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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亚股份: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2020-09-01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零二零年八月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12号新华保险大厦 6层 100022
                 6/F, NCI Tower, A12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22,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9 3399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百亚股份”
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百亚卫生
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出具了《北
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
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百亚卫
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鉴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五)》出具至今,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已发生变动,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对发
行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于 2020 年
8 月 4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0)第 0079 号”标准无保留结论的审阅报告
(以下简称“《审阅报告》”),且发行人已变更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
商,根据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

                                           5-1-7-2
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上对发行人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一并使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
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
有效,《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中律师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上下文无特别说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所使用的简称含义相同;为避免疑义,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所称报告期,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
法》(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73 号修改,自 2020 年 7 月 10 日起施行)(以
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
下:




                                    5-1-7-3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1.   发行人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各项议案,并同意将前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
        规定。

   2.   发行人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外部批准

   1.   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召开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 2020 年第
        33 次会议,审核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

   2.   中国证监会核发了《关于核准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41 号),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

(三) 发行人本次上市尚待深交所核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股票于深交所上市交易尚待获得
深交所审核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情况。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情况。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公司法》、《证券法》、《首
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如下实质条件:

                                    5-1-7-4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已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荐人和主承销商,符合《证
        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2.   发行人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
        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3.   发行人报告期内连续盈利,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   普华永道已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即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下
        同)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0)第 11002 号”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5.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6.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二)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所述,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
        项之规定。

   7.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仅限于 A 股一种,同股同权,且同次发行的同种
        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
        条之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主体资格

        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至
        第十三条之规定。

   2.   规范运行

        (1)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
            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5-1-7-5
     (2)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
         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
         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以下情形:I.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II.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III.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
         规定。

     (4)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
         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5)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登录有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网站进行检索,通过互联
         网搜索与发行人有关的报道和评价等方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
         情形:I.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
         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
         于持续状态;II.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
         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III.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
         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
         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签字、盖章;IV.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V.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
         结论意见;VI.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6)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草案)》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
         审议程序,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7)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
         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3.   财务与会计



                               5-1-7-6
(1) 根据《审计报告》、普华永道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第 0042 号”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
    认,并基于本所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所能作出的理解和判断,发行
    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
    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 根据《内控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基于本所作为非财务专
    业人员所能作出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
    是有效的,并由普华永道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报告》,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基于本所
    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所能作出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并由普华永道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基于本所作为非财务专
    业人员所能作出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
    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
    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
    变更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5)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
    发行人股东大会、独立董事确认,并基于本所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
    所能作出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
    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
    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6)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具备下列条件:I.
    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II.发
    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5,000 万元;III.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
    IV.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38,5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V.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
    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VI.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
    弥补亏损。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7) 根据《审计报告》、普华永道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0)第
    0109 号”《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
    专项报告》(以下简称“《税务专项报告》”)、发行人税务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

                           5-1-7-7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所能作出
           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二十七条之规定。

       (8)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
           专业人员所能作出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
           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9)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发行申报文件和发行人
           的书面确认,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所能作出的理解和
           判断,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I.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
           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II.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III.操纵、
           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10)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
            专业人员所能作出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
            能力的情形:I.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
            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II.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
            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III.发行人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IV.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
            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V.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
            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
            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VI.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仍具备《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
的法律风险。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独立性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方面

                                  5-1-7-8
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
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
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具有独立性。

六、 发起人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披露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发现如下变动:

(一) 发行人现有股东光元、汇元、原元合伙人情况变动

   1.   汇元合伙人权益变动

        汇元原有限合伙人刘俊、向云国、夏永均、葛皓颖、江远东、杨帅峰因
        从发行人离职,从汇元退伙,其持有的汇元合伙份额由普通合伙人张黎、
        有限合伙人彭海麟、张颖、詹勇、陈春梅,以及汇元新增有限合伙人贺
        吉恒、程理、范建林、李欣、王茂菊、谢林、陈虎及刘娟持有。

        汇元已于 2020 年 4 月 9 日完成合伙人权益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并换领了
        《营业执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汇元的合伙人及出资情
        况如下:

         序
               合伙人姓名    实缴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号
         1        张黎          1,338,022        9.36%       普通合伙人
         2       彭海麟         1,301,689        9.10%       有限合伙人
         3       邓兴华         1,064,282        7.44%       有限合伙人
         4       吴永英         1,004,103        7.02%       有限合伙人
         5       侯远达          749,709         5.24%       有限合伙人
         6        陈莉           730,345         5.11%       有限合伙人
         7       陈颖波          601,998         4.21%       有限合伙人
         8       陈治芳          554,292         3.88%       有限合伙人
         9        周彻           554,292         3.88%       有限合伙人
         10      马松林          537,254         3.76%       有限合伙人
         11       肖锋           441,841         3.09%       有限合伙人
         12      石如君          420,262         2.94%       有限合伙人
         13       杨洋           352,104         2.46%       有限合伙人
         14       詹勇           306,678         2.14%       有限合伙人
         15      肖仁才          299,855         2.10%       有限合伙人

