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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声迅股份: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发行保荐书2020-11-09  

                                       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发行保荐书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证券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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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 明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西部证券”)根据与北京声迅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声迅股份”)签署的《保荐协议》,担任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保
荐机构接受委托后,指定翟晓东、李超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
工作。

    本保荐机构及指定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
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对本次发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根据核查和验证结果出具《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证券发行保荐书》(以下简称“《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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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工作人员简介

    (一)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翟晓东和李超。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翟晓东:保荐代表人,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理学硕士。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
从事投资银行及相关业务九年,主持或参与了众信旅游 IPO、克明面业 IPO、新雷能 IPO、
赛隆药业 IPO 等保荐承销类项目,亦负责或参与了科林环保和启迪桑德收购方财务顾问
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李超:保荐代表人,工商管理硕士。投资银行北京总部副总经理,从事投资银行业
务十余年。主持或参与了中国国旅 IPO、克明面业 IPO、科隆精化 IPO、新雷能 IPO、国
联股份 IPO 等保荐承销类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二)项目协办人

    本次声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协办人为朱三高,其保荐业务执业情
况如下:

    朱三高: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投资银行总部业务董事,管理学学士,拥有
多年投资银行及相关业务经验,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中国建筑 IPO、桑德全球 IPO、
克明面业 IPO、新雷能 IPO 以及鞍山高新债、郑州二七债等。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声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包括:
黄晓乐、姚帅、张博文、王泽旭、吕玥、陈胜利。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名称: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基地丰贤中路 7 号(孵化楼)4 层

    3、设立日期:1994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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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注册资本:6,138 万元

    5、法定代表人:谭政

    6、联系方式:010-62980022

    7、业务范围: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技术中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计算机系统服务;销
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自行开发的产
品;制造、组装监控报警系统。(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


    三、发行人与保荐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
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简述

    本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
制定了投资银行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 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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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保荐机构设立股权融资与并购业务立项小组负责保荐业务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
务顾问业务的立项审议工作,并对项目是否予以立项做出决议。

    投资银行类业务项目的立项流程由项目组提起,项目组在提出立项申请的同时需提
交立项申请文件。立项申请文件应根据项目类型的业务规则规定的条件及《西部证券投
资银行类业务承接负面清单管理细则》逐一说明项目符合立项标准。

    项目组应在项目立项前对拟承做项目的业务人员与该项目之间、拟承做项目与公司
其他业务和项目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情形进行判断。

    经初步判断,业务部门如认为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拟承做项目的业务人员应当
在提出立项申请的同时提交相关人员与该项目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承诺书及相应的审
查工作底稿。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质控部”)应当对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分支机构提
交的审查工作底稿及判断结果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发送合规管理部,合
规管理部对利益冲突进行审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在合规管理部完成利益冲突审查后,由质控部开始对立项申请文件进行实质审核。
审核无异议后,由质控部负责人批示同意后提交至股权融资与并购业务立项小组审议。

    立项会议的召开由立项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立项会议采取表决制,每一名参会成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同意立项的决议应当至少经 2/3 以上的参会立项委员表决通过。

    2018 年 8 月 21 日,项目组正式提交本项目立项申请文件,经质控部审核无异议后,
由质控部负责人批示同意后提交至股权融资与并购业务立项小组审议。

    2018 年 9 月 6 日,股权融资与并购业务立项小组召开了立项审核会议,讨论并通过
了项目立项。

    (二) 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设置股权融资与并购业务内核委员会履行对发行保荐及财务顾问业务的
最终审批决策职责。

    内核程序由项目组提出申请,项目组根据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准
则制作申报文件,准备好完整的尽职调查底稿,经业务部门负责人批示同意后方可提交
质控部审核。

    质控部应于 7 个工作日内出具首次审核意见;审核过程中质控部可以根据情况以及
目前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相关制度对有必要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需要现场核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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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顺延至现场核查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组根据要求对相应材料的修改、
完善、补充时间不计入质控部的审核时间内。

    业务部门应于收到现场核查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质控部提交回复并落实整
改意见。

