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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01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重庆百亚卫生用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讨论后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实施的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
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的草案及其摘要的拟订、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予日期、行权/授予价格、等待/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
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侯茜、江积海、晏国菀

                                                      202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