                                  5-1-7-9
序
     合伙人姓名   实缴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号
16     张博伟         299,855         2.10%     有限合伙人
17      李雪          285,097         1.99%     有限合伙人
18     韩继维         238,521         1.67%     有限合伙人
19      李琳          227,169         1.59%     有限合伙人
20     陈春梅         218,077         1.53%     有限合伙人
21      钟俊          215,810         1.51%     有限合伙人
22     任超祥         163,562         1.14%     有限合伙人
23      张颖          149,927         1.05%     有限合伙人
24     陈茂志         138,573         0.97%     有限合伙人
25     谢为荔         134,030         0.94%     有限合伙人
26      文晋          129,486         0.91%     有限合伙人
27     孔令霞         119,264         0.83%     有限合伙人
28      李亚          119,264         0.83%     有限合伙人
29      刘琳          119,264         0.83%     有限合伙人
30     王义群         119,264         0.83%     有限合伙人
31     曹红梅         114,720         0.80%     有限合伙人
32     虞新磊          99,950         0.70%     有限合伙人
33     曾其燕          95,411         0.67%     有限合伙人
34      田波           95,411         0.67%     有限合伙人
35     唐建生          95,411         0.67%     有限合伙人
36     范建林          74,965         0.52%     有限合伙人
37      刘娟           74,965         0.52%     有限合伙人
38     王茂菊          74,965         0.52%     有限合伙人
39      程理           73,829         0.52%     有限合伙人
40     林翠翠          65,876         0.46%     有限合伙人
41      蒙艳           65,876         0.46%     有限合伙人
42     张雨璇          65,876         0.46%     有限合伙人
43      黎娜           65,876         0.46%     有限合伙人
44     金龙灿          65,876         0.46%     有限合伙人
45     贺吉恒          60,199         0.42%     有限合伙人
46      李欣           59,063         0.41%     有限合伙人
47      谢林           57,928         0.41%     有限合伙人


                       5-1-7-10
      序
            合伙人姓名    实缴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号
      48       陈虎            57,928         0.41%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4,298,014       100%            —


2.   原元合伙人权益变动

     原元原有限合伙人李勇涛、李德智因从发行人离职,从原元退伙,其持
     有的原元合伙份额由有限合伙人高万鑫、杨丹明、蒋祖金,以及原元新
     增有限合伙人李福荣持有。

     原元已于 2020 年 4 月 9 日完成合伙人权益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并换领了
     《营业执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元的合伙人及出资情
     况如下:

      序
            合伙人姓名    实缴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号
      1       曹业林         2,840,828       21.89%       普通合伙人
      2       肖远照         1,206,264        9.30%       有限合伙人
      3       王义均         1,184,686        9.13%       有限合伙人
      4        徐桥          1,005,220        7.75%       有限合伙人
      5       石家洪          482,734         3.72%       有限合伙人
      6        李雪           479,308         3.68%       有限合伙人
      7       杨丹明          308,947         2.38%       有限合伙人
      8       王治伟          305,542         2.35%       有限合伙人
      9        李净           296,454         2.28%       有限合伙人
      10      李淑芳          268,058         2.07%       有限合伙人
      11       常静           251,022         1.93%       有限合伙人
      12      常红芳          249,885         1.93%       有限合伙人
      13      龚乾敏          243,066         1.87%       有限合伙人
      14      罗来军          238,527         1.84%       有限合伙人
      15      龚时福          201,044         1.55%       有限合伙人
      16      汪宣龙          199,901         1.54%       有限合伙人
      17      王淑万          165,833         1.28%       有限合伙人
      18       龙燕           160,152         1.23%       有限合伙人
      19      高万鑫          148,794         1.15%       有限合伙人
      20      白海艳          143,116         1.10%       有限合伙人



                               5-1-7-11
      序
            合伙人姓名    实缴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号
      21      李建华          143,116         1.10%     有限合伙人
      22       张建           143,116         1.10%     有限合伙人
      23      王爱萍          137,437         1.06%     有限合伙人
      24       张琴           120,400         0.93%     有限合伙人
      25      陈晓玲          104,498         0.80%     有限合伙人
      26      邱先宏           99,952         0.77%     有限合伙人
      27      岳亚兰           99,950         0.77%     有限合伙人
      28      刘友林           99,950         0.77%     有限合伙人
      29      林玉龙           99,950         0.77%     有限合伙人
      30      熊永继           99,950         0.77%     有限合伙人
      31       容敏            99,950         0.77%     有限合伙人
      32      李晋辉           99,950         0.77%     有限合伙人
      33      唐泽燕           95,411         0.74%     有限合伙人
      34      谢素琼           95,411         0.74%     有限合伙人
      35      蒋祖金           95,411         0.74%     有限合伙人
      36      牟小龙           92,003         0.71%     有限合伙人
      37      邹丽梅           84,052         0.65%     有限合伙人
      38      陈德斌           84,052         0.65%     有限合伙人
      39      谭子洋           80,645         0.62%     有限合伙人
      40      刘咏梅           80,645         0.62%     有限合伙人
      41       何婷            76,102         0.59%     有限合伙人
      42      陈顺荣           76,102         0.59%     有限合伙人
      43      孙康康           76,102         0.59%     有限合伙人
      44      王秀清           74,963         0.58%     有限合伙人
      45      李福荣           68,151         0.53%     有限合伙人
      46      黄菊华           60,200         0.46%     有限合伙人
      47       陈庆            60,197         0.46%     有限合伙人
      48      涂仕国           49,975         0.39%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2,977,022       100%         —


