,657.26 元 、 376,386,651.42 元 和
317,456,623.33 元、74,993,276.24 元,均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100%,主营业务突出。

    (六)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关联方

    1、发行人的子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拥有 12 家子公司,其中 8 家全资子公司、4 家控股子公司:

    (1)快检保安,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权;

    (2)声迅设备,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权;

    (3)陕西声迅,注册资本 500 万元,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权;

                                      5-1-3-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4)北京声迅,注册资本 500 万元,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权;

       (5)天津声迅,注册资本 500 万元,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权;

       (6)广东声迅,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权;

       (7)湖南声迅保安,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权;

       (8)江苏安防,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权。

       (9)重庆声迅,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发行人持有其 75%的股权;

       (10)云南声迅,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发行人持有其 70%的股权;

       (11)广州声迅,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发行人持有其 51%的股权;

       (12)上海声迅,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发行人持有其 70%的股权。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天福投资,实际
控制人为谭政、聂蓉。

       3、现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如下:

       (1)天福投资,持有发行人 29,59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8.21%;

       (2)合畅投资,持有发行人 4,164,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6.78%;

       (3)谭政,直接持有发行人 11,735,4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9.12%;

       (4)谭天,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约 8,314,401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13.55%;

       (5)聂蓉,持有发行人 3,801,6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6.19%;

       (6)刘孟然,持有发行人 3,432,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59%。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主要股
东控制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5-1-3-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谭政控制的企业,谭政及谭天合计持有其 100%
 1                天福投资
                                         的股权,谭政担任其执行董事


       5、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现任董事 6 名,分别为谭政、聂蓉、刘建文、齐铂金、谭秋桂、杨培
琴;发行人现任监事 3 名,分别为杨志刚、贾丽妍和季景林;发行人现任高级管
理人员 6 名,总经理为谭政;副总经理为聂蓉、楚林;董事会秘书为刘建文;财
务总监为王娜;技术总监为余和初。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自然人也为公司的关联方。

       6、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施加重大影响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
业如下表: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1        中瑞财富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聂蓉担任其董事

 2        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刘建文担任其董事

                                               刘建文及其妻子李颖通过合畅投资、中金

 3           中金泰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泰达和中金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控

                                               制其 100%的股权,刘建文担任其执行董事

 4           中金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刘建文担任其执行董事

 5                   中金泰达                  刘建文担任其董事长

 6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齐铂金担任其独立董事

 7          艾赫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齐铂金担任其董事

                                               齐铂金担任其法定代表人,该企业于 2000
 8              北京威尔定科贸中心
                                               年 10 月吊销

 9       固安泽霖同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杨培琴持有其 100%的股权并担任其执行

                                        5-1-3-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董事、总经理

 10       景成君玉(杭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杨培琴担任其董事

                                               谭秋桂任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企业
 11          北京军地互联教育科技中心
                                               于 2008 年 1 月吊销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如下表: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1                  天福投资                 谭政及其儿子谭天合计持有其 100%的股权

 2         深圳市华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刘孟然的父亲刘健担任其董事长

                                             刘建文及其妻子李颖合计持有其 100%的股
 3                  合畅投资
                                             权,李颖担任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刘建文及其妻子李颖通过合畅投资持有其
 4          海南合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刘建文及其妻子李颖通过合畅投资持有其
 5                  中金泰达
                                             59.5%的股权

                                             刘建文及其妻子李颖通过合畅投资和中金
 6          中金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泰达间接控制其 100%的股权

                                             刘建文及其妻子李颖通过合畅投资持有其
 7              合畅贸易有限公司
                                             50%的股权

                                             刘建文及其妻子李颖通过合畅投资持有其
 8          江苏隆昌启帆商贸有限公司
                                             50%的股权


       7、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天福投资,天福
投资的执行董事为谭政、总经理为谭天、监事为胡克军。

       天福投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自然人也为公司的关联方。

                                        5-1-3-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8、其他关联方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曾经的全资子公司,2017 年 1 月 13
 1                   江西声迅
                                              日注销
                                              发行人曾经的全资子公司,2017 年 12 月 28
 2                   湖南声迅
                                              日注销
                                              发行人曾经的子公司,2019 年 1 月 28 日注
 3                   四川声迅
                                              销
                                              江苏天福曾持有其 50%股权,该企业已于
 4         湖南运建永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2019 年 9 月 19 日注销
                                              刘孟然曾经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刘孟然
 5         北京三道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曾持有其 65%的股权,现持有其 35%的股
                                              权。
 6                   广州未然                 持有广州声迅 49%的股权

 7                     达林顿                 持有重庆声迅 25%的股权

 8                     蒋晓忠                 持有云南声迅 15%的股权

 9                     何文姝                 持有云南声迅 15%的股权

 10                     马刚                  报告期内,曾持有江苏安防 43%的股权

 11                     陈鸿                  报告期内,曾持有四川声迅 25%的股权

                                              聂蓉持有其 50%的股权,该企业已于 2018
 12          江苏融灿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年 12 月注销

 13                    赵漱寒                 持有上海声迅 30%股权

                                              谭政持有其 33%的股权,并担任其监事。该
 14        北京清保神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已于 2019 年 9 月注销

                                              贾丽妍的哥哥贾剑峰、妹妹贾丽华合计持有

 15       妍华宏信(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其 100%的股权,贾剑峰担任其总经理。该

                                              企业已于 2019 年 3 月注销

 16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原独立董事张继德任董事

 17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原独立董事张继德任独立董事

 18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原独立董事张继德任董事

 19        中佳汇融咨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何文姝任董事

 20        中佳汇金咨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何文姝任董事


                                        5-1-3-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1       中盛云天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何文姝任董事

                                             蒋晓忠曾持有其 10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

 22      昆明言淼矿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该企业已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注销

                                             蒋晓忠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截至本《补充

 23       云南元三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企业正在进行简

                                             易注销公告

 24       云南德竹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蒋晓忠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5      云南金豆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蒋晓忠持有其 40%的股权