    内核文件经质控部审核并出具无异议意见后,内核程序启动申请由投行业务部门、
分支机构项目人员发起,经部门、分支机构项目管理部相关人员复核,部门负责人审批
同意后,提交内核部对报审资料完备性进行审核,同时抄送质控部对质控情况予以确认。
内核部对报审材料完备性审核通过,并经内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启动内核程序。内核部
对报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经内核负责人批准后,向内核委员会主席发
起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的申请。

    内核会议应当形成明确的表决意见。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
的决议应当至少经 2/3 以上的参会内核成员表决同意。

    项目内核会议表决完成后,由内核部内核秘书于当日将内核结果通知项目组并抄送
合规管理部、质控部等部门及本次参会的内核成员。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的参会内
核成员如认为审议项目存在重大合规、风险隐患,但最终会议表决结果为同意的,该参
会内核成员有权向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报告,并提示内核负责人。合规总监、首席风
险官应当自表决作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行使项目否决权。如合规总监、首席
风险官作出行使项目否决权决定的,该项目的结果应为否决;如决定不行使项目否决权,
原表决结果有效。在前述情况下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未作出决定前,相关项目不得对
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

    (三) 本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 A 股的集体审议意见

    2019 年 3 月 25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了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内部
审核会议,会议应到内核委员包括范江峰、张亮、陈伟、张素贤、李锋、胡健、铁军、
王中华、朱红来共 9 人,实到 9 人。项目组成员均参加会议,项目组汇报了项目执行情
况并回答了参会内核委员的提问,参会内核委员认真审核了项目组提交的申报材料并提
出了内核意见。

    经参会内核委员对内核问题回复的审阅,本项目同意票数达到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
上,项目通过。同意保荐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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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出具发行保荐书的依据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
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辅导和充

分的尽职调查,并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
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
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
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
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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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意见


    一、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2019 年 2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就本次发行上市等相关
议案作出决议,并决定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
次发行及上市的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2)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
的议案;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方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7)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8)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9)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承诺的议案;

    (10)关于聘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中介机构的议案;

    (11)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战略的议案。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核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及有关会议文件,认为发行人
股东大会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议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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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保荐人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
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技术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发行人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
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6 月营业收入为 37,638.67 万元、31,745.66 万元、36,464.46
万元及 7,493.05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992.32 万元、7,252.09
万元、7,333.29 万元及 1,593.8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 6,977.75 万元、7,047.59 万元、7,213.18 万元及 1,579.86 万元。
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并经检索政府部门网站及核查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一期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发行人主体资格的核查情况

    1、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核查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和记录、《验资报告》等文件。发行人是由谭政、聂蓉等 38 名自然人股东及
北京中金泰达电液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自发行人 1994 年 1 月成立至
今,持续经营时间已在三年以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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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九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并且核查了发行人历次注册资本变更后的营
业执照、历次增资有关股东大会决议、《验资报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注册资
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
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所属行业的法律、法规和
国家产业政策,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及发行人现
持有的有效营业执照。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获得为
进行其《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已开展的业务所需获得的所有批准、许可、同
意或证书,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以及公司设立以来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管任
免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历次股权变动相关文件,并核查发行人的实际经营情
况。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为金融、轨道交通、城市公共安全的行
业用户提供智能化、信息化、行业化的安防整体解决方案和安防运营服务。发行人报告
期内的董事、高管人员调整均属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而进行的,
董事、高管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亦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5、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相关决议文件、工商登记变更
资料等,对发行人股东进行访谈、以及发行人股东出具的确认函和持有发行人股份权属
不存在纠纷、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的书面承诺。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股权
清晰,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规范运行的核查情况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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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进行了上市辅导,上述人员在辅导过
程中参与了相关证券及上市知识的培训,并经过相关考试,成绩合格。辅导工作于 2019
年 3 月通过了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验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证监会、交易所公告、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个人简历及北
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法律意见,并取得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出具的相关
书面确认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并考察了发行人的控制环境、控制
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等方面的情况,查阅了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的鉴
证报告》,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修订了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进行了明确界定,完善
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已建立适应其经营状况的组织结构和体系,明确了部门和岗位职
责,按照职责分工将不相容岗位分离。发行人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
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并聘用了专门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
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制定了《内部审计制度》,并成立了内部
审计部,对发行人经营各环节进行监控,对可能存在风险的环节起到事前预警,事后监
督的作用。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
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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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报表、账
簿;工商、税收等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以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法律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
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
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6、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发行人的信用报告、历次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决议、《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
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文件中对关联交易做出了严
格规定,包括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内容,以确保关联交易
的公开、公允、合理,从而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

