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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声迅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03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北京声迅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我们作为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
(包括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因此不存在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
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
性,引进和保留优秀人才,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
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选取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的净利润增长指
标,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
重要标志。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
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但也考虑了实现
的可能性和对员工激励效果,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 立 董 事: 齐 铂金 、谭秋 桂 、杨 培 琴
                                                       2021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