      9、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 12 个月之内曾经具有上述第 1 至
7 款情形之一的,亦构成本公司之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情况补充核查

      1、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的关
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担保

      ①借款担保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借款金额(万元)       借款起始日    借款到期日

         谭政             发行人                  1,000.00    2015/2/4      2016/2/4

         谭政             发行人                  1,000.00   2015/8/27      2016/8/27

      谭政、聂蓉          发行人                   300.00    2015/10/21    2016/10/21

      谭政、聂蓉          发行人                   120.00    2015/10/22     2016/4/22

         谭政             发行人                   800.00    2015/7/31      2016/7/31

         谭政             发行人                  1,000.00   2016/8/23      2017/8/23

         谭政             发行人                  1,000.00   2016/5/25      2017/5/25

      谭政、聂蓉          发行人                   200.00    2016/7/22      2017/7/22

      谭政、聂蓉          发行人                  1,000.00   2016/8/22      2017/8/22



                                       5-1-3-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借款金额(万元)       借款起始日     借款到期日

     谭政、聂蓉         发行人                300.00    2016/10/24     2017/10/24

     谭政、聂蓉         发行人               1,000.00    2016/11/9      2017/11/9

       谭政             发行人               1,000.00    2016/2/4       20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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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               1,000.00   2017/5/27       2018/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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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政、聂蓉         发行人                500.00    2017/7/12       2018/7/12

     谭政、聂蓉         发行人               1,000.00   2017/8/22       2018/8/22

     谭政、聂蓉         发行人                200.00    2017/7/31       2018/7/31

     谭政、聂蓉         发行人                300.00    2017/7/31       201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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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               1,000.00   2018/1/10       201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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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有限公司
       谭政             发行人               1,000.00   2018/7/18       2019/7/18

     谭政、聂蓉         发行人                300.00    2018/5/18       2019/5/18

     谭政、聂蓉         发行人                200.00     2018/8/3       2019/8/3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
                       北京声迅               500.00    2019/3/26       2020/3/26
      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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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                500.00    2019/4/18       2020/4/18
      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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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               1,000.00    2019/5/9       2020/4/9
  保有限公司、谭政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
                        发行人               1,000.00    2019/5/9       2020/3/9
  保有限公司、谭政
       谭政             发行人               1,500.00   2019/6/27       2020/2/27

     谭政、聂蓉         发行人                500.00    2019/6/27       2020/6/27



                                  5-1-3-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借款金额(万元)            借款起始日      借款到期日

     谭政、聂蓉              发行人                         500.00        2018/7/4         2019/7/4

     谭政、聂蓉              发行人                       1,000.00       2018/7/30         2019/7/5


    ②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出票日期       汇票到期日
                                                    (万元)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
                             发行人                       1,000.00       2016/6/25         2020/6/25
  保有限公司、谭政

    注:担保期间自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2)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名称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网络、办公设备维修维
 达林顿                                         -                -            230,750.70     288,148.81
                  护服务费

    (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元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770,000.00       3,897,180.00               3,838,100.00          2,861,205.00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9.6.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其他应收款        季景林                -                  -                -               5,950.50
  其他应收款        蒋晓忠            49,505.80           15,000.00           -              37,475.80
  其他应收款        杨志刚            2,126.00                       -        -                         -
  其他应付款        杨志刚                -                  -                -                 386.00

    (5)关联方股权交易

    2019 年 5 月 23 日,发行人与马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马刚将持有的江
苏安防 430 万元股权转让给发行人,鉴于该 430 万元未实缴,故转让价款为 0 元。
同日,江苏安防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股权转让事宜;2019 年 5 月 24 日,

                                              5-1-3-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

     2、为了规范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完善发行人的规范运作,2019 年 1 月 29
日,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发行人于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全体股东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
了一致确认。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齐铂金、谭秋桂、杨培琴出具《发行人独立董事对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发行人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近三年
关联交易是在自愿和诚信的原则下进行的,必要性和持续性的理由合理、充分,
定价方法客观、公允,交易方式和价格符合市场规则,符合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基
本原则。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
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是在公平、公正的原则性进行的,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19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19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案》,对公司 2019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真实、有效,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补充核查

     (一)商标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以下注册商标:

序
        注册人        商标图形        注册号   使用类别    有效期限至    取得方式
号

 1     声迅股份                     19431137    第 42 类    2027.07.20   原始取得


                                 5-1-3-3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    声迅股份      19431088   第 37 类   2027.07.20   原始取得

3    声迅股份      19431013   第 35 类   2027.07.20   原始取得

4    声迅股份      19430973    第9类     2027.07.20   原始取得

5    声迅股份      18470458   第 42 类   2027.03.06   原始取得


6    声迅股份      18470338   第 35 类   2027.01.06   原始取得


7    声迅股份      18470275    第9类     2027.03.06   原始取得

8    声迅股份       9970621   第 45 类   2022.11.20   原始取得

9    声迅股份       9970622   第 42 类   2022.11.20   原始取得

10   声迅股份       9970623    第9类     2022.11.20   原始取得

11   声迅股份       9606390   第 37 类   2022.08.13   原始取得

12   声迅股份       9606389    第9类     2022.08.13   原始取得

13   声迅股份       9606388   第 37 类   2022.08.13   原始取得

14   声迅股份       9606387   第 45 类   2022.08.13   原始取得


15   声迅股份       9485438    第9类     2024.05.13   原始取得


16   声迅股份       9485437   第 37 类   2022.11.13   原始取得


17   声迅股份       9485435   第 45 类   2022.12.20   原始取得

18   声迅股份       9485434    第9类     2022.07.13   原始取得

19   声迅股份       9485433   第 37 类   2022.06.13   原始取得

20   声迅股份       9485432   第 42 类   2022.06.13   原始取得

21   声迅股份       9485431   第 45 类   2022.06.13   原始取得

22   声迅股份       9485430    第9类     2022.07.13   原始取得

23   声迅股份       9485429   第 42 类   2022.06.13   原始取得

24   声迅股份       9485288   第 37 类   2022.06.13   原始取得

25   声迅股份       9485287   第 45 类   2022.06.13   原始取得



                5-1-3-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6       声迅股份                              1308690          第9类        2029.08.27   原始取得