3.   光元合伙人权益变动

     光元原有限合伙人龙林、代超、陈隆燕、廖小容因从发行人离职,从光

                               5-1-7-12
元退伙,其持有的光元合伙份额由有限合伙人梁远东、尤兰、张强、吴
恒、文化画、刘鹏,以及光元新增有限合伙人胡正春、李雪、刘洪明、
周鹏持有。

光元已于 2020 年 4 月 9 日完成合伙人权益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并换领了
《营业执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元的合伙人及出资情
况如下:

 序
       合伙人姓名    实缴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号
 1       涂江涛          567,917         4.55%       普通合伙人
 2       王永兴         1,527,711       12.24%       有限合伙人
 3       梁远东         1,105,167        8.86%       有限合伙人
 4        米文          1,003,020        8.04%       有限合伙人
 5       刘崇刚          955,245         7.65%       有限合伙人
 6        魏军           591,775         4.74%       有限合伙人
 7       刘兴富          554,292         4.44%       有限合伙人
 8        陈荣           477,055         3.82%       有限合伙人
 9       张永飞          477,055         3.82%       有限合伙人
 10       刘鹏           454,337         3.64%       有限合伙人
 11      宋建东          400,953         3.21%       有限合伙人
 12       肖莹           350,968         2.81%       有限合伙人
 13      刘洪明          249,884         2.00%       有限合伙人
 14       吴恒           239,661         1.92%       有限合伙人
 15      徐国良          199,901         1.60%       有限合伙人
 16      李志明          187,412         1.50%       有限合伙人
 17       张强           149,929         1.20%       有限合伙人
 18      王瑞瑞          143,116         1.15%       有限合伙人
 19      文化画          140,845         1.13%       有限合伙人
 20       李雪           139,708         1.12%       有限合伙人
 21       肖娅           124,942         1.00%       有限合伙人
 22       王勇           120,400         0.96%       有限合伙人
 23      俞斌斌          106,767         0.86%       有限合伙人
 24       蒋兵           104,498         0.84%       有限合伙人
 25       李蘋           104,498         0.84%       有限合伙人
 26      漆治国          104,498         0.84%       有限合伙人


                          5-1-7-13
        序
               合伙人姓名    实缴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号
        27        况波           104,498         0.84%       有限合伙人
        28       任永㭎          104,498         0.84%       有限合伙人
        29       骆辉健           99,954         0.80%       有限合伙人
        30       艾建军           99,954         0.80%       有限合伙人
        31       刘渝江           99,954         0.80%       有限合伙人
        32       苟长青           99,954         0.80%       有限合伙人
        33       陈中琴           98,818         0.79%       有限合伙人
        34        张华            95,411         0.76%       有限合伙人
        35       毛修深           95,411         0.76%       有限合伙人
        36        周鹏            89,731         0.72%       有限合伙人
        37       胡正春           84,052         0.67%       有限合伙人
        38        柯欢            80,645         0.65%       有限合伙人
        39        郭倩            80,645         0.65%       有限合伙人
        40       易远芹           65,876         0.53%       有限合伙人
        41        陈珍            65,876         0.53%       有限合伙人
        42        王彭            65,876         0.53%       有限合伙人
        43       唐志强           65,876         0.53%       有限合伙人
        44        罗然            65,876         0.53%       有限合伙人
        45        王琢            65,876         0.53%       有限合伙人
        46        刘颖            65,876         0.53%       有限合伙人
        47       江吉庆           65,876         0.53%       有限合伙人
        48       杜仲涛           56,792         0.46%       有限合伙人
        49        尤兰            52,248         0.42%       有限合伙人
        50       梅亚丽           28,396         0.23%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2,479,523       100%           —


(二)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披露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5-1-7-14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披露发行人的业务情况。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从事业务的资质和
    许可发生如下变化:

    1.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向发行人换发《消毒
         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渝)卫消证字(2010)第 623 号),生产类别为:
         卫生巾、卫生护垫、尿裤、尿布(垫、纸),有效期自 2020 年 3 月 11 日
         至 2024 年 3 月 10 日。