    7、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会计账簿、银行流水等。股份公司成立
后,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限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条款,杜
绝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目前发行人制订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
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
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财务与会计的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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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分
析了发行人的资产结构、负债结构、资产质量、债偿能力、流动性、主营业务构成、盈
利能力、现金流量等各项财务指标,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了对比分析。本保荐机构
认为,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经营性现金流量正常。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的鉴证
报告》,并核查了发行人内部控制情况。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
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会计政策、财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
会计报表,以及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本保荐机构认
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申报
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会计政策,抽查了重大采购合同、销售合同、
贷款合同以及相应的财务凭证等,抽查了部分费用报销单据,并查阅了永拓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以实
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
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
与公司高管人员谈话,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协议、与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
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合同,以及《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的有关规定、独
立董事对报告期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关系
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
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本保荐机构查阅了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本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

    (1)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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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为 6,992.32 万元、7,252.09 万元、7,333.29 万元及 1,593.8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 6,977.75 万元、7,047.59 万元、
7,213.18 万元及 1,579.86 万元,符合“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
民币 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的发行条件;

    (2)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37,638.67 万元、
31,745.66 万元、36,464.46 万元及 7,493.05 万元,符合“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
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发行条件;

    (3)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6,138 万元,符合“发行前股本总额不
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的发行条件;

    (4)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
矿权等后)为 83.12 万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30%,符合“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
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的发行条件;

    (5)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账面未分配利润为 17,256.44 万元,符合“最近
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以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单、主管税务部门
出具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证明;查阅了公司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的
政府文件或批文以及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
的审核报告》,分析了近三年一期税收优惠占公司当年净利润的比重。本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
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本保荐机构通过查阅会计账簿、企业信用报告、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以及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贷款的银行函证,获取发行人出具的无重大诉讼和仲裁的书面声明、
访谈高管等方式,核查了发行人的债务、对外担保、诉讼和仲裁情况。本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
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重大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和贷款合同,抽查了会计原始
凭证,查阅了审计报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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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0、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经营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搜集并研究了安防行业的相关
资料,查阅了审计报告,分析了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构成,查阅了公司商标权、专
利权等,核查了公司核心技术情况。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
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
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
益;

       (5)发行人在用的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
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四)其他条件

       1、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2,046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公
开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 25%,符合相关规定。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当中披露其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销售、服务系统,
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均独立于股东和关联方,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
的能力,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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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行人已与具有证券发行主承销商资格的本保荐机构签订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
协议》、《股票承销协议》,由本保荐机构担任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本次
发行,并负责本次股票发行的主承销事宜。


       四、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根据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
解答》要求,保荐机构需要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
程序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
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
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
业,应当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一)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发行人的法人股东,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江苏天福投资有限公司                                         2,959.00            48.21%
 2       北京合畅投资有限公司                                          416.40              6.78%


       (二)核查方式及结果

       1、江苏天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投资”)

       截至目前,天福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谭政                                                         3,069.00            76.36%
 2       谭天                                                          950.00             23.64%
                 合计                                                 4,019.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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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天福投资公司章程,并根据其提供的调查表及声明,本保荐机构认为,天福
投资系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投资公司,未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亦未从事私募基金
管理业务,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2、北京合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畅投资”)

       截至目前,合畅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李颖                                                       3,500.00            70.00%
 2       刘建文                                                     1,500.00            30.00%
                  合计                                              5,000.00           100.00%

       经核查合畅投资公司章程,并根据其提供的调查表及声明,本保荐机构认为,合畅
投资系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投资公司,未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亦未从事私募基金
管理业务,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五、关于首次公开摊薄收益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
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进行了核查。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主营业务,具体包括运营服务中心及营销网络建设项
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按照本次发行不超过 2,046 万股,公司发
行后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每股收益(包括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和稀释后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呈
下降趋势。