27       声迅股份                             27112078          第9类        2029.01.06   原始取得


28       声迅股份                             27105983         第 45 类      2028.10.06   原始取得



       (二)专利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专利权如下:

         专利                       专利                                                      保护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授权公告日
         权人                       类别                                                      期限
         声迅    爆炸物检测装置     外观
 1                                            ZL201830232564.7            2019 年 4 月 2 日   10 年
         股份    (便携式)         设计

         声迅    高场不对称电压     发明
 2                                            ZL201410738071.1            2019 年 4 月 2 日   20 年
         股份    发生器             专利


       (三)软件著作权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
得的软件著作权如下:

        著作                                                                        首次发    取得
序号             软件名称       证书号           登记号             登记日期
        权人                                                                        表日期    方式
        声迅    安检考核管    软著登字第                                                      原始
 1                                           2019SR0288695          2019.1.2       2019.1.4
        股份    理平台 V1.0   3709452 号                                                      取得
                金融行业自
        声迅                  软著登字第                                                      原始
 2              助设备监管                   2019SR0292803          2019.1.2       2019.1.4
        股份                  3713560 号                                                      取得
                系统 V2.0

       (三)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新增 1 家全资子公司广东声迅,新增 1 家控股子公司上海声迅,1 家控股
子公司江苏安防变更为全资子公司,1 家控股子公司广州声迅变更住所地,具体
情况如下:

       1、广东声迅

                                           5-1-3-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广东声迅成立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现持有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 核 发 的 《 营 业 执 照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40101MA5CR6KK13),根据该营业执照,广东声迅的住所为广州市黄埔区
彩频路 7 号之 702-4 房,702-5 房,702-6 房,702-7 房,702-8 房,704 房。法定
代表人为余和初,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软件服务;软件测试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技
术推广服务;计算机技术转让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批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计算机房维护服务;通信
设备零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零售;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营业期限为 2019 年
5 月 24 日至长期。

       2019 年 5 月 20 日,声迅股份作为发起人通过广东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
得《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成功申报“广东声迅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
并向系统提交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

       2019 年 5 月 24 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穗工商(埔)
内设字【2019】第 91201905132557 号《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同意
设立广东声迅。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东声迅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如下表: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声迅股份          1,000.00                 0                   100.00

          合计                1,000.00                 0                   1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广东声迅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上海声迅

       上海声迅成立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现持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 核 发 的 《 营 业 执 照 》 ( 统 一 信 用 代 码 :
91310115MA1HAN7KXF),根据该营业执照,上海声迅的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
区东方路 3601 号 7 号楼五层,法定代表人为杨阳,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公
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从事计算机科技、
智能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货物及技术

                                     5-1-3-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进出口业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
备的销售,园林绿化,各类广告的设计,企业管理咨询,保洁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 2019 年 6 月
12 日至不约定期限。

      2019 年 6 月 11 日,上海声迅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声迅企业发展有
限公司章程》,决定设立上海声迅。同日,上海声迅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上海
声迅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6 月 12 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核准“上海声迅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名称。

      2019 年 6 月 12 日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1500000020190423A021 号《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同意设立上海声迅。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声迅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声迅股份                 700.00                 0.00           70.00

  2           赵漱寒                  300.00                 0.00           30.00

           合计                     1,000.00                 0.00          1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声迅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3、江苏安防

      江苏安防成立于 2017 年 11 月 23 日,现持有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 核 发 的 《 营 业 执 照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20113MA1TBK6401),根据该营业执照,江苏安防的住所为南京市玄武区苏
宁大道 64 号,法定代表人为余和初,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研发、销售、技术服务;
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监控系统技术服务;安防设备及配件、机电设
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展览展示服务;会
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


                                   5-1-3-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业期限自 2017 年 11 月 23 日至长期。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苏安防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声迅股份                  1000.00                 0.00          100.00

           合计                      1,000.00                  0.00          100.00

      江苏安防的设立及股本演变情况如下:

      (1)2017 年 11 月,江苏安防设立

      2017 年 7 月 21 日,江苏省工商局核发(01138206)名称预先登记[2017]第
07210097 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江苏声迅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名称。

      2017 年 11 月 6 日,江苏安防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制定公司章程。同日,
江苏安防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

      2017 年 11 月 23 日,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1138299)公司设
立[2017]第 11230017 号《公司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同意设立江苏安防。

      江苏安防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声迅股份                   570.00                 0.00           57.00

  2               马刚                  430.00                 0.00           43.00

           合计                      1,000.00                  0.00          100.00

      (2)2019 年 5 月,股权转让

      2019 年 5 月 23 日,马刚与发行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马刚将其
在江苏安防的 430 万元股权转让给发行人。

      2019 年 5 月 23 日,江苏安防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股东马刚将其持有
的江苏安防 430 万元的股权转让给发行人,同意将江苏安防的类型变更为有限责
任公司(法人独资)。同日,发行人作为江苏安防的唯一股东作出《股东决议书》,
决定将江苏安防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5-1-3-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9 年 5 月 24 日,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事项,
并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TBK6401)。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江苏安防由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苏安防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声迅股份                1000.00                0.00          100.00

           合计                     1,000.00                0.00          1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江苏安防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4、广州声迅

      广州声迅成立于 2014 年 7 月 11 日,现持有广州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304733756K),
根据该营业执照,广州声迅的住所为广州市黄浦区彩频路 7 号之一 702-4 房,法
定代表人为王洪,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
范围为“保安服务公司;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安全技术防范
产品批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监控系统工程安装服务;安全
技术防范产品制造;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零售;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服务;
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营业期限自 2014 年 7 月 11 日至 2034 年 7 月
8 日。

