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一年五月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12号新华保险大厦 6层 100022 6/F, NCI Tower, A12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22,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9 3399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百亚股份”)的委托,委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 律法规”)和《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刊登,会 议通知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重庆市巴南区麻柳沿 江开发区百亚国际产业园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冯永林先生主持,参加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 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7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2 人(含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57,28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203%,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共计 309,896,1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43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7,384,943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70%。 (二)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 票。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表决结果 也已于当场公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 9 项,均为普通决议议 案,且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28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693,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28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693,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 《关于<2020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28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693,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 《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28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693,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 《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28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693,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 《关于<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28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693,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28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693,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 《关于董事 2020 年薪酬的确定及 2021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28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693,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 《关于监事 2020 年薪酬的确定及 2021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28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693,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均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中小投资者已就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进行单独计票并单独 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上述议案进行修改或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吕晓彤 经办律师:宋 扬 负 责 人:陆晓光 2021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