       (一)发行人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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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业绩的完全释放需要一定时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
等指标将有可能下降,公司提醒投资者即期回报面临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以下措
施填补股东回报:

    1、坚持技术创新大力开拓市场

    在现有技术研发基础上,公司将继续增加资金和人力投入,提升研发实力、强化市
场交流和客户沟通、改善研发体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增
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公司将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标准,加强客户服务,在维持原有客户稳定增长的基础上,
积极开发新产品、开拓产品应用领域,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
场地位和竞争能力。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运营服务中心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和补
充流动资金,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
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整体规模并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
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深交所有关要求和公司有关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
分有效利用。

    3、严格执行并优化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的议案》,并对《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分红的条件和比例、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等内容。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将
予以严格执行并不断优化。

    4、加快人才引进,完善管理机制,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度

    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张,公司未来将引入更多技术和管理人才,研发更多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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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产品,加强和完善经营管理,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加强费用控制和资产管理,进一步
加快市场开拓,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5、相关承诺

    (1)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
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若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将依照公司本次发行时提出的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中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①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承诺人将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司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参与讨论或拟定关于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制度和规定。同时,
承诺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要求约束承诺人
的职务消费行为。

    ③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承诺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
公司董事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
意见或实施细则后,若公司内部相关规定或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承诺人将立即按照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制定新的内部规定
或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求。

    ⑦承诺人将全面、完整并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承诺人对此作
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
的,承诺人应:A.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或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B.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C.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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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承诺人所作出的处罚或采取
的相关监管措施。

    (二)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对其首次公开发行后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较为
客观的反映了首次公开发行对发行人即期回报的摊薄情况、发行人董事会制定的填补即
期回报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按照要求作出承诺,
以保障事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所制定的相关措施以及相关承
诺主体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六、关于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以下简称“《聘请第三方意见》”)
的规定,保荐机构就本项目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及个人(以下
简称“第三方”)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在本项目执行的过程中,本保荐机构不存在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本项目中除聘请西部证
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依法需要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北京荣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提供发行人申
报材料及相关文件的复核工作。除此之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
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有关的第三方的行为。经核查,上
述第三方皆是为发行人提供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需的服务,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符合《聘请第三方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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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国内安防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公司不仅要面对原有竞争对手的激烈竞争,更要
面对不断进入的新厂家的挑战。如果公司在产品研发、成本控制、服务质量、销售网络
构建、营销策略选择等方面不能适应市场变化,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风险将会加大,可
能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失去已有的市场份额,导致公司市场占有率下降。

    (二)客户集中的风险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6 月,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合计占
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0.24%、69.99%、72.45%及 69.05%,客户相对集中,可能
导致公司未来增长部分受制于重要客户的需求,并承受失去重要客户或大额订单所带来
的市场风险。

    (三)应收账款增长的风险

    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23,143.49 万元、21,717.29 万元、31,612.96 万元及 32,317.58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
别为 65.86%、60.84%、69.57%及 77.55%。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可能将
继续增加。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客户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出现资金支付困难等情况,
将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风险,并影响公司的发展。

    (四)收入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为金融、轨道交通、城市公共安全的行业用户提供安防整体解决方案,上
述客户多在每年上半年制订投资预算与采购计划,并履行内部审批和招标程序,验收和
结算主要集中在下半年,特别是第四季度实现。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公司第四
季度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61.39%、57.22%及 69.03%,公司收入存在
较大的季节性波动风险。

    (五)移动支付的发展对银行业安防需求的影响

    国内移动支付业务持续保持较快增长,移动支付的兴起减少了人们对银行网点、自
助设备的依赖,传统的现金交易逐渐被更加快捷的移动支付方式所取代,客观上减少了
人们从银行 ATM 柜台机存取现金的需求。若未来互联网支付的发展促使银行作出减少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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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银行网点及 ATM 的战略部署,则会对公司在银行监控报警安防领域的发展产生不利影
响。