      (四)分公司情况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新设立 2 家分公司,发行人子公司湖南声迅新设立 1 家分公司,情况如下:

      1、设备制造分公司

      设备制造分公司系发行人的分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现持有深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N4Y45C)。设备制造分公司的营业场所为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
道高桥社区环坪路 22 号 B 栋 101,负责人为杨阳,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分
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安全技术防
范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中介服务;

                                   5-1-3-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
品、机械设备、电子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自行开发的产品。(企业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制造、组装监控报警系统”。

       2、湖南分公司

       湖南分公司系发行人的分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8 月 23 日,现持有长沙市芙
蓉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2MA4QPN7L3D)。湖南分公司的营业场所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
高科技园隆园五路 2 号丰兴机械电子产业园 10 栋 403 室(集群注册),负责人
为朱和平,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
营范围为“在隶属企业经营范围内进行业务咨询与联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湖南声迅长沙分公司

       湖南声迅长沙分公司系湖南声迅的分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8 月 23 日,现持
有长沙市芙蓉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2MA4QPN7L3D)。湖南分公司的营业场所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
高科技园隆园五路 2 号丰兴机械电子产业园 10 栋 402-K074 号,负责人为楚林,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在
隶属企业经营范围内进行业务咨询与联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物业租赁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签订的主要物业租赁
合同如下:

         承租
序号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用途
         方

                                                                            一般性
                北京北科永丰   北京市海淀区永丰高新技术产业    2004.5.21
         声迅                                                                 的生
 1              科技发展有限   基地(丰贤中路 7 号)孵化楼四层       -
         股份                                                               产、研
                    公司                    401                2054.5.20
                                                                            发和办


                                      5-1-3-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
                                                                          办公、
            北京北科永丰   北京市海淀区永丰高新技术产业       2017.11.1
     声迅                                                                 研发、
2           科技发展有限   基地(丰贤中路 7 号)孵化楼地          -
     股份                                                                 生产及
                公司           下一层西北-1、西南-1          2020.12.31
                                                                            库房

            北京北科永丰                                      2018.7.1    生产、
     声迅                  北京市海淀区丰贤中路 7 号孵化
3           科技发展有限                                         -        研发和
     股份                          楼 B 座三层 315
                公司                                         2020.12.31     办公

                                                             2019.6.16
     声迅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大牛坊三区
4              闻丛志                                            -         居住
     股份                            3-2-302                 2020.6.15

            广东拓思软件   广州开发区科学城彩频路 7 号之      2019.7.1
     广州
5           科学园有限公   一 702D、702E、702F、702G、           -         办公
     声迅
                  司                 702H、704               2022.6.30

                            广州市开发区光谱西路 69 号       2018.7.18
     广州   广东开轩文化
6                          TCL 文化产业园创意中心 B103           -         办公
     声迅     有限公司
                                        室                   2020.7.17

            重庆渝地实业
            发展有限公司
                                                             2014.12.1
     重庆   (原名:重庆
7                          重庆市江北区御庭苑 2 号第 5 层        -         办公
     声迅   中振土地综合
                                                             2019.11.30
              治理有限公
                司)

     湖南   株洲市海鹰机   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 5 号,株      2019.5.1
8    声迅   械设备有限公   洲市海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办公          -        办公室
     保安         司             楼 4 号厂房 6、8 层         2020.4.30

     湖南                  岳阳市开发区王家畈路 102 号天     2019.1.14
            岳阳市天强科
9    声迅                  强科技院内的办公楼一楼东边            -         办公
              技有限公司
     保安                    (原出租方食堂)、三楼          2022.1.13

                                                             2019.4.26
     江苏   江苏中星微电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64 号 9 栋
10                                                               -         办公
     安防     子有限公司               305 室                2022.4.25

                           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       2019.4.9
     陕西                                                                 公司办
11             石国建      与文景北路十字东南开地税大厦          -
     声迅                                                                   公
                                 1 单元 21 层 02 室           2020.4.9

            北京永泰伟业                                     2019.6.18
     声迅                  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兰园 19 号
12          房地产经纪有                                         -         居住
     股份                          楼 4 门 301 号
                限公司                                       2020.6.17



                                  5-1-3-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9.8.12
        声迅                  北京市朝阳区京通苑 18 号楼 15
 13               宁芝香                                           -         居住
        股份                            层 1505                2020.8.11

                                                               2019.9.15
        声迅   张万忠、马晓   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办事处西
 14                                                                -         居住
        股份         东             潞东里 13-1-102 室
                                                               2020.9.14

                                                                2017.6.1
        快检   江苏金基特钢   江苏省句容市宝华镇和平村(汤
 15                                                                -         办公
        保安     有限公司           龙路)01 幢第 4 层
                                                               2020.5.31

                                                                2017.6.1
        声迅   江苏金基特钢   江苏省句容市宝华镇和平村(汤
 16                                                                -         办公
        设备     有限公司           龙路)01 幢第 3 层
                                                               2020.5.31

                                                               2019.6.15
        声迅                   北京市顺义区仁和花园一区 13
 17               李雅民                                           -         办公
        股份                         号楼 1 单元 201 室
                                                               2020.6.14

                                                               2019.6.1
        声迅                  北京市大兴区金惠园三里 19 号
 18                周妍                                           -          居住
        股份                            楼 1-402
                                                               2020.6.9

                                                                2019.6.1
        声迅   北京华网通达   北京市海淀区上庄路 117 号南 50                存储货
 19                                                                -
        股份   物流有限公司       米安能物流海淀中心院内                      物
                                                               2021.5.31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的物业租赁合同签订主体合格,内容真实、合法、有
效,在缔约方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纠纷和风险。

      (六)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
有的主要运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及其他设备。上述运营设备均
为发行人或其前身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购买。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对其主要运营设备拥有的所有权真实、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核查

      (一)重大债权债务合同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合同资料,查阅了合同原件,并就有关事实询
问了发行人相关管理人员,从中确定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并对发行人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