    2.   发行人已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换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物编注字第 80802 号),厂商识别代码为 69260525,有效期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至 2022 年 8 月 1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合法、合
    规,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化、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
    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 发行人子公司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披露发行
    人子公司的业务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子公司的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
    险。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披露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及同
业竞争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的
关联方情况如下:

(一) 关联方

    1.   其他关联法人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的关联法人情况如下:



                                   5-1-7-15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开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张翼任董事
          2       北京睿能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张翼任董事
          3        海南叶与果商贸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冯永林之女持股 50%
          4      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郝颖任独立董事
          5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郝颖任独立董事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审阅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如下关联交易:

   1.   从关联方租赁物业

        发行人与吉尔商贸签署《办公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吉尔商贸租
        入坐落于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 149-3-3 号、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
        路 149 号 3-1 号、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一街 72 号-3-3、4、5 号、九龙坡
        区歇台子科园四路 149 号附 4-13、4-15 号、九龙坡区科园四路 149 号 4-21、
        23、25 号及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 149-3-5 号的建筑面积合计约 800
        平方米的办公楼用于部分员工培训和办公。租金根据市场价格,经双方
        协商确定为 2.5 万元/月,租赁期限自 2018 年 12 月 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 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发行人确认租赁费用 137,615 元。

   2.   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报酬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向关键
        管理人员支付报酬合计 6,147,409 元。

(三)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批准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发行
     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中建立了较为
     完善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五) 为了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保障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冯永林签署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该等承诺合法、
     有效,其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并未从事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5-1-7-16
   为了避免将来发生同业竞争,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冯永林、控股股东复元
   商贸签署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
   后与发行人在主营业务上进行竞争,上述解决潜在同业竞争的措施合法、有
   效,其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其他有关申报材料中已披露发行人的关联
     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适当披露关联交易,已对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披
     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交易,该等交易定价公允,
批准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发行人与其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披露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对外投资变化情况如下:

   2020 年 7 月 6 日,发行人持有 60%股权的控股子公司杭州百亚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取得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载明的公司名称变更
   为“百亚(浙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百亚”),注册地址变更为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白云街道城北街 368 号绿谷信息产业园 1 号楼 2 层
   201-25”,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图文设计制作;
   专业设计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
   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
   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
   对外投资情况不存在其他变化。

(二) 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披露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根据发行人

                                5-1-7-17
   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
   土地使用权未发生变化,浙江百亚不存在土地使用权。

(三) 发行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披露发行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情况。根据发行人
   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
   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化,浙江百亚不存在房屋所有权。

(四) 发行人的租赁物业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披露发行人及浙江百亚租赁物业情况。根据发行
   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租
   赁物业未发生变化,浙江百亚因变更注册地址,原注册地址的租赁物业已不
   再继续承租,新增租赁物业情况如下:

     序                                                      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座落                     用途   租赁期限
     号                                                      (m2)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白云
                      丽水绿谷信
                                   街道城北街 368 号绿谷信                  2020.06.20-
     1     浙江百亚   息实业有限                             50.00   办公
                                     息产业园 1 号楼 2 层                   2023.06.19
                        公司
                                           201-25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新增租赁物业的相关协议合法有效。同时,本所律师注
   意到上述新增租赁物业存在下列情况:

   1.     该租赁物业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经发行人确认,该等承租房屋
          的面积较小,主要用途为浙江百亚的注册及办公使用,具有较强的可替
          代性,因未取得权属证明文件导致浙江百亚无法继续承租该房屋不会对
          浙江百亚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     该租赁物业存在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况。根据《商品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可能会被房屋主管部门要
          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根
          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浙江百亚没有因未
          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而被处罚的情况。

(五) 无形资产

   1.     境内注册商标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1-7-18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披露发行人境内注册商标情况,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
     以下 4 项境内注册商标,均为原始取得,不存在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限
     制的情形:

      序                                                   核定使用商
            注册人           商标              注册号                   有效期限
      号                                                     品类别
                                                                        2020.04.21-
      1     发行人                             41013725        5
                                                                        2030.04.20
                                                                        2020.03.28-
      2     发行人                             40237821        5
                                                                        2030.03.27
                                                                        2020.03.21-
      3     发行人                             40138653        5
                                                                        2030.03.20
                                                                        2020.03.21-
      4     发行人                             39152137        5
                                                                        2030.03.20


2.   境内自有专利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披露发行人境内自有专利情况,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
     以下 2 项境内自有专利,均为原始取得,不存在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限
     制的情形:

      序              专利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有效期
      号              类别
                      实用                                              2019.05.31-
      1     发行人             下渗型卫生巾        ZL201920818429.X
                      新型                                              2029.05.30
                      外观                                              2019.10.21-
      2     发行人           卫生巾(口袋密语)      ZL201930573305.5
                      设计                                              2029.10.20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如下注册专
     利已届满终止失效:

