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192 号 致: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接受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 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1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1 根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议案 1:《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 2:《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 3:《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 4:《关于<2020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 5:《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议案 6:《关于<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议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 8:《关于 2021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银行理财的议 案》; 议案 9:《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实施内容的议案》; 议案 10:《关于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议案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1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13:《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14:《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14.1、选举刘根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2、选举雷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按照通知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发布的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2 1.截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止 2021 年 5 月 7 日下午 14:00 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9,140,8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426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342,2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9278%。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发布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审议 事项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1 年 5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3 媒体上刊登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 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符合有关规定。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 3.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 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表决结果 议案 1:《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所持股数(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55,468,516 99.9737 反对 14,600 0.0263 弃权 0 0 议案 2:《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所持股数(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55,468,516 99.9737 反对 14,600 0.0263 弃权 0 0 议案 3:《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所持股数(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55,468,516 99.9737 反对 14,600 0.0263 弃权 0 0 4 议案 4:《关于<2020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所持股数(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55,468,516 99.9737 反对 14,600 0.0263 弃权 0 0 议案 5:《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的表决结果: 所持股数(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55,483,116 100 反对 0 0 弃权 0 0 议案 6:《关于<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表 决结果: 所持股数(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55,468,516 99.9737 反对 14,600 0.0263 弃权 0 0 议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所持股数(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55,468,516 99.9737 反对 14,600 0.0263 弃权 0 0 5 议案 8:《关于 2021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银行理财的议 案》的表决结果: 所持股数(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55,468,516 99.9737 反对 14,600 0.0263 弃权 0 0 议案 9:《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实施内容的议案》的表决 结果: 所持股数(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55,468,516 99.9737 反对 14,600 0.0263 弃权 0 0 议案 10:《关于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所持股数(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55,468,516 99.9737 反对 14,600 0.0263 弃权 0 0 议案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所持股数(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55,468,516 99.9737 反对 14,600 0.0263 弃权 0 0 议案 1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6 所持股数(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55,468,516 99.9737 反对 14,600 0.0263 弃权 0 0 议案 13:《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所持股数(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55,468,516 99.9737 反对 14,600 0.0263 弃权 0 0 议案 14:《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14.1、选举刘根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55,411,219 股 14.2、选举雷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55,411,218 股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冬松 曹亚娟 2021 年 5 月 7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