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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直真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12-23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程序,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
 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监事会与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
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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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
 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
 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
 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六条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
 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除因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
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监事会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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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如需增补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工代
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
的空缺。
    第十一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二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
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核,
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五)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三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四)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受
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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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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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将书面会
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不经召
集会议而形成书面决议,但须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预先通知时间且决议草案需
经全体监事传阅,监事会决议在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签署后即生效。书面决
议可以以传真方式或送达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
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决议需由半数
以上的监事通过为有效。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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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监事会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
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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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条     监事会应将形成的决议转达给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以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
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监事会。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以组织监事进行自查,并可提出评
价意见。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职务时了解公司的商业
秘密和监事会审核的议案,在公司予以披露以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执行。若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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