                                     5-1-3-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如下:

    1、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

    (1)北京银行上地支行

    2019 年 7 月 9 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上地支行签订 0561660 号《综合授信
合同》,约定北京银行上地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1,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主要为流
动资金贷款 1,000 万元,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 2019 年 7 月 9 日至 2021 年 7 月
8 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综合授信合同项下正在履行的合
同如下:

    2019 年 7 月 12 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上地支行签订 0562015 号《借款合同》,
约定北京银行上地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1,000 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首次提款日
起 1 年,借款用途为支付采购款、员工工资、企业日常经营支出。

    上述授信合同以及《借款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的担保情况如下:

    A. 2019 年 7 月 9 日,发行人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 2019
年 WT0231 号《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发行人向北京银行上地支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务为发行人与北
京银行上地支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一系列债务,其最高额为 1,000 万
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B. 2019 年 7 月 9 日,发行人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 2019
年 WT0231-1 号《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发
行人向北京银行上地支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务为发行人与北京银
行上地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短期贷款,金额为 1,000 万元,担保方式为
连带责任保证。

    C. 2019 年 7 月 9 日,发行人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 2019
年 ZYZK0231 号《最高额反担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发行人以其拥
有的应收账款,在 1,000 万元最高额内向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
质押反担保。

    D. 2019 年 7 月 9 日,谭政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 2019 年
DYF0231 号《最高额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谭政在 1,000 万元最高额内,


                                  5-1-3-4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向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

    E. 2019 年 7 月 9 日,谭政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 2019 年
BZ0231 号《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谭政在 1,000 万元最高额内,向北
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2)华夏银行北京分行

    ①2019 年 3 月 28 日,发行人与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签订 YYB86(融资)
20190002 号《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向发行人提供 500 万
元的最高额融资额度,融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贸
易融资、保函或者其他授信业务种类,额度有效期限为 2019 年 3 月 24 日至 2021
年 3 月 24 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正
在履行的合同如下:

    2019 年 3 月 28 日,发行人与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签订 BJZX801012019000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向发行人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500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19 年 3 月 28 日至 2020 年 3 月 28 日,贷款利率为 5.22%。

    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以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情况如下:

    2019 年 3 月 28 日,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北京分行
签订 YYB86(高保)20190001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北京中关村科技融
资担保有限公司为 YYB86(融资)20190002 号《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的债权
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额为 500 万元,保证期间为主
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②2019 年 6 月 26 日,发行人与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签订 YYB86(融资)
20190005 号《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向发行人提供 500 万
元的最高额融资额度,融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贸
易融资、保函或者其他授信业务种类,额度有效期限为 2019 年 3 月 27 日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正
在履行的合同如下:

    2019 年 6 月 26 日,发行人与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签订 BJZX8010120190005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向发行人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5-1-3-4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500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19 年 6 月 27 日至 2020 年 6 月 27 日,贷款利率为 5.22%。

    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以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情况如下:

    A. 2019 年 6 月 26 日,谭政与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签订 YYB86(高保)20190005
号《个人经营性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谭政为 YYB86(融资)20190005 号《最
高额融资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额
为 500 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B. 2019 年 6 月 26 日,聂蓉与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签订 YYB86(高保)20190006
号《个人经营性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谭政为 YYB86(融资)20190005 号《最
高额融资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额
为 500 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C. 2019 年 3 月 28 日,发行人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 2019
年 WT0072 号《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发行人向华夏银行北京分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务为发行人与华
夏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的《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一系列债务,其最高额为 500 万
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D. 2019 年 3 月 28 日,发行人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 2019
年 WT0072-1 号《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发
行人向华夏银行北京分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务为发行人与华夏银
行北京分行签订的短期贷款,金额为 5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E. 2019 年 3 月 28 日,发行人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 2019
年 ZYZK0072 号《最高额反担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发行人以其拥
有的应收账款,在 500 万元最高额内向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
担保。

    F. 2019 年 3 月 28 日,聂蓉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 2019
年 DYF0072 号《最高额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聂蓉在 1,000 万元最高
额内,向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

    G. 2019 年 3 月 28 日,谭政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 2019
年 BZ0072 号《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谭政在 500 万元最高额内,向北


                                   5-1-3-4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3)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①2019 年 3 月 19 日,北京声迅与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签订 G16E191801
号《授信额度协议》,约定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向北京声迅提供 500 万元的
授信额度,主要为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500 万元,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 2019 年
3 月 19 日至 2020 年 3 月 10 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综合
授信合同项下正在履行的合同如下:

    2019 年 3 月 19 日,北京声迅与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签订 191805010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向北京声迅提供 500 万
元的借款,借款期限 12 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借款用途为支付采购款、技
术服务费,采用浮动利率。

    上述《授信额度协议》以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情况如下:

    A. 2019 年 3 月 19 日,北京声迅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
2019 年 WT0268 号《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为北京声迅向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
务为北京声迅与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项下一系列债
务,其最高额为 5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B. 2019 年 3 月 19 日,北京声迅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
2019 年 WT0268-1 号《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为北京声迅向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务为
发行人与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短期贷款,
金额为 5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C. 2019 年 3 月 19 日,发行人与谭政、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
订 2019 年 BZ0268 号《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谭政和发行人在 500 万
元最高额内,向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提供反担保。

    D. 2019 年 3 月 19 日,聂蓉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 2019
年 DYF0268 号《最高额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聂蓉在 500 万元最高额
内,向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


                                  5-1-3-4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②2019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签订 G16E194721
号《授信额度协议》,约定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4,500 万元的
授信额度,其中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3,5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额度 1,000 万元,
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 2019 年 4 月 30 日至 2020 年 4 月 25 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综合授信合同项下正在履行的合同如下:

    A.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签订 194725010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1,000 万
元的借款,借款期限 11 个月,自 2019 年 5 月 9 日至 2020 年 4 月 8 日,借款用
途为支付采购款,采用浮动利率。

