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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声迅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10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我们作为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中有关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条件。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的长
期可持续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
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
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延续和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
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规模和内容等相关
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进行全面的了解。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
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及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
发展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
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因此,我们
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体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
要求,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
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八、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
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该
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实际控制人之一谭政和控股股东江苏天福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有
利于确保公司项目顺利进行,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 立 董 事 :齐 铂 金 、谭 秋 桂 、杨 培 琴
                                                            2022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