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迅股份: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1-06-03
证券代码:003004 证券简称:声迅股份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迅股份”或“本公司”、“公司”)
《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38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184万股的1.69%。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次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
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1.40元。
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8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
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
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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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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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6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8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9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 10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12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 13
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6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 18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0
第十二章 附则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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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声迅股份、本公司、公司 指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
股票期权 指
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期权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从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的
有效期 指
时间段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
行权 指 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
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
行权价格 指
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
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
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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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
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
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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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
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
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
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
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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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8人,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人;
2、公司核心骨干,17人。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间内与公
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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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
股。
二、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38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8,184万股的1.69%。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次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
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
姓名 职务
量(万份) 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王娜 财务总监 16 11.59% 0.20%
核心骨干(17 人) 122 88.41% 1.49%
合计 138 100.00% 1.69%
注: 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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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
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授
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
成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
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
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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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36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48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股票期权或激励对
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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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21.40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
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21.40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75%: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28.53元/股;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28.41元/股。
三、定价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安防行业,通过20多年的积累,逐步打造了
核心竞争力,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品牌。公司有今天的成绩,离不开公司核心
团队的努力。随着行业技术迭代的加速、市场竞争的加剧,行业内人才竞争也
日益激烈,公司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核心人才流失的风险。合理制定并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可以稳定核心团队、完善薪酬结构,成为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的重
要手段。另外,近几年资本市场呈现较多不确定性,股市行情也受到一定影响,
以市价作为行权价格授予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无法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因此,
在综合考虑股权激励力度、股份支付费用、员工出资能力等因素后,本激励计
划拟以常规定价的75%作为行权定价方法,即行权价格为每份2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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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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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应当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1年至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
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
计划授予股票期权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第二个行权期 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
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第三个行权期 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
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注:1、上述业绩考核年度“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
费用的影响后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2、上述指标均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所载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准,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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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
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对象当年实
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
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1.0 0.8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达成时,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
度= 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选取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的净利润增长指
标,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
的重要标志。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
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但也考虑
了实现的可能性和对员工激励效果,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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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 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 0×P 1×(1+n)/(P1+P 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 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
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
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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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股
P=P0×(P 1+P 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
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 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
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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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
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
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
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1年6月2日用
该模型对138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总价值1,148.57万元。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8.65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28.65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股票期权授予日至每期行权
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2.23%、21.53%、23.41%(分别采用中小综指最近12个
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05%、1.05%、1.05%(分别采用公司最近一年、两年、三年
的平均股息率)。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日为2021年6月底,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
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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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授予股票期权的数 需摊销的总费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量(万份)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38 1,148.57 322.91 490.57 251.38 83.72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
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
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
其带来的费用增加。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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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不符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
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
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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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
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
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
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雇
佣或劳务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
销。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辞退)、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而
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
可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
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
纳入行权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
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
保留行权权利,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行权期限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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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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