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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亚股份: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8-19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一年八月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12号新华保险大厦 6层 100022
                6/F, NCI Tower, A12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22,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9 3399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百亚股份”)的委托,委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
关法律法规”)和《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
本、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公司对本所及本所律师作
出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完整、真实、有效,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
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亦不存
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本所律师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刊登,
会议通知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
开地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 15:00 在重庆市巴南区麻柳沿
江开发区百亚国际产业园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冯永林先生主持,参加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
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8 月 18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1 年 8 月 18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5 人(含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62,148,9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582%,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共计 312,505,8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53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9,643,16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049%。

   (二)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
   票。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表决结果
   也已于当场公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
   告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 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 3 项,均为普通决议议
   案及累积投票议案,且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具体情况如
   下:

    1. 《关于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 选举冯永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2,144,7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557,3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934%。

   表决结果:通过

   (2) 选举谢秋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2,144,7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557,3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934%。

表决结果:通过

(3) 选举曹业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2,144,7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557,3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934%。

表决结果:通过

(4) 选举彭海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2,144,7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557,3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934%。

表决结果:通过

(5) 选举张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2,144,7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557,3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934%。

表决结果:通过

(6) 选举金铭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2,144,7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557,3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934%。

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 选举侯茜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2,144,7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557,3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934%。

表决结果:通过

(2) 选举江积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2,144,7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557,3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934%。

表决结果:通过

(3) 选举晏国菀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2,144,7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557,3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934%。
表决结果:通过

3. 《关于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 选举陈治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2,144,7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557,3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934%。

表决结果:通过

(2) 选举陈莉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2,144,7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557,3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934%。

表决结果:通过

(3) 选举黄海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2,144,7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557,3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934%。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均采取累积投票制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1/2)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已就涉及对中小
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进行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不存在对上述议案进行修改或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吕晓彤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宋 扬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陆晓光



                                                   2021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