      序              专利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有效期
      号              类别
                      实用                                              2010.06.17-
      1     发行人              一种纸尿裤         ZL201020228754.X
                      新型                                              2020.06.16
                      实用   一种透气防漏型卫                           2010.03.30-
      2     发行人                                 ZL201020145559.0
                      新型         生巾                                 2020.03.29
                      实用                                              2010.03.30-
      3     发行人            一种新型纸尿布       ZL201020145539.3
                      新型                                              2020.03.29
                      实用                                              2010.03.30-
      4     发行人           一种透气型卫生巾      ZL201020145529.X
                      新型                                              2020.03.29

                                    5-1-7-19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其他无形资产情况未发生变化,浙江百亚不存在无
   形资产。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披露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签订的将要履行、正在履
   行的重大合同主要包括:

   1.   销售合同

        (1) KA 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主要
           KA 合同情况如下:

            序
                     合同相对方(KA 客户)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期限
            号
                                              授权 KA 客户为公司产品或             2019.01.01-
             1     永辉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产品在重庆的分销商               2019.12.31
                                              KA 客户在重庆市内外所有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                                    2018.12.26-
             2                                区域销售“好之”、“自由点”、
                   经营有限公司                                              2019.12.25
                                              “丹宁”、“妮爽”品牌产品
                                              授权 KA 客户为公司产品或
                   成都永辉商业发展有限公                                          2019.01.01-
             3                                代理产品在四川地区的分
                   司                                                              2019.12.31
                                              销商
                                              约定 KA 客户向公司采购商             2018.09.10-
             4     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品的相关事宜                         2019.09.09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     约定 KA 客户向公司采购商             2019.01.01-
             5
                   公司                       品的相关事宜                         2019.12.31
                                              授权 KA 客户为公司“自由
                   贵州合力超市采购有限公                                          2019.01.01-
             6                                点”、“好之”品牌产品的分
                   司                                                              2019.12.31
                                              销商
                                              约定 KA 客户向公司采购
                   家乐福(上海)供应链管理有                                        2018.01.01-
             7                                “丹宁”、“好之”、“妮爽”、“自
                   限公司                                                          2018.12.31
                                              由点”品牌产品的相关事宜
                   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     约定 KA 客户向公司采购商             2018.01.01-
             8
                   有限公司                   品的相关事宜                         2018.12.31



                                      5-1-7-20
    序
           合同相对方(KA 客户)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期限
    号
         济南历下大润发商贸有限     约定 KA 客户向公司采购商    2017.01.01-
     9
         公司                       品的相关事宜                2017.12.31
                                    授权 KA 客户为公司产品或
                                                                2019.01.01-
    10   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代理产品在北京地区的分
                                                                2019.12.31
                                    销商
         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     约定 KA 客户向公司采购商    2019.01.01-
    11
         司物流配送中心             品的相关事宜                2019.12.31
                                    授权 KA 客户为公司产品或
                                                                2019.01.01-
    12   安徽永辉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产品在安徽地区的分
                                                                2019.12.31
                                    销商
   注:公司与 KA 客户签订的上述合同均包含展期条款,即通常根据双方协议约
   定,合同期满若干个月内,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延期;未签订补充协议时,
   一方下单且公司接受的,合同继续有效。

(2) 经销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与主要经销商签订的正在履
   行或将要履行的重要经销合同情况如下:

    序
          合同相对方(经销商)          经销区域      经销品牌    合同期限
    号
                                  陕西省地方连锁   自由点、妮   2020.01.01-
     1   陕西百惠商贸有限公司
                                    商超渠道       爽、好之     2020.12.31
         成都佳兴化妆品有限公     四川省成都市地   自由点、妮   2019.12.26-
     2
         司                       方连锁商超渠道   爽、好之     2020.12.25
                                  贵州省遵义市五
         遵义市吉马贸易有限责                      自由点、妮   2020.01.01-
     3                            城区(含乡镇)及
         任公司                                    爽、好之     2020.12.31
                                  绥阳县行政区域
         云南怡联深度供应链管                      自由点、妮   2020.01.01-
     4                             云南省昭通市
         理有限公司                                爽、好之     2020.12.31
         泸州市铮铮商贸有限公     四川省泸州市江   自由点、妮   2020.01.01-
     5
         司                       阳区/龙马潭区    爽、好之     2020.12.31
                                                   自由点、妮   2020.01.01-
     6   重庆发现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
                                                   爽、好之     2020.12.31
         安康市百惠商务有限公     陕西省安康市除   自由点、妮   2020.01.01-
     7
         司                           旬阳县       爽、好之     2020.12.31
                                                   自由点、妮   2020.01.01-
     8   贵州惠你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省贵定县
                                                   爽、好之     2020.12.31
         重庆华轻晟泓有限责任                                   2019.12.26-
     9                            阿里零售通平台   自由点
         公司                                                   2020.12.25
         成都瑞奥达商贸有限公     四川省成都市批   自由点、妮   2020.01.01-
    10
         司                           发渠道       爽、好之     2020.12.31