    B.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签订 1947250102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1,000 万
元的借款,借款期限 10 个月,自 2019 年 5 月 9 日至 2020 年 3 月 8 日,借款用
途为支付采购款,采用浮动利率。

    C. 2019 年 6 月 25 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签订 1947250103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1,500 万
元的借款,借款期限 8 个月,自 2019 年 6 月 27 日至 2020 年 2 月 26 日,借款用
途为支付采购款,采用浮动利率。

    D. 2019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签订 2019265RC016
号《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约定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承兑发行人签发 1
张金额为 1,000 万元的汇票。

    上述《授信额度协议》以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担保情况如下:

    A. 2019 年 4 月 30 日,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北京中
关村支行签订 BG16E194721A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北京中关村科技融
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授信合同及项下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
债权的最高本金额为 3,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B. 2019 年 4 月 30 日,谭政与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签订 BG16E194721B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谭政为上述授信合同及项下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
责任保证,所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额为 4,500 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
届满之日起两年。

                                   5-1-3-4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C.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 2019
年 WT0186 号《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发行人向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务为发行
人与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签订的《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一系列债务,其最
高额为 3,0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D.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 2019
年 WT0168-1 号《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发
行人向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务为发行人与
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
金额为 1,0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E.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 2019
年 WT0168-2 号《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发
行人向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务为发行人与
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短期借款,金额为
1,0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F.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 2019
年 WT0168-3 号《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发
行人向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务为发行人与
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短期借款,金额为
1,0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G.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 2019
年 ZYZK0186 号《最高额反担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发行人在 3,000 万元
最高额内,向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2019 年 4 月 30 日,
发行人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约
定由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办理质押登记,并由发行人承担相关费
用。

    H. 2019 年 4 月 30 日,聂蓉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 2019
年 DYF0186 号《最高额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聂蓉在 3,000 万元最高
额内,向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


                                 5-1-3-4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I. 2019 年 4 月 30 日,谭政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 2019
年 BZ0186 号《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谭政在 3,000 万元最高额内,向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③ 2019 年 8 月 21 日 , 声 迅 设 备 与 中 国 银 行 北 京 中 关 村 支 行 签 订
2019265RL007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向声迅
设备提供 950 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 10 个月,自 2019 年 8 月 23 日至 2020 年 6
月 22 日,借款用途为支付采购款及技术服务费,采用浮动利率。

     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情况如下:

     2019 年 8 月 21 日,声迅设备与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签订 2019265RSZ011
号《质押合同》,约定声迅设备以 1 张评估价值为 1,000 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
票(票据号码:110410000665220190625420848977)作为质押物,向中国银行北
京中关村支行提供担保。

     2、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金
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如下:

     (1)2018 年 10 月 26 日,发行人与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一分公司
签订《北京地铁 5 号线、6 号线、7 号线、亦庄线安检设备维护保养服务委托合
同》,约定发行人提供北京市地铁 5 号线、6 号线、7 号线、亦庄线安检设备维
护保养工作,合同总价款 18,557,722.50 元,保养服务期限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2019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与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
《北京市轨道交通 19 号线一期工程安检设备采购项目合同文件》,约定由发行
人 提 供 北 京 市 轨 道 交 通 19 号 线 一 期 工 程 安 检 设 备 , 其 中 设 备 合 同 总 价
12,352,850.00 元,备品备件 149,400.00 元,服务 16,300.00 元,合同金额合计共
12,518,550.00 元。

     (3)2019 年 4 月 16 日,发行人与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
《北京市轨道交通 7 号线二期工程安检设备采购项目合同文件》,约定由发行人
提供北京市轨道交通 7 号线二期工程安检设备,其中设备合同总价 28,472,900.00


                                        5-1-3-4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元,备品备件 313,200.00 元,服务 13,900.00 元,合同金额合计共 28,800,000.00
元。

    (4)2019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与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北
京市轨道交通新机场线一期工程安检设备采购项目合同文件》,约定由发行人提
供北京市轨道交通新机场线一期工程安检设备,其中设备合同总价 6,417,330.00
元,备品备件 74,340.00 元,服务 8,330.00 元,合同金额合计共 6,500,000.00 元。

    (5)2019 年 6 月 17 日,发行人与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二分公司
签订《北京地铁 1 号线、八通线、9 号线、房山线安检设备维护保养服务委托合
同》,约定发行人提供北京地铁 1 号线、八通线、9 号线、房山线安检设备维护
保养工作,合同总价款 10,135,826.67 元,保养服务期限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6)2019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与呼和浩特市地铁一号线建设管理有限公
司签订《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 1 号线一期工程安检系统设备采购项目安检系
统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发行人提供安检系统设备,合同金额为 14,800,000 元。

    (7)2019 年 6 月 3 日,发行人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
《北京市轨道交通昌平线南延工程清河站加油站设备综合安装工程 II 标段设备
买卖合同》,约定由发行人提供北京市轨道交通昌平线南延工程清河站加油站设
备综合安装工程 II 标段设备,合同总价为 8,700,000 元。

    (8)2019 年 8 月 2 日,发行人与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三分公司签
订《2019 年北京地铁 2 号线、8 号线、10 号线、13 号线安检设备维护保养服务
委托合同》,约定由发行人提供 2 号线、8 号线、10 号线、13 号线安检设备的
维护保养服务,合同价款共计 19,539,900 元,保养服务期限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9)2019 年 9 月 4 日,发行人与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四分公司签
订《2019 年北京地铁昌平、15 号线安检设备维护保养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由
发行人提供北京地铁昌平、15 号线安检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服务,合同价款共
计 7,269,600 元,保养服务期限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10)2019 年 9 月 12 日,发行人与杭州杭临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杭州市地
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杭州至临安城际铁路工程安检系统设备采购合同》,

                                   5-1-3-4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约定发行人提供杭州至临安城际铁路工程的安检系统设备,合同价款为 5,400,044
元。

    3、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金
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如下:

