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声迅股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1-10  

                               证券代码:003004                证券简称:声迅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6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迅股份”或“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最终以工
       商登记为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的相关情况
            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基地丰贤中路 7 号(孵化楼)4 层”
       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 9 号院 11 号楼 1 至 5 层 101”。
            二、《公司章程》修订的相关情况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基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 9 号院 11 号楼
 1     地丰贤中路 7 号(孵化楼)4 层。       1 至 5 层 101。
       邮政编码:100094                         邮政编码:100094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2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公司因为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二)要约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
 3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会议决议。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月时间限制。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4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权性质的证券。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法院提起诉讼。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起诉讼。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应当由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5     ——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
                                                达到上述标准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已经公司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
                                                议期满需要续签的,修订或续签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上述标准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对于每年发生的数
                       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
                       预计,预计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
                       超出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4、满足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

                       新增: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6     ——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
                       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增: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7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述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
                       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本条规定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规定。

                       新增: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8     ——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等);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发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出提案。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9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外
       报股东大会批准。                       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 1、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项的审批权限为: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对于
       1、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或与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同一关联法人进行的交易金额,如累计额达到前述标准
 10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对于连续十 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 2、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总额达 30 万元以上,
       交易,如年度累计额达到前述标准的,或 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关联交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 易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以及公司与不同关联自然人在连
       易,公司预计的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 续十二个月内进行的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额累计达
       交易总金额达到前述标准的(或虽然预计 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金额低于前述标准,但在实际执行中日常
                                             3、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
       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前述标准的),也应提
                                             达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已经公司董事会或
       交董事会审议;
                                             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
       2、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总 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
       额达 30 万元以上,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 满需要续签的,修订或续签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上述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自然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关联交易累 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
       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
       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预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计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如果在实际
       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 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超出金额达
       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 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可由经理办公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4 、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发 生 的 交 易 金 额在 贷款、委托理财等交易的权限为: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10%以上且低于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购买出售资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资产抵押、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贷款、委托理财等交易的权限为: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并低于公司最近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绝对金额在 5,000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以下;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并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下;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并低于公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50%或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     民币,并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
       下;                                    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并低于公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在
       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并低于公司最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并 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规定履行相
       或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关决策与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围。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并低于公司最近 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等
       对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交易的权限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除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
       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
                                             保的交易情形外,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
       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
       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与披露等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
 11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12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管理人员。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3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技术总监;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八)审议批准本章程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决定之外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的交易事项;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14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法
 15                                           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保。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
       章程而存续。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16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17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管理层根据上述变更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