       (六)技术更新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涉及安防系统云平台技术、安检禁带品图片智能识别技术、视频智能
分析技术、视频质量智能诊断技术、微量爆炸物探测技术、非侵入式液体检测技术、接
口整合技术、报警快速复核技术等领域技术,而相关技术发展速度迅猛。若公司不能及
时进行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并紧跟市场需求的变化,会导致产品失去技术优势。

       (七)人力成本上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逐步聚焦于 AIoT 技术在监控报警及安全检查等领域的应用,对
人工智能和物联网领域的人才求贤若渴。近年来各大科技企业纷纷布局人工智能及物联
网产业,尤其是一些独角兽或初创型科技公司,不惜成本重金聘请人才,造成相关领域
人才缺口加大,薪资水平提高。若未来 AIoT 领域人才需求旺盛,各企业人才竞争加剧,
将导致公司人力成本上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八)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技术泄密的风险

       公司始终坚持自主创新的产品研发道路,通过吸引高端技术研发人才,自主研发及
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核心技术人员稳定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吸引
并留住高素质人才,将可能对公司的竞争优势和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另外,公司安防领域的相关技术系经过多年研发投入和项目实践积累。如果公司的
核心技术泄密,公司可能将失去行业内的竞争优势,这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九)规模扩张引发的管理风险

       公司目前已在广东、江苏、重庆、湖南、陕西、云南等地设立分子公司,随着发行
后募集资金的到位及运营服务中心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公司的经营规模和员工
人数将进一步扩大,对公司管理团队的管理水平及驾驭经营风险的能力带来一定程度的
挑战。

       如果公司不能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调整现有的组织模式
和管理制度,将会阻碍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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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谭政、聂蓉及谭天合计控制公司 75.67%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
谭政、聂蓉及谭天将控制公司 56.75%的股份,仍将处于绝对控制地位。

    实际控制人可能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决策、
人事安排、关联交易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宜实施影响,影响公司决策,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

    (十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运营服务中心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和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主营业务产品及服务技术和流程的优化升级,并加强公司的研
发能力。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目前的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客观条件作出的,若国家
产业政策发生变化或随着时间的推移,在项目实施及后期经营过程中可能因生产、技术、
市场、管理、人才等因素,导致公司募投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不能实现预期收益,从而
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业绩的完全释放需要一定时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
等指标将有可能下降,公司提醒投资者即期回报面临被摊薄的风险。

    (十二)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为三年,在报告期内享受
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证书到期后公司能否继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决于公司是
否仍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如研发费用投入规模、高
新技术产品收入比例、员工结构等),若因公司自身条件发生不利变化或发生无法控制的
政策及市场等环境变化,公司不能继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则公司企业所得税法定
税率将从 15%上升至 25%,从而对公司税后净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还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加计扣除、符合条
件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国家或地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
变化,公司将无法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公司的税后净利润将受到影响。

    (十三)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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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1 月至今,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
行人及重要子公司均已复工,人员均已到岗,本次新冠疫情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和财务
状况的影响可控,日常订单及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障碍,2020 年上半年业务指标未发
生重大变化。但如果新冠疫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疫情出现反复或再次恶化,则对公司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全年业绩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
件。

       (十四)公司与北京地铁相关的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6 月,公司来自于北京地铁相关的收入分别
为 23,725.56 万元、19,350.98 万元、23,505.10 万元及 6,032.46 万元,占比分别为 63.04%、
60.96%、64.46%及 80.51%。公司营业收入中与北京地铁相关的收入占比较高,可能导致
公司未来增长部分受制于北京地铁业务需求。同时,地铁建设规划和实施受政策的影响
较大,其不确定性给公司带来的风险也将相应体现。


       八、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预计在未来几年内,凭借行业良好的发
展前景和市场空间,公司将继续保持快速、稳定的业绩增长。

       未来公司将牢牢把握国内安防行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坚定在智能监控报警和
智能安检两大业务领域深耕细作。加大研发投入和人才培养,以人工智能、物联网应用
及大数据、云计算为技术发展引领,以 AIoT 技术的场景应用为重点,加强安防整体解决
方案和运营服务的开发提升,继续完善有行业特色的组织架构设计和岗位职责定位,不
断提高快速、高效的服务响应能力,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突出以金融、轨道
交通和城市安防为重点市场领域,建立覆盖全国重要区域的安防服务网络体系和销售体
系,巩固扩大市场份额,扩大行业和客户应用。发展成为国内拥有领先智能技术和物联
网平台,以技防为主、运营服务为特色的国内领先的安防解决方案提供商和运营服务商。