    2019 年 9 月 5 日,声迅设备与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X 光机 ODM
定制生产合同》,约定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声迅设备定制生产通道式 X
光安检机,合同价款为 41,350,000 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当事人严格履
行合同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的风险。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书面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
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
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1)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
为 6,407,760.22 元,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的前五笔情况如下:

                                                                   占其他应收款
               单位名称                性质或内容   账面余额(元)
                                                                   总额的比例(%)
    北京城市轨道交通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保证金   1,700,000.00            24.06

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专户   投标保证金     800,000.00             11.32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投标保证金     700,000.00              9.91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投标保证金     650,000.00              9.20

                                                          440.00              0.01
       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履约保证金
                                                       13,080.00              0.19


                                    5-1-3-4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占其他应收款
              单位名称                  性质或内容      账面余额(元)
                                                                        总额的比例(%)
                                                          405,654.00              5.74

                 合计                          -        4,269,174.00             60.41


    (2)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
为 887,916.05 元,其中无应付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关联方的情况,无账龄超过 1 年的大额其他应付款。

    (3)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按欠款方归集的
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如下表:

                 与本公司                               占应收账款总
   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元)       账龄                      坏账准备(元)
                   关系                                 额的比例(%)
中铁十局集团电
                 非关联方    63,473,732.95   1 年以内           29.43     3,173,686.65
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通信信
号上海工程局集   非关联方    34,017,231.33     1-2 年           15.77     3,401,723.13
团有限公司

中铁电气化局集                1,128,670.00   1 年以内            0.52        56,433.50
                 非关联方
团有限公司                   15,819,279.00     1-2 年            7.34     1,581,927.90

                             11,037,580.05   1 年以内            5.12       551,879.00
北京市轨道交通
建设管理有限公   非关联方      121,474.60      1-2 年            0.06        12,147.46
司
                               126,565.40      3-4 年            0.06        63,282.70
北京市地铁运营
有限公司运营三   非关联方    11,155,806.90   1 年以内            5.17       557,790.35
分公司
     合计               -   136,880,340.23         -            63.47     9,398,870.69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发生,真实有效。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补充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2 次董事会、1


                                    5-1-3-4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次监事会。前述会议召开前,均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通知程序,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与通知所载一致,参加会议人员均达到《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人数;会议提案、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每次会议均
制作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议主持人签字,董事会
决议、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监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
的全体监事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决议、
记录的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发行人的税务及享受的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情况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和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
种、税率如下: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
                                                          17%、16%、13%、11%、
    增值税       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
                                                            10%、9%、6%、3%
                 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营业税                按应税营业收入计征                     5%、3%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15%、20%、25%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缴                   7%、5%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缴                     3%
 地方教育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缴                     2%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
收优惠情况如下:

    1、企业所得税

    (1)发行人于 2014 年 10 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取得由北京市科学
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颁发的


                                   5-1-3-5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证书编号为 GR201411001949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司自 2014 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
年 12 月 6 日,发行人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
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颁发证书编号为 GR201711005636 的《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企业所得税仍按 15%的税率征收。

    2、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
通知》国发[2011]4 号文件规定,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财
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降为 13%)
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
发生额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
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
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
除。

    根据《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4 号)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陕西声迅从事业务属于
国家鼓励类产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
2019 年 1-6 月的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

    根据《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4 号)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声迅从事的业务属
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2016 年度、2017、2018 年度的
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


                                   5-1-3-5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9]13 号)的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
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
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重庆声
迅 2019 年 1-6 月所得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规定,本公司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

号)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

税所得额上限由 30 万元提高至 50 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50 万元(含 5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的通知》财税[2018]77 号的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将

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 50 万元提高至 100 万元,对年应纳税所

得额低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广州分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8]32 号文,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发生
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增值税税率由 17%、11%和 6%分别调整为
16%、10%和 6%。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文,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增值税税率由 16%、10%
和 6%分别调整为 13%、9%和 6%。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要求。

                                   5-1-3-5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三)根据税收征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各项财政补
贴及依据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收到 1 笔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

    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
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0 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
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科园发[2017]38
号)的规定,2019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收到中关村管委会下发的“中关村科技
园区中小企业贷款专户(贷款贴息)”194,816.48 元。

    经对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的政府拨款部门出具的文件依据、入账单据
等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遵守国家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的补充核查

    (一)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
地环境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等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
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环保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

    (二)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管部
门的官方网站等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
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所律师认

                                  5-1-3-5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



    十二、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补充核查

    (一)经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
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经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工商、税务、社保、公积金等政府
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三、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符合《管
理办法》《编报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进
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上述各方面均已符合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资格和条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在
本所律师核查的范围内,发行人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
的情况;《招股说明书》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
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第二部分   对《反馈意见》的补充核查



    一、对反馈问题 9 的补充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人数 844 人、769 人、689 人,呈递减态势,请发行


                                  5-1-3-5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人说明原因。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劳务派遣用工、劳务外包的具体情况,是否存
在超范围、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
发表意见。

    答复:

    1、事实情况

    (1)员工下降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2016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员工人数由 844 人减少至 689 人,减少具体原因如下:

    ①报告期内,发行人各个公司的员工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人

               2019.6.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发行人                  233                253                 242            249

  快检保安                 149                151                 175            173

  四川声迅                   0                   0                  5                 9

  陕西声迅                   9                   8                12                 13

  北京声迅                 107                  71                78             122

  重庆声迅                 40                   40                42                 44

  天津声迅                   0                   0                17                 24

  云南声迅                   4                   4                  8                10

  广州声迅                 79                   92                107            105

湖南声迅保安               67                   64                78                 93

  声迅设备                   0                   0                  4                 2

  江苏安防                  11                   6                  1                 0
  广东声迅                   7                   0                  0                 0
    合计                   706                689                 769            844


    ②报告期内,发行人各个岗位的员工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人


                                     5-1-3-5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岗位       2019.6.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管理人员                 79                  84                109            115