                           5-1-7-21
     (3) 电商平台服务协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签订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
        的重要电商平台服务协议情况如下:

         序
                    合同相对方            协议名称           协议内容      合同期限
         号
                                     《“京东 JD.COM”开   公司作为销售
                  江苏京东旭科信                                           2020.04.01-
          1                            放平台店铺(商家     者在京东平台
                  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1.03.31
                                     ID54366)服务协议》    上开设店铺
                                                           公司入驻天猫
                  浙江天猫技术有                           平台,开设自
                                                                           2020.01.01-
          2       限公司、浙江天     《天猫服务协议》      由点天猫旗舰
                                                                           2020.12.31
                  猫网络有限公司                           店及好之天猫
                                                           旗舰店


     (4) ODM 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签订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
        的重要 ODM 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合同相对方                   合同内容              合同期限
                                          公司根据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
                                          公司规定的规格、数量、包装及
                    苏州绿叶日用品有                                       2020.01.01-
              1                           品质等条件生产产品并进行包
                    限公司                                                 2020.12.31
                                          装及运送交付,根据双方约定的
                                          报价进行结算
                                          公司根据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
                                          任公司规定的规格、数量、包装
                    名创优品(广州)有                                       2018.06.06-
              2                           及品质等条件生产产品并进行
                    限责任公司                                             2020.11.30
                                          包装及运送交付,根据双方约定
                                          的报价进行结算
                                          公司根据广东凯儿得乐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名称、
                    广东凯儿得乐供应
              3                           规格型号及单价等条件定做“蝶         —
                    链管理有限公司
                                          隐”系列卫生巾及“闺蜜”系列卫
                                          生巾产品,并协助发货
        注:2018 年 10 月 11 日,公司与广东凯儿得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委
        托加工合同》,该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但并未约定到期日。根
        据合作惯例,双方每过一年对该合同进行续签。

2.   采购合同


                                       5-1-7-2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签订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
大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序
         合同相对方                     合同内容           合同期限
号
                            公司采购生产卫生巾、护垫、
                            纸尿裤、尿片所需的无纺布,
     南六企业(平湖)有限公                                  2020.01.01-
 1                          具体产品、规格、数量以采购
     司                                                    2020.12.31
                            订单为准,以投标价或询比议
                            价价格为采购价格
                            公司采购生产卫生巾、护垫、
                            纸尿裤、尿片所需的塑料包装,
     重庆四平泰兴塑料包                                    2020.01.01-
 2                          具体产品、规格、数量以采购
     装有限公司                                            2020.12.31
                            订单为准,以投标价或询比议
                            价价格为采购价格
                            公司采购生产卫生巾、护垫、
                            纸尿裤、尿片所需的 PE 白流
     重庆壮大包装材料有     膜、PE 印刷膜及复合膜,具体    2020.01.01-
 3
     限公司                 产品、规格、数量以采购订单     2020.12.31
                            为准,以投标价或询比议价价
                            格为采购价格
                            公司采购生产卫生巾、护垫、
                            纸尿裤、尿片所需的离型纸、
     重庆陶氏纸业有限公                                    2020.01.01-
 4                          无尘纸,具体产品、规格、数
     司                                                    2020.12.31
                            量以采购订单为准,以投标价
                            或询比议价价格为采购价格
                            公司采购生产卫生巾、护垫、
                            纸尿裤、尿片所需的高吸水性
     宜兴丹森科技有限公                                    2020.01.01-
 5                          树脂,具体产品、规格、数量
     司                                                    2020.12.31
                            以采购订单为准,以投标价或
                            询比议价价格为采购价格
                            公司采购生产卫生巾、护垫、
                            纸尿裤、尿片所需的膜,具体
     佛山市南海区科思瑞                                    2020.01.01-
 6                          产品、规格、数量以采购订单
     迪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0.12.31
                            为准,以投标价或询比议价价
                            格为采购价格
                            公司采购生产卫生巾、护垫、
                            纸尿裤、尿片所需的无纺布,
     恒天嘉华非织造有限                                    2020.01.01-
 7                          具体产品、规格、数量以采购
     公司                                                  2020.12.31
                            订单为准,以投标价或询比议
                            价价格为采购价格