       公司目前资金来源以自身积累、债权融资为主,如果公司持续加大投资规模和研发
规模,现金流带来的压力势必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公司不能及时筹
措发展规划所需的资金,将会影响公司未来的发展。因此,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随着
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使用,公司资本实力将大大提升,改变公司筹资渠道单一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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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改善资本结构,公司生产研发能力和安防服务能力将有较大幅度提升,核心竞争
优势将更加突出,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财务状况将更加优良,公司将保持良性的可
持续发展状态。

    在未来,可能影响公司盈利能力发展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有利因素

    1、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将提高技术研发能力、更好地贴近客户现实和潜在的需求、更
人性化作为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公司始终坚持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始终保持
较高的研发投入,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研发管理体系和一支优秀的科研队伍。公司设立了
声迅研究院,坚持应用一代、开发一代、研究一代的产品技术战略,将研发任务设置为
研究、开发和应用三个板块,即满足了当前业务需求,也保持了未来产品和技术的先进
性。研发管理遵循 CMMI DV3 和 ISO9001 相关程序文件执行,并持续改进。根据公司业
务实际情况,制订并实施《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等系列管理规范,采取技术管理、过程
管理和项目绩效管理三管齐下、相互配合的研发管理手段。

    经过多年自主研发,公司掌握了从底层平台搭建、系统运营到设备维保等诸多环节
的一系列核心技术,积累了一定的技术储备。目前公司已具备关键硬件产品的研发与设
计能力、核心系统平台的自主开发能力、整体解决方案的定制化能力。公司在安防系统
平台技术、安检禁带品图片智能识别技术、视频智能分析技术、视频质量智能诊断技术、
微量爆炸物探测技术、非侵入式液体检测技术、接口整合技术、报警快速复核技术等关
键技术领域占据优势地位。
    公司具有完善的研发组织机构、管理体系、研发基础设施和专业配套齐全的研发人
才团队,同时也注重与业务领域内的院校开展深入的合作进行前瞻性技术的研究、承接
和产业转化。公司现有研发人员 90 余人,硕士、博士及以上学历 30 余人,专业涵盖计
算机应用、系统工程、通讯与电子、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专业技术涵盖全面,创新设
计能力强。此外,公司与清华大学、中科院声学所、中国传媒大学等科研机构建立了长
期广泛的合作关系,与上述科研单位联合成立了安防大数据处理与应用北京市重点实验
室,通过联合研发、委托研发和不定期交流等方式,多方位多手段地强化和落实人才培
养理念,为公司研发优势的巩固和提升提供了强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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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北京市安全防范报警与安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安防大数据处理与应用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公司先后承担了国家科技部、公安部、北京市科委、
北京市交通委等机构委托完成的国家、地方等重要科研课题多项,如“炸药监控关键技
术研究”、“化工园区公用管道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关键技术研究”、“针对安防监控多系统
整合控制应用关键技术研究”、“北京市金融单位紧急报警联网系统研究及示范工程”、“北
京地铁车站安全运营技术防范系统开发与安全运营管理平台”等。

    2、服务体系优势

    (1)建设与运营一体化服务模式

    在服务模式方面,公司形成了系统建设与运营服务一体化服务模式,具备为客户提
供包括前期解决方案设计、核心软硬件产品配套到集成以及后续值机、监控、巡防、报
警、处警、接警、设备维保、咨询培训等运维服务在内的一体化服务的能力。公司可通
过前期为客户提供系统集成及联网服务,与客户沟通,建立客户信任,基于对设备系统
及平台技术的熟悉和专业把控性,能够更准确更高效提供后续运维服务;同时又通过为
客户提供已建系统的运维服务,深度了解客户需求,为安防设备系统集成系统的升级更
新提供满足特定客户需求的定制化服务。公司通过打造包含系统集成与联网运营服务的
一体化服务模式,实现两大业务模块的循环互动,为客户创造良好的一体化服务体验。