  研发人员                 70                  57                60                 62

  销售人员                 72                  52                62                 82

技术服务人员           341                   353                 385            444

人防服务人员           144                   143                 153            141

    合计               706                   689                 769            844


    由上表可知,2016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员工减少 155
人,其中北京声迅减少 51 人,湖南声迅保安减少 29 人,天津声迅减少 24 人,
快检保安减少 22 人;从员工岗位来看,技术服务人员减少 91 人(其中北京声迅
减少技术服务人员 38 人、湖南声迅保安减少 23 人)、管理人员减少 31 人、销
售人员减少 30 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进行了战略方向的调整,将资金及人员重点
投入以监控系统及安检系统为代表的智能安防解决方案中,公司关停了发展遇阻
的四川声迅、天津声迅,并整合优化了北京声迅、广州声迅、湖南声迅及快检保
安的业务及人员,因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人数有所下降。

    综上,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人数下降主要是因为战略调整及公司业
务、人员优化整合,员工人数变动与业务发展及业绩变动趋势基本匹配。

   (2)劳务派遣用工和劳务外包的情况

    ①发行人不存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
遣协议,使用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用工形式。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使用劳务派遣
用工的情况,不存在超范围、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

    ②发行人存在使用劳务外包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财务账簿及相关业务合同,并访谈发行人的实际控


                                    5-1-3-5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制人、财务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员,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将设备安装、管线布
放等需要较多劳动力但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进行劳务外包的情况。报告期内,前
五大劳务外包服务提供商的主要情况如下:

                                                             金额      占营业成
 年份          劳务外包服务商             劳务外包内容
                                                            (万元)     本比例(%)
          湖南蓝盾科技有限公司         视频监控设备安装       15.38          0.14
          华容县港西路华维信息技术
                                       视频监控设备安装       10.22          0.10
          服务部
          北京华伟高科科技有限公司     视频监控设备安装         4.83         0.05
2016 年   广州市恒轩建筑装饰有限公     银行 ATM 监控设备
                                                               4.49          0.04
          司                           的管线布放、安装
          广州永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     银行 ATM 监控设备
                                                               2.48          0.02
          公司                         的管线布放、安装
                      当年度劳务外包合计金额                 134.06          1.25
          广州拓普实业有限公司(原
                                       银行 ATM 监控设备
          名“广州亿霞信息技术有限公                         138.71          0.69
                                       的管线布放、安装
          司”)
                                       银行 ATM 监控设备
          茂名裕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91.58          0.46
                                       的管线布放、安装
          广州市恒轩建筑装饰有限公     银行 ATM 监控设备
2017 年                                                       72.64          0.36
          司                           的管线布放、安装
          广州辰睿计算机服务有限公     银行 ATM 监控设备
                                                              67.56          0.34
          司                           的管线布放、安装
          深圳市水清源环境技术有限     银行 ATM 监控设备
                                                              56.76          0.28
          公司                         的管线布放、安装
                      当年度劳务外包合计金额                1,067.82         5.34
          广州拓普实业有限公司(原
                                       银行 ATM 监控设备
          名“广州亿霞信息技术有限公                         170.87          1.03
                                       的管线布放、安装
          司”)
                                       银行 ATM 监控设备
          茂名裕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34.45          0.81
                                       的管线布放、安装

2018 年                                银行 ATM 监控设备
          冯景明                                              51.40          0.31
                                       的管线布放、安装
          深圳市中安谐科技有限公司     地铁安检门安装         48.62          0.29
                                       银行 ATM 监控设备
          王国军                                              41.38          0.25
                                       的管线布放、安装
                      当年度劳务外包合计金额                 947.55          5.70
                                       易制爆系统的管线布
2019 年
          北京远永鼎科技有限公司       放、报警监控设备的     49.30          1.18
1-6 月
                                       安装

                                       5-1-3-5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银行 ATM 监控设备
        茂名裕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2.81         1.02
                                   的管线布放、安装
        广州拓普实业有限公司(原
                                   银行 ATM 监控设备
        名“广州亿霞信息技术有限                        39.40         0.94
                                   的管线布放、安装
        公司”)
        北京平安温馨装饰工程有限
                                   室内装修改造         29.54         0.71
        公司
                                   银行 ATM 监控设备
        广州五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23.50         0.56
                                   的管线布放、安装
                    发行人劳务外包合计金额             354.03         8.46


    经核查,发行人劳务供应商系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其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为监
控设备、安检设备等安装、管线布放工作,不属于建筑工程,不需要建筑业施工
劳务企业资质;劳务外包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定价参考同期市场价格,定价公允;
劳务外包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劳务外包供应商独立承接工序,相关人员为
其自有人员,由劳务外包供应商自行负责管理,发行人仅对相关工序施工质量和
生产进度进行监督管理并在完工时进行验收,不对相关人员进行管理并承担用工
风险,亦不承担用工人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缴纳义务。

    2、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报告期内各期期末员工情况表;

    (2)访谈了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员;

    (3)查验了发行人劳务外包费用明细、费用支付凭证及合同等文件。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2016 年至 2018 年,发行人员工人数下降主要是因为战略调整及公司的
业务、人员优化整合,员工人数变动与业务发展及业绩变动趋势基本匹配。

   (2)发行人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不存在超范围、超比例使用劳务派
遣用工的情形;发行人存在将需要较多劳动力但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进行劳务外

                                   5-1-3-5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包的情况,该等劳务外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对反馈问题 27 的补充核查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 17 处房屋用于生产。请发行人补
充披露租赁房屋是否均已办理权属登记、土地性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
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租赁情况变更如下:

    2019 年 9 月 3 日,发行人与张万忠、马晓东续签《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发行人续租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办事处西潞东里 13-1-102 室的房屋,
租赁期间为 2019 年 9 月 15 日至 2020 年 9 月 14 日。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租赁合同续期外,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物业租赁情况没有发生其他变化。

(以下无正文)




                                   5-1-3-5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5-1-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