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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直真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0-12-23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明
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
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公司现任监事、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
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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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
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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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各项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建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
解聘。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终止对其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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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
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
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
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
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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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
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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