    (2)快速响应的三级网络服务架构

    在服务网络上,公司建立了以运营管理数据分析和质量监督为主的总部管理中心、
以日常运营管理为主的城市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中心和服务于指定区域的响应处置工作站
的安防运营服务三级网络架构,全方位 24 小时为客户提供快速响应的支持和服务。三级
网络架构将服务的不同职能进行了有效、清晰的划分,仅通过增加响应处置工作站即可
增大服务覆盖面,降低了运营成本,保障了服务质量,有利于业务拓展。

    (3)服务标准化及服务队伍职业化

    在服务专业性方面,公司拥有一支从事 20 年运营服务的专业管理团队,有较为完善
的组织架构和管理规范,岗位职责明确,管理标准量化,形成了一套从值机、接警、处
警、派遣、巡逻、救助、维护保养到人员培训等高于行业要求的服务管理标准体系和利
于职业化发展的服务人员分级培训机制,包括《运营服务中心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报
警响应与处置管理流程》、《故障响应与维修服务工作程序》、《报警处置预案的编制与实
施》、《运营服务服务标准用语》、《运营服务信息记录、统计、分析、报表、传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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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这些标准体系和工作规范在实践中不断革新,使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专业性高于行业
水平。

    3、行业标准制定优势

    公司作为国内安防行业的先行者,在标准制定修订方面一直走在行业前列,是中关
村示范区标准创新首批试点企业之一,是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100)委员单位,公司设立有专门的标准化部门从事安防行业相关标准的研究
和编制,先后承担了国家质监总局科研专项“社会治安重要场所安全技术防范标准研究”、
国家标准《银行安全防范报警监控联网系统技术要求》、《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行业标准《自动柜员机安全性要求》、《报警运营服务规范》以及北京市地方标准《城市
轨道交通安全防范技术要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共计 60 余项国家、行业、
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为金融、轨道交通、邮政快递、治安防范、安防服务等领域的安全
防范工作提供了依据。

    公司在行业标准制定上的优势一方面体现在对国家政策和安全标准的深入理解,能
够更好的设计符合国家和安全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在行业标准制定上的权威
性有利于公司品牌的打造,是提高企业市场占有率和客户认可度的有力支撑。

    4、行业经验优势

    监控报警服务是公司较早开始的业务之一,借助于金融、轨道交通、平安城市建设
的快速发展,公司针对不同行业客户的应用需求,形成专门的解决方案,积累了丰富的
监控报警服务经验。1996 年建立了国内第一张省级范围的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系统-北京市
金融单位紧急报警联网系统,该网首次将用户方、公安方、运营方的责任进行了区分,
在系统运营机制上进行了尝试与革新,促进了公安警务机制的改革,完成了北京市安全
防范报警网络规划。2005 年建立了国内第一张全省范围的银行 ATM 监控报警运营服务
网,是联网银行最多、网点最多的实时在线监控联网系统,该模式逐步扩展到重庆、广
州等地区,一直保持 ATM 监控报警运营服务的领先优势。2015 年,国内第一个 ATM 智
能报警联网运营服务解决方案(ATM 一号)在广州上线,为广州市银行提供安防报警运
营服务,并基于该系统建设了 ATM 人脸识别系统和以二维码为入口的 ATM 监管系统。
公司先后为国内超过 20 个省市的金融、轨道交通、平安城市等行业客户承建不同规模的
监控报警系统数量超过万个,包括北京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金库项目、国家物资储备局
所属仓库安防项目、陕西省公安系统项目、岳阳市平安城市项目以及北京、长沙和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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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地地铁项目等。

