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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亚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9-30  

                        证券代码:003006          证券简称:百亚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4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重庆百亚
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741号)核准,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4,277.78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6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28,276.1258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763.0759
万元。2020年9月15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
079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分别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
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专户用途
                                                                        (万元)

             华夏银行股份有                         百亚国际产业园
                              11266000000226634                        13,325.8300
重庆百亚卫   限公司重庆分行                          升级建设项目

生用品股份   重庆农村商业银                         营销网络建设项

有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公司   5101010120010015712   目、研发中心建设   11,770.2958

             两江分行                               项目及发行费用

                              合   计                                  25,096.1258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审

 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及

 已支付尚未置换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266000000226634,截止 2020 年 9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13,325.83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百亚国际产业园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魏宏敏、华力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流水,并
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银行流水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甲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且
确定需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向乙方提供结算凭证,经乙方审核确认后从监管账户
中划转资金使用。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银行流水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公司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101010120010015712,截止 2020 年 9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11,770.2958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费用的支付以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魏宏敏、华力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流水,并
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银行流水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甲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或发行费
用范围内且确需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向乙方提供结算凭证,经乙方审核确认后从
监管账户中划转资金使用。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银行流水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