                             5-1-7-23
序
         合同相对方                     合同内容           合同期限
号
                            公司采购生产卫生巾、护垫、
                            纸尿裤、尿片所需的无纺布,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                                    2020.01.01-
8                           具体产品、规格、数量以采购
     有限公司                                              2022.12.31
                            订单为准,以投标价或询比议
                            价价格为采购价格
                            公司采购生产卫生巾、护垫、
                            纸尿裤、尿片所需的吸水纸,
     佛山三邦纸制品有限                                    2020.01.01-
9                           具体产品、规格、数量以采购
     公司                                                  2020.12.31
                            订单为准,以投标价或询比议
                            价价格为采购价格
                            公司提供产品内外包装设计图
     上海亿维实业有限公     稿并委托上海亿维实业有限公     2020.07.05-
10
     司                     司生产加工“丹宁”成人护理产   2021.07.04
                            品
                            公司采购生产卫生巾、护垫、
                            纸尿裤、尿片所需的高吸水性
     上海立成石油化学贸                                    2020.01.01-
11                          树脂,具体产品、规格、数量
     易有限公司                                            2020.12.31
                            以采购订单为准,以投标价或
                            询比议价价格为采购价格
                            公司采购生产卫生巾、护垫、
                            纸尿裤、尿片所需的热熔胶及
     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                                  2020.01.01-
12                          热熔胶产品,具体产品、规格、
     司                                                    2020.12.31
                            数量以采购订单为准,以投标
                            价或询比议价价格为采购价格
                            公司采购生产卫生巾、护垫、
                            纸尿裤、尿片所需的热熔胶,
     广东聚胶粘合剂有限                                    2020.01.01-
13                          具体产品、规格、数量以采购
     公司                                                  2020.12.31
                            订单为准,以投标价或询比议
                            价价格为采购价格
                            公司采购生产卫生巾、护垫、
                            纸尿裤、尿片所需的离型纸,
     南京朗克纸业有限公                                    2020.01.01-
14                          具体产品、规格、数量以采购
     司                                                    2020.12.31
                            订单为准,以投标价或询比议
                            价价格为采购价格
                            公司采购生产卫生巾、护垫、
                            纸尿裤、尿片所需的无尘纸,
     广东润丰卫材科技有                                    2020.01.01-
15                          具体产品、规格、数量以采购
     限公司                                                2020.12.31
                            订单为准,以投标价或询比议
                            价价格为采购价格




                             5-1-7-24
序
         合同相对方                   合同内容           合同期限
号
                          公司采购生产卫生巾、护垫、
                          纸尿裤、尿片所需的无纺布,
     上海丰格无纺布有限                                  2017.11.13-
16                        具体产品、规格、数量以采购
     公司                                                2020.11.12
                          订单为准,以投标价或询比议
                          价价格为采购价格
                          公司采购生产卫生巾、纸尿裤、
                          尿片所需的透气膜,具体产品、
     上海德山塑料有限公                                  2020.01.01-
17                        规格、数量以采购订单为准,
     司                                                  2020.12.31
                          以投标价或询比议价价格为采
                          购价格
                          公司采购生产卫生巾、护垫、
                          纸尿裤、尿片所需的易拉贴、
     晋江市曼萨贸易有限   前腰贴、左右贴,具体产品、     2020.01.01-
18
     公司                 规格、数量以采购订单为准,     2020.12.31
                          以投标价或询比议价价格为采
                          购价格
                          公司采购生产卫生巾、护垫、
                          纸尿裤、尿片所需的吸水纸,
     浙江振宇吸水材料有                                  2020.01.01-
19                        具体产品、规格、数量以采购
     限公司                                              2020.12.31
                          订单为准,以投标价或询比议
                          价价格为采购价格
                          公司采购生产卫生巾、护垫、
                          纸尿裤、尿片所需的无尘纸,
     佛山市金昕新材料有                                  2020.01.01-
20                        具体产品、规格、数量以采购
     限公司                                              2020.12.31
                          订单为准,以投标价或询比议
                          价价格为采购价格
                          公司采购生产卫生巾、护垫、
                          纸尿裤、尿片所需的亲水无纺
     湖北金龙非织造布有   布及拒水无纺布,具体产品、     2020.01.01-
21
     限公司               规格、数量以采购订单为准,     2020.12.31
                          以投标价或询比议价价格为采
                          购价格
                          公司采购生产卫生巾、护垫、
                          纸尿裤、尿片所需的无纺布,
     成都昊达卫生材料有                                  2020.01.01-
22                        具体产品、规格、数量以采购
     限公司                                              2020.12.31
                          订单为准,以投标价或询比议
                          价价格为采购价格
                          公司采购生产卫生巾、护垫、
                          纸尿裤、尿片所需的膜,具体
     重庆和泰润佳股份有                                  2020.01.01-
23                        产品、规格、数量以采购订单
     限公司                                              2020.12.31
                          为准,以投标价或询比议价价
                          格为采购价格

                           5-1-7-25
        序
                 合同相对方                   合同内容          合同期限
        号
             重庆合信包装印刷有   公司采购纸箱,双方以报价单   2019.09.01-
        24
             限公司               形式确认采购价格             2020.08.31
                                  公司采购生产卫生巾、护垫、
                                  纸尿裤、尿片所需的中包袋,
             江西彭彩新材料科技                                2020.01.01-
        25                        具体产品、规格、数量以采购
             有限公司                                          2020.12.31
                                  订单为准,以投标价或询比议
                                  价价格为采购价格