    公司在安检业务领域较早进行了布局并实现了规模化经营,形成了稳定的客户关系,
获得广泛的客户认可度。2011 年,公司承担了北京市科委重大科研专项“北京地铁车站
安全运营技术防范系统开发与安全运营管理平台”,2012 年在地铁 1 号线天安门东门进
行了试点,项目验收评价“在地铁车站的条件下,首次构建了地铁车站安全运营技术防
范系统与安全运营管理平台,实现高清和标清图像在同一平台的调度控制,视音频、安
检、核化爆等多种类型的信息实现综合分析深度应用等方面具有创新性,达到国内领先
水平。” 2013 年公司与北京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共同开展了地铁“人物同检”安检管理系
统的研制,并在北京地铁天通苑、八角游乐园、天安门东等十多个车站进行了试点。“人
物同检”在国内地铁行业率先应用,解决了地铁安检效率低、安检劳动强度大、事件处
置能力有限等问题,提供了从“人物同检”安检设备和系统到后期运营服务的一体化安
防服务的完整解决方案。2015 年公司承担了北京市交通委重大科研专项“大客流快速安
检系统技术研究”,2016 年进一步开发了“轨道交通智能安检系统”,并在北京 8 条线 22
个安检点开展试点应用,目前已在上海、深圳、天津、南京、苏州等城市推广试点,2018
年在北京燕房线全线使用,2019 年北京新开地铁线路大兴国际机场新机场线、7 号线东
延均使用该“轨道交通智能安检系统”实现智能安检。公司在监控报警和安检领域深耕
多年,积累的丰富经验有利于公司推动技术研发,迎合安防市场的需求变化,实现厚积
薄发。

    5、客户资源优势

    目前公司的监控报警及安检业务主要服务于金融、轨道交通、邮政等行业客户和公
安等政府部门,公司多年来凭借过硬的产品、系统集成和运营服务品质,已与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等为代表的行业重点客户群体建立了稳固的合
作关系,提高了市场知名度。

    在长期的合作过程中,公司对各类客户的产品质量标准和运营服务要求有了更深入
的了解,能够及时捕捉市场需求的变化。同时,优质客户对安防运营服务商的选定有着
严格的标准和程序,一旦合作关系确立,不会轻易变更,公司将跟随原有客户的规模扩
张及升级需求而共同成长,为公司业绩的持续稳定增长提供了保障。

    6、管理及人才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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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具有规范化和操作性强的各类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工作流程顺畅合理,建立
了执行、监督和督导体系,管理制度体系和流程健全、完善,得到有效执行。公司核心
团队专业能力强,刻苦勤奋敬业,长期稳定。公司创始人谭政先生在安防行业从业经验
超过 20 年,是北京奥运会安全保卫工作顾问、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公
司副总裁聂蓉是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第一批和第二批公安视频监控专业人才、中国安全
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优秀的管理团队和健全的制度流程体系,促进了公
司经营管理的高效。

    (二)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不利因素

    1、市场拓展能力有待加强

    公司在安防运营服务行业的起步较早,然而受限于现有设施、人才等资源的不足,
公司进一步拓展市场的能力受到限制,未能实现业务在众多区域市场上的快速复制,制
约了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

    2、融资渠道较为单一

    安防运营服务市场前景广阔,正处于快速发展之中,公司业务也有望实现跨越式扩
张,但仅凭借自有资金积累或银行贷款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现
代安防行业的进步根本是技术驱动,而公司要想获得强大的持续研发能力和顶层服务设
计能力,必须具备较强的融资能力。所以,公司资金来源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
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3、公司的总体规模偏小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的经营规模实现了较快增长,安防服务领域不断得到拓展,具
备了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但与国内领先的安防设备企业相比,公司的总体规模仍偏小,
这主要归因于国内安防运营服务市场尚未得到广泛开发,公司在诸多行业服务领域和国
内较多区域市场上尚未形成规模化经营。偏小的经营规模使得公司不能很好地实现规模
经济,制约了公司盈利能力的提高。


    九、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意见

    西部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证监会对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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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并确信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
整,同意作为保荐人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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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证券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翟晓东          李     超
                                                                             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
                 朱三高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倪晋武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李   超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范江峰
                                                                             年     月    日


保荐人总经理:
                   何   方
                                                                             年     月    日


保荐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年     月    日



保荐人(公章):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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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翟晓东和李超担任本公司推荐的北京
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
保荐工作;并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专业能
力。




       法定代表人(签名):
                              徐朝晖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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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朱三高担任本公司推荐的北京声迅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项目协办人,承担相应职责;并确认所
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徐朝晖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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