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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直真科技: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1-04-15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改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封面公司         Beijing ZhiZhen Technology         Beijing ZZNode
英文名称   Company Limited                    Technologies Company Limited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直真科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直真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ZhiZhen Technology Company         ZZNode Technologies Company
           Limited                            Limited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之时,公司的股本           公司设立之时,公司的股本
           结构及股东认购股份情况如下:        结构及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如

                  股                          下:

            序    东   认购股份    认购比           发
            号    姓   数(股)      例             起
                                               序        认购股份    认购比
                  名                                人
                                               号        数(股)      例
                  王                                姓

            1     飞   3,569,000   35.69%           名
                  雪                                王
                  金                           1    飞   3,569,000   35.69%
            2     建   3,517,000   35.17%           雪

                  林                                金

                  袁                           2    建   3,517,000   35.17%
            3          2,107,000   21.07%
                  隽                                林
                 胡                               袁
            4          500,000     5.00%    3          2,107,000    21.07%
                 旦                               隽
                 王                               胡
                                            4           500,000     5.00%
            5    德    155,000     1.55%          旦
                 杰                               王
                 刘                         5     德    155,000     1.55%
            6          102,000     1.02%
                 伟                               杰

                 刘                               刘
            7          50,000      0.50%    6           102,000     1.02%
                 澎                               伟

             合计     10,000,000   100%           刘
                                            7            50,000     0.50%
                                                  澎

                                             合计      10,000,000   100%

第六十八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条第一款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的一名董事主持。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一百 O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
七条       括六名非独立董事及三名独立      括六名非独立董事及三名独立
           董事,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 董事,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
           举产生。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一百一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十四条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六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
十九条     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 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
           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        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
           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生。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


第二百二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十条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本章程中的
                                             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
                                             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为准。


                                                            202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