(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重大合同中的合同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潜在的纠纷或风险。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
     权之债。

(四)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本法律意
     见书披露的相关情况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
     债务关系及互相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金额
     较大的其他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合规。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披露了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经本所律
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
法律意见书(四)》中已披露的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不存在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事宜,不存在重大资产变化及重大收购
兼并事项。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准备进行重大的资产
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披露了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
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中已披露的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章程未发
生变化。

                                   5-1-7-26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均履行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通知程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期限和通知所载一
致,参加会议人员均达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人数;
会议提案、表决和监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历次会议均制作会议记录并
由相关人士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历
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披露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
况。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已披露的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披露了发行人的税务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税务登记情况、纳税情况和税收
    优惠情况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巴南区税务局木洞税务所出具的
    《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并经本所核查,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7
    月 27 日期间,未发现发行人存在涉税违规事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取得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补助金额
     序号       补助内容                                补助依据
                                   (元)




                                  5-1-7-27
                                   补助金额
     序号        补助内容                                   补助依据
                                     (元)
                                               1.《关于下达 2019 年第四批重庆市工
                                               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渝经信财审[2019]20 号)
            2018 年消费品工业重
      1                            1,200,000   2.《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
              点培育品牌补助
                                               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消费品工业重点培育品牌项目资金申
                                               请报告的批复》(渝经信消费[2020]3 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5
                                               个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困难企
      2           稳岗返还         253,649
                                               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
                                               人社发[2019]73 号)
                                               1.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
                                               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发
            2020 年第一批重庆市
                                               [2020]38 号)
      3     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     1,180,000
                                               2.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
                   金补助
                                               财政局《关于做好 2020 年第一批重庆
                                               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
                                               作的通知》(渝经信发[2020]40 号)
                                               1.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
                                               心《关于重庆市 2019 年高新技术企业
      4         研发投入补助        50,000     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20]53 号)
                                               2.《巴南区高新技术企业补助资金拨付
                                               申请表》
            代征代扣“三代”手续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
      5                            119,763
                  费返还                       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 号)


(二) 浙江百亚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披露了浙
   江百亚的税务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浙
   江百亚的税务登记情况、纳税情况和税收优惠情况未发生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余杭区税务局余杭税务所 2020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涉税
   违法行为审核证明》,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浙江百
   亚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浙江百亚新增取得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补助金额
     序号        补助内容                                   补助依据
                                     (元)

                                    5-1-7-28
                                      补助金额
     序号             补助内容                                 补助依据
                                        (元)
                                                  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20 年失业保险
                                                  稳岗返还政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1            稳岗返还         13,305
                                                  (浙人社发[2020]10 号)
                                                  2.《2020 年余杭区第一批享受社会保险
                                                  费返还企业名单》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
         2       个税代扣手续费返还     999
                                                  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 号)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
和技术等标准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除《律师
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中已披露的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等标准情况如下:

(一) 发行人

    1.       根据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0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未因
             环境保护问题受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2.       根据重庆市巴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0 年 7 月 28 日出具的《安全生产证明》,
             近三年来发行人在巴南区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综
             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0 年 7 月 28 日出具的《证明》,自发行人 2010 年 11
             月 17 日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来,重庆市卫生健康综
             合行政执法总队未对其实施过行政处罚。

    3.       根据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7 月 24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发行人不存在因质量违法事件而受到重庆市巴南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20 年 7 月 27 日出具的《企业诚信经营情况》,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7
             月始终坚持诚信经营,无群发聚集性投诉,个案投诉的有效解决率达到
             100%。

    4.       根据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7 月 24 日出具的《证明》,未
             发现发行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存在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经营
             行为的记录。

    5.       根据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7 月 22 日出具的《证

                                       5-1-7-29
        明》,自成立之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发行人均能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
        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依法与其所有员工签订了
        劳动合同,不存在受到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或行政
        处罚的情形。

(二) 浙江百亚

   1.   根据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企业无违法
        违规证明》,浙江百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因
        违规违法被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记录。

   2.   根据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征信意见
        书》,浙江百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7 月 1 日期间不存在严重违
        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杭分中心
        2020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证明》,截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浙江百亚无住
        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记录。

十八、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披露了发行人对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经本所律
师核查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进行调整。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披露了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并
经公司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 根据本所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系统、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系
     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的查询,以及重望耀晖、
     复元商贸、温氏投资及铭耀资产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冯永林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案件。

                                   5-1-7-30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的编制及
讨论,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的全文进行了审慎审阅,特别审阅了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引用本所制作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
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不存在因引用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引致的法律风
险。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披露了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如下问题需进行说明:

2020 年 8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的议案》,同意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
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变更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二十三、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完成后,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发行人股票可于深交所上
市交易。

(以下无正文)




                                 5-1-7-31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六)》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张小满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郭 旭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李 慧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年   月   日




                               5-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