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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直真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03-16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
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北京直真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
间不超过一年(含)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有价证券;长期
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
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
实体或开发项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五)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六)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七)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八)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九)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符合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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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
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
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
作细则》以及本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
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下重大对外投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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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 1 至 5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如果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
行。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计、评估和股东大会
特别决议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的投资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低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
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
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统
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战略委员会主任委
员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组长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
责人,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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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
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牵头组织并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
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
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财务部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
等重大活动进行配合与监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
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总经理、子公司的主管人员等可对新的
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由投资评审小组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
提出投资建议;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
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并协同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
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项
目执行等阶段。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能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
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

    公司董事会经过慎重考虑并作出相关决议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制
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
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并应取得全体董事超过2/3的票数同意和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不
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
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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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1、财务部负责对短期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
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2、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3、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
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
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
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
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九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条    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
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
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
损失。

   第二十二条 公司长期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评审小组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经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初审批准后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过董事
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
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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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事务部门
或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
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
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
析。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
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
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
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
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
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
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其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二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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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
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
公司资产的流失。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
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
的情况。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根据《公司章程》和所投资公司的章程的规定委
派或推荐、提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子公司的公司章
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或推荐、提名出任
投资单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每
年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
料。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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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对外投资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部垂直管理,公
司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按月取得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公司合
并报表并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
受损害。

   第四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工作人员
进行定期盘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
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实行对外投资内部审计制度,对外投资内部审计依据国家
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内部审计分为投资前审计、投资经营期间审计、投资
收益审计和投资清算审计。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审计应纳入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其中重大投资项目及
新增的投资项目应作为必审项目列入内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结束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
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有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因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制度时,
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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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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